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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立法视角的社会组织行政管理职能研究,行政管理的就业方向是什么?

基于立法视角的社会组织行政管理职能研究

行政管理的就业方向是什么?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工作。1、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就业;2、从事乡镇民政办公室管理;3、从事城市街道民政管理工作;4、从事县(或市)以上民政部门和民间组织的中介管理

基于立法视角的社会组织行政管理职能研究

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将怎样“炼”成——社会组织权威专家...

民政部副部长顾朝曦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 顾朝曦副部长充分肯定了专家们的建议和意见 他强调,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为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勾画了蓝图,制定了计划。我们要进一步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研究和实践探索。 特别是在中国的经济社会中,行政的社会功能主要包括:①社会福利功能;(2)社会救灾功能;(3)优惠待遇和安置功能;(4)社会服务功能;(5)计划生育管理职能 广义而言,除政治职能外,其他行政职能属于社会职能 这里提到的社会职能是指除政治、经济和文化职能以外的一般社会职能。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是1。负责执行公司的领导指示 做好上下沟通,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和反馈信息;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平工程的工作和计划 2、根据领导意图和公司发展战略,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1)对行政立法有什么认识,目前在法律领域不一致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立法一般指行政性质的立法。其内容是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属于行政部门法。 基于这种理解,说所有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都制定和颁布行政法是绝对错误的。 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政授权的组织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组织和管理。 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有四个主要特征:1 .从主体上看,行政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其他国家机关(如立法机关、

行政管理的就业方向是什么?

行政管理的就业方向是什么?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工作。1、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就业;2、从事乡镇民政办公室管理;3、从事城市街道民政管理工作;4、从事县(或市)以上民政部门和民间组织的中介管理

基于立法视角的社会组织行政管理职能研究

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将怎样“炼”成——社会组织权威专家...

基于立法视角的社会组织行政管理职能研究范文

摘要: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国家治理需要根据时代的多样化需求采取不同的行政模式。随着各种社会自治力量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政府垄断的传统行政区域中,为社会组织承担行政职能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然而,现行地方立法赋予社会组织的行政职能仍存在诸多缺陷和困境,在保留和开放权力的分配和限制上不一致、不有效。本文以山东省地方立法的本土资源为例,分析了地方法律和政府法规中社会组织承担行政职能的相应规定,同时借鉴了新公共管理运动和私人行政的域外经验,从而实证发现地方立法赋予社会组织行政职能的现实意义和权力运行的监督与规制限度。地方立法赋予社会组织行政职能的可行性在于打破“政府职能转变”的误区,优质高效地服务于地方公共治理,推进城市管理市场化建设。

:地方立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新公共管理运动;私人管理;

行政组织学论文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明确界定了处理执政党、政府、市场和社会关系的有效途径,对地方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如何在科学民主立法的基础上提高地方治理的法制化程度,服务于具有地方立法特色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已成为地方立法的重要职责。其中,探索地方立法赋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政职能的尝试,旨在打破“政府职能转变”的误区,通过地方立法创新实现社会组织承担行政职能,将竞争机制引入政府公共服务领域,优质高效地服务于地方治理。这必然要求社会组织行政职能的机制设计具有必要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这不仅可以保证地方治理的有效性和规范性,还可以增强地方社会组织参与行政管理、提供响应性和个性化公共服务的基本能力。

一、可行性问题提案

(一)社会组织承担行政职能的可行性条件

目前,我国正处于深刻的经济和社会转型期,各阶层的利益错综复杂。这一时期的国家治理需要面对社会自治发展的现实,回应多党治理和善政的基本需求,以实现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均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府与社会分离,促进社会组织责任明确、依法自主、发挥作用”。加快社会组织建设是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其中,授权社会组织行使行政职能是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来说,社会组织(social organizations)是指在民政部门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愿、独立的行业协会、私营非企业组织和基金会,它们不同于政府机构和市场组织,以社会服务为基本职能。可以看出,目前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正在参与传统的政府垄断行政区域,在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政府需要转变职能,精简行政和下放权力,将部分权力转移到公共领域,这有利于减轻自身负担,降低政府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社会自治的概念普遍深化,充分释放了社会组织的活力,不断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因此,社会组织承担行政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已成为时代潮流,也成为行政法发展的趋势,如英国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日本“私人管理”和“第三部门”的兴起等。

(二)社会组织承担行政职能的现状和困难

在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下,行政审批制度的相关改革和精简行政、下放权力的改革将部分行政权力转移给了社会组织,但没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也没有形成规范的制度模式。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的社会组织面临许多需要克服的体制障碍。例如,现行立法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和对社会组织承担行政职能的系统授权。地方立法没有打破行政主导模式下对社会组织的限制,也缺乏对权力分配的有效限制。政策支持和执行不到位,社会组织缺乏自我建设。另一方面,行政审批和权力下放等改革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完善,缺乏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外部监督。我们要正视这些问题,以此为指导,深入挖掘地方传统资源的优势,积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准确把握国际趋势,为地方立法赋予社会组织行政职能的可行性提供科学的智力支持。通过对地方立法赋予社会组织行政职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分析,确立了一些行政权力将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转移给社会,地方人大和社会力量将有效约束和监督政府权力,防止政府权力过度扩张,促进政府职能的深刻转变。

二。可行的域外经验参考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竞争不断加剧。为了摆脱传统“福利国家”制度带来的财政困难和政府管理的低效率,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政府改革运动和政府公共管理改革,以英国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和日本的私人行政为典型代表。在这样一个知识经济网络化时代,新公共管理理论和私营行政实践为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和市场治理的有机统一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对我国社会组织正确行使行政职能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一)英国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实质及其借鉴

鉴于传统官僚体制的弊端,如财政支出、人员膨胀、人员臃肿、效率低下,原有的英国行政体制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政府越来越无法行使其职能。因此,政府进行了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改革。围绕政府体制改革的核心,努力解决如何合理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问题。新公共管理运动采取了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商业化、市场化和竞争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和方法,打破了政府公共服务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和解决了这些弊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实质如下:

1.精简行政程序,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行政管理。在新公共管理运动中,政府引入了以顾客为导向的理念,调整了政府内部机构,简化了行政事务处理流程。追求为政府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采用绩效评估的方法,在行政管理中形成相互竞争、相互激励的局面,明确政府责任,增强政府在重点领域的管理能力,提升政府职能效率。

2.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英国国有企业在交通、能源、通信等地方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一些行业甚至直接导致垄断,这导致英国经济增长缓慢。在新公共管理运动中,英国三分之二的国有企业走上了私有化改革的道路,国民经济复苏并继续发展。这种改革可以被视为资本主义国家最成功的私有化模式。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地追随英国私有化改革[1]。

3.公共权力的部分转移与经济发展的放开。在传统管理体制下,行政系统以服从为主,权力高度集中,行政职能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新公共管理运动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应对当前的经济低迷,消除政府过度干预经济的弊端,将部分公共权力分配给社会组织,更灵活地适应社会发展,放松政府对市场的经济调控,应对经济全球化浪潮。

(2)日本私营行政简介及其启示

私人行政是指私人通过法律授权和行政部门的授权行使一定的公共权力,参与行政事务。“私营行政”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公共任务直接转移到私营部门;第二,行政权力和责任与具体实施相分离。实施主体完全是私人的,权力和责任仍然属于政府。第三是将从事公共事务的组织转变为公司。虽然私人行政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但其实施的行政行为仍属于行政事务范畴。民营行政作为社会管理模式的一项新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的行政事务越来越多,向社会转移一些职能成为迫切需要。在这种环境下,社会力量的逐渐增长也为政府向私人行政部门学习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日本私人行政的现实意义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如下:

1.它可以共享政府权力,提高行政效率。

面对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困难。行政管理的效率不能随着行政职能的扩大而提高,这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正是因为私人行政的主体来自社会,贴近社会现实,了解社会的相关方面。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过程,节约资源,降低成本。在处理专业社会问题时,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保证相应的知识、技术和人力,有效利用国家和社会资源,共享政府权力,减轻政府压力,同时保持低成本,获得高效率的行政管理。

2.协调政府与社会的和谐关系,开创公共服务新模式。

私营企业公共服务的功能改变了过去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一模式。公共服务的提供更加及时和多样化。政府正走向服务型模式,社会公信力不断增强。当然,当私人行使行政职能时,他们应该妥善处理法律授权和自身事务之间的界限。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私人参与行政事务。它应得到法律授权和行政机关的委托。应当具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完成行政事务的相应能力。

三。地方资源的可行开发——以山东省地方立法为例

要进行地方立法赋予社会组织行政职能的实验,要更好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先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地方资源和优秀文化传统,考虑社会结构和组织制度的延续。这种地方资源挖掘可以从两个角度展开:从“行政主体”的角度来看,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获得行政主体的地位,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权力,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本文以山东省地方立法的地方资源为例,总结了当前各种地方规范性文件在哪些领域、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获得授权,调查分析了山东省社会组织承担行政职能的基本情况,考察了社会组织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从而说明地方立法可以在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能力的基础上实现最优治理。为了使社会组织承担行政职能更加可行和有效,我们应当在原则上确定社会组织承担行政职能的治理领域,解决政府权力垄断和社会组织承担行政职能不力的问题,并对哪些领域应当实行社会自治、哪些领域应当由政府和社会共同管理、哪些领域应当由政府保留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一)地方性法规赋予社会团体行政职能的规定

1.地方政府保留的职能。

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为推进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做出了具体安排和实施,这意味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近年来,一些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了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他们在政策指导、资金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的良好做法和经验,[3]。山东省政府积极响应党和国务院的号召,结合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积极稳妥地因地制宜地出台了一系列行政体制改革措施。对政府现有行政职能进行分类,确定政府保留的行政职能,筛选社会组织可以承担的行政职能,通过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

对于政府保留的行政职能,社会组织既不能单独承担,也不能与其他有权力的行政机关共同行使和管理。除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由政府履行的职能外,政府保留的职能还包括不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其他职能:国家安全和机密事项涉及领土主权、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方面,这些都是国家的基本利益,由国家安全部统一管理。它们不适合也不能由社会组织承担。司法审判和行政行为由司法机关和行政主体进行,它们是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的,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以上仅由政府保留的行政职能,如果由社会组织承担,不仅不能达到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行政效率的目的,而且容易导致滥用公共权力,从而破坏政府的公信力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2.社会组织可以承担的行政职能。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政府的行政职能也不断扩大。权力范围的扩大导致政府忙于各种事务,无力应付。为了减轻政府压力,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山东省政府本着高效便捷的原则,通过对山东省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将部分行政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从而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作为承担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可以承担公共服务,政府履行职责所需的服务范围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事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惠待遇和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三农服务等适合社会力量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领域。

(2)社会管理服务,包括: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益宣传等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服务领域。社会管理的主体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了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它指导、监督和纠正社会的不同领域和环节。

(二)地方政府规章赋予社会团体行政职能的规定

1.社会组织承担行政职能的原则和方法。

政府从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和社会组织承担行政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精简行政和下放权力的明显表现。这也是响应党的十八大号召,加快政企分开,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途径。这样,我们就可以改善整个社会公共服务,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发挥其示范作用,从而造福人民。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的有关规定,山东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时,社会组织应当承担行政职能,并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明确。各级政府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财权与行政权相统一的原则,从本地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2)公开选择最好的。根据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是通过竞争性选拔选出的,以确保合格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3)注重绩效。政府应强化采购服务的绩效理念,坚持审慎核算,明确权利和义务,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合理使用有限资金。

(4)积极稳妥。政府采购服务应以“整体设计、有序推进、试点先行”为理念,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吸引、动员和整合社会资源的作用,形成政府采购服务的合力。

(5)鼓励创新。各级政府要大胆探索创新,研究建立政府采购服务体系和机制,构建多种参与形式的政府采购服务模式。

原则上,政府从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是根据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程序和方法组织和实施的。采购单位向财务部报告年度采购计划的审查情况。经批准后,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拟采购服务的标准和要求,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合适的社会组织。他们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的不同服务采取委托和合同的方式。

2.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具体措施。

政府从承担行政职能和参与社会管理的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典型特征是政府通过与社会力量建立契约关系提供公共服务,政府支付相应的费用以满足人民的公共服务需求[5]。根据权利义务的不同,在采购服务的契约关系中,它分为采购主体和承接主体。采购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承办主体是通过法定程序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具备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必须如实填写项目申请表,全省社会组织应向省民政部门提交,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向各自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机关应当逐级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批。经审查批准后,予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政府应当制定承担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名单,确定承担主体。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山东省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和参与社会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具体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填写项目申请表。项目申请表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单位盖章,并承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

(2)初步审查。省级非政府组织管理局对报送的项目申请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表报送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审批。初步审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批。省级民政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审查,最终确定资助单位,并在省级民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实行补贴资金。

四。可行愿景

(一)社会组织承担行政职能的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政府履行行政职能的要求越来越高,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原有的政府体制和机制已无法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形势,政府公信力面临严峻挑战。机遇和挑战并存。为了合理履行其职能,更好地管理和服务社会,政府必须进行变革。地方立法赋予社会组织行政职能,并能在体制和机制框架内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协调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良好的应对方法。

1.地方立法赋予社会组织进行制度和机制设计的行政职能,不仅可以保证地方治理的有效性和规范性,还可以增强地方社会组织参与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能力。

无论是针对地方立法赋予社会组织行政职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还是设计地方立法赋予社会组织行政职能的制度和机制,都指向地方治理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地方社会组织的不完善也成为它们承担行政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障碍。地方立法应赋予它们行政职能,开放一些由政府权力垄断的管理领域,允许社会组织进入,促进社会组织的自我完善和能力建设。

2.以地方立法创新为线索,形成地方治理实践与国家治理布局的有效联系,实现政府、市场和社会的治理互动。

虽然有地方立法赋予社会组织行政职能的先例,但它们都存在于个别领域,处于立法支离破碎的状态。本文以地方立法创新为线索,对地方立法赋予社会组织的行政职能进行了系统研究,即地方立法可以对哪些社会治理领域赋予社会组织行政职能、哪些社会组织需要具备哪些资格以及行政机关如何实现有效监督进行逐一讨论和系统研究。地方立法的探索应符合国家治理关于社会组织发展和行政权力社会化转移的战略布局,实现政府、市场和社会的治理互动。

(二)社会组织承担行政职能的监督作用和监管限度

地方立法赋予社会组织行政职能,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实施和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本文以山东省为例,阐述了社会组织在履行行政职能中的监督作用。山东省政府采用绩效评估机制,建立了由采购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估机制,对社会组织承担行政职能的资格、承担内容和所需财政资金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面向社会,接受社会的批评和建议。对考核优秀、工作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社会组织给予行政处罚。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各方面的监督,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对于地方立法赋予社会组织行政职能的制度框架和机制运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规制:

一是地方立法主体,省、市地方立法与区、区应有良好的权力分工,让社会组织承担行政职能。省级立法着眼于全省的实际情况。市政立法主要针对城市的现状。省级立法规定了总体方向和领域。市政立法是在总的方向和领域内逐层进行的具体工作。

第二,关于地方立法的内容,应确定地方立法赋予社会组织的行政职能范围,即在哪个社会领域赋予社会组织什么权力,原则上规定社会组织的准入资格。除了一般标准之外,如果在授权方面有特殊要求,也应加以规范。

第三,在程序方面,社会组织有权根据地方立法行使行政职能。在开展具体工作时,他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同时,它们需要制定完整的监督机制,以确保行政职能的合理化和法制化。

第四个方面是监督主体,包括行政部门、地方人大行政监督机关、行政相对人、利益相关者等。监督的对象是社会组织行政行为和相关责任人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履行职责的效率。

简而言之,社会组织行政职能的行使需要在法治框架内进行。正是地方立法为他们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以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促进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参考
[1]李肖勇。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启示[。市场论坛,2012,(6) :14。
[2]曾文杰。构建私营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Quest,2011。(7) :146。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特区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4]关于印发《政府向[特区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关于印发《[特区政府采购服务审计范围办法》的通知。鲁边办发[[2015]4号。
[5]刘昱志,刘连泰。旧路还是新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立法路径[。中国政府,2016,(3)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