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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12字论文范文协商行政执法在征收拆迁中的应用研究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21312字
论点:性行,协商,执法
论文概述: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征收拆迁广泛地运用于行政管理领域,但由于行政主管机关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平的制约,导致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群体性的暴力冲突时有发生,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威胁

论文正文:

第一章协商行政执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行政协商执法的内涵

首先,协商行政执法的概念
协商行政执法是一种低成本的执法方法。确认有争议的法律事实,实现利益平衡,在理性的基础上采取文明和法律对抗的方法,寻求冲突的最佳解决办法,是一个法律框架内的平等、自愿和一致的过程。协商行政执法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摒弃传统秩序或直接执法的一种执法方式,而是通过协商、说服、诱导、劝诫等方式寻求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同意和合作,从而达到行政目的。?这是目前较为明确和完整的定义,涵盖了协商行政执法的合作、平等、参与和服务的特点。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协商行政执法概念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 .协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不等同。协商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方,而行政相对人是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一方。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协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不是私法关系的正常主体。虽然他们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双方的权力和权利不平等。(二)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管理中具有优势地位。2.协商行政执法的适用范围有限。在适用范围上,必须是协商行政执行机关享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行案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为执法主体灵活处理个别案件的特殊情况保留了行为/[/k0/。因此,原则上,在执法主体享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有一系列空有待谈判。当然,这种协商执法不能违法,也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3.协商行政执法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咨询性行政执法的另一个先决条件是执法机构和行政对应方达成协议的意愿。无论是谁首先提出谈判医院,最终协议必须由双方签署。但是,该协议应排除执法机构与行政对应方之间的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笔者将行政协商执法定义为: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目的的顺利实现,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不损害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自愿协商就行政执法争议的变更和实施达成一致,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尽快稳定行政法律关系。

二。协商行政执法的意义
协商行政执法注重或强调私法领域体现的平等、效率、协商等法律精神融入行政法领域,弱化行政执法的强制性色彩,维护行政执法和案件公正的整体效率。国家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这是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协商行政执法是和谐理念下文明有效的执法方式。解决当前征地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构建和谐的征地拆迁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有序,迫在眉睫。(一)完善政府职能是政府职能的一个变量,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变化,随着国家发展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其变化和发展是一个非常客观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政府机构改革的扩大,政府职能也相应发生了变化。管理经济的方式已经从直接转变为间接。政府职能的范围从“全能”转变为“有限”;服务理念从一开始就指导着政府权力的行使。这些变化促使我国政府越来越符合国际标准。这是我国应对全球化的积极表现。尽管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由于几千年封建“人治”的不良习惯,再加上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中国政府职能存在定位不准、错位、缺位、越位的现象十分明显,一方面,政府负责很多不应该负责的事情, 而应该管理的事物之间又没有很好的联系,不同程度地导致了行政机关执法问题的存在。 协商行政执法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力手段。协商行政执法规范具体行政行为,防止简单、粗鲁、不合理、野蛮执法的发生。通过双方的协商和沟通,敦促行政机关向行政对应方提供各种服务,提高其自我管理意识。协商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理念转变的有力体现。在先进理念的指导下,执法机关能够更好地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做出更准确的问题处理决策,更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改善和完善政府的性质和职能,与时俱进。(2)缓和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在传统的征地拆迁执法领域,由于行政权力的单边性质,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在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既没有协商也没有沟通,两者之间也没有沟通。具体来说,在整个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没有办法表达自己,只能被动地接受和服从各种征地拆迁决定。特别是当行政主体与被拆迁人发生纠纷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被拆迁人很可能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加剧了两者之间已经很危险的关系。法治社会的发展要求行政法重视行政沟通与协商,重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作与信任,重视公民人权在行政权中的运作。行政执法协商在促进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建立和谐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谈判反映了双方意志和观点的一致性。协商行政执法通过沟通、协商和平等对话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建立双方相互合作、信任的关系。协商行政执法应用于征收拆迁领域,增加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沟通,加强了二者之间的信任与合作,避免了双方之间许多潜在的冲突或矛盾因素,改善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使双方相处更加和谐。(3)提高公民权利保护意识的关键在于行政协商执法不同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协商执行主要是基于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在确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和内容时达成的协议。行政相对人不是被动地等待行政行为的发生,而是能够主动提出自己的想法和意见,从切身利益出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在征用和拆迁领域,咨询性行政执法的运作为公民表达其真正含义创造了条件,并增加了公民维护其权利的基础。行政相对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作主,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充分参与征收拆迁执法过程。所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意志自主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保护意识。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司法审判已成为鼓励个人积极参与法律适用的一项制度措施。然而,在司法活动中,无论多么强调个人参与,事实是整个审判过程都受到法律专业团体的控制,行政执法咨询对公民真实感受的反馈机制能够真正体现公民的自我意识,保护公民的真实权利。(4)为了节约社会资源,提高现代社会的执法效率,诉讼是一种高成本的救济保障方式,不仅耗费金钱和能源,结果往往弊大于利,国家对诉讼的投入和支持总是有限的。不用说,提起行政诉讼的金钱和时间成本很高,而“再审”制度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剧旷日持久的纠纷。但是,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诉讼的判决不满意,他很可能继续使用信访渠道,最终的结果也可能使诉讼双方不满意。这导致了一个行政案件,经过漫长而复杂的程序,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最终仍难以解决争议。与诉讼程序相比,协商行政执法成本更低,双方不需要复杂而严格的程序来解决争议。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双方在作出征收拆迁决定或实施过程中的直接对话和协商,了解对方的想法和意愿,协商解决争议。这具有节省双方时间投资和减少金钱消耗的优点。行政纠纷的及时解决不仅提高了执法效率,而且节约了收集和清除的成本,使得一些案件简单、目标明确、容易解决的纠纷不需要法院审理,从而避免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5)解决执法冲突、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在征地拆迁领域的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与被执行人员因强制执法、行政主体执法强硬等不当执法行为而发生冲突的场景比比皆是。这种对抗加深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并导致更大和更激烈的冲突。

社会上所有的矛盾和纠纷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在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中。当社会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时,不仅会加剧社会矛盾,也会加剧社会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社会多元化时代的到来要求我们充分运用各种类型的争端解决机制,以满足所有社会阶层对权力和权利的需求。协商行政执法成本低、快捷简单,能够及时解决征地拆迁纠纷,防止征地拆迁矛盾的积累和加剧,解决执法主体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双方和谐共处。在征收和拆迁领域,协商行政执法是为了促进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相互让步和相互理解,并就部分或全部争议达成协议。与行政主体在实施该法后对争议对象的强制执行相比,它更有助于消除双方之间的紧张和对立,实现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和谐,同时加强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凝聚力,从而将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从对抗和对立转变为平等、协议、合作、协商和沟通。因此,协商行政执法使双方在征收拆迁执法过程中以和平、非对抗的方式达成一致,缓解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恢复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和谐状态,增强行政相对人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从而真正彻底地解决征收拆迁纠纷,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协商与行政执法相结合意义深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执法寻求一种约束机制,通过协商平衡纠纷各方的利益。由于政府拥有巨大的权力,这可能对个人权利的行使构成威胁,公共权力的“软弱”使得私人权利在没有限制的情况下受到损害,导致两者之间产生有害的结果。为了避免这种不利后果,应通过不同利益代表之间的沟通和谈判,建立“双赢”和“互利”的制度,以促进利益之间的平衡。第二,行政执法寻求通过协商解决行政纠纷的机制。从人类几千年的社会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到时代在不断变化,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也在不断变化。此外,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争端解决机制最适合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咨询式行政执法的应用使得行政成本远远低于暴力执法,效果也远远大于非咨询式行政执法。协商与行政执法相结合可以降低行政纠纷的风险和成本,从源头上保证执法目的的实现。这无疑是现代社会行政执法的明智选择。第三,建立行政执法中个人与政府的协商机制是实现公民权利保护和有效制约政府权力行使的基本途径和手段。任何个人权利的存在都是对行使政府权力者的限制。为了禁止政府权力,相应的权力将保留给任何个人行使。谈判的目的是寻求妥协,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谈判,并为不同利益的表达和冲突的解决提供最佳方案。

第二节.................................................................................................14-20行政执法咨询部[/比尔/]一;宪法理论基础....................................................................................15-16[/比尔/]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16-20
第二章行政....................................................................................20-27
第一节征用和拆迁的历史演变....................................................................................20-23
一、....................................................................................20-21
2,在中国被征用和重新安置,....................................................................................21-23
第二节征收拆迁执法问题及....................................................................................23-27
a,....................................................................................23-24
二,存在于征收和拆除的执行中;....................................................................................24-27
第三章磋商介绍....................................................................................27-34
第一节协商行政执法模式....................................................................................27-28
第二节协商行政执法可在....................................................................................28-34
第四章协商行政执法....................................................................................34-45
第一节行政执法实施协商....................................................................................34-38[/比尔/]一,系统改进....................................................................................35-36
二,技术支持....................................................................................36-38
第二节....................................................................................38-41行政执法咨询部[/比尔/]一;....................................................................................38-40[/比尔/]二,行政强制咨询;行政执法咨询监督....................................................................................40-41

结论

在社会法治建设的背景下,现代行政强调民主行政和服务行政,强调行政过程中的协商、沟通和契约。行政行为方式从单一向多元化转变,行政权力的色彩逐渐弱化。协商行政执法的适用是基于对行政灵活性、成本和效益的实际考虑,也体现了现代行政程序应具备的一种基本精神,即可接受性和民主性。笔者提出在征地拆迁领域引入协商行政执法的课题,主要是针对当今社会无休止的征地拆迁纠纷,对执法方式进行创造性的调整。目的是倡导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协商与沟通,希望将民主、法治和自治的精神渗透到行政权力的整个运行过程中,更好地规范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居民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应当特别指出的是,行政协商执行是对我国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补充和平衡。它的目的不是取代现有的某种类型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而是利用其自身的优势来弥补现有制度的不足。由此可见,通过协商进行行政执法是有一定限度的。谈判并不意味着放弃强制,而是将强制置于法律实施之后。在征用和拆迁领域实施协商行政执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立法的支持、配套机制的建立、相应的司法改革、全国法治的发展和法律文化氛围的完善。哈贝马斯曾经说过:“当国家同时确保以下两件事时,法律规范是有效的:一方面,国家确保对这种规范的平均遵守,并且在必要时使用制裁来强制遵守;另一方面,国家保障合法产生这种规范的组织条件,因此出于对法律的尊重,它可以在任何时候遵守法律。”协商行政执法应在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取得平衡,遵守法律的基本精神,而不是无原则的“讨价还价”,将行政执法视为菜市场,破坏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因此,笔者希望能对征地拆迁领域的执法方法研究做出贡献,并在实践中促进我国协商行政执法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