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范文 > 20000字论文范文如何依法构建和谐婚姻

20000字论文范文如何依法构建和谐婚姻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20000字
论点:婚姻,婚姻家庭,和谐
论文概述:

婚姻家庭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婚姻家庭是社

论文正文:

1婚姻与婚姻和谐

1.1婚姻

1.1.1婚姻的概念
婚姻传统上是男女根据某些法律、道德和习俗建立的夫妻关系。它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基础,也是家庭建立的象征。婚姻这一术语在古代被称为“无意识原因”,指的是两个家庭中男女之间的关系。目前,关于婚姻这个词还没有统一的结论。由于使用环境不同,它有不同的含义。一般来说,它有以下含义:首先,它指的是夫妻之间的关系,指的是男女结婚后发生的夫妻之间的个人关系。第二,它指的是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据研究,它指的是古代男女在黄昏时举行的婚礼,至今仍在使用。从以上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现代意义上的婚姻应该是夫妻之间的关系,而不应该包括在夫妻之间建立婚姻的行为。建立婚姻的行为只能是建立婚姻之前的行为。对婚姻的概念有十几种解释。在中国,合法性通常被认为是结婚的法律要求。由于自然和社会条件不同,婚姻本身的形式也不同,因此很难界定婚姻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婚姻的确切概念。即使在目前的外国婚姻和家庭立法中,婚姻的概念也相对较少。在这几个立法案例中,下一个“婚姻”的法律概念往往带有偏见。例如,《葡萄牙民法典》第1577条规定的婚姻概念仅指“合法婚姻”,而美国《婚姻法》中的婚姻概念是“一男一女的结合”。显然,这是为了限制同性恋婚姻。用这样一个概念来反对同性恋婚姻是可能的,但是用它作为科学定义是不恰当的,也是过于宽泛的。目前,我国婚姻法学界没有统一的婚姻概念。不同的学者对婚姻有不同的定义。在许多概念中,大多数强调“婚姻只能是合法的”。这无疑将“婚姻”等同于“合法婚姻”,这也是有争议的。一些学者认为婚姻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合法的男女自然结合。其他学者认为,婚姻是合法权利和义务的良性结合,男女双方都是为了永久生活在一起而根据法律自愿缔结的。从以上简单的解释,以及从婚姻所代表的社会关系来看,合法性不能成为一般婚姻的成立要求,否则,重婚等违法行为将失去伦理基础。事实上,婚姻的成立只涉及主体、内容和法律形式。基于这一点,婚姻可以概括如下:婚姻是男女双方为了永久生活在一起而根据某种公式缔结的配偶关系。(1)从概念上可以看出,有以下几个组成部分:第一,男女都是结婚的必要主体资格;第二,永久生活在一起是婚姻的本质和要求。第三,按照一定的程序得出结论是婚姻成立的外部条件。第四,配偶关系是解释这种关系的法律性质,即夫妻关系而不是其他关系。当然,为了防止概念混淆,可以对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进行定义。在合法婚姻中,合法性是婚姻的组成要素之一。

1.1.2婚姻的性质
婚姻是男女为了共同生活而结成的公共联盟。它包含三层含义:它是基于男女的结合,并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进行宣传。婚姻的意义从何而来,它真的反映了婚姻的特征吗?这必须从婚姻的本质中得到证明。首先,婚姻本质论-契约论-契约论起源于西方国家。德国著名学者康德是第一个提出“婚姻是契约”理论的人。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采纳了这一观点。例如,1971年《法国宪法》通过了婚姻契约,并说法律第7条规定,法律只承认婚姻为民事契约。从而奠定了世界婚姻自由的法律。后来,婚姻被视为民事契约的观点也得到了英国社会的支持。美国大多数州也明确规定婚姻具有民事契约的性质。(2)第二,信任关系理论认为婚姻是一种信任关系,其中主体是国家和个人,国家是主体,配偶是受托人。在这种关系中,婚姻双方被赋予一系列处理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权利,保留一些对社会有潜在影响的权利。国家保留的权力分立是婚姻信托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婚姻信任的效果是给予配偶不完全的婚姻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如果父母虐待他们的孩子,国家将剥夺他们父母的权利。与此同时,配偶有权彼此发生性关系,但国家保留惩罚配偶一方在夫妻生活中过度通奸的权利。(1)第三,身份关系理论主张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属于他们自己的权利。建立这种关系的行为是身份法行为,行为者必须征得婚姻的同意。然而,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有效性及其解除的原因都是合法的。(2)第四,系统论是该理论的创始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尽管双方可以自由选择缔结婚姻,但婚姻制度是合法的,双方不能附加条件或期限,婚姻双方只有机构权力。因此,婚姻双方结婚后,制度效应将立即发生,这与婚姻双方的意思无关。据说婚姻是一个人造系统。一个人可以选择婚姻,但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改变婚姻制度。

因此,婚姻不是双方像契约一样自由缔结的,而是受到法律的严格管制。因此,它不仅影响到结婚的男女,还影响到他们的亲属和第三人,即结婚时不存在的子女。这种影响不受各方控制,而是受法律管制。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规定,这恰恰反映了婚姻作为一种制度的性质。由于婚姻是一种制度,它必须得到国家的批准,相关的契约自由概念不能反映在婚姻中。因此,婚姻行为,如果只从男人和女人的角度来看,是一种协议,如果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它也包括国家的批准。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婚姻是由婚姻制度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第五,伦理学认为德国学者黑格尔是这一理论的创始人。他认为康德的婚姻契约理论将婚姻庸俗化,婚姻是一个伦理实体,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伦理爱。黑格尔认为婚姻本质上不是基于产权相互转移的契约,因为它不涉及可以转移的“个人外部性”。(3)以上是关于婚姻本质的相关理论。在契约论中,康德的观点过于注重夫妻间性功能的结合,注重婚姻的自然属性,这是人类生理欲望在理论中的表达。因此,康德的观点在现代社会已经过时。今天支持契约理论的学者们对契约理论进行了修正,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婚姻是男女为了共同的利益自愿终身结合、成为伴侣、在经济生活中相互帮助、在婚姻和家庭中相互支持、共同生育子女以及繁衍后代的目的。因此,婚姻契约理论开始走向伦理。婚姻是契约的观点,是反对封建主义和教会的手段。它是为了满足斗争的需要而诞生的,在历史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天,当平等和自由的概念深入人心时,婚姻是契约的观点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不再发挥积极作用。相反,它会使人们有一种不良倾向,将婚姻关系商业化,并以契约自由为借口逃避婚姻责任。用今天的合同法来规范婚姻也是不现实的。如果双方违反其合同义务,法律只采取民事补救措施,如撤销违约赔偿金、保证金和继续履行,这些措施显然不适用于婚姻。损害赔偿的民事救济仅适用于某些情况,如解除婚姻。在系统论中,人们认为婚姻制度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严密规范,各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婚姻内容的规定是不同的,因此婚姻从根本上说是制度的产物。作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从法律上讲,婚姻的确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甚至可以说,法律直接保护婚姻中男女双方的权利和利益。从婚姻关系的建立到婚姻关系的结束,法律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不是婚姻关系中的一个基本要素。婚姻存在于原始社会。例如,在血缘婚姻、结对婚姻和种族外婚姻期间,国家尚未建立。为什么谈论法律?一些学者认为,虽然当时没有国家法律,但有习惯法。然而,提交人认为习惯法是国家承认的日常习惯的产物,是国家意志的产物。习惯不同于习惯法。习惯是习惯法的根源,习惯法是国家承认的习惯的结果。因此,在早期社会,当法律没有出现时,婚姻出现在法律面前,并被某种力量或规则所调整。在现代社会,虽然法律规范婚姻关系,但婚姻的本质不是法律或制度。由于婚姻不仅包括最密切的配偶关系,还衍生出亲子关系和亲子关系,以及与外界、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这使得婚姻双方、家庭成员和社会的利益处于和谐和互利的状态,从而导致对婚姻的道德评价,使婚姻受到道德规范的调整。总的来说,我国的婚姻关系需要得到社会公共道德观念的肯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姻是伦理的,是一种伦理关系,其本质是伦理。

1.1.3婚姻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婚姻分类可以分为许多不同的方式。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姻的分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以下几类:第一,婚姻根据其有效性可以分为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其次,婚姻程序是否完成可以分为:已经完成的婚姻和尚未完成的婚姻。第三,婚姻是否具有法律形式可以分为:事实婚姻和合法婚姻。第四,真实性的标准可以分为:真实婚姻和虚拟婚姻。以上是对“婚姻”的简单分类。从上述分类及其表现形式来看,事实上,有些情况不是婚姻而是非婚姻事实。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人们的习惯。人们用婚姻这个术语来描述这种与婚姻相似或相关的特殊社会形式。

1.2婚姻和谐

1.2.1婚姻和谐概述
哲学上讲,和谐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具体的、动态的、相对的、辩证的对立统一。它是不同事物之间相互补充、合作、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关系。婚姻和谐是指“和谐的婚姻”,字面意思是夫妻之间相互尊重、和谐共处而形成的稳定的家庭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婚姻家庭的和谐及其和谐程度是衡量社会和谐的重要尺度。没有婚姻和家庭的和谐,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这是不完整和片面的。因此,婚姻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

1.2.2婚姻和谐标准
阐明婚姻和家庭规则,并区分婚姻和家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11年8月12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婚姻法解释》(3)。其中最重要的是婚姻登记程序缺陷的补救措施、双方在亲子关系诉讼中拒绝确认的法律后果、确认配偶一方个人财产婚姻产生的收入、确认父母为其子女的婚姻购买房地产、处理离婚案件中一方以婚前贷款购买房地产的问题,以及确认具有商定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有效性。这一司法解释是在2001年(1)和2003年(2)对婚姻法进行司法解释之后做出的解释。这三种司法解释紧密结合,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根据中国传统的观念,男人是主人,女人是主人,男人和女人在婚姻和家庭中扮演的角色是一样的。因此,中国的婚姻和家庭是血缘、财富和地位的统一。从某种意义上说,男女分工有利于维持婚姻和家庭的稳定。然而,现在的社会不同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人们的财富不断增加,婚姻自由和离婚的概念也随之出现。由于结婚前后男女在婚姻和家庭中角色的限制,他们的财产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在财产属性和婚姻家庭的稳定性方面出现了尖锐的矛盾。婚姻家庭中关于财产控制和所有权的争议和冲突不断出现,成为争议的焦点。维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最重要的方法是澄清婚姻和家庭规则,并区分婚姻和家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婚姻家庭才能和谐,社会才能和谐。

1.2.3...............................................................................................14-16和谐婚姻与和谐社会
2婚姻立法与婚姻和谐...............................................................................................16-26
2.1...............................................................................................中国婚姻家庭法第16-19条
2.1.1中国古代婚姻...............................................................................................16
2.1.2...............................................................................................16-17
2.1.3...............................................................................................新中国成立以来17-19 [/BR/] 2.2香港近代以来,澳门...............................................................................................19-21
2.2.1...............................................................................................《香港婚姻家庭法》第19-20条
2.2.2...............................................................................................澳门婚姻家庭法20
2.2.3台湾婚姻家庭法展...............................................................................................20-21
2.3...............................................................................................21-25
3...............................................................................................26-44
3.1...............................................................................................中国婚姻与家庭26-32
3 . 1 . 1家庭暴力...............................................................................................26-28
3.1.2虚拟婚姻...............................................................................................28-30
4关于和谐婚姻的立法...............................................................................................44-53
4.1...............................................................................................论中国的婚姻家庭问题44-48

结论

婚姻家庭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这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婚姻和家庭是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婚姻的概念、本质和类型入手,阐述了婚姻和谐,并探讨了婚姻和谐与社会和谐的关系。结论是婚姻和谐在社会和谐中起着重要作用。其次,通过比较研究的法律分析方法,比较了港澳台婚姻家庭立法以及和谐婚姻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构建和谐婚姻的意义。第三,笔者结合李阳家庭暴力事件,阐述了当今中国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得出“明确的规则使婚姻家庭关系更加和谐”的结论。最后,笔者从问题中发现问题,并基于上述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和建议。笔者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三)》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解释,并指出了不足之处。笔者还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如增加夫妻分居制度的立法。由于笔者缺乏相关知识和数据收集,对婚姻和谐问题的分析不够深入,一些立法建议还有待研究。然而,学生们对婚姻法的热爱和对构建婚姻和谐的热情也充满了热情。希望通过本文,社会各界能够关注婚姻家庭和谐的构建,完善相关立法,为社会和谐的构建做出自己的贡献。如果这篇文章有什么不恰当的地方,我希望老师能批评和纠正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