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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0字论文范文刑事赦免程序研究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26000字
论点:特赦,赦免,战犯
论文概述:

特赦作为一种历史发展的产物,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发挥着特殊的功效。新中国对战犯及普通刑事罪犯的特赦取得了较佳的政治及社会效果,便是很好的例证。但自1975年以后我国便再未实施过

论文正文:

第一章是中国刑事赦免程序的历史和现状。

第一节中国古代的大赦(赦免)程序
要研究中国古代的大赦程序,首先必须探究中国大赦的起源。中国赦免之初。学术界有以下几种观点:观点1:中国古代赦免起源于周代;观点2:中国古代赦免制度起源于商代或夏代。观点3: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可以追溯到五帝时期。学者们通常从书面记录中的“宽恕或宽恕”来推断宽恕的起源。与此不同,台湾一些学者从刑罚制度的角度研究赦免制度的起源。“宽恕,始于何时,历史还不清楚。然而,在刑罚制度形成后,宽恕的问题必须是明确的。”虽然在研究刑罚制度的前提下推测赦免的开始并不绝对准确,但这种研究方法值得借鉴。台湾学者进一步论证了惩罚的起源。根据他的观点,惩罚有两种来源:氏族外的制裁和氏族内的制裁。一方面,惩罚是为了压制外星种族而生的;另一方面,惩罚也需要部族内部的制裁。从这个意义上说,赦免的起源肯定很遥远。中国古代赦免制度相对发达和频繁。在中国古代,宽恕明显受到黄老思想和儒家思想的影响。此外,宽恕还与历代帝王的人格有关。中国古代赦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皇帝更自由地赦免;实质性条款更加具体;缺少程序规则。就程序而言,古代赦免程序只是一些简单的操作规则,在程序层面很有借鉴意义,更不用说满足程序合法性的要求了。因此,以汉唐赦免程序为例,对中国古代赦免程序的介绍相对简短。

首先,汉代赦免程序
由于关于汉代以前赦免程序的资料很少,本文不对汉代以前的赦免程序进行考证。中国古代赦免的特点是重实质轻程序。即使作为一种宽容的程序工具,它也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了皇帝的威严。汉代赦免程序主要包括赦免的启动、赦免的制定、赦免的交付和执行等内容。汉代赦免的主要类型包括赦免、宋赦免和其他赦免。在汉代,皇帝大赦是正常的,大赦通常是由皇帝主动或根据大臣的建议发起的。大赦的原因是相对固定的,如皇帝登基时被激活,改变元,遭遇自然灾害等。瞿畲也是由皇帝发起的。相比之下,比舍的起点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像大赦和歌曲宽恕一样,它是由皇帝主动发起的。总的来说,汉朝要求制定相应的大赦文件,以通知世界。以大赦令为主,所有大赦都由御史府7起草“赦免令”。汉初,赦免书的内容相对简单,只说明赦免的内容和理由。到汉武帝统治时期,宽恕书的内容更加详细。通常,赦免书将包含以下内容:皇帝颁布赦免的意图;宽恕的理由;大赦的具体目标、范围和效果,以及与福利有关的优惠待遇政策。与大赦令不同,其他的大赦令更简单。汉代,宽恕书的服务是自上而下传下来的。首先,皇帝发布圣旨,然后是首相或御史9,然后中央级大臣向其管辖的县发送赦免令,县向其管辖的县发送赦免令,直到他们到达乡镇级机构。赦免书送到目的地后,官员将向人民宣布,赦免书的内容也将向人民公布。原则上,赦免将在皇帝正式颁布后立即生效,但由于距离和交付时间有限,直到官员向人民宣读赦免后才会生效。此外,汉代上级对下级发布赦免令时,均附上以下文件,敦促下级积极执行赦免,要求下级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报告具体赦免情况。与相对复杂的赦免服务程序相比,赦免服务要简单得多,皇帝可以直接派人去见被赦免的人。

二。隋唐时期的大赦程序[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全盛时期。与前几代相比,赦免类型有所发展,赦免程序更加具体。在实体层面,隋唐赦免的类型主要包括赦免、特赦令和宋赦免。与前代不同,隋唐时期对赦免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比如那些听说过赦免但没有赦免的人。此外,隋唐赦免程序有了新的发展。(1)隋唐时期赦免的起始分为两类。首先,皇帝主动开始;第二,它是在特定人的申请下开始的。(1)隋唐时期,大赦和宋赦由皇帝直接发起。此外,还有关于“八顾问”和其他人所犯罪行的特别规定。根据当时的规定,如果八人议会犯有除十害十一罪以外的死罪,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判,但必须向皇帝报告,皇帝最终会赦免它,这相当于现代赦免减刑。普通死刑被改为浮动判决。但是,如果巴姨和其他人的亲属以及五个以上官衔的人涉嫌犯有死罪,可以依法直接判处死罪,然后由皇帝裁决。12.如果在八党会谈中犯下以下“流罪”的人不需要再谈,他可以按照惯例直接减第一次刑。如果享受八点建议的人犯了十恶不赦的重罪,原则上不予赦免,但处罚方式可以改变。(2)任何犯有死罪的老人、青年或病人均可向皇帝申请赦免。在隋唐时期,如果老年人、年轻人或病人被判处死刑,这些人可以申请赦免,这最终被报告给皇帝并由皇帝决定。(2)赦免的产生和发布以及赦免的执行。皇帝同意赦免后,大臣开始起草赦免书。在唐代,专门官员负责起草宽恕书。起初,唐代赦免书的起草工作由中书省的13名官员负责。后来,现任王朝第十四任首相负责起草大赦令的意见,随后由翰林院的15名院士修改。唐朝规定了抄写宽恕书的时间限制,通常是三天。《宽恕书》的内容和格式与汉代相似。此外,在隋唐时期,宽恕书的发行通常需要一定的仪式,简称宽恕文书。作者认为宽恕工具不具备程序的一般特征。宽恕工具的主要目的是宣传皇帝对人民仁慈的宽宏大量,最终巩固封建皇权。由于唐代赦免涉及经济、政治、法律等各个部门,唐代有权执行赦免的机关不仅限于司法机关,赦免的执行是由法院各部门协调完成的。

新中国第二节刑事赦免程序

1。日本战犯的待遇
在赦免国内战犯之前,我国政府已经赦免了日本战犯。一些学者认为,对日本战犯的宽大处理不是大赦,而是一种普遍的司法行为。作者认为,我国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宽大处理属于大赦,因为我国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宽大处理在实质上和具体操作程序上都与新中国的七次大赦非常相似,这将在下文详细描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4月23日举行了34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日本侵华战争中在押战犯的决定》。同一天,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公布了大赦决定的名称。《决定》充分说明了为什么日本战犯应当受到宽大处理,并确立了惩治日本战犯的基本原则和相关事项。《决定》的具体内容如下:对悔罪的未成年战犯可以从宽处理,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犯有严重罪行的日本战犯可以根据其罪行的严重程度和羁押期间的表现被从轻发落。一些学者认为,该决定是中国处理和审判日本战犯的第一份法律文件。然后,1956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特别军事法庭提起公诉,特别军事法庭从1956年6月9日至1956年7月2日审判了45名日本战犯。与此同时,根据4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日本的战犯如果未成年、悔过自新、表现良好,将不会受到起诉。同年6月21日、7月18日和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赦免并释放了1017名日本战犯。后来,由于表现良好,45名被判刑的日本战俘提前获释。其中,30人刑满释放,14人刑满释放,1人因病死亡。我国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处理和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日本战犯的处理程序也非常严格。这些对于今后处理国民党战犯和伪满洲国战犯,在实体和程序上,特别是在操作程序上,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二.国内战争罪犯大赦程序
首先,回顾1959年首次大赦国内战争罪犯的过程。呈现大赦过程,可以更清晰地再现当年的大赦;对大赦过程的分析可以为今天的另一次大赦提供指导。(1)共和国第一次赦免战犯的建议是党中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1959年9月4日,时任中共中央主席的毛泽东在国庆十周年之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赦免中国部分战犯的建议。“提案”确立了赦免国内战犯的标准,即从善变恶。与此同时,《建议》明确界定了大赦的具体范围,除战犯外,还包括对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的大赦。同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9月4日提出的赦免战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的建议。与此同时,在国庆节十周年之际作出了一项决定,赦免从邪恶变为善良的罪犯。在常务委员会作出大赦决定的同一天,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大赦令。除了要求被赦免的人满足从善变恶的条件之外,大赦令还规定了监禁或服刑的期限。例如,它被要求拘留国内战犯10年。反革命罪犯有两种待遇。一种是服刑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一半,另一种是服刑五年以上的三分之二。普通刑事犯也有两种待遇。一是服刑不满五年(含五年)已达到总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的;另一种是五年以上的刑期,要求服刑超过总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囚犯符合上述条件,他可以被释放。此外,《特别大赦令》还规定赦免减刑。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缓期一年执行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如果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如果刑期已满7年,可以减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9月17日《大赦令》发布后,人民政府战犯行政机关按照《大赦令》的要求,对在押的国内战犯进行了严格审查,确定了大赦人员名单,然后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批准。19959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大赦令》的要求和战犯管理处提交的名单,发布了对第一批变恶为善的战犯实行大赦的《通知》。《通知》的内容还表明,对战犯的审查由人民政府战犯行政机关进行,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同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战争罪管理局举行大赦和释放会议,公布了被赦免囚犯名单,并发布了赦免被赦免战犯的通知。12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另一项赦免罪犯的“指令”。《指令》明确规定了决定是纠正邪恶还是行善的标准。首先,他服刑期间认真对待法律,实际上表现良好。二是在政治上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该指令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但在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该指令的颁布有其合理的一面。关于赦免反革命罪犯和普通罪犯的资料较少,但我们可以从赦免战犯的程序中推断,赦免反革命罪犯和普通罪犯的程序应该与赦免战犯的程序相同。总之,让我们总结一下新中国第一次大赦的运作过程。首先,党中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赦免罪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大赦决定,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大赦令。特赦令发布后,战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特赦令的具体要求和条件对战犯进行审查,确定特赦名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批准大赦,并向获得特别大赦的人发出大赦通知。

第三节......................................................................................中国刑事大赦程序第17-19节
一、中国刑事大赦程序......................................................................................17-18
二,中国的刑事大赦程序......................................................................................18-19
第二章外国刑事大赦......................................................................................19-31
第1节美国大赦程序......................................................................................19-26
第2节其他国家大赦......................................................................................26-31
第三章:中国立法增设刑事......................................................................................31-35
第一节中国立法增加犯罪......................................................................................31-32
第2节:中国立法增设刑事罪......................................................................................32-35
第四章中国对......................................................................................35-52
第一节补充说......................................................................................35-41
作为我国的刑事赦免程序第二节我国的刑事赦免程序......................................................................................41-52

结论

本文在介绍中国古代和新中国成立初期赦免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现行赦免程序立法,提出借鉴正当程序研究成果,为我国刑事赦免程序建设服务。因此,文章第四章第一节具体阐述了增设我国刑事赦免程序的指导思想以及增设我国刑事赦免程序应满足的要素。事实上,指导思想和应满足的要素都是基于正当程序。该条提议,申请大赦的权利作为一项完全属于被判刑者的程序性权利,应不加区别地以平等的形式对待,并进一步提议,所有被判刑者都有申请大赦的程序性权利。因此,本文侧重于程序性权利。然而,由于作者能力有限,文章中有许多地方没有得到充分阐述,讨论也不够深入。有必要加强研究,争取今后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