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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字论文范文清代民国时期黔东南州基层诉讼研究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24000字
论点:地区,土司,东南
论文概述:

流官治下的黔东南开始逐渐对外开放,接受汉族地区社会统治秩序和生活习惯等等。这一套移植于汉族文化中的制度与当地原生文化在冲突中磨合,在国家统治力量的引导下走向共同存在、互相影

论文正文:

第一章黔东南州社会背景介绍

本文研究的黔东南地区大致相当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建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是全国苗族侗族人口最集中的居住区。黔东南州在清代及之前并未处于中央王朝的“统一”模式下,但自明代以来仍然保持着“克制与控制”的政策和土司统治的政策。雍正年间,时任滇桂总督的鄂尔泰提出对西南地区进行大规模改革。六年后,他基本完成了西南地区大面积“洋”区的对外开放,并在清政府西南地区,包括黔东南建立了新的社会生活秩序。清水河文书是在开放景区、扎营、移民、还土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第一节开垦“新疆”
黔东南州在清代被称为“风景名胜区”。在各种记录中,“姜淼”的当地居民统称为“苗族”和“苗毅”。苗族的构成很复杂。“深藏的山谷不是由有能力像幼苗一样生活的人组成的。在附近的县市失去纳丁谷物的人是成熟的幼苗,成熟的幼苗和好人没有什么不同。”有大量的年轻人住在村庄和深谷里。地理上,东起黎平,西至都匀,北至石屏、镇远,南至古镇,位于清水河和刘度河之间。其他属于酋长统治的苗族被称为“成熟苗”。鉴于豆芽与成熟豆芽的不同,二台换土还黔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开发大片没有土司统治的豆芽,并将其置于清政府的统治之下。雍正“十年来,上下游数百个村庄和下游几十个村庄都被夷平了。这座城市建在诸葛英,过去外来的树苗已经融入了这片土地。”此外,在幼苗生长的广大地区,还设立了古州、丹江、太公、八寨、清江和杜江六个会馆。当时,它们被称为“新疆六馆”。
土改回归祖国后,为了进行更有效的管理,清政府不仅对黔东南进行了一系列制度移植,还不遗余力地在伦理道德和文化方面弘扬汉文化。各级官员建立了政府学校、慈善学校和学院,让苗族和侗族农民的孩子能够读写。早在明太祖朱元璋就认为在土司之地建立学校“使他(土司)知道父子的意思,礼与战之间没有冲突,也有解决边界的办法”可以看出,统治者认为学校教育对土司地区的稳定至关重要。鄂尔泰在向法院报告《经历苗事十一条》中更详细地提到“苗占地深仇大恨,使齐开明天下趾,官封继承”,“各按祖先清点同名,不知道姓定为姓”。“这两项建议的实施客观上促进了汉族地区姓氏符号的发展,也将土地契约引入苗地。从表面上看,姓氏有助于苗弟建立一个接近汉族的家庭组织,而契约的引入可以遏制“土地占有和仇杀”现象,起到解决纠纷的作用。根据清水河文件,这两项政策的实施为该地区森林贸易的繁荣奠定了深厚的文化基础。
清水河流域的森林资源自明代以来一直受到中央政府的重视。”由于北京迫切需要木材来建造干青和昆明两座宫殿,政府被提拔为湖广总督和刘冰总督,负责监督四川、湖广和贵州三省大树的购买,后来在明朝嘉靖和万历时期。“在清朝,突然而猛烈的实施改变国家回归祖国的政策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不仅是因为追求“统一”和需要稳定的边防,也是因为巨大的经济利益。明清时期,统治者在北京建了一座宫殿。黔东南地区因提供大量优质杉木而成为南方重要的木材交易市场。木材贸易的发展吸引了安徽、湖南等地的“黄木”买家,以及大量进入黔东南州从事林业工作或林地承包业务的移民。相反,随着土壤变化和回流后森林经济的刺激和发展,经济流动和人员交流打破了原本封闭的格局,苗汉交往频繁,工业和朝鲜王朝的统治力量不断加强。原本截然不同的“苗”和“熟苗”在相互之间以及与汉族官员和人民的互动中逐渐被同化,“苗”被转化为“熟苗”,而“熟苗”则出山成王。虽然发现清水河文件的大部分地点都在幼苗生长的原始生活区,但无论是合同的形式或内容,还是其他类型文件的形式,它们都无法再相互区分,甚至无法与一般汉族地区的合同或诉讼文件区分开来。由此可见,改变土壤流向、开放新疆的运动成功地将黔东南地区纳入了中央王朝的统一格局。

第二节行政司法制度新格局
在清政府的统治秩序形成之前,黔东南州的社会治理结构最初如上所述,以芽和成熟芽为界,成熟芽主要由山地酋长治理。然而,贵州土司的权利远不及广西或云南土司,只能维持相对宽松的治理模式。黔东南州的民间纠纷主要通过源于民族内部的传统规则来解决。儿童体育运动的实施者通常是由血缘关系形成的民族或由地理形成的村庄的领导人。它们被称为锤子、鼓或村庄长老。以无处不在的村长老为例,文献中记载了他们的纠纷解决方式:“纠纷.....那些声称自己公正且擅长演讲的人被称为“服装”。谈论优点。多达一百人可以举起他们的服装。每次他数的时候,他都会说,“你在这个时候失去了一些东西。“如果有人拿走了,他们就会离开。另一个例子如下:几天后:“当某样东西如此美妙时,你就是在欺负它。“如果有人拒绝接受,就让它去吧。根据分配的位置,发言人会说:如果一个人拒绝接受某件事,发言人会说他已经做了。否则,贝会像以前一样继续说话。这个决定必须由两个人做出。如果收集到的钱太多,别人无法补偿,应该建议说话者在顶部施展高人一等的技巧,在底部施展高人一等的技巧,在底部施展高人一等的技巧,在顶部施展高人一等的技巧。然后,应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牛和马应该作为基础。任何杀人并报告他以前杀过人的人都算在内。可以看出,村长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取决于推理或道德标准和影响。这也要求翟老木人要有才能、有道德、在集团内有一定的威望、在处理纠纷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并且总能给每个人客观公正的解决方案。
土地流转后,清政府将黔东南州置于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之下,设立政府机关、部门、州县,并设立流转官员作为代理人。新设立的景区相继设立了同治或同治,负责地方政府事务。值得注意的是,清政府仍然保留了苗族热地区的一些酋长,包括金荣金达蛮子长诉讼、邓水蛮子长诉讼、都匀益隆诉讼、西山杨东长诉讼、新华长诉讼等。甚至在对外开放中建立地方官员来协助官方治理的流动。旧的乡村制度也被保留了下来。民间村长老在矛之后解决争端的传统并没有因为官方方法的统治地位而终结。相反,鄂尔泰、张广元等官员将保甲制度移植到姜淼后,李老河村的一些长老被任命为打牌人、贾昌、包政、社会负责人和赵征。在甘龙41年(1780年)的乡镇契约任命中,记载着“没有乡曹,难以指挥”,迟佳村的老人被誉为“办事诚实公正”。
然而,尽管酋长和村长仍然被正式保留,但他们的级别和权力都在官员级别之下,实质上他们只是国家统治的辅助工具。清代道光二十年,《人民之家与其他地方对纪念碑的联合声明》(Joint Statement to the Monument by People Houses and Other Places)中记载,这场漫长的诉讼的职责只是“逮捕罪犯,调查,约束苗族人民,禁止干涉人民的言论,私下征收金钱和粮食”,“人民的一切言论和粮食都将由政府收取,土司到仓库后不准缴纳金钱和粮食税”。这表明,至少在道光时期,土司失去了对各种民事纠纷的管辖权和对财产税的控制。当然,被任命担任其职务的村长老受到地方政府的监督,普通村长老在解决争端中的地位也下降了。在大量清水江文件中,有相当多的案件是翟老忠在审判结束后拒绝受理并起诉官员的。这证明,随着流民统治的出现,翟牢忠在纠纷解决中的权威受到了影响,最高司法权威一直掌握在流民手中。当然,酋长和村庄的任命总是清政府按习俗统治的表现。这一战略有效地稳定了黔东南的局势,缓和了苗汉冲突,促进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民族群众的关系,极大地巩固了清政府在该地区的统治秩序。

第三部分是基于......................................................................................18-20
第二章《清水河文件》上......................................................................................20-39
第一节诉讼程序的开始:73份诉状和......................................................................................20-24[/比尔/]一、诉讼纠纷的类型......................................................................................20-21 [/BR/]二、诉讼形式及......................................................................................21-24
第二节诉讼结束:......................................................................................24-32[/比尔/]一在判决书中,......................................................................................25-26[/比尔/]二如判决书所示,......................................................................................26-28
判决所依据的三、......................................................................................28-32
第三节民事调解机制......................................................................................32-33

第3章结论

到目前为止,本文所要探讨的清代至民国时期黔东南州中国诉讼的出现,是通过对清水河文献的研究而出现的。在黔东南州基层诉讼问题上,穆文完成了对其社会、法律、文化背景、诉讼判决依据以及原纠纷调解机制对诉讼过程影响的大规模研究。华本埠形成了以方法论体系为主体。通过研究可以看出,在黔东南州,桀政府在苗地建立了一种行政司法治理模式,这种模式与统一模式相一致,在一定程度上也包含了苗地的特点。
然而,这不是真的结论偏离了穆文公对研究结果的最初假设。黔东苗族冯仁和汉族地区的地理位置位于西南。根据门德尔松著名的法律著作《论法律精神》,他提到“法律应该与家庭的自然状态有关。它与气候、土地质量、形式和面积有关。它与包括农民、猎人和牧民在内的不同人群的双向生活有关。法律应该与系统能够容忍的自由度相关联。适应居民的宗教和习俗。这些关系合在一起构成了所谓的“法律精神”。黔东南州似乎有着不同于汉族的独特的诉讼运作制度。通过调查,在诉讼中,最重要的案件集中在家庭婚姻领域的土地和金钱债务纠纷上。投诉的书面标准一般遵循清代法律文书《秘木》的一般基本要求。做出判决所依据的证据类型和适用规则也适用于汉族地区。如果你想从基于清水河文献的整个研究中找出不同之处,那可能是古村落和原始苗族社会对社会纠纷的调解,也可能是发达的森林经济引发的大量森林纠纷。仔细观察,前者的差异是由吉吉里的地理环境造成的,是黔东南州独有的。其他地区也存在类似的情况,那里的森林种植是经济的。例如,徽州地区位于林区,徽州文献中森林相关文献的比例很高,这是Bu独有的。然而,汉族地区的族长,包括乡绅和李老,都有自己的民事纠纷调解机制。老艾村和调解纠纷的人很相似。他们都依靠自己的社会地位、中国知识或一方或另一方的杰出能力,通过遵循当地的小传统来消除炎热的社会。与老挝村庄相比,人们只能哀叹历史总是惊人地相似,但在形式和记忆上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