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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字论文范文朝鲜伦理化司法探析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25000字
论点:复仇,朝鲜,王朝
论文概述:

《大明律》,从本国的历史与现实出发有所扬弃,发展出了有本土特色的伦理化司法制度。我国现今的法律体制是移植了西方法制文明的成果,在移植的过程中忽略了本土的法律传统,所以形成

论文正文:

一、“赞孝”——浅析《秋官实录》中的复仇案例

复仇是指“父母、兄弟等”的行为。被不公正地杀害或侮辱,以便他们的孩子能够找到并杀死肇事者”。根据儒家思想“父亲的仇恨、友谊和相互尊重”,如果自己的近亲被“正义”或“惩罚”以外的人杀死,孩子可以在起诉政府后杀死凶手。起诉后的谋杀罪名不成立:“为法院官员的死亡进行报复的妇女对法院官员的谋杀罪名不成立。”如果一个人没有向官员报告就杀死了他的敌人,他不会因为道德原因被判处死刑。复仇是基于谋杀父亲和祖先的报复行为。“复仇是孝道。”如果一个人不为父亲报仇,他就被认为是不孝。儒家认为“孝是天的本质,大地的正义,人民的旅行”。对父母的孝道可以从孝道提升到对国家的忠诚,忠诚与孝道可以融合在一起,实现“教而无纪,治而无纪”的理想社会状态。因此,复仇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儒家以孝治天下的愿望。朝鲜王朝在决定复仇和减轻复仇者惩罚时,明确展示了其对“赞美孝道”的民族伦理的追求。
关于复仇,中国古代法律经历了一个从肯定到限制的过程。日本学者隋季晨有一本书《复仇与法律》,将中国古代的复仇分为三个时期:从夏、商、西周到春秋战国,这是一个开放的时代,对复仇没有任何限制。从秦汉到魏晋,国家为了限制时代,对复仇有明确的限制规定。从隋唐到近代,为了禁止时代,国家禁止未经许可的报复行为。本研究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逐渐限制报复行为。然而,实际情况并不简单。如果是这样,瞿同祖先生说,“到本世纪末,国家已经不允许复仇了”。就法律的内容而言,按照时间模块化来处理报复并不简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唐朝明确限制了复仇行为。唐朝法律规定,“所有的祖父母和父母都被别人打,他们的后代也会被打。如果他们没有受伤,他们将被殴打。如果他们受伤了,他们将被降为三级。依法给死者取“⑨”。根据唐律,杀敌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杀敌是为了报复,惩罚要按照正常的战斗和杀戮法,即“扭打凶手,用刀斩凶手”⑩。元朝明确允许复仇,甚至规定复仇后要向敌人收取烧银:“所有人都打死他们的父亲,而孩子们打死了,他们不会坐下来,但仍会留在杀父者的家里,并收取50两烧银。明清时期,复仇并未被所有国家禁止,但仍受到隋唐时期的限制。”《大明法》规定,“如果祖父母和父母被他人杀害,而孩子擅长杀害行凶者,工作人员就60岁了。瞬间杀人,不管”(1)。从上述法律文本来看,明代规定的刑罚比唐代轻。因此,不可能进行类型学分析。从隋唐到明清,复仇的法律规定从限制到禁止。钱大群教授认为,中国古代复仇呈现“马鞍型”趋势,以汉元帝为高峰,中后期为低谷。它反映了复仇与国家司法权的关系,指出复仇具有惩罚犯罪和破坏国家秩序的双重性质。就明代而言,从上述《大明法》与唐、元法律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复仇行为仍是隋唐时期遗留下来的一种做法,具有限制性规定。然而,在元朝的影响下,唐朝法律中的刑罚有所减轻。移植《大明法》后,朝鲜王朝还继承了复仇的法律规定,并运用《大明法》对其进行惩罚。然而,在此后的法律实践中,复仇的概念、认定和处置也发生了变化,表现出具有地方特色的伦理司法特征。

(1)纯文本——复仇概念的确定
朝鲜王朝对复仇概念遵循严格的确定方法。根据儒家文本的要求,复仇应该“写在复仇的展开者的书里”③,即为了复仇,应该遵循先通知官员再报仇的程序。没有事先通知官员的报复行为是擅自杀死敌人,国家将给予犯罪者一定的惩罚。为了追求纯粹报复的概念,朝鲜王朝在惩罚此类行为时实施了严厉的惩罚。尤其是《续礼》颁布后,对这类行为的处罚甚至比《大明法》还要重。为此,《秋官纪事报》中的李元成监狱一案清楚地表明了这种情况:
曾在丁已经一岁了,金韩吉兄弟也在曹门暗杀了他们的敌人,为他们的父亲报仇。当时,根据大明法,后人擅长杀戮,工作人员在60岁时被释放。然而,杀害囚犯的伟大仪式的以下文章写道:如果他的父亲被杀害和监禁,他就不需要被调查。如果他杀死了他的敌人,他的死亡将会减少。韩旭和袁成后擅长杀戮,这是一样的。然而,在延续代码发布之前,袁成罪是延续代码发布之后,根据延续代码确定的。根据这项法律,程远带头减少死亡和匹配。芷成带着随从,去减头等舱,服务了三年。
根据本文的第一条记录,李元成和韩吉对同一行为的不同处罚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在这种情况下,李元成在被政府惩罚之前杀死了杀死他父亲的敌人毕顺。在内容和性质上,这与金韩吉在上一案中的行为相同,是一种杀敌行为。然而,金韩吉的行为发生在“延续仪式”颁布之前,应适用《大明法》的规定,而李元成的行为发生在“延续仪式”颁布之后,根据“延续仪式”的规定,如果有法律依据,且“延续仪式”有适当的法律,则应首先适用“延续仪式”。因此,对同样内容和性质的行为的惩罚是不一致的。关于杀害囚犯的“仪式的延续”条款具体规定:“如果他的父亲遭到毒打,他的儿子殴打致死,处罚将减轻。如果他的父亲被杀害和监禁,他将不会因为谋杀他的敌人而被调查和起诉。《续礼》中的“减死配”比《大明法》中的“杖60”重得多。第一次减刑后,判决仍然是“三年监禁”。这与半岛上传统的轻刑原则完全相反。
对任意杀害敌人行为的惩罚增加的原因是朝鲜王朝希望在起诉官员后引导复仇者寻求报复。这是司法实践中追求纯粹复仇理念的体现。朝鲜王朝通过严厉的惩罚来引导行为,试图协调私人救济报复和国家惩罚权力之间的关系。同时,通过比较内容,我们可以发现《续礼》中关于复仇的规定比《大明法》中的规定更为详细,后者将殴打致死的行为区分为严重殴打和伤害的情况,并对此作了规定。此外,《延续仪式》(Continuation Certification)还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情况:“他的父亲在没有通知官员的情况下被杀,他花了很长时间与敌人私下埋葬,然后他杀了复仇者”和“他的父亲与其他人战斗,60天后被咬、腐烂、杀害,他的子女和妻子随意杀死了他的敌人”(2)。这充分说明仪式的延续是基于《大明法》的补充法律性质。对这两起案件的处罚是“一百名工作人员,三年监禁”和“减少死亡和匹配”,也比《大明法》和“六十名工作人员”的规定更重。这表明朝鲜王朝严格遵循纯文本中的复仇概念来识别现实中的复仇,严厉惩罚任意杀人的行为。
从文本审查中可以得出结论,虽然\"延续仪式\"的规定在微观层面上比《大明法》中关于杀人行为的规定更重,但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是\"减少死亡和确定匹配\",这在宏观层面上仍然免除对罪犯的死刑,并且符合《大明法》的原则,因为这一行为符合报复的一般规定,并且只缺乏向政府报告的预先程序。这种纯粹的文本观念追求反映了朝鲜王朝基于儒家经典的法律文本对伦理道德的重视。

(2)正式审查-复仇决心
我们应该对复仇持什么态度?在复仇制度不被使用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协调伦理与法律以促进伦理孝道?这是构建复仇体系必须考虑的问题。复仇本身源于儒家的孝道观,但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私人的救济方式,是对国家公权力——惩罚权力的挑战。在中国,这种矛盾贯穿整个古代社会。在朝鲜王朝,复仇制度的实施也遇到了这种矛盾。
如何协调这一矛盾在朝鲜王朝内部也是有争议的。虽然《大明法》和《续礼》对复仇的具体处置有明确的规定,但复仇制度在逻辑上存在内在矛盾,因此政府始终坚持“不复仇,则王为王”的制度。徐报复,那么人们就会依法律杀人”4矛盾的态度。朝鲜王朝还担心,如果任何报复行为扩大,将导致“仅依靠法律杀人,然后可以考虑不利因素”的结果。然而,考虑到儒家主张孝道是道德的基础,而孝道是三纲五常的核心内容,“强调监狱制度和道德操守”的原则应该在司法活动中得到贯彻,政府仍然认为,“恢复父亲的敌意是各个年龄层的共同含义。\"有没有可能过一会儿再考虑这个计划,伤害永恒的正义?\"也就是说,报复行为应该得到宽大的承认。只有对报复行为进行正式审查。只要在形式上符合复仇的要求,而不符合实质,就将被视为复仇,惩罚将减轻。这种形式的审查具体分为模糊因果关系,允许官员处理后报复和弱报复动机报复三种情况。以下是《秋官纪事报》的个案研究,分析朝鲜王朝检验和识别复仇形式的实践。
因果关系是行为和结果之间的桥梁。没有因果关系,客观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就无法确定。模糊因果关系,即只有行为表现才被视为报复。所谓表象就是寻找和杀害的行为发生在父亲和祖先死后,并且有一种时间关系,而不是寻找两者是否逻辑上是由这种关系引起的。复仇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儿童的寻死行为与前父母被不公正地杀害和侮辱之间的时间序列。本质上,这也是这种关系的原因。在没有这种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应认为寻求报复的行为具有报复性质,应启动国家惩罚权力来惩罚杀人行为。然而,朝鲜王朝在决定报复时故意模糊因果关系。它只是从表象开始的。只要寻死行为出于孝道,发生在父亲和祖先死后,法院就认定该行为具有报复性质,而不询问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真正的因果关系,并减轻处罚。例如,在《秋官纪事报:[/br/》中李碧被监禁15年的案例中,尚青的监督者李奇·珍(Zhen)透露安东的私人奴隶李石进和他的4英寸李秉喆在纳布自杀。当李晶·毕的儿子和睦相处时,他先回来了。在第三英里之前,我的心突然开始动了,我在回中路的路上遇到了冰哲,他和他和谐地回家了。我突然看到在路边的森林里,他的父亲死于打结。这是非常合理的。他用一个结打了他。他还是得死。这位官员问道,毕通的承诺结束了。当给出详细的答复时,句子应该如下:意思!虽然三尺严格,五尺关系也很重。当黄金坚挺时,波浪会继续前进。对他的儿子来说,所谓的心,更多的是为了云,没有恒天为亲的心,从来没有这样过。过去,尊重人民权利的神圣意义今天没有得到尊重。比通的参与肯定会减少死刑。
在这种情况下,李碧彤的行为是否是报复取决于李秉喆是否对李石进的自杀负责。如果两者之间没有关系,那么李碧彤的行为就没有先决条件,这与普通的杀人行为一样,应该受到终身惩罚。然而,在对判决的描述中,对因果关系的存在有疑问,也没有推断两者是否相关。相反,李碧和李秉喆根据父子的意思,直接决定杀了李秉喆作为报复,只进行了一次简单的正式检查。从这句话中可以看出,“没有一天是亲人的心,如果不是这样,就永远不会”,这表明李碧彤的行为是由孝顺决定的。因此,无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的性质都被确定为报复。根据“三脚严明,五关系重”的伦理原则,行为的性质是通过正式审查确定的,因此李碧彤被判处“减死配刑”,死刑被免除。

(三)典型案例分析........................................................................................22-25
二,“叮当”........................................................................................25-32
(1)《京烈》中朝比较........................................................................................25-26
(2)“京烈”案........................................................................................26-32
3,........................................................................................32-42
(1)朝鲜王朝的伦理化正义——“瞿发身”的伦理化........................................................................................33-36
(2)“去法深恩”背后的原则........................................................................................36-42

结论

《秋官纪事报》作为朝鲜郑祖时期曹星颁布的法律法规集,从实践层面记录了法律的运作,案件的处理更反映了朝鲜王朝法律的实际运用。从该书的角度来看,这些案例基本上都是基于《大明法》、《郭靖大典》和《许大典》的应用。“伦理大于死与生”的原则适用于“颂扬孝道、群情激奋”的报复强奸案件。法律以“去法申恩”的形式置于伦理之下,实行伦理治法的伦理司法模式。
首先,朝鲜王朝的伦理司法集中在“颂扬孝道和宗族暴力”的复仇和强奸案件上。在复仇案件中,朝鲜王朝强调孝治天下,最初的定罪扩大了复仇制度的范围。在强奸案中,朝鲜王朝强调了表现出对妇女和美德忠诚的极端殉难行为。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们既减轻了对犯罪者的惩罚,又显示了伦理在法律中的主导作用,即通过“屈法致谢”的模式,实现了“伦理大于生死”的法律追求。
其次,朝鲜王朝出现伦理正义的原因是伦理原则的特殊地位。朝鲜王朝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将儒家思想的建设作为自己的目标。1289年,安上从元朝接收了朱紫雪并带回朝鲜半岛。从那以后,朱紫雪被介绍到朝鲜。朝鲜末年,郑梦洲大力推进程朱理学教育,特别注重儒家忠孝义原则,为朝鲜朱子研究奠定了基础。郑川岛在重视忠孝思想的基础上,特别强调王明思和变革理论,为朝鲜王朝取代朝鲜王朝提供了理论基础。朝鲜王朝建立后,以朱成理学为代表的儒学成为朝鲜的民族文化。中国明清王朝更迭后,学者们给予朱子的理论更多的阴阳。相比之下,在朝鲜王朝,“只有”仪式,“家庭仪式”和“朱富子仪式”被遵守。这使得朝鲜认为“今天的中国制度只存在于我们国家”。视自己为“小中国”的朝鲜认为,坚持朱成的理学是一种保存中国文化的行为。结果,形成了严格遵守朱成理学的学术氛围。在这种保守的儒家文化下,一切都必须遵循程朱理学。儒家伦理在朝鲜半岛的重要地位是不可动摇的。朴智元自豪地说,“虽然所有国家都隐居远海,但也有四个最好的。程朱理学的坚持为朝鲜王朝实现伦理正义奠定了历史和现实的基础。
第三,这种以德治国的做法在中国法制国家很普遍。然而,到了明清时期,中国开始逐渐意识到这种伦理正义在法律实践中带来的不便。《大明法》与《唐律》相比所具有的“轻而轻”的特点正是法律文本应对这一趋势的表现。对朝鲜来说,这种与儒家思想相冲突的立法理念与朝鲜半岛的历史和现实环境是不一致的。因此,在法律选择上,朝鲜王朝仍然以伦理为出发点,以伦理主导法律,实行伦理正义。这种做法适应了当地的历史和现实,使朝鲜全境呈现出高度儒家化的社会状态,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数百年来,几代法律人移植了西方法律体系,以改变当地传统法律。在这个过程中,或多或少有一些因素排除了传统法律。然而,法律是一种文化产品,它源于习惯,调节着人们的生活。如果法律要顺利实施,我们必须从我们成长的文化土壤中汲取力量,找到当地的法律资源并加以利用。留下当地的法律资源来实施法治,结果只是形成了两个平行的法律体系:系统一级的正式法律体系和实践一级的实质性法律体系。两种制度的分离使得一部完美的法律不可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从各国的法律来看,内生法律的适用通常优于外生法律。这就需要在法律移植过程中特别注意外国法律与国内现实的关系。
《大明法》扬弃了自身的历史和现实,发展了具有地方特色的伦理司法体系。中国现行法律制度是移植西方法律文明的结果,移植过程中忽视了本土法律传统,从而形成了法律实施效果不佳的困境。落实法治理念,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必须从本土文化中寻找法律资源,将本土法律资源融入外国法律,将外国法律文明本土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上个世纪几代法律人追求的法律改革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