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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巴黎公社对行政体制改革的启示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
论点:巴黎公社,马克思,恩格斯
论文概述:

巴黎公社不只是对巴黎人有用,中国是值得学习的,它对中国行政体制改革也是有相当大的启示,本篇论文便是从巴黎公社中得到的对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启示。本论文由硕博论文网

论文正文:

巴黎公社对行政体制改革的启示
导言:巴黎公社不仅对巴黎人有用,中国值得学习,它对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也有相当大的启示。本文是巴黎公社对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启示。本论文由硕博纸网毕业论文中心组织推荐。

摘要:巴黎公社的开创性工作受到了马克思的热烈赞扬。在《法国内战》一书中,马克思以非凡而透彻的洞察力指出,巴黎公社“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政治形式最终发现可以在经济上解放劳动”[1]今天,重读法国内战,我们强烈地感受到巴黎公社当年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其所建立的政权的全新性质,还是其所建立的政府部门的规模,都给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改革带来了灿烂的启示。

关键词:巴黎公社;行政体制改革;启迪

首先,巴黎公社建立了“服务型政府”

马克思在分析巴黎公社的民族性质时首先指出,“帝国的直接反对者是公社。巴黎无产阶级在宣布二月革命时喊出的“社会共和国(Social Republic)”口号的确是,但只是表现出这样一种模糊的意图,即建立一个共和国,不仅取代君主形式的阶级统治,也取代阶级统治本身。公社是这个共和国的明确形式。”[2]这表明巴黎公社不是一个为少数人服务的政权,像资产阶级共和国和所有过去实行君主制的剥削阶级国家,而是一个为一千万千千人民服务的“社会共和国”。作为服务于千千一千万人民的“社会共和国”的一个基本特征,巴黎公社建立了“服务型政府”。

巴黎公社建立的服务型政府代表了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努力履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管理服务。以经济服务为例,巴黎公社负责组织经济和发展生产。在革命时期,一些工厂主逃跑了,许多车间和工厂关闭了,给劳动人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巴黎公社实施的最重要的经济政策是接管逃亡资本家的工厂,并将其移交给工人生产合作社管理和生产组织。公社已经制定了一项计划,将工人生产合作社并入一个普通社会。公社还成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来监督任何运输和军火生产。在公社的领导下,一些工厂民主选举厂长和工头组成工厂管理委员会。例如,巴黎卢浮宫军械厂章程规定,工厂应由负责公社的代表领导。车间主任和厂长都是由工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他们必须组织和分配工厂的生产。由工人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有权了解工厂的所有内部和外部事务。在革命后迅速到来的恢复生产和发展生产的形势下,代表工人阶级意志和利益的生产管理人员迅速出现和成长。因此,巴黎公社的经济政策是政府提供经济服务,而不是取代经济活动本身。政府没有直接将企业移交给国家进行经济管理。相反,它采取合作生产的形式,把逃离资本家的企业交给工会,让他们自己决定资本家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赎回金额。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活动。为此,马克思称之为“自由联合劳动的形式和社会生产资料”[3。在政府的指导下,人民“想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力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变成自由和联合的劳动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权成为现实。”[4]提供此类服务的政府正在“走向一个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5。

巴黎公社服务型政府的实践对当今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有很大启示。2004年2月21日,温总理在完成省部级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应该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根本方向。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公共服务”是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以及发布公共信息等。,为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按照巴黎公社开辟的道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服务型政府已成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巴黎公社建立了“大部门”制度

巴黎公社于1871年3月28日诞生后,同时成立的公社委员会成为巴黎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公社委员会取代了旧的议会和官僚机构,负责公社的所有事务。社区委员会由10个委员会的64名成员组成,包括执行委员会、安全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劳动和交流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对外关系委员会、食品委员会和社会服务委员会。委员会主席同时也是社区委员会的成员,其中包括5-8名工人和其他劳动者。公社委员会经常派特别委员视察和监督司法部门、邮局、铁路局、造币厂和其他重要部门的工作。公社委员会废除了常备军,代之以国家武装卫队。它还废除了旧警察,武装人员维持公共秩序。公社委员会是一个中央集权的自治权力机构。它是无产阶级专政保护人民、镇压资产阶级抵抗和对付外国侵略的工具。

显然,巴黎公社建立的政府体系是一个非常精细、全面、高效的“大部门体系”。马克思称之为“公社制度”。他说,“公社制度将把一个依赖社会支持并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的寄生赘生物迄今为止所拥有的一切权力归还给社会有机体。仅此一点将推动法国的复兴。”[6]在马克思看来,之所以能够建立这样一个“大部门”制度,是因为作为工人阶级政府的新型国家与过去所有旧的剥削国家有着根本的不同。旧国家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而新国家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旧的剥削阶级国家保持着庞大的国家机器和官方队伍,而新的无产阶级国家组织非常精干,可以建设成一个只有很少公职人员的\"大部门\"政府组织。马克思指出,在一个无产阶级国家,留给中央政府的只有“少数但非常重要的职能”[7,“国家的职能将仅限于少数符合普遍和国家宗旨的职能。”[8]这种“少数”和“限于少数”的职能表明,无产阶级国家机关是一个“大部门”的精简系统。巴黎公社的基本理念是建设一个“大部门制度”,即一个政府组织规模精简、干部队伍建设完善的“大部门制度”。

巴黎公社的“大部门”制度也是建立统一的中央领导和地方事务管理的制度。作为无产阶级的国家权力组织,巴黎公社并不处理所有的地方事务。公社明确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政府的责任是提出影响全国的重大政策。地方事务由地方政府管理,实行“地方自治”。马克思指出,“公社制度是把农村生产者置于他们所在地区的中心城市的精神指导之下,使他们在中心城市有工人作为他们利益的自然代表。公社的存在自然会带来地方自治,但这种地方自治不再用于遏制现已被取代的国家权力。”[9]公社实行的“地方自治”不排除中央政府的集中。在公社的“大部门”制度下,集权和自治不是对立和对立的,而是结合和统一的。正是因为无产阶级国家改变了政府机构负责管理一切的局面。因此,公社完全有能力建立一个“大部门”制度。

巴黎公社的“大部门”制度也是工人阶级政府是“廉价政府”的原则所要求的。马克思称赞巴黎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提出的廉价政府的口号,...公社本身的存在意味着君主制不再存在。君主制至少在欧洲是阶级统治的必要产物和不可或缺的外衣。公社为共和国真正的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10]马克思提到了“廉价政府”的要求,因为工人阶级政府的存在也要求人民的税收作为国家行政开支的开支。恩格斯把纳税视为国家的经济特征。他说:“为了保持这种公共权力,公民需要支付费用——税收。”[11]因此,原因很简单。政府机构的规模与公民必须缴纳的税的数量成正比,也就是说,公民承担的负担。政府机构越多,越混乱,官员越多,人民的负担就越重。就连资产阶级也知道这件事。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曾经指出:“随着各个层次的发展,行政负担越来越重:首先,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行政管理,这是人民必须承担的;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政府,人民必须承担。然后是每个省,然后是区政府,州长办公室和州长办公室。你走得越高,你必须承受的负担就越大,而且总是由不幸的人来承受。最后,最高政府压倒了一切。”[12]虽然以前所有的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了建立“廉价政府”的口号,但是没有一个能够实现这个目标。只有工人阶级政府才能实现行政组织和“大部门”的精益制度,把政府支出降到最低,真正减轻人民的经济负担。因此,工人阶级巴黎公社的“大部门”制度也实现了“廉价政府”的目标。

毫无疑问,巴黎公社倡导的“大部门”政府体制对中国行政体制改革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2008年,在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计划中,提出按照“大部门制”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也强调,“政府结构、行政层级和职能责任将继续优化,大部门体制改革将得到有力推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重叠和多重治理问题。”随着“十二五”期间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大部门制”的政府体制必将更好地形成。

参考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9。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1。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9。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4。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7.58。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6。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7。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8。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8。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1。
[12][法律]卢梭。社会契约理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