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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从权利用尽角度谈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
论点:穷竭,商标权,权利
论文概述:

本论文主要是从权利穷竭角度来谈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而提出对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建议,并借此希望为我国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提供借鉴参考。该论文由硕博论文网毕

论文正文:

引言:本文主要从权利用尽的角度论述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提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建议,希望能为我国相关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提供参考。本论文由硕博纸网毕业论文中心推荐。

从权利用尽的角度谈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在当前中国的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在版权、商标等特定知识产品的保护方面,如何在考虑公众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保护相关产权所有者的利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作者通过对国内外权利用尽制度的比较,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用尽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权利用尽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相关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版权和商标权用尽制度

基于版权的中外权利穷竭制度比较
所谓版权穷竭制度,是指财产所有人在行使权利一次后被告知所有相关权利已经用尽,不能再行使权利。换句话说,相关版权所有者的相关权利只能在原始或复制作品的初次发行中实现。一旦权利被行使,版权所有者无权干涉作品的后续再发行。一般来说,该制度仅适用于版权相关经济法的分配权。
(1)发行权用尽制度的比较分析
欧美国家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对发行权用尽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德国和奥地利在各自的版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出版用尽制度,美国的相关法律也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具体阐述。然而,比利时和法国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并不承认知识作品版权用尽制度。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没有对版权用尽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应完善空白色。通过对各国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中版权用尽制度的分析,笔者得出如下结论:
1 .相关知识产权作品所有人的分配权首次用尽,即经所有人同意,将他创作的知识产权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转让或出售给载有作品的具体有形物品,而不是作品本身。
2。分配权利用尽制度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在目前分配权利用尽制度的适用中,相关欧盟国家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尚未实施。
(2)租赁权用尽制度的比较分析
相关版权中的租赁权是指相关财产所有人授权他人临时使用自己相关知识作品的租赁权,如相关影视作品、商标和计算机软件的租赁权。笔者认为权利用尽制度在这里并不适用,因为该制度主要适用于知识作品的再分配、出售或其他形式的使用,在当前的租赁权问题上呈现出取之不尽的状态。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知识作品租赁业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越来越蓬勃。与去年同期相比,智力作品的销售率急剧下降,客观上导致作品所有者的相关利益急剧下降。在这种背景下,权利用尽制度能否有效适用于租赁权和发行权引起了人们的思考。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了相关的建设性原则和一些有益的补充意见,供世界各国修改法律时参考。具体来说,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原创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而包含在各种音像作品中的自己的作品也享有著作权。从版权的出租来看,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版权所有者有权允许他人暂时使用自己的智力作品或出租包含自己作品的音像制品。如果视听产品不包含版权所有者的原始作品,则该产品对视听作品具有相邻权利。邻接权人有权禁止将音像制品出租给他人,具体权利的行使权属于著作权人或者音像制品制作单位。
世界上出租智力作品的权利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首先,租赁权直接分为分配权,租金直接被视为一种工作分配形式。二是协调分配与租赁,将租赁权作为知识作品的使用权进行立法。
目前,我国相关著作权法关于租赁权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租赁权用尽制度。在2004年9月颁布的新《版权法》最近的相关规定中,只有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电影形式的视频作品被纳入租赁权的范畴,而大量书籍形式的智力作品未被纳入租赁权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大量书籍形式的知识作品只要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同意,就可以出租出去。版权所有者第一次出售后,他/她的权利就用尽了。之后,他/她可以在没有版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租用它。对版权所有者来说,这是免费的。在很大程度上,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无疑扩大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但限制了用尽制度的范围。

中外基于商标权的权利穷竭制度比较
(一)知识产权中商标权穷竭制度的比较分析
所谓商标权穷竭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指买受人在征得商标权人的同意后,可以进一步出售或处分该商标商品。此时,商标权人无权干涉买方。与版权用尽制度相比,二者的适用有一个共同的前提条件,即它们都是在权利人首次出售后投放市场的,它们的客体都是合法投放市场的知识产品。然而,两者之间有很大的不同。至于商标权的用尽,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合法销售的带有商标的商品不能因商标销售或进出口而受到侵犯。
当然,虽然据说商标权用尽制度可以有效地控制商标所有人进一步控制商品的分配和商品的进出口贸易,而不依赖于他们自己的相关权利,有效地保证商品的自由流通,但是用尽并不是绝对的用尽。当买方再次销售带有商标的商品时,不得更换商品的基本零部件,否则也将涉及侵权。也就是说,如果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改变商品的原有性质或形式,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商标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商标权根据有关法律对篡改行为负责。
(2)与平行进口相关的权利用尽制度的比较分析
所谓平行进口是指第三方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未经进口国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批准和许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进口知识产权并出售其专利产品或注册商标的行为。因为在平行进口过程中,所有商品都与商标权直接相关,受相关法律保护,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平行进口商品也称为灰色市场商品。同时,平行进口涉及的商品都是国际商标权人生产的同一品牌的正品商品。
关于与平行进口有关的权利用尽问题,联合王国《商标法》以这种方式规定,只要商标权人或其代理人允许其商标用于投放市场的商品,商标权人或其代理人就不能在商品投放市场后进行干预,无论是转售还是分销。然而,在德国相关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如下:“当商标权人或其商标许可证持有人允许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投放国内外市场时,该商品的商标权将被用尽。”然而,也有例外。《商标法》还规定,“如果在
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其典型特征发生变化,商标权人或其商标许可证持有人有权干涉”。这意味着,如果带有商标的商品流通发生变化,权利用尽制度就不适用。
在美国,《美国法典》第21篇第1864条、《真实商品专有权法》和《美国税法》第541条都规定,“当任何其他带有美国公民或美国境内公司商标的外国商品在美国境内时,未经美国商标权所有人同意进入美国是非法的”。同时,《美国海关条例》还规定,“当带有美国公民或公司商标的外国商品进入美国时,如果商标权的所有人和商标权在美国的所有人是同一个人,或者如果商标权在美国的所有人和商标权在外国的所有人有母子关系,则可以允许带有商标权的外国商品平行进口。”从美国相关商标法的实施来看,尽管美国法院和海关在面对平行进口案件或不同情况下的问题时经常会出现一些争议和分歧,但总的来说,区域商标理论在美国平行进口权利用尽制度的适用中仍然发挥着关键作用。
在法国商标法律法规中,进出口商品的商标权用尽制度没有得到明确承认,但《知识产权法》第723条隐藏了商标权用尽理论:“商标权人在同意将带有商标的商品投放欧盟市场后,无权干涉商标的使用。但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或商品上市后发生变化或损坏时,商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有权禁止商品进一步流通”。
考虑到上述国家的商标法,由于不同国家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理论和商标权保护理论等多种因素,可以说在平行进口的情况下,许可和反对并存,权利体系已经用尽。实质上,批准平行进口意味着批准商标权的用尽。反对或否认平行进口意味着否认商标权的用尽。

基于专利权的中外权利穷竭制度比较
客观地说,所谓专利权穷竭制度是指任何人在专利权人或专利许可证持有人授权或允许他人制造该专利产品并将其投放市场后,都可以使用或销售该专利产品。此时,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或者专利许可证持有人的授权或者许可,不构成侵权。换句话说,专利产品一旦合法投放市场,专利权人或专利许可证持有人就无权干涉其产品的销售、控制和控制。
就世界范围内权利用尽制度的适用范围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国内专利权用尽;国外专利权的用尽。从实际情况来看,为了更好地巩固自身的经济利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国内立法中明确规定了专利权的国内用尽制度,很少采用国际用尽原则。

中国基于权利用尽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一)中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完善
作者建议增加关于权利用尽的相关规定,以进一步扩大出租权适用的作品范围。例如,可以规定小说作品的版权所有者有权出租,权利用尽原则不适用。
(2)中国现行商标法的完善
随着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不断扩大,商标权用尽引起的纠纷也在增加。自1984年《商标法》颁布以来,虽然多次修改,但仍没有关于权利用尽的明确规定。平行进口既不被视为不侵犯商标权,也没有规定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平行进口,亟待补充和完善。笔者认为,我国商标法立法对商标权用尽的补充应以国际或地区用尽为主要原则,同时有条件地适用国内用尽原则。也就是说,原则上允许平行进口,但在特殊情况下禁止平行进口。
(3)中国现行专利法的完善
1992年中国修改专利法时,增加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2000年修改专利法时,进一步修改为有权禁止,即专利权人有权禁止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制造、使用和销售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样,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专利权人和商标所有人有不同的待遇,即专利权人有权禁止平行进口,而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平行进口。也就是说,我国法律不禁止注册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但禁止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笔者认为,我国专利法应明确规定权利用尽制度,并与商标法保持一致,即以国际或地区用尽为主要原则,同时有条件地适用国内用尽原则。

参考资料:
1。陈建德万鹅巷。《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和货物自由流动原则》,[。《法律评论》,2000年(2)
2。王春燕。《解决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的原则——权利用尽的含义、理论基础和效力范围》,[。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1)
3。郑瑞坤。《关于修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规定的思考》,[。研究生法,1999年(2)
4。姚洪军。著名商标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论文,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