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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对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财产损害赔偿的思考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
论点:保全,财产,申请
论文概述:

通过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的执行。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害的案件也

论文正文:

通过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防止被申请人隐瞒或转移财产,确保未来生效判决的执行。然而,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因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案件。如何通过法律平衡双方的权利,既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又防止滥用* * * *,保护公民和法人不因财产保全不当而遭受损失,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是赔偿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唯一明确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如果申请财产保全有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但是应用程序中有什么样的错误呢?如何正确认定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法律中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这使得这类案件在实践中非常困难,不利于法律规定的执行。本案涉及的许多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分析和讨论。
一、财产保全申请中的错误认定
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实质上是侵权行为,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行为人因侵犯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为。为了追究其侵权民事责任,还必须认定其具备构成侵权必须满足的四个条件,即损害、损害与行为人行为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过错和违法性。该行为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不难认定,而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主观过错的存在没有客观标准,但可以通过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违法性进行推断,即根据申请财产保全的违法性推断申请人是否有观察硕士论文的过错。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过错和错误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4但对于错误地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理论都用“错误”来表达主观过错,其实质局限于主观范围,相当于“过错”。5根据财产保全申请违法性的分类6,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前提错误
前提错误,即申请错误,是指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将来生效的判决得到执行。申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得到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的确认。如果申请人的主张没有得到判决的支持,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支持,那么申请人没有法律理由保护另一方的财产,要么非法保护不应承担实质性责任的受害者的财产,要么保护被申请人的财产。从这篇毕业论文可以看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应该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申请人不享有权利时,申请他人财产保全是违法的。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院不能支持申请,根据申请申请财产保全有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申请数量错误
申请数量错误意味着申请人申请的财产数量超过申请数量。我国民事诉讼是一种不起诉不注意的诉讼制度。人民法院只审理原告申请范围内的案件,被告或者可能承担实质性责任的第三人只能在原申请范围内承担责任。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被申请人有足够的财产执行。因此,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不应超出申请范围,否则是对权利的过度行使,侵犯了被申请人的权利。

3.错误的申请对象
错误的申请对象是指申请人错误地申请保存不应保存的对象,即申请保存甲的财产是错误的,但申请保存乙的财产是错误的。从财产保全的目的来看,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应当是可能承担实质性责任的一方,只有诉讼中的被告或者第三人承担实质性责任。但是,由于主观原因,申请人的错误申请保全了与本案无关的无辜外人的财产,根本无法承担实质性责任,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利,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在非法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法官应有权决定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同时考虑到若干因素。作者认为,申请的对象是非法的,申请的金额是非法的,这显然是错误的。申请人应注意其财产保全申请已超出其权利范围,并预见这一非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申请仍然是故意或者过失提出的,应当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有过错。然而,对于违反前提,确定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否有过错要复杂得多。提交人曾代表一个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而造成财产损害的赔偿案件。当华信公司与徐华公司就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时,华信公司起诉徐华公司,要求其按照协议支付900万元利润,并申请保留徐华公司价值700万元的财产。然而,法院最终裁定该协议无效,旭华公司只需向华信公司返还400万元。徐华公司认为华信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犯了一个错误,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信公司赔偿损失。华信公司在前一案件中的索赔没有得到充分支持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财产保全金额低于索赔金额,但超过了其判决实际支持的金额。然而,这一事实是否足以确定华信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有过错?提起民事诉讼时,当事人只能根据自己的知识提出诉讼请求,但他们不足以知道判决结果,也不知道判决结果。因此,诉讼请求与实际判决结果之间存在差异是非常方便的。但是,当事人的财产保全是为了确保将来生效的判决得到执行,并且金额的确定限于法院可能支持的申请金额。有一个“合理”的概念。对于依据现有证据提起诉讼并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原告来说,判决金额与诉讼金额之间的差异是不可预测的。在此类索赔范围内提出财产保全没有主观过错。笔者认为,对于前提错误,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但超过判决中的实际支持金额,只要申请人履行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就不能认为申请财产保全存在主观过错。只有当申请人恶意保留被申请人的财产时,他才能被视为有过错。在上述情况下,华成公司本着诚信履行合同的原则,根据双方在一系列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提起诉讼是合理的,并已行使其审慎的理由。至于相关协议的无效,是法院在听取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后所作的国家干预。因此,不能认为华信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错误的。华鑫成公司无权,也不能在起诉时知道本合同无效,只能根据合同约定善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被告的判决金额与诉讼中的索赔金额不一致是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因为从诉讼的角度来看,华兴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是基于合同的效力来保护其权利。因此,华信成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没有主观过错。经过激烈辩论,法院深刻理解了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意图,最终采纳了笔者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