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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与美国相比,中国公共图书馆的责任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
论点:图书馆,豁免,复制
论文概述:

知识产权法硕士论文:在一般复制行为之外,图书馆为替代、保存和备档需要而采取的主动行为也享有豁免。

论文正文:

与美国相比,我国公共图书馆的责任
1应请求免于复印行为
应请求复印行为是指图书馆根据自身职能应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请求提供相关文件复印服务的行为。关于免除此类行为的版权侵权责任,美国版权法有明确的规定[3]:应用户的请求,图书馆有权复制其收藏或其他图书馆的收藏并提供其副本。如果拷贝的数量不超过一篇文章,或编辑作品或期刊中的一篇文章,或任何其他版权作品的一小部分,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拷贝或录音产品成为用户的财产,并且图书馆不知道拷贝或录音产品可以用于除个人学习、学术或研究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第二,图书馆根据版权局规例的规定,在收到复制申请表格的地方显著地显示版权警告,而复制申请表格亦载有该等警告。如果拷贝是整部作品或实质性部分,除上述两个条件外,图书馆必须进行合理的调查,初步确定版权作品的拷贝或录音在获得豁免前不能以公平的价格获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免除所请求的复制行为责任的条件是:(1)被动,即复制行为是基于用户的请求,并且该行为的结果,即副本,直接归用户所有;(2)合理注意的义务,即在程序中必须有相应的版权警告,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有合理的调查程序。此外,从主观上讲,人们不应该知道这份拷贝将被用于学习和科学研究以外的其他目的。一旦满足上述条件,即使用户复制或请求侵权,图书馆也不承担侵权责任(包括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版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所要求的复制行为的豁免。然而,根据第22条,我们可以推断出,图书馆应请求的以下三种复制行为不构成侵权:(1)应读者的个人请求,为其提供已出版作品的复制服务,供其学习、研究或欣赏;(二)应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的要求,为学校课堂教学、科研提供少量已发表作品的复制品,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不得出版发行;(三)应国家机关要求,为其提供少量出版作品的复制服务。
2主动行为豁免
图书馆除了具有文献利用功能外,还具有文献保存功能。图书馆的功能行为不限于按需行为。根据自身文献收集、整理和保存的需要,还必须采取一些积极的行动。因此,为了提升图书馆的功能,也有必要免除其积极的行为。在这方面,中国和美国的版权法有不同程度的明确性。
美国版权法108 (a)至(c)、(g)至(I)节和1201 (d)节有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除了公共图书馆的上述三个条件外,图书馆主动复制的豁免还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复制的作品不得是音乐作品、绘画、图形或雕塑作品、电影或其他与新闻有关的视听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2)只有一份副本。
除了一般的复制行为之外,图书馆为替换、保存和归档硕士论文的需要而采取的主动行为也不受限制,这根据复制作品的性质而有所不同。对于出版的作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该法案的目的必须是替换损坏、磨损、丢失或被盗的作品或具有过时存储格式的作品[8];(2)图书馆在复制前经过合理努力,不能以合理价格获得未使用的替代作品;(3)份数不得超过三份;(4)图书馆外的公众不能合法拥有数字复制。对于未出版的作品,豁免条件如下:(1)该法案的目的必须是保存和保存文件,或者将文件保存在另一个图书馆进行研究;(2)数字复制不得以该格式传送,亦不得在图书馆外向公众提供。可以看出,出于文献保存的目的,图书馆的复制行为不受作品类型和性质的限制。只要有保存的必要(出版作品需要替换,未出版作品需要备份和归档),并且不超过数量和传播范围的限制,图书馆可以免除。
此外,图书馆还享有免于系统复制、版权保护期和技术措施的权利。图书馆及其员工可以根据馆际交流的需要进行系统的复制,只要交流的总量不足以取代订阅或购买以达到目的或结果[9】。虽然1998年《版权期限延长法》将版权保护期限延长了20年,但图书馆仍有权免除根据原版权期限进入公共领域但又被纳入版权保护范围的作品的复制、发行、展览和演出,条件是经过合理调查,作品不能通过正常的商业渠道和价格获得,版权所有者没有通知版权局作品可以通过正常的商业渠道或价格获得。
3损害赔偿责任豁免
上述对请求行为的豁免和对主动行为的豁免都是对公益图书馆侵权判定的豁免,即图书馆可以因其相关行为而免于侵权诉讼或被法院判定为不侵权。然而,公共图书馆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这可能涉及损害赔偿问题。作为非营利公共文化组织的图书馆,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经济负担。这一负担的轻重也反映了版权法对公共利益的倾向。
美国版权法第504节规定了侵权赔偿。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有两种方式。一是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加上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未计入实际损失的侵权收入。第二是法律赔偿。在作出最终判决之前,这两种方法可以由权利人随时自由选择。以第一种方式为基础的,只要对公益性图书馆的侵犯造成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形成侵权收入,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基于第二种方法,情况将会非常不同。根据关于法定赔偿的(c)分节的规定,法定赔偿的一般范围是750至30,000美元。如果侵权行为是故意实施的,可酌情增加到150,000美元。如果侵权行为是善意的,即侵权人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相信他的行为侵犯了版权,可酌情减少到200美元。硕士论文表明,对于一般侵权人来说,善意与否不仅会导致法定赔偿金额的损益,而且不会导致赔偿责任的免除,无论善意与否,他们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作为侵权主体的图书馆,本款给予善意侵权的法律赔偿豁免:如果侵权人是因复制或记录作品而侵犯作品版权并在其工作范围内行事的图书馆或其雇员,并且侵权人相信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对版权作品的使用根据第一百零七条是合理的,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法律赔偿。这是对善意合理使用的辩护。只要图书馆或其雇员能够证明他们对“合理使用”有诚意,他们将免除法律责任,无论他们是否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
然而,我国法律并不像美国版权法那样赋予图书馆善意和合理使用的辩护权。图书馆在损害赔偿责任方面与一般学科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一旦图书馆的行为构成侵权,只要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图书馆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论其是否具有善意,也无论实际损失是否可以计算。
从中美两国公共图书馆版权豁免制度的比较中可以看出,虽然中国版权法根据图书馆的文化属性给予图书馆一定程度的豁免,但相关规定非常笼统,豁免范围过于狭窄,显然不利于图书馆文化推广功能的发展。
摘要:根据中美版权法及相关法律文件,从请求行为、主动行为和侵权责任三个方面对公共图书馆免责进行了相关比较,阐述了我国公共图书馆承担的重大责任。
关键词:版权;公共图书馆;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