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写作指导 > 3243字论文写作指导法学博士论文写作方法综述

3243字论文写作指导法学博士论文写作方法综述

论文类型:论文写作指导
论文字数:3243字
论点:法学,研究,博士论文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博士论文写作方法概述,从博士论文的评价、法学博士论文的研究方向及法学博士论文问题的构成要素分析三个方面对法学博士论文的选题及写作方法进行了概述。

论文正文:

一、博士论文评价今天决定这个话题的原因是我参加了几次博士论文答辩,对博士论文的写作有一些看法。结论可能是片面的。 今天,我谈的是我作为一名十年前毕业的老医生的看法。 通过对不同学校博士论文的比较,发现了一些常见的问题。 总的来说,博士论文的质量越来越高。 北京大学教师指导的论文质量也越来越高。具体表现为:论文写作方法相对较新,观点相对较新。 北京大学写的几篇博士论文相当成功。博士论文已经成为这些医生开展学术研究的新起点。 你对博士论文的研究可能从一个小点开始,但它可能成为你未来学术研究的起点。 北京大学的一些博士论文已经达到了与外国同行对话的水平。 目前,博士论文的评审由五名专家匿名进行。从反馈来看,有些论文并不令人满意。 一些匿名审稿人对北京大学博士论文的质量有意见。一些博士论文,即使匿名评论者同意他们的辩护,给出的具体分数也很低。 我们论文的质量与现有社会科学所达到的水平不匹配,因为法律不是一门自给自足的学科。 当马克思从法律转到另一个部门时,可以说法律是一门自给自足的科学吗?法律去哪里了?目前,最热门的领域是程序法领域和民法领域。 现在到处都是代码 我们能否把我们的研究局限于促进立法修正案?论立法对策?如果法律研究仅限于为立法提供对策,就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一旦立法得到修正,法学家的著作就必须相应修正。 我国刑法领域的学者已经困惑不解。 我国诉讼法学界现在必然称之为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 中国的问题层出不穷,但很少有人对此进行深入研究。 例如,几年前王海现象表明,我国民法中没有惩罚性赔偿。 如果民法学者不关注这个问题,他们为什么要谈论研究民法?目前,我们博士论文最大的特点是教材风格:第一,体系非常庞大 例如,我参加了一所大学博士论文的答辩,博士一上台就谈论概念。我粗鲁地批评了这一点。 (你花了太多时间谈论概念和基本问题,以至于看不起我们国防老师的水平 教科书风格的特点是没有创新。 一位香港学者批评大陆博士论文缺乏红线。没有它自己的创新,它充其量只是一个总结。 这样的论文能被称为博士论文吗?因为你没有创新 教科书风格的最大特点是数据积累 有必要收集这些数据吗?文本必须体现自己的创新 我们现在强调博士论文的创新。 我的经验是这些数据被用来为我论文的论证服务。 例如,我写了一篇关于“第三公法制度”(劳动教养制度)的文章 “第三公法体系”没有诉讼。 如果你没有合适的研究方法,你就不能继续这个问题。 我发现了一个问题,发现了一个创新,一个伟大的作品出现了 西方国家是单一制国家,而中国是三元制国家。 中国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是相互分离的。 中国强调质量。 法律处罚越严厉,就越应该受到监督。 当你有一个三元的公法体系,所有的信息都可以被你使用。 例如,民事诉讼官相当于再审:因为民事诉讼官的案件不停止执行,什么不是再审?当我们修改程序法时,我们可以发现“官员起诉人民”。 如果你清楚地知道这些问题,你可以使用收集到的信息。 你可以用理论和假设来使用数据。 我们没有摆脱博士论文教科书写作的原因可能受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影响。 第二,从社会科学的角度进行法律研究目前,我国法律研究中最大的问题之一是将其定位在反措施法中。 它的特点是研究历史,让过去为现在服务。 对待比较法就是引入比较法。 例如,民法是德国法律的引入 一些学习民法的人肯定会打电话给德国。民法中的一些概念带有民国的味道。 反措施法是当前法学研究的一个趋势。它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我们现在准备从事政策理论。它是不是大师? 目前,我们的法学已经进入中南海。走进人民大会堂现象 我们有些人现在想成为法律之父。 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总结说,他没有学习法律,但参与了几部法典的编纂。 可悲的是,法学家们的研究以官员为基础。 我曾参与刑事诉讼立法,我觉得我只能参与立法,不能在立法中发挥作用。 政策理论的第二个缺陷是实用主义 学术评价不是基于它是否被使用。 贝卡利对法律的影响非常大。使他出名的只是一本小册子。他展示了一个想法并影响了许多人。 对法律的另一个影响:帕克教授写了《刑事处罚的限度》。到目前为止,在英美法系国家学习刑法的人一直叫帕克。 他们的文章基本上没有政策 迄今为止,他的论文被引用率最高,因为他反思了当前的法律研究模式。 在我个人对《反措施法》的思考中,我最大的感受是1996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 当时,我参与了中国政法大学一份文件的修订。 当时,审判方式的改革基本上是一种情绪化的改革。 审判方式应该改变吗?为什么要改变?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官的预断 当时,在回答该做什么时,每个人都一致主张引进英美审判方法。 原因是我们属于大陆法系的传统,所以我们应该引进英美法系的审判方式。 对美国法律体系的偏好在中国是一个有趣的现象。 从现在开始,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审判方式的改革基本上是失败的:证人不出庭作证,庭审只依靠阅读笔录。如何进行审讯?法官的任意性反映在“柳永案”中 人民的理想审判方式与法律要求的审判方式有很大的差距。审判方式改革的最大原因之一是审判方式没有发现问题。 如果找不到问题,改革肯定会失败。 我不反对反措施法,但只有在发现问题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开展反措施法的研究。 此外,反措施法过于主观 目前,诉讼法学界分为三大类:保守派;激进分子;中间派 从现有情况来看,左右两边都没有问题。 50岁以上的人不谈论改革,当然,邓小平是个例外。 过于主观的判断,缺乏客观性,使得我们对许多问题的研究缺乏科学性 许多博士论文的写作有一种普遍的味道。 十年前,有大量的综合研究。 不仅法学,法学史学也在做教科书研究。 例如,《法律与革命》是一部更有影响力的翻译作品。如果这本书只是数据的积累,它不会吸引人。 写文章的关键是要有一条红线,否则太浪费了。 法律史上的一些研究者可以说是等同于书籍,但是你要求他对法律做出什么贡献呢?很难说 法律和哲学应该有区别。 我们现在有三个最大的误解:第一,概念游戏 只有概念,没有现象。 张五常有句名言:最愚蠢的学者是研究从未发生过的问题。 我参加了北京大学一个本科生的论文奖:一个同学写了一篇关于老子道的文章。所有参加辩护的老师都不能理解他的文章。他对此感到非常难过。 我对他说:你不仅难过,我们也难过 现在有一个非常令人困惑的现象:一些法学学者写了许多人们无法理解的文章。 我认为真正的法理学应该从部门法中提炼出来,但是我们很少研究部门法 今天,法学界对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缺乏研究和普遍解释,因此其研究没有生命力。 目前,我们博士论文的缺点是:缺乏问题意识,重复以往的工作;缺乏创新;与社会科学不合拍 我们现在所说的不能与经济学等学科对话。 北京大学的一位教授总结说,中国的法律研究不存在缺乏数据的问题,但是缺乏对这个问题的研究。 问题无处不在——从土地到知识产权 只有缺乏科学研究方法,很难与世界上的同行交谈。 我们法律界缺乏权威人士。 三.社会科学视角下法学博士论文的研究方向一些法律学者认为规范性法律不能偏离规范,他们认为法学研究应该重建规则。 社会科学法学者认为这项研究是不可能的。 我个人认为,研究方法对法律的影响主要是社会法。 现在法律论文的研究方法已经发生了变化 法律不能独立于社会科学。它不同于人文学科。 寻求真理是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相同点。 社会科学的解释是最复杂的。 如果我们只把法律当作一条规则,法律就毫无意义。 法律的要点是法律背后的东西。 立法者很容易改变法律,但很难改变法律背后的精神、文化和习惯。 我认为规范性法律并没有失去活力。 事实上,医生开的药方带有反制法的味道 法学中也有关于基本原则和理论的研究。 关键是没有理论支持,规则的研究能走多远?中国的法治建立在废墟上。因此,外国法律制度必须移植,但在一定程度上,移植本身也必须研究。 不能执行的法律总比没有强。 规范法学有其价值,但必须与社会科学相结合。 法律研究的使命:法律研究与社会科学有一些共同之处。 有些人认为法律中有些东西可以用科学的方法来研究,这样法律就可以与社会和经济交流。 什么是解释?解释是一个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 在中国,解释通常等同于辩护。 事实上,这种解释是中性的。它有三层含义:解释是什么?例如,财产法不能通过现有土地国有化来解决。 出现大量问题,解释原因?我该怎么办?那些不理解问题严重性的人在于不理解问题,也在于不清楚问题发生的原因。 我们的一些媒体报道说,经过七天七夜的审判,罪犯承认了这个问题。 如果有人认为刑讯逼供问题可以通过律师在场来解决,事实上这是不现实的。关键是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不清楚。 最高层次的解释是提出一个理论模型 例如,一些学者调查了五个法院,但他的结论并不普遍。 问题研究的属性是解释,我们称之为科学。 解释构成科学,是这项研究的基础。 博士论文定位:硕士阶段是研究方法和练习写作的过程。 博士论文应该具有创新性,并至少对一个问题做出一定的贡献。 创新的标准:我们必须提出新的问题,并且没有问题意识。恐怕我们在选择主题时失败了。 没有问题意识的博士论文不是总结吗?如果你想研究李肃的法律思想,你必须在中国的背景下这样做。 如果研究没有问题,你的文章会不会变成李肃传?必须有基本的问题意识,必须直接切入课文 什么意思?法学论文必须从总量控制入手 应该有最基本的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和论证。 要提出假设,没有假设,就没有问题,那么文章就缺少红线 必须有一种基本的伪造方法。 学会用证伪的方法在自己的理论上检验自己的论文,提出反对意见的假设,并检验自己的论文。 创新包括:观点创新、愿景创新和方法创新 这个问题是研究的起点。多年来,我们的许多学者都主张对所有问题进行彻底研究。 问题意识:问题从何而来?如果人类研究科学想找到一个真正的问题,它从何而来?在孩子的眼里,这个世界充满了问题。 但这对成年人来说不是问题。 初学者有很多问题,但他找不到。 问题的迹象是,一个人知道这门学科的所有前沿理论,如果他不能用现有的方法解决问题,他可能会有问题。 例如,在研究程序法领域的“国家赔偿问题”时,既不能用刑事诉讼理论来解释,也不能用行政诉讼来解决。 例如,美国没有国家赔偿 然而,国家赔偿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这一切都是基于非法责任的原则。 行政法领域没有问题 问题是我想提出刑讯逼供的问题,比如杜吴培。 问题是,国家为什么要赔偿公安人员违法造成的伤害?警察如何违法成为国家的责任 你怎么解释这个?无法解释 有些人用代位赔偿的概念来解释 为什么国家要支付他的民事责任,但为什么不支付他的刑事责任?如果你这样想,问题就会出来。 这个问题是从哪里来的?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我认为许多从普通班出来的人需要弥补司法实践中的教训。 美国学术始于最高法院的判决。 没有多少人能从实践中提问。 中国没有先例制度,但最高法院的先例值得研究。 你也可以从规则中找到问题 刑事诉讼法中有很多规定,但是违反了这些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制裁的后果,这样的规定还不是规定吗?我们的许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制裁制度。 如果证人应该出庭作证,或者坚持口号 证人出庭实际上是一个涉及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大问题。 对于证人出庭的问题,我们可以这样思考:证人的义务是什么?证人出庭是谁的责任?证人不出庭会有什么后果?如果证人不来会有什么后果吗?你想减轻被告的痛苦吗?既然你对上述问题没有规定,还有谁愿意出庭?这个问题可以从法律论据中找到。从思潮中发现 例如,《侵权行为法》在中国并不发达,但中国的刑罚却非常发达。 犯罪与侵权是分开的。为什么中国发展了刑事责任而没有发展侵权责任 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问题:国家对犯罪和侵权的态度是不同的。 刑罚的功能和目的不同于侵权法。 这些理论背后能找到问题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消灭民事诉讼。 另一个例子是,法律真理和客观真理实际上是辩论结束时的研究方法。 例如,美国对辛普森案件的判决的思维模式在中国是行不通的,我们的许多案件都是普通人的思维模式,干扰了法院的判决。 法律思维在于不考虑动机和目的,而只考虑证据。 普通人的思维方式和法律的思维方式有很大的不同。 法学博士论文的要素分析我所说的问题不是孩子们所说的问题,而是一个真正的问题。 一个真正的问题必须有一定的覆盖面。 首先,写论文的人可以从小问题开始,大问题必须包含在小问题后面。 例如,“记录”是一个小问题,但它可能涉及一个大问题。 我最近写了一篇文章,从中我得出了一个结论:中国现在没有审判 我的结论始于对“抄本”的研究。我们现在的法庭已经成为确认笔录的程序。 问题必须与这一领域的主要理论联系起来,才能做出重大贡献。 例如,二审,中国的法院审理,二审基本上是不开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审理所有死刑案件。 中国法院不在再审程序中开庭,也不在司法解释中开庭。 解决不了这个问题的一定是现有领域的理论。我总是认为外国信息对你有帮助。你必须有一双金色的眼睛来帮助你找到问题。 例如,我与一名研究生讨论了更改收费的写作。 我认为他没有发现问题。 你的文章有什么新内容?你必须不同于别人的文章。 对改变指控的批评是无可争议的,但这不可能是唯一的。 你应该看看最高法院是如何解释改变指控的原因的。 你认为最高法院改变指控的三个原因是什么?目前,法律界对变更收费问题有不同的看法。 英美是程序性变化,而大陆法系是实质性变化。 中国法院在改变指控时并不是中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