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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基础原理,生产企业如何理解和计算出口退税免抵退税

自营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基础原理

如何理解和计算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免、抵、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行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抵免”税(Credit)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有商品或委托外贸企业代其出口自有商品所消耗的外购商品的进项税额。

自营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基础原理

自营出口与外贸出口税务有什么差异

自营出口和外贸出口税是有区别的。目前,中国企业出口商品主要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和对外贸易出口。因此,出口退税形成了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和外贸出口两种不同的退税方式。 因为生产企业是自营(委托)出口,出口计算出口,1。退税计算基数不同的生产企业需要购买原材料或半成品,才能通过一系列加工形成适销对路的产品。在现实生活中,税务机关很难检查内部和外部销售的原材料比例,因此计算是基于包括成本价和毛利之和在内的税收价格。 外贸企业的主要业务是直接采购产品,外贸企业出口:根据单票对应法,即报关单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金额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乘以退税率计算。 工厂自营出口:按免税、抵免和退税计算 申报出口的离岸价格乘以汇率,再乘以退税率,即为免税、抵免和退税的金额。与当月的税收优惠相比,小额免税、抵免和退税不同于外贸出口税:自营出口是公司购买商品,取得增值税发票,然后根据商品的名义税额和退税率计算退税,不缴纳增值税,地方税收只缴纳印花税 外贸公司需要工厂出具的进项发票来抵消税款。出口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出口税,自营或委托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增值税适用“免、抵、退”税。计税依据是出口货物的离岸价,退税率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相同。 其特征是出口货物的退税金额不是全额退税,而是先免征出口税,然后再抵减国内货物应纳税额。

生产企业如何理解和计算出口退税免抵退税

如何理解和计算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免、抵、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行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抵免”税(Credit)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有商品或委托外贸企业代其出口自有商品所消耗的外购商品的进项税额。

自营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基础原理

自营出口与外贸出口税务有什么差异

自营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基础原理范文

本文目录导航:
[摘要/目录]自营外贸企业税收风险防控研究
[第一章]自营出口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研究简介
[第二章]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相关基础理论
[3.1-3.2]自营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基本原则
[3.3]自营出口企业税收风险评估
[4.1-4 自营出口企业税收风险控制对策建议
[结论/参考]自营外贸企业税收风险控制研究结论与参考

第三章自营出口企业税收风险评估

第一节自营出口企业及其特点

自营出口企业是指在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后,直接向外国客户销售货物,并按照自己的海关编码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修订管理办法〉的公告》,2可以看出,免税、抵免和退税措施适用于此类生产企业。导出流程如下:

与非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相比,自营出口企业有两个主要特点。一个特点是自营出口企业自行确定出口商品价格,对出口业务的盈亏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出口业务的所有费用,如佣金、索赔费等。另一个特点是自营出口企业符合直接办理出口退税的条件,依法享受出口退税收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6〕46号)

第二节自营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基本原则

一、出口退税(1)出口退税的特点出口退税的本质含义是企业以出口货物为目的,国家对国内生产和运输环节产生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税或免税,允许国内产品免税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减轻国内企业出口产品的税收负担,提高出口企业的存活率。然而,就中国国情而言,这是一项不完全的出口退税政策。由于中国对出口业务设定了不同的税率,而且税率之间的差异包含在企业的成本中,因此出口商品的企业仍然要承担一定的税收负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业务流程如下:

(2)出口退税条件

首先,三类企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自营出口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外贸企业(外贸型出口企业)和特殊和特定的退(免)税企业。

同时,企业享受货物出口退(免)税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首先,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增值税和消费税范围内的货物。

这是因为如果出口货物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那么就没有退税的税源,自然也就没有退税(免税)。换句话说,退税实际上是相对于已征税或应纳税但未被视为免税的货物而言的。

第二,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通过报关出境的货物。报关出境是指企业通过海关向目的地国出口的货物。税务局判断货物是否符合退(免)税要求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看企业的货物是否实际申报出境。如果申报离境不属实,不同的结算方式和财务处理方式不能使企业的货物达到免税(抵减)和退税的要求。只要企业的货物是不申报离境的,就不是出口货物,不能办理退(免)税手续。对于非贸易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即使在国内征税,也不能办理退税(免税)手续。

第三,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在财务上销售的货物。只有出口货物在财务上售出后,才能确认收入并获得相关信息,以便办理退税手续。

第四,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已收汇核销的货物。企业只有及时核实外汇收入,才能最终确认其出口业务的实现。因此,规定出口退(免)税货物必须经过出口收汇核销,不仅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效率,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实施,而且可以有效防止出口企业多收出口价格骗取退税。

(三)出口退税的计算

自营出口企业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不同于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管理方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付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退税率。自营出口企业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比前者复杂得多。根据税法规定,自营出口企业的“免、抵、退税”办法可解释如下:

“免税”: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抵免”税:包括原材料、备件、燃料、电力等在内的可退还进项税额。生产企业在出口自产货物时消耗,以抵销国内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Refund)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时,如果本月国内销售税减去可抵扣的生产经营进项税为负数,表示仍有进项税未全部抵扣,则部分进项税可以返还给企业。

基本公式如下:

二.出口退税的依据

出口退税的依据分为两个方向,一个是理论方向,即理论基础,另一个是法律方向,即法律基础。出口退税的理论基础是“中性税”,这是一种理想化的理论。

根据这一理论,税收应该是“中性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差异不应该影响国际贸易,所有出口商品都应该在国际市场上公平竞争。因此,出口退税制度应“尽可能多征税,尽可能多退税”,以实现完全退税的目标。另一方面,不可能实现“中性”税收地位,这可能导致出口产品双重征税。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是各种出口退税法律法规: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一国可以退还或免除其出口产品的国内间接税,进口国不得对其产品进行报复。”

“补贴和反补贴协议”:“间接税减免计划允许免除、减少或延长前一时期为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消费投入积累的间接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出口货物在申报出口和金融销售时,可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出口退税原则

㈠国际惯例原则

也被称为公平税负原则。根据国际惯例,每个国家都应该对其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政策,以确保出口产品能够公平地参与国际贸易竞争。这是因为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历史不同,所以每个国家的税制也不同,导致不同国家对同一种商品的税率不同,导致同一种商品的税额不同,税负不一致。

这种税收差异最终将导致国际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为了实现各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有必要对国内出口商品实行退(免)税政策,退还已经征收的间接税。

(2)“零税率”原则

“零税率”,即“征收多少和退还多少”,是将出口货物中所含的全部流转税退还给出口企业。因此,国内出口产品可以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零税率”的原则是“多征多退”,即不是“多征少退”或“少征多退”。这是因为如果实行“多征少退”,就不会有完全的退税,这将导致产品出口含税或双重征税,导致国内产品国际竞争力下降。如果实行“少征多退”,那么出口退税将成为变相的财政补贴,失去出口退税的意义,也将导致国际贸易争端和遭遇国外报复,这也不利于国内商品的出口。因此,这一原则的确立对出口退税金额设定了限制。

(3)宏观调控原则

税收职能使国家能够通过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国家根据不同的出口商品制定不同的退(免)税政策,反映出国家对不同的商品采取不同的经济政策,从而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例如,为防止资源损失,某些资源产品将不予退款。

(4)属地管理原则

也被称为领土原则。由于每个国家的间接税制度都是根据领土管理原则制定的,因此每个国家的相关政策只适用于本国境内,而不适用于境外,自然也不适用于出口货物。因此,出口退税政策可以使各国出口产品的含税金额相同,实现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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