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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小产权房问题的形成原因及相关解决对策,小产权房将来会有什么样的麻烦?只是不能公之于众...

剖析小产权房问题的形成原因及相关解决对策

小产权房将来会有什么样的麻烦?仅仅因为一个小产权的房子不能上市,不仅和不上市一样简单,而且随时都有被清理的风险。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房屋。他们的产权证书不是由国家住房管理局颁发的,而是由乡镇政府或村政府颁发的,也称为“乡镇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

剖析小产权房问题的形成原因及相关解决对策

关于小产权房的论文

这两者非常相似。 你能说出小产权房的两三个危害吗?如果你能想出一些解决这些危险的方法,你可以考虑写这个。如果你熟悉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如管理问题、房屋交易问题、购买风险等。,你也可以写这个题目。 事实上,两者几乎是一样的。我们不知道如何管理小产权。无论如何,当地政府仍然不敢处理这个问题。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造和出售的房屋。 由于没有政府颁发的小产权房\"房产证\",价格较低,但风险也较大。 正是由于价格低廉,在过去的十年里,广东各地都建造并出售了小型房产。小产权房的土地不是国有土地,而是一般的集体土地,也就是说,都是村里的土地,不是通过招标、拍照或绞刑获得的。因此,没有必要支付土地出让金。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小产权”是指由享有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共同开发建设的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这种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房屋管理部门的印章,但只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印章才能证明。小产权房为许多买不起房子但有住房需求的人提供了一条捷径。 然而,购买此类房屋并没有法律和政策的保障,风险很大。 购买小产权房将面临以下风险:第一,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无法完成。

小产权房将来会有什么样的麻烦?只是不能公之于众...

小产权房将来会有什么样的麻烦?仅仅因为一个小产权的房子不能上市,不仅和不上市一样简单,而且随时都有被清理的风险。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房屋。他们的产权证书不是由国家住房管理局颁发的,而是由乡镇政府或村政府颁发的,也称为“乡镇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

剖析小产权房问题的形成原因及相关解决对策

关于小产权房的论文

剖析小产权房问题的形成原因及相关解决对策范文

摘要:近年来,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大幅增加,居民改善生活环境的迫切愿望催生了小产权房。然而,小产权房的开发和销售违反了现行国家房地产法的规定,导致小产权房的开发和销售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小产权房的出现是由于目前的形势,有其价值。如何解决小产权房的产权问题,兼顾国家、农村居民、乡镇政府的合法权益和各方利益?本文分析了小产权房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小产权房;形成原因;对策;

一、[小产权房的定义/s2/]

小产权房的另一个名称是“乡镇产权房”。顾名思义,商品房由乡镇集体建造,其所有权一般归乡镇政府所有。通常由乡镇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集体组织,具有特殊开发资质的开发商或取得自建房屋权利的村民,可以通过在乡镇出售低价商品房取得房屋权利或土地审批资质。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法》规定,这些由乡镇政府建造和出售的乡镇商品房未经国家土地规划批准,也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不能取得国家房屋管理局颁发的相关权属证书,乡镇政府颁发的房地产证书也没有法律效力。与城市住宅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产权问题的成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房地产

(一)在小型房产中使用土地是非法的

根据我国现行房地产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乡镇政府要在公有土地上开发房地产,需要依法征地,并通过国家审批程序将公有土地的性质转化为建设用地。然后,国家将转让开发建设房地产的权利,将建设商品房建设用地的权利转让给相关开发单位,并对建设开发单位征收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和税费,使建设开发单位能够在施工现场开发销售商品房。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买受人可以取得国家房管局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取得所购房地产的所有权。目前,小产权房的开发和销售是由乡镇政府直接出让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用地,不经国家法定审批程序,不办理纳税手续和登记手续,不按国家房屋管理局的规划进行商品房交易。因此,使用买家是非法的。

(二)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程序违法的

根据我国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和销售必须在国家监督管理下进行。取得开发销售审批资格后,相关责任人只能在支付足够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建设手续。然而,就目前而言,小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往往没有获得许可证证书,并且跳过资金转移的支付程序。建设开发程序违反房屋开发建设相关程序和规定的。

(三)小产权房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中国法律规定,房地产信息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获得批准和登记。作为个人房地产,购房者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地产证,才能拥有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小产权房的产权证书由乡镇政府单位颁发登记,未经国家房屋管理局批准登记。因此,小产权房的产权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小产权住房问题形成的原因

(一)土地法律制度的二元结构是小产权房出现的根本原因

目前,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双重结构。两种土地制度并存导致农村地区不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然而,事实上,这两种土地所有权在地位上并不平等,不能利用双重结构的土地所有权法规,导致一系列小产权住房问题。

(二)城市房价上涨是小产权房出现的催化剂。

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大,可供开发的土地资源有限,城市住宅用地无法满足农村人口的居住需求,农村人口继续涌入城市生产。目前,我国城市商品房供应远远不够。此外,由于近年来房价上涨,普通购房者难以接受,导致我国出现“多房少房”的问题。随着城市房价的不断上涨和购房者购买力的有限,购房者希望通过较低的价格获得离城市较近、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农村商品房。这极大地刺激了乡镇投资开发商优质住宅,大规模开发乡镇房地产,偷税漏税,使乡镇集体受益。低廉的房价也成为购房者冒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

(三)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小产权房的创建提供了有利条件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逐年推进。城市居民人口持续增长,商品房需求持续扩大。然而,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国家补贴住房的数量远远不够。面对高价商品房,人们望而却步,买不起。受近年城市化进程的影响,城市边缘村镇的房地产开发受到一致青睐,是购买小产权房居住或投资的好选择。

三。[小产权房问题解决方案/s2/]

(一)现有小产权房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在房地产项目非法开发不损害国家法律保护的房地产对象的情况下,开发单位和乡镇政府可以自行决定通过房屋管理局收回税款,并向出售的购房者补发产权证。对严重违反房地产开发法的,国家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并强制开发单位赔偿购买者。

(二)完善集体土地流转立法。

小产权房土地流转立法尚不明确。要解决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必须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摒弃二元结构的土地所有权规定,放宽集体土地流转的立法政策。

(三)政府统一收购小产权。

小产权房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商品房不足的问题。其意义在于缓解我国商品房建设不足的现状。目前,房屋管理部门无法严格界定小产权房的法律效力。在政府机关无权强行拆除小产权房的情况下,开发的小产权房可以酌情作为商品房出售,以扩大国家保障性住房的销售数量,减少购房者的经济损失,减少政府对商品房建设的投资。

参考
[1]闫妍。“[小产权房”的形成及出路研究。经济特区,2008 (2) :213-214。
[2]胡传敬。从《[小产权房》看农村建设用地自由流转制度。土地和资源,2008年(4) :36-39。
[3]刘茂林,杨逸飞。“[小产权房”的由来、问题及对策。河南社会科学,2008 (5) :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