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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0000字
论点:司法,法官,责任
论文概述:

在中国古代,古代朝廷的法官担负什么责任制度呢?法官责任是中国古代封建行政管理制度的核心部分,同时也是中国古代诉讼法律和行政法律的重中之重的一部分内容。

论文正文:

介绍

中国古代实行行政司法一体化的政治制度,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独立司法机构,也没有专业的法官群体。然而,仍有一些团体履行司法职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主流道德价值观。司法机关作为官僚机构的组成部分,历来是古代官僚的重要职责和基本职能。实现司法相对公正,在社会结构允许的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平衡各方利益,实现“无诉讼”的理想状态,制度化地规范司法官员的责任,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的必然选择。司法人员责任制是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和完善是中国法制历史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体现。借鉴过去,审视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将为现代法官责任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帮助。
本文研究的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主要基于二十四史各朝代的犯罪记录、最具代表性的古代法典以及相关的考古发现。此外,十位现代高级学者的研究成果和观点值得借鉴。为此,韩非在《韩非子诗解》中说:“解释规则和任巧,解释法律和变聪明,也是混淆混乱的方法。”他还在《韩非·伍兹哲》中声称:“因此,在明朝的国家里,没有书或简单的文字,法律是教学方法。没有第一个国王的说法,官员是老师。”秦的统治阶级建立了严密的法律网络来统治国家和规范社会。在管理方面,秦朝把是否熟悉法律作为区分好官员和坏官员的标准。秦简的《虞书》包含:“每一个好官员都懂法律,每一个坏官员都不懂法律,一无所知,不诚实……”秦朝进一步发展了自己的法官责任制度,这主要体现在首次根据司法官员的主观心理状态来判断司法责任上。秦律从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界定了司法人员的主观心理状态,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罪名:一是以故意为构成要件的“不公平”罪和“监禁”罪。犯下的罪行严重,法官故意轻判或犯下的罪行轻判,法官故意重判,这被称为\"不公平\"。《卧虎藏地秦墓竹简——问题的法律答案》记载:“一个有罪的人,一个聪明的官员(知道)和一个轻官,他怎么能被打败(也)?它不是直的。”秦律一般规定,司法官员因犯下“非直接”罪而应受到苦役或流放的惩罚。《史记·秦始皇列传》记载:“34年来,当监狱官员得不到适当的待遇时,长城和南越就被修建了。”司法官员将故意无视犯罪事实或隐瞒案件事实,故意使罪犯不具备定罪和无罪的资格的行为定为“纵向囚犯”。二是以过失为构成要件的“失刑罪”。据《睡虎地秦墓简牍·问题的法律答案》记载,“当五(5)家被盗时,他们得到的时间(价值)是直截了当的(价值)超过660,官员们得到的是直截了当的(价值)。监狱官员们被直接收集起来,收集了100个和10个,以便讨论抵抗。如何讨论联合临时行政结构和官员?一个城市官员应该是一个城市官员,一个官员应该为失去他的判决而感到内疚。”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官员由于疏忽而误算了赃物的价值,这是一种“失去惩罚”的罪行。秦朝基于司法官员主观心理状态的司法责任裁决是科学合理的,是法官责任制度进一步发展的体现。汉代严格规定了司法官员的职责。在刑法中,汉承袭了秦制,根据司法官员的主观心理状态来判断司法责任。例如,秦朝的“囚禁犯人”罪改为“垂直”,而“不直”罪改为“不直”,犯罪罪改为“垂直”,犯罪罪改为“不直”。\"

此外,《汉法》还规定,司法官员知道犯罪却不敢处罚时被称为“不便宜”。汉初,鉴于秦朝执法不严导致二世死亡的教训,统治阶级沿袭了黄老的思想,实行了执法宽严相济的政策。武帝执政时,由于阶级矛盾加剧,统治阶级从旧的清静主义转变为强有力的司法镇压。《汉法》确立了“放慢犯罪速度,严惩犯罪”的原则,并对故意犯罪的人处以比故意犯罪的人更严厉的惩罚。据《韩曙赵迪记》记载,据说“亭李玮中因此被判死刑并弃城而逃”汉宣帝执政时,李尚侯和王善寿都是戴军的知县。因此,10人被非法判定为不诚实,3人提供或隐瞒了案件事实。第三是“只在内部”,即调查人员和罪犯之间有血缘关系。四是“唯货”,即在处理贿赂案件的过程中,枉法;第五是“只来不到”,即调查人员和犯罪分子相互勾结或接触。根据当时的规定,如果司法官员犯下这五项行为,他将受到与罪犯相同的惩罚。该制度规定了西周时期司法官员的五种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责任。西周在对司法官员违法行为的处罚中提出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它将司法官员应承担的责任与被告因违法应受到的惩罚联系起来,使司法官员应承担的责任因案件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这一规定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报应理论。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这种反开庭的处罚是合理有效的,为后世法官渎职行为的反开庭原则奠定了基础。此外,国务大臣鲁星(Lu Xing)也记录道:“狱货不是珍宝,但政府的功绩应该向普通人报告。”这表明西周统治者认为,接受司法官员的贿赂和枉法会败坏王朝的统治,冒犯上天,激起公愤。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对司法官员规定了越来越严格的责任。司法人员因案件判断不当而错判无辜,或因上级司法人员监督不力而导致下级司法人员判断失误等,应负刑事责任。据《李勋史记·列传》记载,晋国的李立法官在晋文公时,因错判了他手下的官员而误杀了无辜的人,他死于自己的被捕。晋文公为自己辩解说:“官员是高等级和低等级的,惩罚是非常重要的。下级官员以前也这样做过,这不是儿童犯罪。”李莉说,“局长是留在政府里,不是给官员让路,是接受更多的钱,不是分享利润。我听说过很多关于杀人和为他们的罪行付钱给官员的事情。”
晋文公也敦促道:“儿子认为他有罪,我也是?”李莉回答说:“官员有法律。如果他们失去惩罚,他们将受到惩罚。如果他们失去了他们的生命,他们就会死去。公职人员和部长们可以倾听微小的疑虑,所以他们是官员。如果你听了这些,你会死的。”李莉拒绝被晋文公赦免,倒在他的剑下死去。显然,当时的法官责任制具有一定的神圣性。
第二节建立阶段——秦汉时期
秦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以法家为官方统治思想的朝代,主张以法律和刑罚为治国的基本手段。正如司马谈在《六经要义》中所说,法家严格,但很少仁慈。然而,君主和大臣之间的分歧是无法改变的。......法家之间没有分离,他们在等级和血统上也没有区别。他们都依赖法律。法家不仅强调君主与大臣的区别,而且主张以法律为准绳,不分亲戚、朋友和家庭。因此,树立法律权威是法家治国的首要任务。法家强调法治,反对者2
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历史演变
根据二十四史各朝代刑法记录,可以得出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建立于先秦时期,建立于秦汉时期,形成于隋唐时期,发展于宋元时期,完成于明清时期的结论。第一节是起步阶段——随着先秦时期国家和法律的出现,夏代的法律对法官的责任作了规定。虽然不清楚和具体,但它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根据《左传》,夏树规定:“与其杀死无辜的人,不如失去童贞。夏的《政治法典》规定:“先杀人的人没有宽恕,没有宽恕的人没有宽恕”。“这些刑罚原则为中国古代的法官责任制定下了基调,即违法案件应当受到调查。此外,在夏朝,司法官员的责任主要是指认罪行和错误,而不是遵守规定的办案时限。”《左传》,召公《十四年》记载:“谋杀谋杀犯是对皋陶的惩罚。其中,“墨水”指的是“以腐败击败官员”,包括法官在审判中腐败和枉法的行为。商朝继承和发展了夏朝关于司法官员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商亦舒训》包含:“敢在宫中不断跳舞,在房间里唱歌,时叫武凤。敢在货物中腐烂,在旅行中不断,当风叫卖淫。敢于有一句训诫,反对忠诚和正直,比顽皮的孩子更有道德。有时是动荡的。然而,有三种风和十种错误。一个邻居有一具尸体,
,家庭将会失去,君主有一具尸体,国家将会灭亡。他强调,官员,特别是司法官员的廉正和道德操守,直接影响到国家安全和稳定。因此,商代司法官员责任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西周法律对司法人员的责任制度已经有了较为明确和系统的规定。《上
陆淑星》记载:“我只想能够完成我的使命。我应该成为下一个。”
它接着说:“只有尊重五种惩罚才能达到三种美德。”也就是说,作为一名司法官员,在展现执法者的美德之前,必须谨慎地实施惩罚。西周法律对法官责任制度发展的最大贡献是提出了“五大过错”和“五大过错只是官,但反对,但内,但货,但来,他们的罪行只有平等,他们受到审判和惩罚”所谓“五大过失”,是指司法人员触犯法律、犯下危害人类罪的五种行为。首先,他们是“唯一的官员”,即调查人员和罪犯有同事关系。第二种是“只反对”,即官员煽动或允许罪犯随意移交指控。这表明司法官员的故意犯罪和故意犯罪之间的不平衡非常明显。东汉法律修改了这一原则,严惩了那些故意犯罪和杀害无辜者的人。例如,在《后汉书·光武帝纪》中,戴大司徒被判坐罪,被判死刑。汉法还要求司法官员负责发现违反处理程序的案件。例如,司法官员决定不经事先协商就将案件提交上级机关,或者不按照圣旨及时处理案件,将受到处罚。此外,汉代法律严厉惩罚那些在司法官员中受贿和枉法的人。当汉文帝的时候,官员们非常愿意违反法律,但是法律并不足以阻止他们。因此,他们受到了严厉的惩罚,对受贿和滥用法律的官员的惩罚从鞭打变为放弃市场。对以武力相威胁、以邪恶相威胁、抢夺他人财物的,也就是说,因害怕收受钱财,还应处以死刑。《韩曙太子侯表》上写道:“继承人葛奎侯启,坐以待毙,不敢受罚,弃城而去。”第三个时期,从魏晋到隋唐,在前代法官负责制的基础上继续发展,有所得失。这些规定体现在《越狱法》中。两晋时期,《晋法》有专门条款调查司法官员所犯罪行。《晋书》王洪川说:“如果你擅长监禁21名五岁以下的人,你将被某个部门非法惩罚。皇帝为了赎罪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此外,《晋法》规定,司法官员如果不能为自己的罪行赎罪,将被罚款42美分。南北朝时期,北魏献忠皇帝曾发布圣旨:“所有负责监督和治疗的官员,那些喝了一口酒,受到羊的欢迎的官员,都是罪大恶极,与他们分享的官员将根据他们的地位来判断。”直到隋朝,统治阶级才修改了上一代法律规定的一系列司法官员责任制度的损益,使其更加系统和完善。《唐律亦舒》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是历代立法和司法经验的结晶。唐律确立的封建司法制度有序规范、成熟严谨,达到了相当完整的水平。其中,关于司法官员责任制的规定非常系统和完整,这是夏商以来历代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法官责任制规范化的标志。然而,在唐代以后的朝代,关于司法官员责任制的规定只是在《唐律》的基础上有增有减,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可以说唐代法官责任制是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的典型代表。主要内容如下:
1。入境罪的责任。唐朝规定法官应根据其主观意图和过失承担刑事责任。那些故意犯下严重罪行的人采取袖手旁观的原则。对那些犯有过失的人,处罚应减为三至五级。《唐律》规定:“所有囚犯必须根据他们被告知的内容受到起诉。如果你不要求别人犯下除此之外的罪行,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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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摘要4-6
导言6-7
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历史演变7-15
第一节初始阶段-先秦时期7-8
第二节建立阶段-秦汉时期8-10
第三节建立阶段-隋唐时期10-12
第四节发展阶段-宋元时期12-13
第五节完成阶段-明清时期 第二节案件审判阶段法官责任的主要类型17-20
第三节判决, 执行阶段法官责任的主要类型20-22
第三章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基本特征和思想基础22-27
第一节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基本特征22-24
第二节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思想基础24-27
第四章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现实参照27-35
第一节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成熟经验27-29 [/br 第二节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历史局限性29-30
第三节构建和完善现代法官责任制度的思考30-35
结论35-36
注释36-40
参考文献40-43
后记43-44
摘要(中文)44-48
摘要(英文)4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