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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00字硕士毕业论文农村公路冠名权转让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44000字
论点:出让,农村公路,冠名权
论文概述:

农村公路冠名权的出让是冠名权商业化运作作用十农村公路的体现。各地农村公路冠名权出让的成功实践表明,农村公路冠名权出让不仅可以拓宽融资渠道,有效破解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难题,加

论文正文:

导言

1。论文来源
命名现象的出现和兴起绝非偶然。它的存在有着深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迫切的现实需要。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命名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近年来,各种命名现象越来越普遍。命名项目已逐渐从私人领域(如团队、俱乐部和体育赛事)扩展到公共领域(如城市道路、社区广场、道路和桥梁以及公共资源)。(例如,云南红河卷烟厂将6213公路上的“世界第一高桥”乌江大桥命名为“红河大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将天津韦金南路的黑牛城道口立交桥命名为“中石油大桥”。
在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领域,各省也吸收了“管理城市”的概念,并相继采取了转让农村公路命名权和道路资源开发权等新办法。在全国范围内,通过转让农村道路命名权和道路资源开发权,筹集了越来越多的建设和养护资金。例如,Xi安湖县甘河镇敖子村采用“管理资源、收集投入”的方式拍卖行道树和冠名权,修建了一条3.8公里长的通村公路。四川省江阳区黄坂镇通过道路冠名权成功筹集了40万维吾尔人。发挥湖北省仙桃市拍卖路名桥称号,筹集960万元建设60公里农村公路。a .但是,这种做法在有效解决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行政权的滥用、公共利益的损害等一系列行政法领域需要注意的问题,如出让主体混乱、缺乏必要的程序和监督、出让过程中公示不足、冠名费流向不明等。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在制定农村公路相关法律法规时,也逐渐重视农村公路冠名权的转让。交通部2006年颁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鼓励通过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和绿化权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资投资农村公路建设”。2010年以来实施的《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第34条第4款明确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资金来源”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通过拍卖方式筹集的社会捐赠、农村公路冠名权转让、道路资源非开发权”。其他省市也将农村公路命名权的分配纳入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黑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的颁布为农村公路冠名权的转让提供了法律和法规依据,并在全国其他地区的示范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但是,目前法律层面还没有明确界定农村公路的命名权以及转让的性质、方式、边界和法律责任。理论上也很少有全面深入的讨论和统一的理解。农村公路命名权的分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持。地方法律法规的效力相对较低,十条农村公路命名权分配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对农村公路命名权分配的意见不一,评价褒贬不一。农村道路命名权的分配在实践中也是不一致和无序的。农村公路冠名权转让的法律地位和性质的确认以及冠名权转让交易和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迫切需要法律规范和法律解释。本文是根据第十条的实际需要编写的。文章从分析农村公路冠名权转让的立法现状入手,分析了农村公路冠名权转让的立法缺失和现实困难,进而提出了合理的立法和制度性规制建议,以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条不紊地开展农村公路冠名权转让。

二。
尽管农村公路、高速公路以及国家和省级主干道具有相同的概念,但目标道路和城市道路都是公共基础设施,本质上具有相同的公共事务性质。这种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的命名权的分配应当谨慎和严格规范。这种命名权的分配所遵循的法律和技术原则基本相同。然而,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与农村道路在建设、管理、养护主体、资金筹集和受益者等方面存在差异,应单独研究。首先,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和国家及省级主干道的大部分建设资金全部由国家投资,可以采用BOT方式建设。高速公路和国家及省级主干道一般属于商业道路性质,建设和养护资金可通过通行费偿还或转让收费权和经营权筹集。由于农村公路不具备收费性质,建设的主要目的主要是在当地。1.大量自筹资金往往难以落实,严重阻碍了农村公路的发展,制约了广大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农村公路中的乡村公路建设面积最大,任务最重,但国家投资最少。实际上,乡村公路是由国家投资、地方政府投资和村民自建的。乡村道路的管理尚未完全纳入交通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从公共事务冠名权应遵循必要性原则的角度来看,农村公路有必要通过冠名权转让获得社会资金。其次,就总量而言,农村公路服务范围广,人口多,但就某一条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或某一座桥梁而言,其服务对象相对固定,人口流动性小。农村道路名称变更引起的道路管理和识别混乱少于城市道路,即农村道路命名权转让引起的社会(公共利益)成本和管理成本较小,相当一部分农村道路、桥梁(尤其是桥梁)是新建的(即未知的),更适合作为命名对象。第二,农村道路,尤其是乡村道路沿线的道路,主要惠及农村人口。十个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天生落后。交通运输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十分突出。人们渴望看到道路和桥梁。对于十大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便利,农村公路桥梁的存在远比农村公路的名称更为重要。群众更关心的是有没有路可走,路是好是坏,而不是路的名字。第四,发展是绝对原则。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利用地契出售权广泛获得建设资金,借助社会力量修建农村公路,使广大人民群众摆脱交通堵塞,实现农村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是一个很好的途径。
目前,我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是政府债券、汽车购置税投资、职工贸易资金等。,补贴标准低,地方配套资金数额大。这十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实施自筹资金的能力因地区而异。东南沿海地区相对较好,而中西部地区相对较差。特别是西部地区经济基础薄弱。此外,山谷很深,地质和地形条件复杂,地质灾害多,河流众多。农村公路建设受地理环境影响,建设难度大,需要大量资金。市县财政困难,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投入非常有限,资金缺口难以解决,对项目建设、内部质量和建设进度产生了不利影响。加快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落实是关键。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需求与地方配套资金短缺之间存在的矛状碎片迫使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采取更加多元化的方式和市场化的运营方式,并招募“活体运输存量资产”,如使用冠名权、绿化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等市场化运营方式,鼓励和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农村公路。

三。《命名权转让行政法问题
随着私人对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命名权的增加,公共物品命名权的转让是否合法、公共物品命名权的转让是有益还是有害以及如何规范公共物品命名权的转让已成为学术界和公众讨论的热点和焦点,但讨论大多集中在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上。十条农村公路命名权的转让很少涉及。本文认为,作为占我国总人口90%以上的农村人口的交通线和生命线,有必要研究这一领域的冠名权转让,准确界定其性质,合理规范,才能真正为农村公路建设和小康社会发挥“添砖加瓦”的作用。
农村公路的本质是公共财产和公共资源。“社会公共财产是指道路、桥梁和公园等财产。对于这种财产,无论其原始所有者是国家还是集体,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根据其公共用途非专有使用的平等权利。”(已故公共财产属于全体公民,行政机关仅代表公民在农村道路上行使包括所有权、管理权和冠名权在内的所有权利。农村公路命名权的分配是十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它不仅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且受到行政行为一般规则的限制。在私法领域,“法律不禁止自由”,而在公法领域,它主要体现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坚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原则。因此,农村公路命名权的分配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行政法中,农村公路是行政公共财产中的公共财产。它们是公众为维护和促进公共福利而直接使用的公共财产。它们的法律特征是:必须由行政机关拥有或管理。必须由行政机构提供和使用;供公众使用。行政公共财产价值的实现可以弥补市场的缺陷,促进市场的积极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水平,充分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政府将有效干预行政公共财产管理,充分发挥行政公共财产的作用,满足最广大公民的需求)。起初,公共财产的范围只是实物财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非物质财产也被纳入公共财产(public property)的范畴。例如,根据德国《长途公路法》第1条第4款的规定,公路上方的空也是10条交通道路的一部分,因为它被置于10个公共用途之下,Z;作为这一行政公共财产的组成部分,农村公路的名称应属于十大公共财产。杜杨明先生还认为,“与公共财产接触的物体(包括不可分割的补充物和有益附属物)在广义上也是公共财产,例如里程碑和道路标志。”作为公共财产,政府能否代表国家(公民)将这种公共财产的使用权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是,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和程序?应该施加什么限制?当政府授权公民处置农村道路命名权时,具体出让方应如何确定是否存在“权力寻租”和“隐性操作”?如何监管?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试图为农村公路冠名权的转让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的操作程序,从而为农村公路冠名权的转让提供实践参考。

第一章农村公路................................12-17
一、冠名权法律研究..............................12-13
二,命名权概述...................13-14
三,命名权利和命名.............................14-15
四。乡村道路命名..............................15-17
第二章农村公路命名............................17-28
一、............................17-18
农村道路命名权;……18-20
农村道路命名权;和..............................20-28
(1)私法法案规定................................20
(2)............................20-25
(3)本文观点:............................25-28 [/ Br/]第三章农村公路命名权出................................28-35
I,传输模式..............................28
二、现状和利弊..............................28-29 [/br/ ]三。存在的问题..............................29-35
(一)缺乏立法.............................29-31
(2)转让..........................................31-32
(3)行政机关名称..............................32-33
(4)转让缺乏既定的............................33
(5)这项任务缺乏监督机制.........................................33-35
第四章农村公路的命名权列于.............................................35-41
.....................................................................

结论
农村公路冠名权的分配是冠名权商业化运作的体现。各地农村公路冠名权转让的成功实践表明,农村公路冠名权转让不仅可以拓宽融资渠道,有效解决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问题,加快农村公路建设进度,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还可以提高冠名权企业的声誉和声誉,有利于一批地方企业的发展壮大,实现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但是,也应该指出,农村公路冠名权的分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10条农村公路和公路名称作为其延伸价值的公共财产和公共资源的性质,使得农村公路命名权的转让具有潜在的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风险。转让的目的是10个地方政府的逐利心态、企业追逐利润的性质以及缺乏相关的冠名权转让法律制度,使得农村公路冠名权的转让很可能成为一种打着美丽幌子的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任何新事物都有其成长和发展的过程。对于10世纪农村公路冠名权转让的新融资方式,我们不能“畏病避医”,也不能笼统介绍10世纪农村公路等公共物品冠名权的转让。我们应该制定适当的规章制度,精心操作,使它朝着有利于10世纪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方向前进。
目前,立法已开始重视农村道路命名权的转让。交通部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一些地方性法规已经规定了农村公路命名权的转让,但只是原则上的转让。本文认为,在总结各地区农村公路命名实践的基础上,应适时制定和颁布农村公路命名权分配的相关法律规范和制度,以合理规范农村公路命名权的分配,使其规范有序。具体而言,建议在《公路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增加“鼓励通过转让公路冠名权筹集公路建设资金”,该条原则上规定了公路冠名权的转让;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增加“农村公路冠名权转让”一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在现行《公路管理条例》中增加农村公路冠名权转让的内容,或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为农村公路冠名权转让的实际操作提供法律依据。此外,要规范农村公路冠名权的分配,明确农村公路冠名权的分配主体,严格分配程序,加大对农村公路冠名权分配的监管力度,确保农村公路冠名权的健康有序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