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0字硕士毕业论文中国古代社会法学存在的证明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0000字
论点:法理学,中国古代,社会
论文概述:
本文通过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隋唐时期四个时期中的法理学的发展与演进,阐述了这四个时期国家注释学的发展、法的起源、成文法法典的编撰以及以
论文正文:
(一)
问题的提出学术界对中国古代法理学的存在有正反两方面的理论。证明中国古代社会存在法理学的前提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古代社会是否有法律。如果中国古代社会有法律,那么中国古代社会法的起源、特征和意义是什么?只有澄清这些问题,我们才能证明中国古代法理学的存在。因为无论在任何时代,任何一种法律的确立,法理学都是法律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毫无疑问,中国古代就有法律。这不仅体现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律理论体系中,也体现在整个古代社会的道家、懦夫、法家等理论家对法律的本质、功能、起源、法律概念以及法律与正义、法律与平等的关系的阐释上。那么,中国古代有法理学吗?肯定者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有成文法典,其中以《唐律》最为全面,从结构、概念解读、文章注释、原则和内容上可以与查士丁尼的《古罗马法典》相媲美。因此,既然有成文法典,就可以解释中国古代社会法律的存在,法学是法律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由此,介绍了中国古代社会法理学的存在。消极理论家认为,自古以来中国古代只有“法理学”,没有“法”。“法理学”和“法”是两个不同的学术概念,它们在内涵和外延上有着根本的不同。因为中国古代没有法律,所以没有办法讨论法理学的存在。
基于上述论点,作者认为肯定理论和否定理论都有正确的一面,但两者都不能解释整个问题,只能解释一面。只有从问题的本质和内涵出发,我们才能得到一个每个人都能接受的概念。
(2)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国内外学者也对中国古代法理学的存在做出了自己的解释。其中,肯定者的解释如下:
(1)梁启超相信其著作《中国法理学发展史论》,认为法理学发展于春秋战国时期。他认为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世界法律体系中独立而伟大的法律体系之一。既然有法律体系,就必须有判例。自古以来,我国一直倡导礼仪和法治。春秋战国时期,法治又出现了。无论是礼仪还是法治,我们都在努力创造一些规范普通人行为的标准条件。在中国法学发展史上,发达的法学是指先秦时期包括儒、法、道、墨在内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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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古代法学存在的推论
(一)中国古代法学形态分析
在我看来,正反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就肯定性理论而言,任何时代法理学的形成都必须有其最根本的“根源”。在中国古代社会,它指的是法律生活、经济基础、学术思想和社会理论渊源。中国古代社会存在法理学是不争的事实。“法理学”一词不仅存在,而且在汉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理学的研究和发展以及诠释学的发展都取得了相对较高的成就。就否定而言,中国古代法理学的发展确实起步很早,但并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体系和学科分工,远远落后于西方法理学的发展。此外,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一词起源于日本法学家隋吉·陈冲,并通过西方传入中国。虽然中国古代社会有学习法律的知识,并出现了“唐璐·亦舒”等成文法,但在儒家思想的强烈冲击和最高皇权的影响下,在家庭与国家关系密切的宗法制度下,法律表现出强烈的权力本位的意义,却没有关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这与法理学强调的公平和正义背道而驰。因此,一些学者很难接受中国古代存在法理学的观点。
基于此,作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是事实,但它们都只表达了法理学学术领域的一个方面,也只表达了法理学发展和演变中的部分真理,因此没有更完整的概念。
法理学首先是一种运动状态。法理学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范畴。将法理学视为静态不符合事实。
法理学是一个哲学范畴。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必然要解释法律的起源、本质、特征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也必然要诠释法律规定。然而,每个国家的法理学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因此法理学是一种包含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哲学现象。
从以上可以看出,如果不分析法理学的概念、特征、本质和起源,人们会武断地认为中国古代存在或不存在法理学。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不合逻辑的,不能解决问题。事实上,每个学科都会遇到其发展形式的问题。只有澄清这个问题,我们才能正确回答中国古代社会是否存在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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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古代法理学存在的证据表现............................15[/ br/] (1)...................15先秦时期中国古代法理学存在的证据[/ Br/]1。法律通论15
2。先秦法理学的主要特征...................16
3。先秦法哲学的基本特征..........................................................21
(2)...................22秦汉
1《中国古代社会法学证据》,...........................................22
2《法律注释与法律研究活动》,秦汉法学的主要特征是..........................................................22
3、秦汉注释的产生和发展.............................................24
4、《判例法》在秦汉时期的发展.......................................................................26
(3)……28魏晋南北朝时期的
1《中国古代社会法学证据》,.........................................28
2,..............................30
(4)……32
1在隋唐时期,那里有中国古代法理学的证据。.........................................32
2关于法律起源的理论,....................................................................33
4论解释学的繁荣和发展,中国古代法理学的特点..................................................................................34
(1)中国古代法理学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的..............................34
(2)中国古代社会法哲学的基本立场是论证法律在宗法制度中的地位...34
(3)中国古代社会法律注释的发展................................................................................35
结论
中国古代法学的存在是近年来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要证明中国古代法学的存在,首先必须了解中国古代是否有法律以及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因为法学是法律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认清中国古代法律的存在及其特征,才能为证明中国古代法学的存在奠定基础。作者通过文献综述,论述了中国古代社会立法的发展、起源、本质、功能、法哲学、法律诠释等方面。通过演绎推理,总结了中国古代社会法学的特点,并从法理学的特点、法理学研究的内容以及法理学是法律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事实出发,得出中国古代社会存在法理学的结论。
中国古代法理学经历了四个阶段:春秋战国时期法理学的萌芽阶段,秦汉时期法理学的初步发展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法理学的发展阶段,隋唐时期法理学的繁荣阶段。
公元前4世纪,商安将李星的《法经》带入秦以后,从秦、汉、魏、金、南北朝、隋唐到明清,整个封建社会都被成文的法律和法典所主宰,这也证实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学以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同时也必然会使中国古代注释研究发展并呈现出丰富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