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硕士毕业论文 > 35870字硕士毕业论文如何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新闻采访权的阻碍

35870字硕士毕业论文如何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新闻采访权的阻碍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5870字
论点:采访,新闻,权利
论文概述:

新闻记者应严格按照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来要求自己,采访行为要符合自己的职业道德规范,只有这样,新闻记者才能更好行使采访权利,充分实现公众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论文正文:

第一章讨论了新闻采访理论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
第一部分是采访权或权利
第二节新闻采访权的价值取向
从各国记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来看,记者权利有多种价值取向。其中,人权团体和民主自由团体最具代表性。第一个是人权团体,它认为尊重受众意味着尊重人权,自由获取信息和表达意见是最基本的人权。记者从事其职业的权利和义务源于公众的这种人权。满足公众自由获取事实和最大限度表达意见的基本人权需求是新闻业的最高权利和义务。因此,满足公众的需求是记者的首要责任。记者和其他记者自然有这项权利,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阻止他们履行职责。记者有权为获得和传播新闻事实的自由而斗争。因此,记者,无论是记者、编辑还是出版商,似乎都是人权斗士或人权捍卫者。瑞士、西班牙、白俄罗斯等国家或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根据这一理论基础界定了记者的权利和义务。十几个欧洲国家,如法国、俄罗斯和英国,几个亚洲国家,如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斯里兰卡,以及南非和澳大利亚,都没有明确的新闻报道权的理论渊源或法律依据。在我看来,无论是人权、民主还是自由或混合,新闻采访权的价值取向表达过于抽象和不具体。
第二章——新闻采访权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第一部分分析了新闻采访权的立法现状
一,采访权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采访权作为一项授权的规范在法律中有所规定。然而,采访自由可以从伪装成《宪法》的言论和出版自由中延伸出来,包括批评自由、交流自由等。记者是公民。他们的工作和他们所服务的媒体单位的工作都服从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他们有权自由采访,以满足公民的表达权和知情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300多项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400多项行政法规中,许多与新闻采访有关。
首先是通过法律来调节我们社会中普遍的社会关系。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当然适用于新闻活动。以夏新媒体与公民的关系为例。媒体不是国家机关。与公民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公民的社会角色,无论是观众、作者还是被采访者,都只能是与媒体平等的公民关系。这种关系的特点早就在《民法通则》中原则上规定了。
第二,法律规定了特定社会主体的权利或义务,媒体作为其对应方,承担了相应的义务或享有相应的权利。例如,《公民人身权利法》规定,媒体将承担不侵犯采访的义务,如果有侵权行为(如名誉权),将受到法律制裁。《公开审判法》的规定是司法机关的强制性规范,而对新闻媒体来说,它们成为采访报道的授权规范。
二,第四媒体采访权的立法现状
第四媒体是指从事新闻出版的新闻机构和综合性非新闻机构的网站。目前,我国约有60%-70%的网民说他们最喜欢的网络信息是新闻。为了满足网民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有必要大力发展网络新闻传播。摆在他们面前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互联网能否自由收集新闻信息,即它是否有权采访。
第二节立法缺陷
宪法与政策法规之间存在一些矛盾,表现在宪法关于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的先进性与党和政府政策法规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以及强制性规范的完备性与新闻传播活动主体缺乏授权性规范之间的矛盾。我国现行新闻法规强调,新闻应坚持党性原则,以正面报道为主,以社会效益为最高标准,兼顾内外影响,注重社会效益。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新闻业被纳入了宣传机构,新闻自由受到许多限制:这种矛盾局面的直接结果是宪法被搁置,以权力代替法律盛行,政策法规盛行,控制着新闻的传播。
首先,禁止性规范远远大于授权性规范
在一个法治国家,我们应该强调和保护依法采访自己的权利。没有采访自由的权利,新闻界很难获得关于发生了什么的信息。任意剥夺和限制媒体的采访自由权不仅会影响新闻,还会影响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为新闻媒体采访提供法律保护。舆论监督的现状不是“自由”太多,而是“限制”太多。我国主要有两个方面禁止采访权。一方面是有关公民人格权的限制性规定,另一方面是有关国家安全、秘密等被禁止的规定。
第二,当采访权受到侵犯时,没有有效的特别救济法。
如果记者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冲突必然会发生。非法推进和阻碍采访活动往往会导致限制记者的人身自由、伤害记者身体、损坏采访设备和其他后果。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实践中,普遍适用人身法来制裁这种违法侵权行为,没有专门的法律救济。从大量新闻采访被侵犯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新闻采访权的法律保护并不完善。当记者的采访权受到侵犯时,记者只能提出保护他们的个人权利,导致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毫无理由地遭到封锁和阻挠。在保护记者人身权利方面,《刑法》第234条仅适用于情节严重的情况:“故意伤害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犯前款罪,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受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然而,这一条款是对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一般保护条款36。在我看来,新闻采访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权利,而是一种社会权利,是个人权利的集合体,它不同于私人权利,不受私人权利的保护。《无锡日报》以侵犯采访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法院驳回,因为采访权无法受到私人权利救济的保护。
第二章新闻采访权立法中的几个问题……16
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新闻采访权的立法现状……16
一、采访权的立法现状……16
二,第四媒体采访权的立法现状……17
第二节立法上的不足……18
第三章是新闻采访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28
第一节采访权与人格权的关系……29
一、新闻采访权与人格权的冲突……29
第二,新闻采访权与人格权的平衡……32
第四章新闻采访权实践中的几个问题……39
第一节概念滞后……39
第二节地方保护主义对新闻采访权的阻碍……40
第三节记者滥用采访权……43
结论
法国记者的职业规则明确规定记者不能等同于警察,一些国家的职业道德规定记者应该与情报人员划清界限。因此,记者应该严格遵守记者的职业道德,按照自己的职业道德进行采访。只有这样,记者才能更好地行使采访权,充分实现公众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文献学
1.郭伟华主编:《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4月。
2.贾一凡:“诚信始于媒体”,《文汇报》,2002年7月1日。
3.巴顿。卡特·朱丽叶·l·迪,马丁·加尼斯,哈维·朱克曼,《大众传播法概述》,199夏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4.《儿童兵:比较新闻与传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5.曹芮林:“在特定条件下,偷拍是采访的合法权利,”中国记者,1997年第9期。
6.程涛:《关于新闻侵权诉讼法律责任的几个问题》,《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
7.陈利丹:“马克思恩格斯的隐私概念”,
8.陈翠印:《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和《新闻法通讯》1986年第13期,大众记者1989年第4期。
9.陈太之:《民法通则难以破新闻诉讼》,《新闻知识》1992年第7期。
陈太之:“学会利用特权进行辩护。”中国新闻法律研究中心编辑:《全国新闻法律制度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996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