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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70字硕士毕业论文如何更好地发挥司法技术管理人员在专家结论审查中的作用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570字
论点:司法鉴定,鉴定人,司法
论文概述:

司法鉴定重启权的滥用,违背了设置该制度的初衷,也是与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的。要使当事人不滥用司法鉴定重启权,只有从源头上堵塞漏洞,而不是依靠当事人的自觉。

论文正文:

介绍
当前,在我国司法完善积极推进的同时,司法鉴定制度也面临着巨大的变革。最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司法部相继发布了一些有关司法鉴定的决定、方法或标准,澄清了一些重点问题。然而,这只是治疗头痛和头痛的方法。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使得我国司法鉴定低效无序的状况没有多大改善。面对这种情况,学术界和实务界纷纷呼吁完善,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看法,值得借鉴。在学习期间,我在相关司法部门从事司法鉴定的委托管理工作。在实践中,我发现问题并不断解决它们。同时,我也发现司法鉴定委托管理中存在许多突出问题。本文从司法鉴定委托管理入手,设计了司法鉴定委托管理各阶段的具体管理,以期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管理提供一些参考。
一是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
所谓司法鉴定人资格(quality of judicial assessors),是指专门机构按照既定标准,通过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全国或某一地区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登记,使法官和当事人能够根据案件的需要选择鉴定人名单。
(一)司法鉴定人资格管理现状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涉及的技术问题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对司法鉴定的需求也大幅增加。与此同时,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中介机构数量迅速增加,竞争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机构正在申请司法鉴定。法官和当事人无法在许多机构中区分好坏。选择优秀的机构建立替代名单是必然的要求。然而,目前中国尚未建立科学统一的专家名单,也没有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体系。
1.相关立法目前涉及司法专业知识
名单上的立法较少,缺乏系统性。主要有:(1)法律。2005年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鉴定管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司法鉴定人名单上第一部现行法律。专家名单制度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但仅限于法医、物证和视听资料(以下简称三类鉴定)。(2)司法解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外国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目录制度实施办法》。人民法院司法专家名单制度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还规定了申请材料、备案、公告和年检等相关标准。这是一个相对全面的专家名单管理标准。(3)部门规章。2005年,司法部修订了《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0年,司法部制定了《司法专门知识和司法专门知识机构目录管理办法》,规定司法专家的登记和建立三类机构的司法专家和司法专门知识机构目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和拍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和拍卖机构名单。虽然只是为了评估和拍卖,但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已经认识到司法协助的重要性,也认识到各级法院在目录录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然而,2012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高级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与司法委托评估和拍卖活动的机构资质等级范围,符合资质等级的机构可于每年年底向所在地区的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人民法院选定为下一年度委托评估和拍卖的机构。
2.当前建立的主要目录
(一)《关于三类机构目录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评估师和估价师的登记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登记、目录编制和公告。”在此基础上,司法行政部门逐步建立了以省为单位、按行政区划的三类鉴定机构名单。(2)《法院名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民法院一直在探索专家名录,全国法院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以下简称“鉴定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单制度实施办法》将进一步完善。各级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法院名单。尽管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取消名单制度,但省级高级别机构批准的名单在本质上仍然发挥作用。
(二)对名单1中现有司法专家遴选管理的评价。受益面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决定》实施后,专家名单取得了很大进步,从零开始带来了许多有益的变化。
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
(一)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选择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是司法鉴定委托程序的研究课题之一。为什么要研究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原因是在我国传统法律的运作中存在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程序性要素非常薄弱,即一般所说的“重实体而轻程序”。然而,英国有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必须伸张,而且必须被视为伸张”——即“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的实施,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的工作职能从原来的独立鉴定转变为委托鉴定。人民法院95%的民事案件委托给社会鉴定机构,如何在法院分配司法鉴定案件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在法院的外部委托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的确定也需要规范、明确和透明。法院对司法鉴定机构公正透明的认定,可以使鉴定结论更加公正,提高鉴定意见的接受率。程序的公正性可以保证案件各方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充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程序公正可以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接受和承认评估结果的合法性。此外,程序正义具有巨大的示范作用。通过公众信任的正当程序,评估意见可以在公众中得到认可。程序正义是公平结果的先决条件。在正常情况下,公平的程序比不公平的程序能产生更公平的结果,程序本身也是影响结果公平的因素。因此,法院外部委托工作中司法鉴定机构选择的公正性、程序性和合法性是一个有价值和必要的问题。
(二)两大法系国家在司法鉴定机构选择上的优缺点
1.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依靠当然诉讼制度,司法鉴定强调“鉴定人”制度。法官领导和控制诉讼过程。法官进行事实审判,有权主动调查证据,决定鉴定事项,选择鉴定人。当事人无权评估,也不能决定评估或者委托评估人员。他们只有申请评估的权利。因此,鉴定人服务于司法机关的需要,被视为“法院助理”。其缺点是,由于初审法官可以自由选择鉴定人,法官与鉴定人之间的关系过于“亲密”,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法官在鉴定过程中过于依赖某一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但是,评估师或评估机构的评估能力有限,评估师不得参加法庭辩论,这必然会对当事人的评估权益造成损害。
2.英美法系的对抗性专家证人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依靠“诉讼主义”诉讼制度,司法鉴定强调对抗式专家证人制度。司法鉴定领域强调的是“鉴定权”制度,即所谓的“专家证人制度”。法官正在进行判断,控制程序的方向,确保程序的公正性。事实调查是由双方推动和发起的,真相是通过双方的相互对抗和斗争在法庭上揭露的。法官不主动调查证据,也不干涉当事人举证的权利。专家证人应由双方自行选择,专家证词也应由双方自行提交,并证明其相关性和合法性。对抗式专家证人制度有两个缺点:一是专家证人由当事人聘请和支付,当事人可以根据专家证人的表现随时更换自己的专家证人。因此,当专家证人证明某一行为或事实时,由于利益因素的影响,他的证词可能带有倾向性和偏见。第二,对抗性专家证人制度的诉讼时间过长,增加了当时人们的诉讼成本,降低了法官办案效率。
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10
(一)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选择的必要性……10
(2)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鉴定机构选择的利弊……10
三、调解机制纳入司法鉴定程序的实践探讨……16
(1)引入调解机制有助于解决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16
(二)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人员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18
四.评估结论的审查……24
(一)加强鉴定结论审查的必要性……24
(二)鉴定结论审查方法……25
结束语
科学、准确、真实的司法鉴定结论是发现和认定事实、做出正确判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司法鉴定管理系统是保证鉴定结论准确性、及时性和可靠性的前提。在人民法院从事司法鉴定管理的过程中,我发现司法鉴定委托管理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存在司法人员秘密操作、鉴定机构欺诈等情况,最终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司法公信力受损。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司法鉴定委托管理程序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法规,使司法鉴定结论真实可信。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管理的角度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对司法鉴定委托管理程序中的几个关键环节提出了一些看法和意见。
参考
1.[美]乔恩·华尔兹:《刑事证据全集》,何家宏译,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
2.郭华著:《论鉴定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
3.季美君:《专家证据体系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4.许季峻:《专家证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毕于谦:《民事证据法案例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
6.何宋岳:《论鉴定科学与司法鉴定制度研究》,载于《人民法院》,2000年5月19日,理论版。
7.张芳和张云泉:“从诉讼程序上限制重复鉴定”,载于“中国司法鉴定网”,25日采访。
8.何家宏:“司法鉴定结论有多重要”,见“中国警察网”,2012年8月23日访问。
9.孙昌山:“司法鉴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载于2012年8月23日访问的“中国法院网”。
10.王忠文:“司法技术援助存在的主要问题”,载于“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