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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00字硕士毕业论文无主财产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200字
论点:无主,财产,中国
论文概述:

围绕中国现行法的制度现状,将对这些制度的历史基础、比较法基础、规范含义、制度适用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研究。这一研究对于中国现行法的理解与适用无疑是有意义的,同时对后续立法

论文正文:

第一章螺纹理论

1.1选题背景
无主财产”或“无主财产”是一个古老的民法概念和主体。虽然这一概念在中国封建法制中尚未明确使用,但自“东西方法”和罗马法制度传统传入中国以来,学者们一直在引进和研究这一制度。因此,就海峡两岸的民法教科书而言,没有不涉及这一制度的系统的民法教科书。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没有“新观念”。然而,在教科书中“解释”某个系统并不是说该系统已经被研究过,更不用说已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只有在对某一问题的研究中出现了大量“点”意义上的专题研究文章,并且在“点”的基础上发表了“面”意义上的系统专著,才能考虑对某一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系统研究。基于这种考虑,我选择了制度型和理论型的混合话题。对无主财产法律问题的研究不仅提出了本课题的研究视角,也界定了本课题的研究内容。概念上使用\"无主财产\"而不是\"无主物品\",是因为\"财产\"的外延大于\"物品\"。正如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斯(Urbians)在描述财产时所说的那样,无论财产一词是自然法还是民法,它都被认为是能让人超越自然法而快乐的东西。因为它能让人快乐,所以它意味着有用。(1)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五节明确规定了“认定无主财产案件”的特殊程序。因此,可以认为“无主财产”已经成为中国法律中的一个立法概念,而“无主财产”只是中国法律中的一个理论概念。然而,“问题研究”一词简洁而全面,内涵丰富,广泛存在于哲学、伦理学、法哲学和部门法的研究文献中。一些学者使用这个词,从而使这个词被写成文字。有鉴于此,本课题的研究将涵盖上述内容。在研究无主财产法律问题的过程中,无主财产的归属和处置也是本课题研究的重点。出于以上原因,本主题使用了该术语。此外,根据我国目前的研究状况,既没有大量关于无主财产或无主财产问题的专著发表,这可以从CNKI数据库的检索中看出,也没有系统专著的发表。因此,不能说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良好、系统和深入的理论研究。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一课题的提出仍然有其认识论上的“创新”。

1.2选择主题的意义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无主财产不是“数量少,价格贵”。无主财产的存在是一种制度现实。物权法的制度目的不外乎三个,即财产的“所有权”、“使用”和“保护”。在这三个目的中,“归属”无疑是随后“利用”和“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财产的“归属”,即财产权的界定,已经成为物权法追求的首要制度目标。然而,“所有权”问题只包括两个方面,即“所有权”和“无主”。因此,在制度设计中,立法必须规定对无主财产的利用和保护,以及无主财产的归属和处置。然而,在理论和立法实践中,学者和立法者更注重对“无主财产”的研究和规制,而忽视了对“无主财产”的研究和规制。其原因可能是人们认为无主财产“量少价高”,因而在物权法的研究和调整中没有占据很大的比重。但事实并非如此,这里显然存在误解。首先,就“数量”而言,暂时不讨论无主财产丰富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假设情况(1)。就中国目前的现实而言,无主财产在数量上绝不是“少数”。无主财产包括“从一开始就无主的财产”和“此后无主的财产”。从一开始,无主财产,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否定解释,所有法律都不规定属于国有的动植物资源不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换句话说,它不是“公开的”。由于它不属于“公共”,这意味着它可以是“私人的”,而私人主体是主体的大多数,因此存在着财产所有权的界定问题。在作出明确定义之前,这种野生动植物处于合法的“无主”状态,成为优先购买的对象,而这种自然的和原始的无主财产在数量上显然不少。就后续无主财产而言,包括所有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无人认领遗产等。其所有人身份不明或通过法律程序无人认领,属于后来的无主财产,此类财产数量也很大。无论从自然还是社会的角度来看,无主财产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例如,近年来中国经历了两次大地震,汶川和玉树。这种自然灾害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大量无主财产的出现。另一个例子是,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实施了近30年,由双亲和一个孩子组成的核心家庭已经并将不可避免地占据今天和明天可见社会的主流。然而,如果我国现行继承法不通过修改法律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其实施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越来越多无人继承的无主财产。从上面可以看出,无主财产在“数量”上不是少数。其次,就“价格”而言,“价格”是以货币衡量的财产价值和价格。在当今社会,实际上,无主财产是有价值的。无主财产包括无主动产、无主不动产、无主知识产权、无主有价证券等。,这些属性的值可以大也可以小。传统观点认为无主财产价值不大,更关心的是无主动产。例如,《法国民法典》认为,“动产不能长期存在,价值很低。房地产是一种长期存在的有价值且有利可图的财产。”(2)即使仅仅就动产而言,事实并非如此,如果无主矿泉水瓶的价值很小,那么拥有动产和无主金戒指就是有价值的。更不用说房地产、知识产权、证券等了。无论是无主还是无主,无主和无主在价值上没有区别。

第2章多余财产的原因

2.1从自然所有权到法定所有权
长期以来,学者们大多以占有无主财产为起点来论证所有权的起源,主要是因为先占权是承认权利的最原始的方式,也就是说,先占有无主财产,然后他人才能取得财产。所有权发展的研究应从占有开始。在罗马人看来,占有是一种与事物的事实关系,一种对事物事实上的控制,这使人们能够充分实现对事物的处置,同时它要求以主人的身份处置事物的实际意图。这表明占有不等于所有权,它所体现的只是所有权的一般内容,换句话说,占有是所有权的外在形象。①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说过,财产一词是自然法或民法的财产,它被认为能够使人在自然法上快乐,既然能使人快乐就意味着有用。(2)罗马法中最初的所有权概念主要是一种经验确认,即对个人所有权的事实确认,这意味着一个人在被确定属于某个人之后,可以拥有、拥有和使用某样东西。这不是所有权的定义,而是现实生活中个人所有权存在的经验证明。在自然物质世界中,所有自然事物都属于无主之物,这是上帝给每个人的无差别礼物,是全人类共有的,并不特别属于一个人。自然界中的人类分享上帝对这些自然物体的最初安排。此时,我和你之间没有区别。像动物一样,人类基于本能获得合适的自然物体。随着生活在自然物质世界中的人类不断认识到自然提供的资源的稀缺性和局限性,他们应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更多的物质数据,而拥有自然提供的物质数据是劳动的前提。因此,人类已经开始占有自然提供的所有自然事物,这表明占有关系始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人类第一次占有了自然界中不属于任何人的无主事物。在人类社会进化的早期阶段,占有导致自然中的财产从无人控制到有人控制。人类普遍承认它的原因是,它是一种基于自然存在法则的自然现象。

第3章无主财产的确定...................24
3.1确定无主财产的条件……24
3.2确定无主财产的程序……29
第4章无主财产的所有权……37[/溴/]4.1无主财产所有权制度现状...................37
4.2无主财产所有权的比较研究……40
4.3无主财产所有权的历史研究...................43
4.4无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分析...................50
4.5无主财产所有权规则...................69
第五章无主财产损害责任……97
5.1对无主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归于……98
5.2对无主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归于……98年后

结论

中国未来的民法典规定,无主财产制度具有理论、制度和实践的必要性。
首先,我国未来民法典规定,无主财产制度既有认识论上的创新,也迫切需要完善我国的所有权理论体系,进而完善物权法理论体系。通过对历史语境的梳理,发现“无主财产”是一个古老的民法概念和制度主题。虽然中国的封建法律制度没有明确使用这一概念,但自“东西方法”和罗马法制度传统进入中国以来,学者们一直在引进和研究这一制度。虽然台湾海峡两岸没有不涉及该制度的大陆法系教科书,但在这种意义上的无主财产理论研究中似乎没有“新理念”。然而,仅仅“解释”教科书中的某个系统不能被视为对该系统的研究,更不用说深入研究了。只有在对某一问题的研究中出现了大量“点”意义上的专题研究文章,并且在“点”的基础上发表了“面”意义上的系统专著,才能考虑对某一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系统研究。就我国目前的研究状况而言,既没有大量的专著,也没有系统的专著就无主财产问题发表,因此不能说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更好、更系统、更深入的理论研究。在这个理论意义上,对无主财产制度的研究仍有其认识论上的“创新”。具体而言,目前的民法理论没有对无主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深入研究,也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全面的理论。然而,由于无主财产属于物权法领域的所有权问题,对其进行研究是必要的,也是有价值的。通过借鉴现有的所有权理论成果,我国所有权制度现状所决定的所有权理论侧重于主体财产,没有将无主财产作为一个特殊的学科领域进行研究,这使得无主财产在所有权理论体系中仍然处于从属地位。由于财产所有权应由所有人和无主物组成,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有必要对所有人和无主物进行平行的关注和研究。显然,我国未来民法典对无主财产法律问题的规制不仅是认识论上的创新,也是所有权理论体系完善的体现,是完善物权法理论体系的迫切要求,在理论上是必要的。
其次,中国未来民法典规定,无主财产制度反映了制度解释和制度建设的需要。纵观我国现行立法,要构建无主财产制度,首先需要解释现行制度,即现行法律中是否存在无主财产。探讨这个问题并非毫无根据。如果确定存在无主财产,那么就必须寻找其存在的制度解释基础。通过对中国所有权的分析,《宪法》第12条和第13条分别将财产分为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物权法》在此基础上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根据《宪法》第9条的分析,即使自然资源没有被占用,它们也不是无主财产。根据《宪法》,所有自然资源如果不属于国家,都属于集体所有。然而,自然资源并不等同于自然事物。原因如上所述,自然事物从一开始就可能成为无主财产。此外,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或《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私有财产失去所有人时,参照上述立法规定,这种物权变动是由于法律事实的实现而引起的,因此是一种法定物权变动,问题就由此产生。由于根据现行立法规定,前后物权变动是无缝衔接的,因此在现行制度解释下,无主财产是否实际存在值得进一步探讨。一些学者认为,由于《中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五节中规定了确定无主财产案件的程序,这表明中国立法承认无主财产的存在。但是,在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共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确定无主财产并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的解释,进而在解释理论上,认识到我国立法承认无主财产的存在。与中国类似,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法国民法典》第539条和第713条也否认无主财产的存在,认为无主财产属于国家。但是,人们普遍认为,立法规定的无主财产要归属于国家,就应该是不动产,但也有无主动产,如废弃物品、野生动植物等。基于此,无论是从比较法的角度还是从中国现行法律的角度来看,虽然无主财产的存在无法推断,但也不能否认无主财产在现实中的存在。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在制度解释层面上不存在无主财产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无主财产主要与先占制度相结合,而立法者否认先占取得是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即财产如果不属于私人,则属于公众。虽然立法有如此规定,但不能否认无主财产的真实存在和先占权作为一种习惯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由于相关数据表明国家默许了先占制度,因此毫无疑问,无主财产作为先占的客体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因此有必要构建该制度。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无主财产的归属,但立法的合理性并未受到质疑,因为它是由权威机构制定的。现行法律关于无主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只是本研究的规范性基础。现行法律对无主财产所有权的研究反映了制度解释的需要。此外,对该制度的全面深入解读也为后续立法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于未来统一民法典的制定早已被纳入立法规划和议程,如何设计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无主财产归属规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立法问题。可以肯定的是,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对“自有财产”和“无主财产”的归属、利用和保护作出明确的一般规定。这是一个科学而现实的立法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对无主财产的法律问题作出规定,特别是对无主财产的归属和处分作出一般明确的规定。这表明我国未来民法典规定的无主财产法律问题不仅是符合实际规范的立法选择,也反映了制度解释和制度建设的需要。
最后,对我国未来民法典规定无主财产制度具有现实意义。在现实生活中,无主财产的存在已经成为一种制度现实。在物权法体系的归属、利用和保护三大目的中,归属无疑是后续利用和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即产权被界定为物权法追求的首要制度目标。然而,所有权问题只包括两个方面,即所有权和无主。在理论和立法实践中,不仅要规定对无主财产的利用和保护,而且不能放弃对无主财产的所有权和处置。然而,它适得其反。学者和立法者更加重视对无主财产的研究和规制,却忽视了对无主财产的研究和规制。原因可能是认为无主财产数量少,价格高的是菲律宾,因此在物权法的研究和调整中没有占据很大的份额。但事实并非如此,这里显然存在误解。从“数量”层面分析,就中国当前现实而言,无主财产在“数量”上绝不是少数。无主财产从一开始就包括无主财产,后来又包括无主财产。从无主财产开始,如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否定解释,任何法律不属于国家所有,动植物资源不属于国家所有,也不属于集体所有;此外,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第(1)款和第3条的相反解释,不珍贵或濒危的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无益且没有重要经济或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所有权不属于国家或集体。未列入国家明令保护动物目录的野生动物不属于国家,也就是说,不属于公众。由于它不属于公众,这意味着它可以为私人所有,而私人主体是主体的大多数,因此存在着财产所有权的界定问题。在明确定义之前,这些野生动物和植物在法律上是无主的,并成为被抢占的对象。显然,这种自然和原始的无主财产数量不少。就后续无主财产而言,包括所有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无人认领遗产等。所有人不知道或通过法律程序无人认领的财产都是后来的无主财产,数量也很大。无论从自然还是社会的角度来看,无主财产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

参考
[1]陈朝弼:《罗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
[2]龙秋微:《民法通则》,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
[3]江平:《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4]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
[5]梁慧星、陈华斌:《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
[6]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7]陈华斌:《民法通则》,中国法律出版社,2011年。
[8]张文显:《法哲学原理》,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年。
[9]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10]曾咸宜:《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