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硕士毕业论文 > 36850字硕士毕业论文实现司法公正和新闻监督的相关法律规定

36850字硕士毕业论文实现司法公正和新闻监督的相关法律规定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850字
论点:监督,新闻,司法公正
论文概述:

司法部门应当运用信息管理手段,积极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将浩如烟海而杂乱无章的原始信息梳理成脉络清晰、简约明了的知识。

论文正文:

介绍

 由于新闻监督较司法审判活动更具时效性和影响力,使得新闻监督易形成一种舆论压力,容易引起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时受到一定的影响和干扰。在当今社会,任何存在都难以规避新闻监督的渗透与影响。司法的审判活动作为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在社会生活中成为一种备受民众关注的活动,也使得司法活动时刻都受到新闻监督的影响。这种影响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积极的影响自然表现为对司法公正的促进;而消极的影响则表现为对司法公正的阻碍。在司法的运作过程中,法官作为审判活动的主体应该确立一种公正的自我意识,从自身的独立意识出发为司法的公正找寻精神基础,这是法官的使命。然而在司法的实际运行中,法官又难免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从而使自我独立意识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审判就有可能向着不同的价值追求发展。在新闻监督对司法的现实关系中,新闻监督时刻都在以自己的方式影响着司法运作。对二者关系进行分析并努力寻找解决途径,完成合理构建,以实现双方的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和保障社会公正和民主,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我们在探讨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作用及局限这一命题时,首先需要清楚的了解一个前提问题:新闻监督的涵义?司法公正的涵义?其次,需要清楚的了解新闻监督究竟是什么性质的监督?新闻监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以及新闻监督、司法公正与其他形式的监督有何区别? 一、新闻监督的涵义及相关概念辨析 (一)新闻监督的涵义 新闻监督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脚步从无到有并逐渐发展壮大。在一定程度上新闻监督产生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让渡,进一步而言,可以认为是公民权利的委托而产生的新闻监督权。中国新闻监督主要由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监督载体逐步形成、发展变化而来。自 1840 年清政府基于外部压力形成了 “集权主义邸报模式”的批评式报道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新闻监督转型为现代报纸批评和建议式“新闻监督”。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相互依存的模式,公民将自身言论自由权、监督权基于公平正义的愿望委托给新闻监督机构集中行使,构成了大众监督的新闻监督权。权利的行使需要为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活动就是新闻监督。新闻监督的含义牵扯着新闻监督到底监督什么内容?了解新闻监督就需要从新闻监督的主体、客体、对象入手,本文所探讨的新闻监督的客体显而易见是司法审判活动,我们就不做具体讨论。笔者认为新闻监督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它的活动对象,二是对它的人员主体。贺卫方先生认为“新闻监督是指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不合乎道德法纪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报道,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渎职和腐败等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田大宪先生认为“新闻媒体通过向公众提供事实及对事实的评价,引起公众的关心和注意,从而引导和反映舆论,达到监督的效果。新闻监督的主体结合贺卫方先生监督主体是大众传播媒介及田大宪先生监督主体是新闻媒体的观点,我们很清楚的看到,新闻监督的主体不是一般的主体。笔者认为新闻监督的角色需要定位,它非一般的“民众”而是特殊的“民众”,充当人民的眼睛和嘴巴。  (二)新闻监督与相关概念辨析 只有通过新闻才能更快、更广、更强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才能形成足以影响社会的力量。因此,新闻大量采用报纸、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的方式。在不断地产生、发展、变化的过程中,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就逐渐演变为媒体监督、新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方式。目前理论界最认同舆论监督、媒体监督、新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这四种提法。 1.新闻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 杨明品先生认为新闻舆论监督就是“运用大众传播媒介的方式,对不合乎道德法纪的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监督报道,针对的是解决问题的监督方式”②。新闻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都是相同的监督主体,对象都包括针对违法乱纪行为。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即新闻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表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2.新闻监督与媒体监督 媒体监督是运用大众传播媒介的方式,对不合乎道德法纪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报道,特别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披露、报道。新闻监督与媒体监督的主体都是大众传播媒介,对象都包含违法乱纪行为,仅监督的行为不同。两者没有本质区别,即新闻监督与媒体监督表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二、司法公正的涵义及相关概念辨析 司法公正是解决社会冲突的一种价值标准和准则。要正确理解并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解释清楚公正的含义,司法公正的含义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一)司法公正的涵义 1.公正的含义 “公正”一词,具有正直、公平、正义、不偏不倚等含义。在英语中,justice一词是对“公正”最一般的表达,它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即公平与正义;第二层含义即管辖权;第三层含义即法官职位。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公正”用以表达中立的“品质”。《辞源》对于公正的解释是:“不偏私,正直”。早在几个世纪前,许多观点被人们从哲学的理论高度提出: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是一种行为,主要用来评价人们的活动”②。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正是一种永恒的意志”。同时期的西塞罗也认为,公正是“使每个人获得其所应该得到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③”。这三种观点都着重强调了公正的主观向度,是公正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公正的概念笔者比较赞成西塞罗的观点,公正是一种观念形态,不管是国家不同,政治制度不同还是民族不同,人们之间的权利、利益必须得到合理的分配。 2.司法公正的含义
关于司法公正的内涵,学界在目前未达成一致意见。十六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公平和正义在全社会实现”。概括来说,司法公正是指依法审判、公正执法的一种公正的评价标准。“司法是避免权力被滥用、建立健全保障社会秩序的通道,公正的司法是确保全社会公正的最直接体现”①。这句话可以归纳为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根本价值追求,在司法活动价值体系中处于首要的地位,并以此价值延伸成司法活动的价值体系。公平和正义是人类所遵循的崇高理想和主流价值,是人类社会所必须追求的最根本价值目标以及评价是非道德的最根本标准。“司法是避免权力被滥用、建立健全保障社会秩序的通道,公正的司法是确保全社会公正的最直接体现”②。正如美国学者勒斯科所指出的:“法的目的在于主持公道,而法院的任务则是中立地适用法律,解决争议。 (二)司法公正与相关概念辨析 司法独立是我国宪政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我国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保证。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严格根据法律事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做出公正判决,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共同准则,源于具有进步意义的资产阶级的分权学说。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首先提出司法独立这一概念,其宗旨包括“三权分立”、“法官独立”、实行法官保障制度三项。1982 年,第 19 届国际法学家协会年会通过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包括法官职位、身份独立(保障法官职位的条件及任期不受行政干涉)和实质独立(除受法律及良知的拘束外,保障法官执行司法职务不受非法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机关独立享有自治及对行政机关的集体独立)以及法官的免责权(法官在作成裁判的过程中,独立于其他法官及其监督者)等。司法独立的最低标准都一致强调法官审判活动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受法律保障,确保司法独立。也就是说“法官独立审判是保证法院独立审判的基础,没有法官的独立审判,法院的独立审判也很难实现”。②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前提下,树立司法独立的司法理念刚刚起步,但作为一名有着神圣职责的法官,在牢固树立司法独立的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司法独立不是绝对的独立,即“法官职业化所要求的审判独立,不是不要党的领导,而是要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③法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要加强党的领导,坚定的站在宪法和法律一边,要受自身司法职业道德的约束,并实心实意的接受新闻的监督。 第二章 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一、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价值追求的统一构筑 社会主义公正价值体系的两大基石是司法公正和新闻监督,一致性的价值追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追求公平正义的统一 理论角度来看,新闻监督含义中明确地规定新闻舆论监督是通过对新闻舆论监督客体、内容的公开广泛报道,吸引社会公众的关注目光,引起人们的共鸣,激发人们的感情,评判是非,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批判和谴责,以道德之公正来实现公平正义。从表现形式上看,司法公正是通过经社会一致同意的共同准则——法律,这一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规范来定纷止争,调解矛盾,解决纠纷,惩处社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提供法律救济,保护人民合法的权益,合理分配权利义务责任,使社会恢复到正常、稳定的秩序状态,以法律之公正来实现公平正义。 (二)追求保护个人利益的统一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在保护公民个人利益这一价值目标上是一致的。人们诉诸于法院,寻求的是公平正义,而不期望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司法公正能够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得到司法的公正裁决。作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和发表意见的平台是新闻媒体存在的最根本的意义之一,新闻媒体成为社会公众充分享有知情权,自由表达意见和看法最普遍、最便捷、最有效的方式,而新闻监督则是这一方式的具体表现。司法公正的落脚点是对人的保护,新闻舆论监督体现的是对人本身价值的终极关怀。 二、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 (一)完善监督体系,维护司法权威 1.个案维护权威 一般来说,当一个案件发生后,在案件发生周围一定区域内会造成人们的恐惧感,从而打破社会公众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心理平衡,对司法机关从立案受理及审理进行全程监督,可以阻止司法人员违背法官职业道德,减少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同时,让刑罚的威力和教育成为犯罪分子的悬头剑,打消他们的侥幸心理,让他们不敢以身试法,从而在源头上创造良性的社会环境。 2.形成系统的监督体系 虽然司法与新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事业,但是二者的核心价值中的独立与自由同属宪法原则,都有相同使命与目标,其目的都是为了追求社会公正、正义的实现。充分发挥新闻监督,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公众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不仅可以预防司法人员违背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而且可以帮助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外界压力,以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目的。 (二)关注公民权利,维护公众利益 1.普及法律知识,维护公众利益 新闻监督的报道对于培养公民的法律信念、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具有重大意义。新闻监督有助于扩大审判活动的社会影响效果,以互联网的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并逐步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公众逐渐意识到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是平等的,违法活动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司法机关通过中立性的司法活动,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并化解社会矛盾。在向不明真相的公众展示环节中,对公众的法律意识产生一定的影响。不仅起到教育作用,而且是公众切实感受公正审判的威严过程,促使其积极维护法制,坚决同犯罪行为进行斗争,为建设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公众利益基础。 2.权利及时救济,维护公众利益
司法审判活动不可能时刻完美,权利救济亦是促使错误性判决得以纠正的方式。通过揭露社会现象,引起立法者对完善法制的思考,对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探讨以及冤假错案等问题的及时纠正起着很大的作用。因此,新闻监督在促进立法机构加快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进程,规范制约社会行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等方面非常有效。 第二章 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15一、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价值追求的统一.............15(一)追求公平正义的统一.............15(二)追求保护个人利益的统一.............15第三章 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19一、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19(一)错引公众意识,干扰司法公正.............19第四章 完善新闻监督,实现司法公正.............24一、借鉴域外的经验.............24(一)国际公约中的相关经验.............24(二)各国新闻监督的有关法律规定.............24 结论 纵观全文,我们能看到我国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有重要的积极也有一定的消极作用,并且有法律保障新闻监督司法的权利,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有现实必然性。但是由于新闻监督不时将权利转化为权力等,妨碍司法独立,对司法公正的实现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故制度层面上对新闻监督加以明确规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制度建设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本文从自律和他律两个方面分析并提出新闻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现实路径,将新闻监督和司法公正的价值逐步体现出来。最后,从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切入点讨论两者和谐相处的理论基础,从而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参考文献 [1]展江:《舆论监督紫皮书》,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4年版。[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杨明品:《新闻舆论监督》,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001 年版。夏勇:《人权的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柴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1991 年版。张振亮:《新闻采访权的法律解析》,新闻大学 2003 年第 4 版。李缨、庹继光著:《法治视野下的司法传媒和谐论》,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 2009年版。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6 年版。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修订本)》,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