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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70字硕士毕业论文如何完善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立法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470字
论点:行政诉讼,诉讼,行政诉讼法
论文概述:

明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独立上诉权和赔偿请求权,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第三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或者其他当事人申请,这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均得作出裁定。

论文正文:

第一章螺纹理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 选题背景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原、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际上,第三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诉讼中的第三人就是指拥有不属于原被告利益的第三方面利益的主体,行政诉讼中也存在第三人。为了保证高效、客观地审理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中设立第三人已经成为国际惯例,只是在第三人的范围上,由于各国行政诉讼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不同而有所不同。放松对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资格限制是现代民主、法治发展的国际性趋势,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并在立法活动中给予明确认定。法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凡是对行政决定的撤销或维持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权参加诉讼,一切诉讼文书,必须通知他们。法国的《最高行政法院法》第 79 条规定了对第三人的补救措施,即:没有参加诉讼的人,如果判决结果损害了其权利,则他可以向原审法院提起第三人异议;法院审理第三人异议,若认为理由成立,则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日本行政诉讼制度规定,法院由于诉讼结果有损于第三者的权利时,依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决定,可以让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日本,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只是为了提供诉讼材料,以便法院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起着帮手的辅助作用,但其他人作为第三人时,则能够进行各种诉讼行为。美国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同原告、被告在利益上并不一致但地位相似的公民和团体,其参加诉讼的方式有自愿介入和被吸收介入。

1.1.2 选题意义

首先,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的明确有利于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有限政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的治国方略,由宪法所明确规定。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具有扩张性与侵害性,必须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与事后的监控,这也是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1.2国内外研究现状法治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以法律来保障实现公共利益、确保公民合法利益不被为官者所侵害。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逐渐成为现代政府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而依法行政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合法行政、权责合一”,即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制责任。任何公民的利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时,都有权利运用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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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重要问题。国外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已经比较完整,主要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和日本,它们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立法体系。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概念。德国法律中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在德国法律中称为传唤第三人)主要体现在1。只要诉讼尚未以既判力结束或者诉讼属于一审级别,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权限或者受判决影响权益的人的请求,传唤第三人参加诉讼。2.第三方参与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如此之深,以至于当判决必须考虑到他的利益时,他必须被传唤参加诉讼(必要的传唤)。另一个例子是“被传唤的参与者的诉讼权利”:在一名参与者的请求下,被传唤的参与者可以行使独立的攻击和辩护手段,参与所有诉讼活动。只有当被传唤人被传唤时,他才能提出不同于诉讼请求的其他请求。日本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含义包括:1 .第三人的权利因诉讼结果受到侵害时,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申请或者按照其权限,法院可以责令第三人参加诉讼。2.法院在作出前款规定的裁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意见。3.第一份申请的第三方可以立即对驳回申请的裁决提出抗议。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人(根据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身份)比照适用。5.第三人依照第一款规定请求参加诉讼的,比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同时,日本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包括行政机关:1 .法院认为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参与诉讼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的申请或者依照其职权,责令行政机关参与诉讼。2.法院在作出前款裁决前,应当首先听取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参与诉讼的行政机关,比照适用。法国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范围相对较广。它不限于直接受行政决定影响的对应方。任何受行政决定影响的人都可以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2.1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美国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公民和具有类似地位但与原告和被告利益不一致的群体。

第二章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立法缺陷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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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声明将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确立分为三个层次,即确保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是直接目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最终目的,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间接目的。从其顺序来看,“确保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已成为该法的首要宗旨。这显然不利于法律对公平正义价值的根本维护,效率的价值也无法提及。中国现在正处于行政权力占主导地位的时期。为了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中国应进一步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好地平衡二者的关系。行政权最终来源于国家授权,应该受到立法权、司法权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监督。然而,如上所述,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立法目的不是控制行政权,而是成为保护法。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没有控制所有必要的行政权力。它没有严格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一些基本的行政权力不受法律控制。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源于民事诉讼。其目的是保护诉讼中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避免判决冲突。然而,行政诉讼是为解决公共权利和私人权利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建立的诉讼机制。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与民事诉讼相比,这种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研究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应当从行政诉讼的独特性出发,充分考虑建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范围以及第三人制度与其他行政诉讼制度的相互关系。”行政诉讼立法的目的是确立《行政诉讼法》的价值,检验其效力。同时,它也是指导《行政诉讼法》基本精神原则的价值取向,是弥补条文漏洞和解释条文含义的基础。法律的首要价值是公平和正义,其次是秩序和效率。因此,“确保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作为效率价值的体现,不应置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首要价值之前。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表述值得商榷。

2.2行政程序法应有不完整的立法原则

2.2.1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不明确

《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换句话说,无论是行政相对人还是行政机关,一旦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就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然而,《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强制执行解释》)并没有明确解释谁可以被称为当事人以及什么是“平等法律地位”的平等,这给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理解造成了障碍和困难。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平等法律地位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在“诉讼参与人”一章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的资格,但将行政诉讼第三人排除在当事人之外。事实上,诉讼中的第三人作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参与者,在诉讼中扮演着与普通参与者如证人、专家等完全不同的角色。他们的权益往往受到诉讼结果的影响,形成独立的合法权益。诉讼中的第三人不是附属于任何一方的诉讼助理,而是具有相对独立法律地位的诉讼主体。理论上,本案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无主的法律地位。既然他在诉讼中不享有当事人事先的诉讼权利,那么第三人如何保护他的合法权益呢?诉讼权利受到限制时,当事人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律平等”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平等法律地位。这一含义比刑事和民事诉讼更广更深。与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平等是指诉讼各方法律地位的平等,而不仅仅是被告适用法律的平等。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不处于同一地位。将“平等法律地位”作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原则,既不能区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也不能体现行政诉讼特有的诉讼特征。

2.2.2权利配置原则的缺失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由于立法初期经验的不成熟,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确立处分权原则,相应地也缺乏当事人处分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当事人处分权体现了现代诉讼价值理念的基本要求。然而,行政诉讼法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只做了一些小的规定,如审前证据开示制度和审判过程中的辩论主义。然而,这些制度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处分权的结果对法院没有约束力。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立法,行政程序法应当确立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处罚权的处罚原则。行政诉讼是权利与权力的博弈。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进行诉讼对抗。为了使各自的利益最大化,他们必须尽最大努力“战斗”,用尽法律补救办法。因此,处分权的动态运行始终存在于行政诉讼中,是当事人伴随诉讼过程不可或缺的权利和自由。然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处分权的保护仅限于原告,远远不够完善。

第 2 章 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缺陷的表现............112.1 行政诉讼立法宗旨出现偏差............112.2 行政诉讼法应有立法原则不全面............12第 3 章 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缺陷的成因............263.1 历史因素............263.1.1 传统观念影响............26第 4 章 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的构想............354.1 明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首要立法目的............354.2 确立行政诉讼特有立法原则............35 结论 我国的法治建设持续发展,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研究也应顺应这一潮流。为了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人的规定,完全有必要结合行政审判的最新实践,从理论上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行政诉讼第三人问题。通过确立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界定、分类,以及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使其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为修改完善《行政诉讼法》做好准备,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重构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是完善行政诉讼法的重要一环,对指导我国行政诉讼实践有重大意义,有利于行政机关规范自身行政行为,建立有限政府。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的审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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