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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40字硕士毕业论文新闻采访论文范文选编:记者采访权被非法限制时的基本保护方法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740字
论点:采访,新闻,商业秘密
论文概述:

在我国,新闻工作者要忠于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两为”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报道应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读者。新闻传媒业作为一种行

论文正文:

绪方理论

 笔者试图通过对采访和采访权的概念进行整理、通过系统地论证记者采访权利存在的合理性、梳理与记者采访权利相对的法律限制、分析现实中记者采访权利被侵害的案例,来预测通过法律法规进一步保护记者采访权利的制度上的保证(硬环境的改善)和通过记者加强自律、提高采访技巧等个人因素(软环境的改善)来保障合理采访权的运用,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社会功能和监督作用。本论文属于新闻采访学研究和新闻法学研究的交叉范畴。新闻采访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有:新闻采访的定义、特点、作用;新闻采访的理论基础和工作原则;新闻采访活动的环节;新闻采访活动的方式和方法;新闻线索的获得和新闻敏感的培养;新闻从业人员的修养和职业道德等。笔者在中国国家图书馆能检索到的有关采访的专著有四百多本,大多是研究采访的方法方式、采访的实用技巧和艺术、记者的职业道德和修养等,几乎是把记者的采访权视为当然的权利而不加以专门论述。 第一章 采访权的依据与性质 第一节 采访与采访权的概念界定 一、采访的定义 采访,又称新闻采访,至今还没有完全准确和统一的定义,国内外新闻界对采访所作的定义有多种。例如,英国有人曾对 50 名颇有资历的记者作专项调查:请给采访下一个定义。结果,约 30 名记者答不出来,其余记者答案也是五花八门。在中国,笔者在中国国家图书馆能检索到的有关采访的专著有四百多本,但学者们对采访所下的定义也没有完全相同的。“采访”一词最早出现在东晋史学家干宝的《搜神记序》,根据《晋书·干宝传》记载:“宝撰搜神记,因作序曰:若使采访近世之事,苟有虚错,欲与先贤前儒分其讥谤。”在我国古代,从事邸报、小报等工作的人,常把采访称为探访,并且有内探、省探、衙探之称。随着人类新闻传播活动的成熟和新闻事业的发展,在 20 世纪初,美国、日本已经出版了以研究新闻采访为主要内容的新闻学著作。美国最早的一本新闻采访学的专著——休曼的《实用新闻学》在 1912 年问世。我国的第一本新闻采访学的专著是 1923 年由北京京报馆出版的《实际应用新闻学》,它的作者是我国著名报人邵飘萍。新闻采访的方式可分为以下十四种:1.个别采访:记者选准某个具体的采访对象进行相互交谈从而获得新闻素材的采访。2.开座谈会:记者通过座谈的形式,就某个专题向多个人了解情况,搜集和核实材料的一种采访方式。3.现场观察:记者亲临新闻事件发生的现场,通过观察获得新闻素材的采访。4.参加会议:记者通过旁听或直接参与召开的会议,通过了解会议的内容、背景获取新闻素材的方法。5.蹲点调查:记者选择某一地点,针对某个重大题材而进行的较长的定点采访。6.电话采访:记者通过打电话的方法,找到被采访对象,了解所需要的新闻材料,这是一种快速简捷的采访形式。7.网络采访:通过网络采集新闻、查阅资料及收集新闻的背景材料等。8.交叉采访:记者在一段时间里同时对两条以上的新闻线索进行采访的活动方式。9.立体采访:也称全方位采访,记者围绕着某事物展开多角度、多侧面的采访。10.隐性采访:由于特殊原因而不公开记者身份、不表明采访目的的采访活动。11.突击采访:对那些没有预兆、突发的重大事件的采访。12.集体采访:一家新闻单位两名以上的记者或两家以上的新闻单位的多名记者对某人、某事、某单位的共同采访。1巡回采访:也称旅行采访、专线采访,是记者沿着一定的路线进行的采访、考察活动。14.易地采访:指常驻记者到自己分工的范围以外的地方去采访。 二、采访权的定义: 新闻的采集必须经过采访的步骤,如不经过记者的采访,便不能使新闻线索尽量发展,即使是再能干的编辑,也受“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之难。采访在新闻工作中,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很高的艺术。记者对于采访新闻,是有特别权利的,不然采访就无法进行,那么记者所知道的就只能与一般人没有差异。新闻事业是社会的重要建制,传媒是人体的延伸,记者所代表的是广大受众的企求,国家新闻出版署颁给记者《记者证》,就是允许他们为人民群众获取知情权而进行正当的采访活动。在西方各国,一般没有从法律上规定采访权。我们看到英美涉及新闻媒介的判例不多,至少是在一些重要的判例中,没有直接使用采访权的概念。在成文法国家的新闻法中,如法国、瑞典、芬兰、丹麦、希腊等国的新闻法,都没有规定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一个例外是德国一些州的新闻法,规定了新闻记者有向政府部门取得新闻材料的权利。但是德国《基本法》已经明文规定人人皆有采访信息的权利,所以在这里,新闻法规定的记者这项权利不是特权。1在我国,至今“采访权”法无明文,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记者“采访权”作为一项授权在法律上加以规定,但是这些权利不仅在习惯上、在观念上是得到公认的,而且在法理上也是有依据的。记者的职业之所以被社会承认,在于人们需要通过传媒满足自己了解外部世界的需要,即获知的需要,因而认可记者的采访权。 第二节 采访权的法理来源 在我国,出版报纸刊物的规范已有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我国新闻工作者关于自身权利谈论较多的是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和评论权等。记者的采访权作为记者职业的一项基本权利,从具体法律上来看,虽然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但是依据《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采访权有其法律依据;另外,由于社会对记者采访活动的认可和需要,采访权也属于习惯权利的范畴。新闻自由的倡导者约翰·弥尔顿在 17 世纪中叶提出“人民的言论的自由是与生俱来的权利”。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托马斯·杰斐逊坚信:“我们的自由权利,基于新闻自由,不能限制,也不能丢失”。国际新闻学会曾于 1951 年提出了衡量新闻自由的四项标准其中第一项就是采访自由。国际新闻界通常把新闻自由理解为采访自由、通讯自由、出版报纸自由和批评自由;并且认为这些就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权利。 一、 采访权的法律依据: 1、表达自由的延伸
《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等都有这样的表述:表达自由包含了寻求、接受及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1在这里, 寻求和传递各种信息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指采访活动。表达自由通常被认为是新闻采访权的宪法法源。“在西方法学理论和宪法学中,表达自由被看作公民‘最根本的权利’,或‘第一权利’,是其他自由权利的源泉,又是其他自由的‘条件’。马克思也曾深刻地指出:“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3因此,表达自由是宪法自由权利中的重要内容。表达自由指公民享有的使用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而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非法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表达自由最常见的有言论和出版自由、发表自由、表达和传播思想自由等。其中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是最重要的表达自由。 2、公民的知晓权(知情权)的延伸。 新闻采访权的合法渊源通常被认为来自宪法衍生出的知晓权与表达自由,这与特定国家的宪政机制密切相关。知晓权在广义上来说,指的是社会成员获得有关自身所处的环境及其变化的信息、保障社会生活所需的各种有用信息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也是人的生存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从狭义上来说,知晓权指的是公民对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公共权力机构的活动所拥有的知情或知察的权利,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也意味着公共权力机构对公民负有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1知晓权问题是一个具有传统性的宪政问题。最早体现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第 6 条:“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得享有下列权利:取得告发事件的性质和理由的通知。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 :“社会有权要求全体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伴随民主宪政制度的发展,各国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公民的以选举权为基础的参政议政权、监督权等基本民主权利,以及思想、出版、通讯自由等都曾被解释为包含着知晓权。在 20 世纪,知晓权被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加以确认和保障。美国的著名记者肯特·库柏在 1945 年 1 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明确提出了知晓权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指:公众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的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但国家安全、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豁免性信息例外)。 二、社会对记者采访活动的认可和需要: 1、 大众传播与现代信息环境 在现代社会里,人们所处的环境巨大而复杂,大众传播是人们获得外界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实现国家和社会目标的重要手段。加拿大学者马歇尔·麦克卢汉在他的著作《媒介通论:人体的延伸》一书中写道,面对面的交谈是五官的延伸;印刷品是眼睛的延伸;广播是耳朵的延伸;电视则是耳朵和眼睛的同时延伸。国内学者郭庆光提出了“信息环境”的概念,指出:人们必须通过大众传播去把握复杂的社会环境,大众传播是以传达信息、提示外部环境变化为基本职能的社会信息系统,但由于这个系统的内部组织结构和活动规律的制约,它向人们提示的环境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客观环境本身,而是环境的再现,或者叫做信息环境。向人们提示的环境。人们由于生理方面的约束,不可能了解到客观环境的所有事物的发展,传媒的出现使地球变成了一个“地球村”,通过这个中介,环境得到再现,于是有了媒介所建立的“信息环境”。采访是记者选择和加工信息的必经第一过程,只有通过记者对事实的搜集,才能尽可能真实地再现我们的客观环境,所以,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采访是为了采集新闻事实、构建信息环境,以实现人们对客观环境的认知。 2、 采访是新闻活动的基石 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行等全过程,采访的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不容低估。80 多年前,著名报人邵飘萍在《实际应用新闻学》一书中就指出,报纸有三项业务:采访、编辑、经营,在这三项业务中,“以采访为最重要”,“因为一张报纸的最重要原料厥为新闻,而新闻之取得乃在采访”。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原新闻部主任弗兰克也曾说:“采访是我们这一行的基本手段,没有它我们就无法生存”。 第二章 对采访权的合法限制 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承认权利的存在,而且要对这些权利进行合理配置,当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要权衡利弊,合理配置,以求不同利益的相对平衡。记者行使新闻采访权时,与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公民的隐私权等多少会发生冲突。言论表达自由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是相对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受侵害的权利,也是相对于他人不受约束、控制和妨碍的权利。新闻媒体的义务是向受众传达他们所关心的、真实的事实信息,但是,受众所表示的并非都是理性的愿望,媒体必须区分受众的理性愿望与非理性愿望。记者采访权的范畴应是所有符合公众理性愿望的事情,亦即符合公众知晓权的事情。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而言的。我国《宪法》第 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1990 年 12 月 25 日出台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的第 7 条规定:“我国报纸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记者的采访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这种权利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在本章,笔者将对涉及限制采访权的法律规范进行梳理,以对采访权的合理限制提供理论依据。 第一节 采访权与国家秘密 一、有关禁止泄露国家秘密的规定 保守国家秘密是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限制。按照国际人权法,维护国家安全是可以立法限制表达自由的重要理由。许多成文法国家或者在刑法中规定泄露国家机密有罪,或者制定单独法律禁止任意公开国家秘密。例如法国《刑法典》规定泄露国家机密是犯罪行为,这种机密包括“当局没有公布的有关情报,而该情报的泄露具有明显的危害国防的性质”。还有“有关为了揭露或者拘捕那些犯有判国、间谍或危害国防之罪的主犯而采取的措施,或有关其预审的追诉进程,或有关在审判庭前所进行的辩论”,也在保密之列。没有成文法制度的英国却有驰名于世的成文的《公务秘密法》,制定于 1889 年,1911 年重订。其后又于 1920 年、1939 年、1989 年三次修改。1989 年的《公务秘密法》把受到保护的官方信息列为六项:保安与情报资料,防务的信息,国际关系的信息,用于刑案的信息,拦截和偷听的电话,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在机密情况下托付的信息。1在美国,宪法前言中以“建立正义”、“保障自由福祉”等为人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以“确保国内安宁”、“筹设共同防卫”等来提示国家之安全同为宪法所保障,因此,美国宪法精神以行政、立法、司法皆负起国家安全之要求,举凡有关国防及外交事务消息,虽然属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意见表达之自由,但仍授权政府可以制定法令加以限制。2美国没有专门的保密法,主要是在反间谍活动的法律中罗列了有关保护国防、军事信息的规定。但是在涉及维护保守机密和保护表达自由平衡等方面,也持同样的立场。合法采访权基于公众知情权,保守国家秘密也关乎公众的利益,两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美国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制定有《情报自由法》和《政府公开法》,对于协调合法采访权与保守国家秘密权之间的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所下的定义,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8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以下七项: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二、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罚 新闻传播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向公民报道国家大事也是媒体应尽的职责,以便公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但是,保守国家秘密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需要而对公众知情权作的必要限制,也是对记者采访权的必要限制。《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9条规定:“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向新闻出版单位的采编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时,对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批准,并向采编人员申明;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对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密或者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第10条规定:“新闻出版单位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当经主办单位批准。主办单位应当验明采访人员的工作身份,指明哪些内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并对拟公开报道、出版的内容进行审定。”所谓泄露国家秘密,是指由于违反了国家保密法规造成的两种情况:一是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这既可以是通过口头、通讯等人际传播的方式将国家秘密告知不应知悉者,也可以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将国家秘密公开向社会传播。二是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如:某秘密文件失落于公共场所,虽然找回,但不能确定在失落期间是否被人看过,应视为泄密。有关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致使国家秘密泄露,责任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该《保密法》第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29条规定:“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并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31条:“泄露国家秘密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节 采访权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1“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这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最显著的区别,商业秘密主要是以秘密状态维持其价值,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就会完全或部份丧失其原有的价值。1993 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根据该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体不仅有经营者,而且包括“第三人”,新闻记者应在其中。新闻媒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第二项,即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新闻记者如果采访、了解到某企业的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未经企业许可,就在新闻媒介上擅自报道,就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证券市场的内幕信息是一种特殊的商业秘密。1993 年 9 月 2 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6 条所列出的内幕人员包括新闻记者,即第四点所指:“由于相互信任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主持人以信编排印刷人员等。”内幕人员泄露内幕信息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要处以 5 万元至 50 万元的罚款,还应当根据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魏永征认为:“由于这两个法律或法规颁布不久,还举不出新闻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如果我们不注意用有关法规规范新闻报道,这样的案例就很可能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0 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19 条规定:“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章 对采访权的合法限制............16第一节 采访权与国家秘密............16第二节 采访权与商业秘密............18第三章 对采访权的非法、不合理限制............26第一节 以暴力手段侵害采访权的案例………26第二节 以非暴力手段侵害采访权的案例............34第四章 采访权的保障............41第一节 进一步完善来保护采访权…………41第二节 新闻工作者加强自律,提高采访技巧............45
 结论 采访中存在的新闻职业道德行为主要集中在采访方式和采访中的侵权行为两方面(其中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在第二章中已有详细论述)。记者的采访按是否表明其采访目的分为显性采访和隐性采访两种,中外历史上不乏有很多采用隐性采访的例子,但是,在法律和道德上,隐性采访一直是不被肯定或者说肯定程度非常有限的采访方式。在记者的采访活动中,会遇上不同类型的被采访者,应因人而异的运用采访技巧提问,关键是要契合采访对象的心理,拉近和采访对象的心理距离。采访中注意用一些采访对象喜欢的话题提问,在提问过程中保持注意力集中和新闻敏感,注意记录采访对象的答案和其他细节,如:动作、表情、语调等,获取尽可能丰富的有效信息。 参 考 文 献 1、 艾丰:《新闻采访方法论》,人民日报出版社,1996 年 1 月第 3 版。
2、 陈力丹:《新闻理论硕士课程大纲》,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系,1998 年 3 月版。3、甘惜分主编:《新闻学大辞典》,河南人民出版社 1993 年版。4、顾理平:《新闻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 年 12 月第 1 版。5、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年 11 月第 1 版。6、李矗:《法制新闻报道概说》,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 年 2 月第 1 版。7、林如鹏:《新闻采访学》,暨南大学出版社,1998 年 4 月第 1 版。
8、刘海贵:《新闻采访写作新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年 3 月第 1 版。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7 卷)》,人民出版社,1963 年中文版。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1 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