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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5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行政审判诉讼的基本原则、类型和制度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950字
论点:裁决,行政,诉讼
论文概述:

相对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而言,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属于一种“第二次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独特之处。但在行政裁决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不再是行政裁决行为的合法性

论文正文:

介绍

 笔者不揣浅陋写下本文,其首要目的在于建构一套适合行政裁决自身特点的司法审查程序,让法院在审查行政裁决案件时有法可依;其次,笔者希望这套诉讼制度的建构能够符合我国社会的发展规律,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具体而言就是,在依法对行政裁决行为进行有效司法控制的同时,保障行政裁决机关主动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裁决权,以发挥行政裁决在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应有作用。如果本文的若干观点能够对已经成为理论界热烈讨论的《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有所裨益,那将是笔者的一大幸事。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文章笔墨所限,本文所要探讨的行政裁决诉讼主要限于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对行政裁决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裁决的实体内容不服而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这种情形(据笔者不完全调查,这也是实践中占据绝大多数的情形9),至于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机关不作出行政裁决行为,或认为裁决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行为程序违法(当然一般而言,当事人主张程序违法也多是为了证明实体违法)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本文不作赘述。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界定及其悖逆发展倾向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与特征 在我国行政法领域,由于解释者的角度不同,学者们对行政裁决的概念持不同看法,而且其外延与内涵也有较大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某种特定程序(准司法程序),对特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断行为。根据这一概念,行政裁决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运用准司法程序裁决民事、行政纠纷的行为,还包括行政机关依职权对特定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具体行政行为10。二、行政裁决意指行政司法,即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解决民事、行政争议的活动,它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一起构成行政行为这一整体11。三、行政裁决仅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居中裁决当事人之间特定民事纠纷的行为。这种观点是目前行政法理论和实践界能够普遍接受的观点12。虽然有学者曾经指出,就行政机关行为的复杂性而言,将行政行为加以类型化难免是会有很多不周延的地方。但出于研究的需要,将不同特征的行政行为加以类型化区分无疑又是必要的。本文所采用的行政裁决概念,立足于目前理论界普遍接受的观点之上,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居间裁决者的身份,对特定范围内的,与裁决机关行政管理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依法作出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裁决制度的功能 应该说,任何一项事物的产生和存在,均有合理性,行政裁决制度也不例外。何兵教授在其《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一书中提出“行政裁决是现代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这一观点,笔者深以为然。可以说,在市场经济时代,“行政管理对象的复杂化不仅指从量上看各类纠纷的增多,而且从质上看许多纠纷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越来越强。若让他们完全或径直诉诸于法院,既会增添‘讼累’,又不利于简便、及时和有效地得到解决15。”行政管理对象的复杂化要求裁决者既要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要具有行政管理的专业知识。同时,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也要求裁决者具有主动精神和开拓意识,法院的法官很难胜任这种需求。因此要求多渠道、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方式,以摆脱传统的三权分立体制下主要依靠法院审判这种纯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模式的限制,行政裁决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第二节 我国行政裁决诉讼的界定及其现状 一、行政裁决诉讼的内涵和外延 顾名思义,行政裁决诉讼是指当事人对于行政裁决机关作为或者不作为行政裁决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审查的诉讼32。由于行政行为活动方式的复杂多样,当事人针对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诉讼的类型也会不尽相同,因此,当事人对行政裁决行为不服提起的任何诉讼都应成为行政裁决诉讼的外延部分。但据笔者不完全调查,行政裁决中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对行政裁决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裁决的实体内容不服而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这种情形是实践中占据绝大多数的情形33,这也成为本文将主要讨论的重点内容。而由于行政裁决实际上是内含民事争议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其不服提起诉讼,民事争议的解决是行政争议解决的起点和归宿,行政争议因民事争议而起,因此,行政裁决诉讼应采用怎样的审查方式,遵循什么样的审理原则,其具体的制度建构又会与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一般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有何区别,将是研究行政裁决诉讼必须讨论的问题。 二、一个典型的案例 1998 年《行政法学研究》第 4 期发表了一篇《一起经过 14 次裁判的行政案件》34的文章,该文介绍了一个在现实生活中较有典型意义的案例:申诉人:兴城旅游开发公司葫芦岛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兴旅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玉,该公司总经理,系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民事诉讼中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诉人:孙桂珍,女,63岁,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事件经过:1991 年 10 月,锦西市(现改为葫芦岛市)政府决定改造开发该市连山区红星路小区,确定由兴旅公司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同年 11 月,市政府批准了兴旅公司的动迁安置方案。折迁动员开始后,兴旅公司因回迁安置地点问题与孙桂珍一户产生纠纷。孙桂珍一户是红星路小区建设工程中的被拆迁人,拆迁前,孙桂珍于友谊路有房屋 45 平方米,距红星路面为第四户。孙桂珍之子孙久德使用其母亲的房屋开办美味酒家饭店。拆迁动员工作开始后,孙要求回迁安置在红星路正面门市房,其理由是,由于红星路拓宽,其美味酒家饭店的地面位置已经接近红星路路边,应回迁安置在红星路路边。兴旅公司因孙桂珍的房屋原坐落于友谊路巷内,不同意在红星路正面回迁安置。经市政府动迁办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多次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孙桂珍一户拒绝搬迁。至 1992年 6 月,红星路小区的动迁户已经大部分搬迁完毕,由于孙桂珍拒绝搬迁,已经严重影响开发建设工程如期开工,市动迁办于 6月 17日以第 17 号限期拆迁通知书通知孙桂珍,限于 6月 18日前迁出。孙桂珍一户迁出后,其房屋由拆迁人拆除。此后,孙桂珍以市动迁办为被告诉之连山区人民法院。针对该案,文章作者归纳了四个问题,认为值得学术界的研究和探讨。即:1、人民法院受理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性质。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是否可以作出行政附带民事判决?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如何贯彻《行政诉讼法》关于有限变更的原则?4、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经多次裁判而不能息诉的案件应采取哪些措施?35而笔者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实习过程中也发现,随着北京市老城区改造进程的深入,这种因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纠纷而引发的案件每年都以较高的比率递增。但由于法律对相关制度(主要是救济制度)规定的不完善,发生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时,当事人诉诸法院却往往需要在行政庭与民事庭之间往返,而法官对该类案件应如何处理也颇为头疼。应该说,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业拆迁的执行。”因此,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对补偿安置纠纷先行裁决,是解决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属于本文所要探讨的行政裁决诉讼的范围。但通过该案我们又能看出,上述案件单就其审理方式而言,先后历经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三种审理方式,而每一种审理方式最后都被证明是不完备的,并引发了诸多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笔者认为,这不能不说是与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有直接关系。 第二章 行政裁决诉讼的基本原则 正如杨伟东博士在《当代中国行政法》一书中指出的,“在法学中,对基本原则进行研究和总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面对千姿百态的社会生活和数目繁多的法律规则,用原则或基本原则指导立法或对规则加以提炼和概括,是法律演进和法学研究中必不可少的工作45。”而行政裁决诉讼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因此,分析《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八条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对其是否适用,并在此之外寻找出符合行政裁决诉讼自身特征的指导行政裁决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是重构我国行政裁决诉讼制度必经的阶段。 第一节 行政裁决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界定所谓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46。这一定义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含义:(1)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反映了行政诉讼基本特点、一般规律与精神实质,不能充分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一般规律与精神实质的原则就不是行政诉讼基本原则。(2)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诉讼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只贯穿于行政诉讼部分过程或次要阶段的原则就不是行政诉讼基本原则。(3)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那些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就不是行政诉讼基本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学界对于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应否具有法定性,即是否只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才能构成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尚存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的传统,基本原则一般都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因此法定性应被确定为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或识别。也有学者指出,对基本原则或原则的概括和把握,有两个模式。一种模式是,把基本原则或原则当作一个先验的公理,具体溶解于法律条文和具体规定之中。 二、行政裁决诉讼基本原则的确定 行政裁决诉讼应适用行政诉讼的方式审理,因此,《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这八条基本原则对于行政裁决诉讼都是有拘束力的。但是由于行政裁决诉讼具有特殊性,如果按照《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传统行政诉讼方式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在实践中将会引发较多的问题,可见,在确定行政裁决诉讼基本原则时,应该按照行政裁决诉讼的本质规律对《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若干基本原则加以调整适用,并补充若干基本原则以弥补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笔者认为,行政裁决诉讼基本原则可以确定为以下几项:(一)行政裁决诉讼的一般原则包括:司法最终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原则。(二)行政裁决诉讼的特有原则包括:对行政裁决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有限制的重新审理原则;调解原则;处分原则。第二节 行政裁决诉讼的一般原则借鉴行政诉讼一般原则的概念,本节所讨论的行政裁决诉讼一般原则是指在所有诉讼活动中均可适用的,反映诉讼特有规律并指导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重要准则。需要指出的是,与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一般原则不同,出于对行政裁决诉讼自身特点的考虑,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认可的司法最终原则应在行政裁决诉讼中加以强调,同时由于行政裁决诉讼不但解决当事人间的行政争议还需要解决其中的民事争议,故在行政诉讼中没有得到很好适用的辩论原则应在行政裁决诉讼中得到强化。本节也主要对这两个一般原则作出具体论述。至于其它一般原则在行政裁决诉讼中由于不具特殊之处,此处不作赘述。 第二节 行政裁决诉讼的一般原则 借鉴行政诉讼一般原则的概念,本节所讨论的行政裁决诉讼一般原则是指在所有诉讼活动中均可适用的,反映诉讼特有规律并指导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重要准则。需要指出的是,与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一般原则不同,出于对行政裁决诉讼自身特点的考虑,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认可的司法最终原则应在行政裁决诉讼中加以强调,同时由于行政裁决诉讼不但解决当事人间的行政争议还需要解决其中的民事争议,故在行政诉讼中没有得到很好适用的辩论原则应在行政裁决诉讼中得到强化。本节也主要对这两个一般原则作出具体论述。至于其它一般原则在行政裁决诉讼中由于不具特殊之处,此处不作赘述。 第二章 行政裁决诉讼的基本原则............25第一节 行政裁决诉讼基本原则概述............25一、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概述............25二、行政裁决诉讼基本原则的确定............27第二节 行政裁决诉讼的一般原则............27第三章 行政裁决诉讼的诉讼类型............35第一节 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功能............35第二节 诉讼类型与行政裁决诉讼的不契合性.....................37第四章 行政裁决诉讼主要制度建构............46第一节 行政裁决诉讼的当事人制度............46第二节 行政裁决诉讼的证据制度............49
 结论
 对于第一类侵权赔偿行政裁决,法院在判决时应主要适用给付判决的形式,直接判决赔偿义务人一定金额的赔偿;对于第二类权属纠纷行政裁决,法院应主要适用确认判决的形式,将争议权属直接确权给一方当事人;对于第三类缔约纠纷行政裁决,应主要适用变更判决形式,判决当事人应否变更缔结相关合同;而对于第四类和第五类行政裁决,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更多需要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作出不同的关于民事纠纷实体处理的判决。 参考文献 1、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5 年版。2、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3、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7 年版。4、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卓越出版公司 1990 年版。5、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修订第 2 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6、罗豪才著:《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7、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8、湛中乐著:《法治国家与行政法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9、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10、刘善春著:《行政诉讼原理及名案解析》,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