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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4字硕士毕业论文公民陪审政策的改革与完善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2314字
论点:陪审制度,陪审团,制度
论文概述:

综上所述,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历史上曾经发挥的积极作用与其卿实中被褒贬不一的对待,好像形成了一个较大的反差。然而,这种反差不应被我们片面地看待。我们既反对对现实中陪审制

论文正文:

在此基础上,引言形成了西方国家的两种陪审模式:陪审制和参与制。 前者是指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模式,即由非法转移人员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活动,对被告是否构成犯罪做出判决,法官负责判决。 后者是指以法制国家为代表的民法体系模式,即由专业法官和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我国陪审制度的基本模式源于前苏联,前苏联的诉讼结构移植到法国和德国。 因此,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类似于法国和德国,实际上是一种参与审判的制度。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起源于民主革命时期,建立和发展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 自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部法律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做法是一项宪法原则,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广大人民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行使国家管辖权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国家事务审议和管理、监督审判、保证审判质量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然而,人民陪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经历了1954年宪法和随后的法院组织法颁布到“文化大革命”之前的发展阶段后,“人民陪审员”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粉碎,成为“人民陪审员代表陪审团”,而“动员群众讨论”的规定具有鲜明的政治运动色彩,这与作为法律制度的“陪审团”明显有很大差距。 直到1978年中国进入全面改革时期,人民陪审制度才得以恢复,但其在实践中的作用却迅速减弱。 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现行的1982年宪法废除了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仅在三大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一些司法解释中分散了一些相关内容。 全国人民法院在具体操作中出现困惑,“陪而不审”、“陪而不审”、“陪审团”成了“陪衬”,这在当时是一个普遍的问题。 理论界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废一直争论不休,要求从根本上废除人民陪审制度的呼声也不断高涨。 “虽然我国陪审团制度的现状不尽如人意,但很难主张废除陪审团制度。它不需要实用的内容。人民陪审制度是否有价值,应该从多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陪审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些缺陷,如增加诉讼成本、延长诉讼时间等。然而,实践中对陪审制度的批评不是由制度本身引起的,而是与立法不完善、实施不当等原因有关。笔者认为,陪审制度作为现代司法理念的体现,不仅符合司法改革的精神,而且对阐明司法民主、加快配套制度建设、避免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因此,陪审制度不应该被废除,而应该进行全面的改革和创新,才能真正发挥陪审制度的作用。 本文在分析我国陪审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构想。 第一章中西陪审制度概述及比较分析 在古代雅典,人们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判断城邦事务,但也存在争议 特别是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由于良好的民主土壤,公众从参与审判的制度一开始就对国家是否应该采用陪审团制度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支持者的声音占了上风。 因此,陪审团制度仍在一些国家采用,尽管它比以前弱得多。 人们普遍认为,古希腊的民事法院制度和古罗马的公开会议诉讼制度是陪审制度的原始形式。 它们是普通人和古希腊罗马贵族统治者长期斗争的产物,他们在经济、政治和正义方面剥削和压迫普通人。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原始形式的陪审制度体现了政治民主和司法民主,已经成为古代直接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066年,诺曼底征服了英格兰,并将陪审团制度带到了英格兰。 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皇家法令”)来确定陪审团制度 克拉林顿·达希尔(Clarinton Dahir)规定,12名熟悉刑事案件事实的陪审员应向法院提出申诉,并证明犯罪事实存在。 这就是所谓的“大陪审团” 但事实上,12世纪中叶的陪审团有两种功能:指控犯罪的功能和审查事实的功能。 1275年,英国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威斯敏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必须由陪审团起诉。 1352年,爱德华三世还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并要求再成立一个由12名成员组成的陪审团进行实质性审判。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 迄今为止,英国有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和决定是否起诉嫌疑人;一个小陪审团负责审判,并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两个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数百年,从而形成了英国陪审团制度的特征之一。 因此,人们普遍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 后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陪审制度传播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美国,陪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1789年,美国宪法规定了陪审团制度,这种制度一直存在到现在。在美国人民的眼中,这就像选举制度一样,已经成为美国人民向政府表达意见和要求、捍卫自己权利和自由的方式和渠道。 同时,美国也是世界上使用陪审团审判最频繁的国家。然而,近年来,一些人也对这一制度提出了极大的质疑。 “现代美国的陪审团在公众意识中有两个截然相反的形象 一方面,陪审团是一种文化象征,在美国被尊为旗帜。它对民主的贡献可以与选举相提并论。另一方面,陪审团被指责为武断和不公正的代表,它产生的结果被认为是道德败坏的证据。 引起争议的是,过去几年陪审团裁决的明确立场加剧了关于陪审团作为法院争议解决最终仲裁者的有效性的辩论。 “尽管有这些争论,美国人普遍对陪审团制度持积极态度。 然而,从陪审团制度的现状来看,美国在保留这一制度的同时,也对其施加了许多限制。这种限制的目的是限制法官对陪审团行使权力。 美国的陪审团由法庭上的12名普通人组成,他们决定案件的事实部分,然后法官根据陪审团的裁决对案件进行审判。 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而形成的。 在吸收和借鉴的过程中,这些国家根据自己的诉讼模式改革了英美陪审制度,采取陪审员和法官混合的形式。 进入20世纪后,法国也正式放弃了英国陪审团,采取了混合的风格 第二章陪审制度的价值和功能,第一节司法民主,第二节司法公正,第三节司法独立,第三节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第二节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的问题第三节实践中的问题第十九章改革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思路第一节改革的主要措施第二节完善的主要措施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历史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受到了官员们的褒贬不一的评价,似乎已经形成了一个较大的体系。 然而,我们不应片面看待这种对比。 我们反对陪审团制度在现实中像花瓶的事实,因此很容易否定陪审团制度对司法改革的影响。我们也反对不经改革和改进就全面实施以前不完善的陪审团制度的想法,因为我们对陪审团制度有一个完美的幻想。 笔者认为,只有通过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才能在现实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可以肯定,一个完善的陪审制度将在我国司法改革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参考文献1,宋世杰。[刑事审判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 2.张兼维。刑事司法制度原则。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06 3.左为民。刑事诉讼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顾准。希腊城邦制度。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 5.林荣年。外国法律制度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6.卞建琳,刘梅。外国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李昌科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8.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卡尔 科恩。《论民主仁学》。北京:商业印刷厂2005年版 10.托克维尔。《美国的民主》(第一卷)。董郭亮·[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