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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60字硕士毕业论文行政程序执行法律责任概述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560字
论点:程序,行政,违法
论文概述:

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法等。首先对有关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一般理论进行阐述,同时论证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研究在中国的价值,并分析了我国对违法责任规定的不足与

论文正文:

第一章导言

1 .1研究背景
1.1.1当前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普遍存在于
长期以来,滥用公共权力和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频繁发生一直困扰着社会各界。虽然我国没有设立专门机构来统计非法行政程序的数量,但政府也缺乏这一信息的披露和透明度。然而,在湖北宜昌妇幼保健院诉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真实案例中,可以看出“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我国仍然十分严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妇幼保健院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程序违规行为。但是,在一审和二审判决中,认为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形式制作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明显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是行政行为中的小瑕疵。但是,判决认为,缺陷行政行为没有达到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程度,也不影响其处罚决定。最终裁定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存在违反程序的行为。因此,该判决清楚地向我国公众表明了一种态度:行政程序违法但实体正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程序违法但未达到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程度的行政行为,都不应被撤销。那么这种执法程序和法院的不公正判决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非法行政程序的泛滥。[1]事实上,有无数类似的案例。然而,在很多人的环境下,遭受侵权的公民并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他们不知道如何补救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他们不敢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为他们知道这样做不仅会面临极高的风险,而且会带来巨大的成本。因此,全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漠不关心,行政机关忽视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规定,行政权力的过度扩张最终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程序性权利得不到实现、权益遭到破坏的现象。在这样的背景下,对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研究和责任机制的构建势在必行。

1.1.2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
现阶段,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已经提上日程,行政程序法成为当前行政法学界研究的焦点。自《湖南省行政程序条例》颁布以来,行政程序的价值和地位不断提升。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程序有一定的规定。行政程序立法的兴起是对行政权力扩张的制度回应,也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理论和实践要求。行政程序违法责任问题是行政程序理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程序法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对违法行政程序责任的研究也成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1.1.3责任条款与实践难点
我国现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对违反行政程序的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仍可以根据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1)因此,在这种法律责任机制下,一方面,被侵害的相对人的权益不能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程序性权利也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另一方面,行政主体很难对违反程序的行为获得相应的制裁,这进一步助长了\"重实体轻程序\"的傲慢态度。然而,即使纠正了错误的程序,对应方仍然无法改变其受害地位,问责机制最终只是一种形式。此外,我国现行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倾向于强调行政主体的程序权利和相对人的程序义务,而弱化甚至否定行政主体的程序义务和相对人的程序权利。[3]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虽然中国正式规定了行政程序违法的责任,但实质上并没有对相对人的行政程序权利提供任何救济,因此程序的价值将会大大“打折扣”。这种现象不利于我国政府形象的树立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与建设。因此,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重新定位和调整已成为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必要问题。

第二章基础理论与价值分析

对违反行政程序责任的研究应从相关概念开始。对违反行政程序责任的追究主要是由违反行政程序引起的。因此,对行政程序和违反行政程序概念的理解和理论分析是研究违反行政程序责任的重要起点。

2。1个基本概念

2.1.1行政程序与非法行政程序
关于行政程序的概念,我国法律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我国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行政程序贯穿于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的全过程,包括事前要遵循的程序和事后的补救程序。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是行政程序,“程序法只限于诉讼活动”。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需要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以上观点是从不同角度阐述的。本文同意第三种观点。所谓行政程序,就是行政主体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因此,行政程序需要公平。程序正义被比作有形正义[6]。然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正如萨默斯所说,程序的价值不仅被忽视,甚至经常被故意忽视。

第三章违反域外行政程序的法律责任调查........18
3.1普通法........18
3.1.1英国........18
3.1.2美国........18
3.2民法........19
3.2.1德国........19
3.2.2法国........19
3.3概述........20
第四章中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规定........21
4.1现行立法中的责任条款........21
4.1.1立法规定........21
4.1.2实际操作........22
4.2完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思考........24
行政程序违法责任........29
5.1制定《诉讼法》,澄清行政程序违反了调查行政程序时应注意的原则........29
5.2........30
5.3确保行政程序违法责任机制的有效运行........31
5.4完善现有的主要责任形式........33

结论

一个国家的实力不仅仅是用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和它赢得的奥运金牌来衡量的。社会的最终目标也应该反映公民的权利和尊严以及社会公平和正义。在公共权力得不到有效限制、公民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的时代,面对反复出现的程序性侵权行为,有必要运用责任来强化人们的程序观念,调查侵权行为的责任,从而将正义还给社会。非法行政程序也是中国当前反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制度,加强国家立法建设,从立法高度遏制违法活动的发生,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可见,行政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在提高行政效率、规范公共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对于行政程序违法行为,有必要从追究行政权力责任的角度进行监督。然而,与实体法理论相比,我国现行的程序性违法责任理论相对薄弱,规定更加抽象。此外,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的影响,程序性违法行为的责任处于尴尬的境地。在我国立法中,行政程序法的立法不完善、责任设定形式面临的困难以及相关制度的缺失导致了对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制裁缺乏实效。这也为出现大量违反程序的行为提供了机会。因此,笔者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应当从立法层面明确程序性侵权法律责任的独立地位。与此同时,不能废除所有违反程序的行为,并宣布其无效。必须考虑公平和效率。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必须保障公民权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因此,需要改进现有的侵权问责形式,并应采用灵活的方法。此外,相关系统的可用性也极大地影响了问责制。因此,应完善配套制度,构建全面的问责制。其次,不仅要追究行政主体和行为人(公务员)的责任,给予相对人或第三人一定的补偿和补偿,还要通过程序性制裁力(撤销、无效)惩罚和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相对人的权利不受实体和程序的侵害。这对不断完善我国违反行政程序的责任机制,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对我国统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完善,甚至对行政管理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
[1]梁志军。[《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0。
[2]饶长林。中国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2。
[3]杰里米·边沁。司法程序的原则,在杰里米·边沁的2部作品1,(宝宁编辑)。1838-1843)。[/比尔/] [4]杨海坤,黄学贤。对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研究是从比较法的角度逐一进行的[。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4-5。
[5]胡建淼。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294。
[6]陈瑞华。论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法律商业研究,1998,(2): 24-27。
[7]罗伯特·萨默斯。“评估和改进法律程序”:对“程序价值”的抗辩。[/比尔/] [8]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257。[/比尔/] [9]胡建淼。朱新礼。[《行政违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75。[/比尔/] [10]张海平。行政程序违法及对策分析[。中国政府,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