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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20字硕士毕业论文住宅停车位法律地位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920字
论点:停车位,住宅小区,建筑物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合实际经验,从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基本属性入手,探讨了住宅小区不同类型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明确了不同类型的停车位应由不同的人享有所有权。

论文正文:

第一章居住区停车位概述

第一节[住宅小区停车位概述/br/]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1998年国家改变政策,停止福利分房后,经过十多年的住房市场化,目前的住宅小区主要是指开发商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上建造住宅,然后作为商品房小区进行商品定价和销售的住宅小区。因此,本文所讨论的住宅小区主要是指商品房小区,不包括福利房和保障性住房。本文中提到的停车位包括停车位和车库。具体来说,停车位是指在各种停车场分别划出一定界限的停车位置,是形成停车位、车库等的基本单元。实际上,有各种各样的停车场,包括大型三维停车场,通常在大型商业和商业区或办公楼中都能找到,设置这些停车场是为了方便许多消费者或通勤者购物,还有医院、餐馆等周围的停车场。按小时或车号收费。停车位是上述各类停车位的基本要素。本条所称居住区停车位,是指建在居住区内的不以商业利润为目的,主要为居住区业主提供便利生活的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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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停车位的概念
本文中提到的停车位包括停车位和车库。具体来说,停车位是指在各种停车场分别划出一定界限的停车位置,是形成停车位、车库等的基本单元。实际上,有各种各样的停车场,包括大型三维停车场,通常在大型商业和商业区或办公楼中都能找到,设置这些停车场是为了方便许多消费者或通勤者购物,还有医院、餐馆等周围的停车场。按小时或车号收费。停车位是上述各类停车位的基本要素。本条所称住宅小区停车位,是指建在住宅小区内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住宅小区业主提供便捷生活的停车位。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开发商将尽最大努力设计不同类型的房屋,并将不同类型的停车位与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标土地相匹配。因此,停车空间在住宅区以各种形式存在。地上和地下都有停车位。房子内外都有停车位。路边停车位主要是指占用居民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一般设置在居民区道路两侧,并有明显的地面标志。路边停车位和车库之间的一个明显区别是它们是否具有结构独立性,以及它们是否能够被清楚地区分。结构独立性是指建筑结构作为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应与同一建筑的其他部分完全隔离。一般来说,四面墙有明确的屏蔽。(1)路边停车位只在地面上标明停车位的范围和边界,没有明确的遮挡。车库由四面墙与外界隔开,并有明确的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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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各国和各地区的立法模式和意见

第一节日本模式和评论
为了探索日本关于停车位的相关立法,关于日本建筑面积的区分所有权的讨论是必不可少的。明治二十三年颁布的日本“旧民法”首先涉及建筑物所有权的分割。现行民法于1896年颁布时,《旧民法》第40条的规定仍在使用,并在《民法》第208条中作了规定。然而,应该指出的是,当时经济并不发达,大多数住宅建筑都是独立建筑。因此,《民法》第208条仅适用于单独建筑中的所有建筑。1923年,日本发生关东大地震,极大地推动了日本建筑共管体系从次所有权建筑向西方分层建筑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建成的高层建筑不能按照《民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解决。正是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初的挫折直接促成了1962年公寓所有权法的立法。(1)1962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提出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所有权。此后,1983年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对1962年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进行了修正,更加明确了基地的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和使用权应由同一所有者享有。日本将住宅区的停车位分为室内停车位和室外停车位。就屋外停车位的所有权而言,理论界争议甚少。因为它是建立在基地的基础上的,房子外面的停车位应该属于业主的共同部分。室内停车位的理论和实践有不同的方法。有些人认为房子里的停车位属于共管所有权的专有部分,而另一些人认为房子里的停车位属于共管所有权的共有部分。神户44年5月26日的判决指出,\"地下室停车场和自然是建筑的共同部分\"。(2)根据判决,地下停车空间由业主共同使用,该部分应由业主共用。日本最高法院在昭和56年6月18日的判决中指出,下车的支持理由是所有权的一部分,从而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争议,这种争议从那时起就一直是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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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德国模式和评论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之一。从日耳曼法时期到20世纪50年代,德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发展经历了肯定、否定和肯定的过程。日耳曼法不像罗马法那样具有所谓的“地上的东西从属于土地”的概念和原则。它不仅认为建筑物和土地可以分别是独立所有权的客体,而且认为建筑物中的每个房间都必须是独立所有权的客体。(2)由于罗马法的影响,1896年《德国民法典》对区分所有权采取了否定的立场,禁止此后取得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只承认先前存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房屋被毁,几乎没有留下什么。城市房屋的重建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属于一个战败的国家。资金短缺使得德国政府无力建造单户和单户建筑。然而,人们仍然想住在他们完全拥有的房子里。因此,区分建筑面积所有权再次进入历史阶段。德国1951年的《房屋所有权法》认为,房屋所有权由房屋所有者的共同部分、特殊部分和成员权利组成。除了住宅业主大会,管理机构也有经理。德国于1973年修订了《住房所有权法》,将带有永久性地标的停车场指定为独立性质的房间。在德国,停车场通常位于建筑物的地下室,除了某一水平地面上的一小部分,从而与建筑物的使用形成从属关系。这部法律最初是由德国制定的,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唯一在区分所有权法中对停车位有明确规定的立法。(1)德国法律规定,地下车库一般作为独立所有权的a 空房间出售(如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开发商在出售时也可以明确同意其他建筑物所有者拥有地下车库。因此,在德国法律中,停车场在本质上通常被视为专有部分,由公共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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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12
第一节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标准.......12
第二节路边停车位的所有权.......12
第一节路边停车位的所有权.......13
第二节路边停车位所有权纠纷.......13
在第三部分,建筑物一楼车库的所有权...14
第四节,屋顶和建筑物内停车位的所有权...14
第五节,地下停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15
一、地下停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15
ii,地下停车位,车库所有权...18
第六节人防工程改造地下停车位权属.........20
第4节住宅区停车位的使用和转让.......22
第1节住宅区停车位的使用.......22
一.共用停车位的使用........22
二、专用停车位和车库的使用...23
第二节住宅区停车位的转让...24
一.共享停车位和车库的转让...24
二。专用停车位和车库的转让...26

第四章居住区停车位的使用和流通

第一节[住宅区停车位的使用/br/]如上所述,住宅区业主共同拥有路边停车位、屋顶和建筑物内的停车位以及一些地下停车位。住宅区的业主是区分所有权并作为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业主。尊贵的主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主要是使用权、利润权、简单维修和改良权以及物权请求权。就停车位而言,首先,共有人有权使用它们。理论上,只要业主是有区别的,他们就有权在不支付额外费用的情况下占用和使用住宅区路边的停车位。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社区共享停车位数量有限,可能无法满足所有共享所有者的需求,这可能导致不公平,并使社区中的一些共享所有者无法行使其占用和使用停车位的权利。作者认为,就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而言,希望每个业主都享有占用和使用共享停车位的权利是不现实的。这种做法值得学习。在现实生活中,住宅区的业主并不直接占用停车位,也不行使使用这些停车位的权利。相反,根据所有权的权力,业主授权物业管理部门向使用路边停车位的人员或车辆收费,从而行使获利的权利。无论使用停车位或车辆的人是尊贵的主人。收取的费用由物业管理部门代为保管,业主需要在下一季度或周年向物业管理部门缴纳物业管理费时冲抵。具体到个别情况下的实施细节,笔者认为可以有社区公约或其他相关规定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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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从居住区停车位的基本属性出发,探讨了居住区不同类型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很明显,不同类型的停车位应该归不同的人所有。它位于居民区,权利是特殊的。因此,在文章的最后部分,讨论了居住区停车位流通中应注意的权利、义务和特殊问题。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能够为解决现实生活中住宅小区的停车问题提供一些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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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