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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20字硕士毕业论文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420字
论点:财产,虚拟,网络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硕士论文,本文以一个典型案例——夫妻双方离婚时争夺淘宝店铺为切入点,引出了淘宝店铺是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新形式。

论文正文:

1.问题的来源

1.1典型案例
过去,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基本上仅限于房屋、汽车、存款等。现在,像一些游戏设备,网上商店,等等。,也成为诉讼的目标。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继承案件、侵权纠纷等涉及互联网上的虚拟财产,这些财产种类繁多,审判中没有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此类财产的证明、评估等环节只能依靠自由裁量权,这使得许多长期执业、经验丰富的法官难以胜任。案例:在夫妇俩同意离婚后,他们因争夺共同经营的淘宝网上商店而多次上法庭。2007年,王和空李妹妹登记结婚。由于工作方便,李某经常给国外的亲友买婴儿奶粉、衣服等母婴用品。她不断的购买经历使她意识到国内母婴市场巨大的潜在商机。因此,2008年5月,李某在淘宝网上注册了自己的真名,成为“飞天”网店。因为网店以空妹妹为招牌,很快获得了两个皇冠的信用评级,成为淘宝上的知名店铺。2010年,王力宏离开了他以前的部门,去经营一家全职的网上商店,而李力宏继续她姐姐空的工作。夫妻关系破裂后,双方于2011年11月同意离婚,淘宝网店进入夫妻财产分割名单。在夫妇俩根据“离婚协议”处理完财产后,他们因争夺共同经营的淘宝网上商店而几次上法庭。根据离婚协议,双方共同经营的“飞天”网店价值80万元,双方各获得一半库存。李某将网上商店转让给王某,王某免费使用网上商店的淘宝账号和密码,王某另外支付了李某40万元的转让费。然而,离婚后不久,李改变了网上商店的密码和支付宝密码。王完全失去了对网上商店的控制。经过多次不成功的谈判,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返还从支付宝账户中提取的110万元人民币。修改在线商店的相关信息,并将在线名称更改为您自己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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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提出了问题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上的新事物越来越多,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也越来越多。然而,并不是互联网上出现的每一件新事物都可以被称为虚拟财产,那么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呢?它包括什么?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民法财产,能否受到民法保护?有个人依附关系的财产不具有共同财产的属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本案涉及的淘宝网上商店是实名制注册的。其信用和承担责任的能力与实名注册人有着密切的联系,所有法律责任均由注册人承担。淘宝网上商店是个人专属的吗?它能被分割、转移或继承吗?虽然它是以一个人的真实姓名注册的,并且支付了经营商店的主要精力,但是经营商店的钱都是从家庭收入中支出的。它的真正价值能被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吗?在司法实践中,网络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纠纷。法官处理案件依据的是什么法律?如何确定淘宝网上商店在这种情况下的真实价值?对于游戏设备、QQ硬币和虚拟社区等其他网络虚拟财产,对其真实价值的认识因人而异,差别很大。那么,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的确定,还有什么更好的建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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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定义

2.1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2003年,“红月亮”玩家李洪臣诉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桩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在中国引起了巨大轰动,从而开始了对中国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与此同时,“网络虚拟财产”一词也跃入了大众的视野,受到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近十年来,随着争议的日益增多,理论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但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网络虚拟财产定义。顾名思义,网络虚拟属性是网络空中存在的虚拟属性。所谓“网络”,是指“通过一定的硬件和软件方式连接相关的信息设备,达到共享信息资源和资源的目的”。从语义学的角度来看虚拟财产的含义,但在最权威的汉语词汇“辞海”、“辞源”等中,我们找不到“虚拟”这个词。最后,我们在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中找到了“虚拟”一词的解释:一是指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词;第二是小说。这个解释与作者查阅的汉英词典一致:一个是虚构的,另一个是假设的。在德语中,fiktiv还有两个意思:一个是来自想象,幻想和不现实;第二个是假的,假的,模糊的。德语中“虚拟”一词的含义似乎与上述《现代汉语词典》和《汉英词典》中的解释非常接近。互联网虚拟化(Virtual on网际网路)是指人类使用先进的电脑技术,通过使用网络空预设的编程语言,并使用现实世界中的人物、事物和情境作为模板,来模拟、创造和打印现实世界中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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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民法财产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民法属性的多种属性,应当纳入其范围,并受到民法的保护。这一观点将在下文详细解释。首先,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普通商品的属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取需要用户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等。在其形成过程中,它凝结了未分化的人类劳动,因此具有价值。在网络虚拟世界中,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理对象的一般功能,具有使用价值。同时,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者可以直接使用人民币在现实世界中进行交易,因此具有交换价值。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财产完全具备商品的一般属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次,从财产的法律定义来看,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财产有不同的定义。在大陆法系国家,“财产”一词是指:“(1)物权的客体,即客体;(2)具有货币价值的无形物体,包括所有权、其他物权、知识产权等。;(3)事物的所有权。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指受法律保护的具有货币价值的利益:财产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是绝对权利。”我国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倾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财产概念。然而,在民法的各个条款中,\"财产\"一词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范围,这也间接地为我国民法中财产概念的发展留下了空间。《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为客体的,应当符合其规定。”因此,可以看出,这并没有将新形式的财产排除在“财产”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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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及必要性.......19
3.1中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现状.......19
3.1.1我国现行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19
3.1。2司法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与不足.......20
3.2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21
4国外、港台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及比较分析.......23
4.1国内外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23
4.2比较分析.......25
5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的建议.......27
5.1改进现行民法保护制度.......27
5.1.1完善现行民法.......27
5.1.2单独的相关法律.......29
5.2具体建议.......29
5.2.1建立网络仲裁机制.......29
5.2.2确定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规则.......30

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的建议

5.1改进现有的民法保护制度
通过引入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改进现有的民法。立法解释是一种规范性解释,其功能类似于立法,在各种法律解释中效力最高。它本质上是一项立法活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已经颁布实施、需要进一步界定或补充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或说明。这可以针对立法后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以弥补立法的不足。同时,它也将在今后这一领域的专门立法工作中发挥指导作用。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了“立法解释权”,主要集中在刑法上,如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对“土地”的土地范围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范围的立法解释。因此,我们可以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引入立法解释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1)根据《宪法》第13条和《民法通则》第75条“其他合法财产”,在上述内容中,作者提出,只要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就应将其视为公民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扩大“其他”的灵活范围,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其范围,并正式保护其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因此,法律也明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出现这种争议时,可以直接援引立法解释。(2)根据物权法中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可以通过立法解释划分为动产,适用物权法中关于动产的规定。那么有些人应该有所怀疑。司法解释比立法解释简单快捷。只有司法解释是好的。为什么要进行立法解释?笔者在此强调,司法解释是一种普遍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只能就如何在实施过程中适用法律做出解释。它不能对法律规定本身作出一些明确的界限或补充规定。因此,它是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法律解释的一种接管行为,仅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中没有规定。司法机关进行解释的依据是什么?因此,两者应该结合起来,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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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以一个典型案例——夫妻离婚时争夺淘宝店铺为切入点,导致淘宝店铺成为新经济条件下一种新的网络虚拟财产形式。以这种新型网络虚拟财产为例,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上属于合法财产的原因。在研究网上虚拟财产淘宝店是否具有个人专属时,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随着网上虚拟财产的种类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不可能简单概括,盲目相信只要是网上虚拟财产,就不具有个人专属或个人专属,这取决于具体情况。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个人专属财产是指财产是财产所有人未来生存或生活的主要保障和依靠,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个人专属也应参照这一标准。还建议淘宝店可以按照房地产企业的划分方法进行划分。在分析了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诸多观点后,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兼具财产权属性和债权属性的新型财产权。摘要:比较了世界先进国家和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和立法过程,并针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现状和不足,提出了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建议。根据现阶段中国的发展特点,应先采用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时机成熟时再制定网络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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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