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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0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900字
论点:法律,信仰,公民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法治的精神动力。然而,我国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状况令人担忧,各种违反法律的现象层出不穷.

论文正文:

第一章梳理了法律信仰的相关理论。

1。信仰与法律信仰的定义
信仰是一个古老而又崭新的话题,是人类独特的内心状态。《说文解字》解释道:“信,诚也。“阳,举也。从人,从基地。”①是高于神的物体;《大英百科全书》中对信仰的定义是:“指在没有足够的理性知识来确保其真实性的情况下,接受或同意一个命题的心理态度”。“慈海”将信仰定义为“极端信仰和对宗教或教义的尊重,并将其作为行动的标准”;(3)《现代汉语词典》中,信仰的基本含义是:“极端信仰和对某人或某些主张、教义或宗教的尊重,并以此为榜样或行动指南”;(4)。因此,信仰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信仰是一种内心信念的状态,是一种“极端信念和尊重”的心理态度,是人类特有的精神现象。二是信仰主体的外部行为状态,这是指导个体行为的最高标准。第三是信念的坚持和坚定。信仰是对信仰对象的信仰和坚持。一旦确立,就难以改变,具有稳定性,并极大地影响着主体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说到信仰,人们会想到宗教信仰。宗教信仰的确与信仰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宗教信仰并不是信仰的整体,信仰不仅仅限于宗教信仰,还包括道德信仰、政治信仰、法律信仰等。道德信仰、政治信仰、法律信仰和宗教信仰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幻的,也不是超然的。他们“从根本上赋予人类信仰真实的内在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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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法律的信仰是不可避免的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布尔曼的代表作《法律与宗教》在我国的翻译出版,“法律必须被相信,否则将是无用的”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法律是否可信”的命题也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目前,学术界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以张永和教授和魏敦友教授为代表的“非信徒”认为,“法律信仰”的概念是错误的和不科学的,“法律信仰的命题在西方可能是一个错误的问题,但在中国却根本不能提倡”。(1)“法律信仰的论证策略存在错误。符合理性和批判性社会的法律概念只能是基于人们感性生活的法律信仰,任何超越性的东西都是不可能的。”(2)它还指出,“中国法学中法律信仰的表达只能是一厢情愿的想法。这种思维方式严重阻碍了人们对法律的理性和深入思考,不能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3)以许章润、谢晖教授为代表的“信仰者”认为,法律是可以被相信的,只有在信仰的基础上,中国的法律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困境是法律不可信。“如果一个社会失去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即使颁布了数百部法律,也很难将其内化为一种民族传统和精神,因此很难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4)指出“当代中国正在把法治作为各项事业的目标取向,...塑造全民的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唯一途径。”(5)本文认为法律可以而且必须被相信,信仰不是宗教的专利。虽然我国长期以来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口号,社会主义法制也基本完善,但这些法律在纸面上难以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这表明,当外部物质法律形成时,内部法律精神仍然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因此,无论有些学者如何用“理性”来纠正法律信仰的谬误,事实上,主体对法律的内在精神认同具有不可否认的现实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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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中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表现

1。立法
首先,立法速度太快,公民不熟悉立法产品。改革开放以来,立法者在短时间内迅速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据统计,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除通过现行宪法外,还颁布了239部现行法律、714部行政法规、8921部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特别条例。(1)虽然如此快速的立法实践解决了中国无法依赖的问题,但快速的立法不仅使公民不熟悉立法产品,也使法律的应有价值无法实现,从而留下公民不相信法律的隐患。公民们被如此多的法律压垮了,他们不仅不能理解和认识它们,而且也不能掌握和应用它们。甚至法学家也不能完全理解它们。就其价值而言,客体脱离了主体的需要,不仅不能满足主体的生活需要,而且成为被主体拒绝和否定的异化客体(2)任何信仰都是建立在了解和熟悉信仰对象的基础上的。过快的立法使公民不仅不熟悉法律本身,也不熟悉法律的价值。他们怎么能谈论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呢?其次,立法授权不明确,有许多紧急状态法。某些方面的立法权力不明确导致越权立法和重复立法,为地方保护主义和扩大部门权力留有余地。如今,世界各地都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为了维护和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他们往往越权立法,人为地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方面设置许多障碍,从而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这种做法损害了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公允价值。特别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公平竞争的氛围被破坏,人们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如果公民甚至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对法律的信仰只能是空。此外,我国有许多紧急状态法,增加了法律的不确定性。许多法律颁布得很匆忙,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司法解释,使得整个法律始终存在缺陷,处于不确定状态。从某种程度上说,这表明我们在立法时缺乏必要的预见性和科学性。仓促颁布法律法规不仅贬低了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而且损害了公民的利益,使公民对法律失去信任,只能被动地服从法律,从而削弱了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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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法
首先,滥用权力,曲解法律。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他们的公职人员能否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权威。然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总有少数执法人员藐视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他们不仅在行政管理领域肆意进行等价交换,从事权力和金钱交易,滥用权力谋取私利和致富,甚至有几名执法人员凭借其枉法裁判的权力瓜分国家公共财产。少数执法人员的这种做法不仅体现了他们缺乏法律信仰,而且阻碍了普通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其次,执法是无效和非法的。在我国,执法人员往往执法不力,执法被动。有严重的现象,如不作为,而不是作为,非法执法等。例如,以孙志刚为例,我们怎能相信滥用权力的执法人员可以执法呢?正如柏拉图所说,如果一个不称职的官员被安置在一个秩序井然的国家来执行既定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将被掠夺,荒谬的东西将大大增加,最严重的政治损害和恶行将由此而生。法律责任是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权力时必须履行的行为。但是,在一些地方的少数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一件以上,一件以下”的思想驱动下,害怕被审查和指控,任意放弃法律职责,推卸责任,从而纵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第三,法律工具主义观念盛行,特权观念严重。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依法办事意识淡薄,特权观念严重。他们只把法律视为统治人民的工具。他们用语言来代替法律,建立自力更生的标准。执法完全依赖个人感情的现象一再被禁止。在一些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执法人员经常说出来就实施惩罚,惩罚的程度取决于性质,这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这种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认为权力大于法律,不仅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不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产生。此外,在我国的行政体制中,领导干部网络十分复杂,关系和调解十分普遍。这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人治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这种执法心态也很难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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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中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15
一、我国的文化传统制约着法律信仰的形成和发展.......16
二。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17
三。近年来的法律实践阻碍了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18
四。信访制度的存在不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19
5。普法工作不彻底。普法教育流于形式...19
第四章构建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路径选择........20
一.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意识......21
二。消除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23
三。完善立法、执法和司法制度。树立法律权威........23
(1)提高立法质量的科学立法........23
(2)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权威........25
(3)巩固法律信仰基础的公平正义........26
(4)加强法律教育,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27

第四章:构建中国公民法律信仰的路径选择

法律信仰是法治精神的核心。它的形成不仅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也是人们自觉选择和培育的结果。然而,通过以上对我国法律信仰现状及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真正被公民所信仰,在当前形势下,很难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然而,要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激发公民对法律的热情,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以公民的内在信仰支撑法治建设的精神层面。我们需要认识到,要建立公民的法律信仰,不仅要依靠内部意识的培养,还要依靠外部制度的完善。法律意识是人们将法律内化为自身意识形态的产物,公平正义的法律是公民法律意识形成的前提。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是法律信仰形成的关键。因此,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利于公民更好地理解法律,理解法律,从而形成对法律的信念。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整体上比较薄弱,因此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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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法治的精神动力。然而,我国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令人担忧。各种违法行为层出不穷,法律权威受到严重挑战。没有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法律将变得苍白无力,法治的实现将遥遥无期。因此,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增强公民对权利、自由和平等的关注,激发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进一步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从而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然而,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不是一蹴而就的。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帮助和协调。本文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方面阐述了中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表现。通过分析中国传统文化的成因、法律工具主义、法律实践、信访制度和普法工作的影响,提出了培养中国公民法律信仰的几点建议。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理论研究毕竟只是停留在文字层面,实践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只有用理论指导实践,用实践不断完善理论,才能更好地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进一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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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