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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20字硕士毕业论文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概述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420字
论点:检举,检举人,公民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近年来民主法治的进步使得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愿望越来越强,积极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的热情也有所提高。公民行使手中的检举权就是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有强烈责任感

论文正文:

一、公民举报权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

(1)公民报告权的概念和特征
报告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宪法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的基本权利,是一种监督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至于什么是指控权,即指控权一词的含义,我国原有的和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两种规定。一是广义,是指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所有违法行为,不仅包括公民个人或单位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违法失职行为,还包括公民个人或单位向非国家机关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狭义,范围较窄,仅指公民个人或单位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行为。因此,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其涵盖的对象范围----与其广义相比,狭义的指控权排除了公民个人或单位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针对非国家机关和非国家人员的非法行为。然而,从报告权与类似的其他公民的宪法权利之间的比较可以看出,投票权的定义仅在上述两项规定之内。“报告”一词的意思类似于“报告”。报道的含义也分为广义和狭义。它们的含义分别对应于广义和狭义的报道。概括地说,报告指的是所有非法行为的报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和义务”;狭义的举报是指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然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报告和举报都是常见的。本条所称指控是指广义上的指控,即公民个人和单位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一切违法行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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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举报犯罪权利的法律保护定义
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依法举报和指控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或报复\"。本条例所称“任何人”,不仅包括单位、机关和组织,还包括其他公民。这不仅包括受理指控和投诉的部门,还包括指控者所在的单位(当指控和投诉涉及该单位或其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利益时)。条例所称“压制”,是指试图采取各种手段和方法,使公民不能举报、检举或控告。所谓“报复”,是指以暴力或其他形式侮辱、诽谤或诬陷原告或控告者,或者编造借口惩罚甚至开除党和政府,或者在晋升、晋升、入党、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压制和排斥原告或控告者的行为。在得知公民的指控后。更严重的是对原告和原告的人身伤害、生命威胁或财产侵犯,从而对原告和原告的人身自由、民主权利、生命安全、名誉和名誉、经济利益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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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报告权的保密制度不完整
我国目前对检察官的保护措施只是关于司法机关保守秘密的规定。然而,这种唯一的保密方法仍然存在巨大的漏洞和局限性。首先,它只对保密原则作了一般性解释,但对保密的程度、范围和方法缺乏具体和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应当详细说明。其次,补救措施不完整,即没有详细的法规和相应的应急计划来报告泄漏。最后,还不清楚告密者的责任和相应的惩罚。因此,泄密事件频繁发生,检察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例如,浙江省的一名供电工人举报了供电局长潘祖岩贪污受贿的案件。1993年8月至9月,浙江黄岩供电局员工王贵生共向当地及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和司法部门发出7份举报,向供电局局长、党委书记潘祖岩举报贪污贿赂。然而,这七封信都毫无例外地送达潘祖岩。同年12月28日,潘祖岩在“反腐倡廉简报会”上为全体员工当场拿出了王贵生的举报信,并公之于众,让大家在会上看到。河南新乡市委书记朱文友受贿的案件更令人发指。朱文友长期以来一直严厉打击和压制群众举报。在没有任何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他指示公安机关扣留辉县和新乡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等上级机关以及省委主要领导同志发出的所有报告,并密切检查报告的来源。1993年10月至1997年初,朱文友利用职权非法查封了200多份群众举报,并对举报人进行了长期调查。直到1999年朱文友受贿之前,检察机关依法搜查了他的住所,发现了数十份群众举报被他拘留。他们两人都遭到报复,因为报告信息被泄露,甚至在到达报告机关之前就落入被告之手。由于对检察官的保护措施不足,发生了大量泄密事件,给检察官及其亲友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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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举报激励机制设计不完善
目前,为提高公民举报积极性,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举报激励制度。许多机关也设立了专项举报奖励基金,但事实上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即检察官害怕举报后奖金。例如,南京市民兰桂来11日被解雇后,他公开接受了奖励后的指控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现年55岁的桂兰自1970年退伍,自1995年起在南京博乐电器集团冷冻厂担任物料会计。2000年,他向上级机关和检察机关举报了南京鑫联机械厂副厂长、博乐电器集团冷冻厂厂长张志岳受贿的案件。张致岳最终被判处3年零6个月监禁,并依法追回贿赂所得4.8万元。就在市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单位和个人的时候,兰桂来主动公开了自己的身份,成为南京市第一个公开接受奖励的人。然而,在兰桂来公开领奖后的第三天,他被南京的一家物流设备制造公司雇佣,“作为兰桂来的公开线人,得罪了公司的客户”。以解雇为由。因此,即使在检察官被告知他们将获得奖金后,出于安全原因,他们也不敢获得奖金。检察官宁愿放弃奖励也不愿报仇。国家鼓励以奖金起诉的初衷当然是好的,但在成本大于收益的情况下,其效果必然是微乎其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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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善对公民举报犯罪权利的法律保护.........10
(1)改善检察官保护机制.........10
1。预防体系的建立.........10
2。保护范围的扩大.........11
(2)完善举报人奖励机制.........12
1。确保举报人获得奖励的权利.........12
2。加强对奖励资金的财政支持.........12
(3)完善举报人的救济机制.........13
1。完善举报人相关职能机构,完善举报程序.........13
2。建立行政诉讼机制,拓宽救济渠道.........14

三。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1)完善检察官的保护机制
确保检察官的安全始终是与检察系统的作用相关的最重要的事情,因为作为一个正常人,任何时候都必须首先考虑自己的安全。从这个角度看,完善检察官保护机制势在必行。一个重要而有效的方法是改进现有的保密制度,因为这是改进起诉制度的基础。这项措施应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进一步确认检察官请求保护的权利。具体来说:首先,检察官可以选择匿名举报,而不必以真名举报。或者要求受理机构不要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其次,在审理起诉案件的过程中,检察官有权拒绝直接出庭作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免受非法侵权的威胁。最后,如果检察官以秘密方式作证,他有权拒绝回答可能泄露其本人或其近亲身份信息的问题。第二,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保密举报的管理和规范化。不仅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密标准,在保密文件范围内管理所有涉及违法犯罪举报材料和信息记录的重要文件,而且要严格控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范围。此外,保密工作的流程不应被轻视。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相关保密工作,从源头上给检察机关举报安全感,确保举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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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近年来,民主和法治的进步使公民越来越渴望参与国家事务,他们积极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的热情也增加了。公民在手中报告的权利体现了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强烈责任感。公民监督参与政治的形式有助于提高监督的效率和质量。然而,检察官对中国的政治和经济生活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他们的权益却经常受到侵犯,这确实令人担忧。只有在法律框架下为检察官建立一套可行和充分的保障体系,公民才能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真正更好地监督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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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