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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5字硕士毕业论文民间借贷民法问题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18115字
论点:借贷,民间,民法
论文概述:

本文是民商法学论文,笔者拟从民法的角度对民间借贷进行分析。首先,结合国内外学者及专家观点,对民间借贷的作出科学的界定;其次,通过查找相关数据及调研,发现民间借贷中所存在旳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

民间借贷符合自然规律,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增长。近年来,全国民间借贷纠纷数量的增加及其给社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导致了国家法律和政策制定者以及国内外学者的深入调查研究,对问题的分析也越来越透彻。然而,对于宏观法律层面,即整体性的评价,大家都过于关注,而对于微观个体法,尤其是民法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却很少。由于种种原因,司法实践中出现证据僵局和同一案件的不同判决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有必要从微观角度对民间借贷进行详细研究。

本文拟从民法的角度分析民间借贷。首先,结合国内外学者和专家的观点,对民间借贷进行了科学的界定。其次,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存在民法问题。最后,针对发现的利率问题、贷款合同相关问题以及虚假贷款诉讼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分别从法律和制度两个方面提出了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改进建议。

第二章民间借贷概述

2.1私人贷款的定义

民间借贷是一个极具研究价值的理论问题,是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然而,民间借贷在国家经济的实际运行和公民的生产生活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其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目前,国内外学者对民间借贷进行了一些研究,但不同的学者对民间借贷没有达成一致的定义标准。

2.1.1定义

1.外国学者的观点

联合国粮农组织认为私人借贷是个人之间的金融活动。劳工组织是一个资本流动的网络系统,是为主要依赖私人关系的私人贷款而设立的。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National Economic Research Bureau)研究后也指出,私人借贷通过双方和中介的关系达到融资的目的。

著名外国学者Atieno和Kropp——认为私人借贷是正式金融体系中的一种浮动现象,不受任何国家信贷和中央银行、内生存款和贷款以及其他金融交易的控制。然而,Kropp强调,在同一个国家,私人贷款和正规金融是相互分离的,但它们可以同时并存。正规金融受国家信用体系的控制,受金融法律体系的制约。然而,私人贷款不受这种控制系统的约束。两者的借款方式、目标客户和利率不同。还应该指出,借入的资金不能以跨市场的方式流动。施密特(Schmidt)和克拉亨(Krahene)指出,非政府贷款和正规金融的最大区别在于交易中所依赖的不同执行对象,其中正规金融活动主要依赖于社会法律体系,而非政府贷款依赖于社会法律体系以外的体系。

这表明,大多数外国学者将私人借贷归类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活动,与正式金融相分离。

2.国内学者的观点

戴建之(1997)指出,民间借贷是公民和公民未经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按照双方口头或书面协议借入和贷出现金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该法,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所有货币资金,借款人归还本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期时向贷款人支付商定的利息。黄相红(2002年)还承认,公民或其他组织、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公民以实物、其他财产和货币相互借贷的行为属于私人借贷。李昕岳(2003)认为,个人和团体之间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的一种更原始的信贷形式。

综上所述,本文将“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和法人之间的一种借贷行为。它是一种自发的民间金融融资渠道,也是社会民间资本投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2.2私人贷款的基本特征

2.2.1私人贷款自由

民间借贷的借贷程序很方便。没有固定的贷款模式。利率是否同意由贷款方自由协商,不受他人意愿的干扰。

2.2.2借贷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

由于民间借贷活动主要是为了缓解自然人或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借贷的主要对象是货币,但往往不仅限于人民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款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因借入台币、国库券、外币等各类证券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受理借款案件。可以看出国库券、台币、外币等。也可以作为私人借款的标的。

2.2.3借款主体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自然人

私人贷款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之间,没有正式的金融机构参与。具体表现为:第一,自然人是债权人,第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是债权人。然而,即使自然人可以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建立贷款关系,他们也受到国家法律的管制。例如,不允许他们以贷款的名义非法向社会或企业员工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旦贷款人和借款人中的一方或双方超过此限额并实施了相关贷款行为,贷款合同就绝对无效。

2.2.4借款资金是私有资金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手中的可支配收入将不可避免地增加。受投资渠道狭窄和私人贷款高利率的诱惑,公民更愿意将充裕的资金投资于低风险、高回报的私人贷款。因此,民间社会的闲置资金将会增加。

2.2 .私人贷款基于个人信用

私人贷款大多发生在“熟人社会”,彼此之间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和信任,这样贷款人就不会花时间和精力收回没有任何效果的贷款。

第三章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民法问题.........10

3.1现行民事立法的缺失和冲突.........10

3.2利率问题........10

3.2.1利率的确定......10

3.2..2高利贷的合法性...13

第四章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民法体系的建议.........21

4.1正确理解民间借贷并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 21

4.1.1加快颁布《民法典》的进程........21

4.1.2监管私人贷款的特别立法.......21

第五章结论.........26

第四章: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民法体系的建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和完善,民法作为融资手段之一,存在诸多问题。迫切需要从源头和制度上对其进行修复和完善。

4.1正确理解民间借贷并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

如果这个概念模糊不清,监管私人贷款将会很困难。根据适度保护原则,其确定不能过于宽泛或过于狭窄,而应从立法和制度方面进行合理界定和完善。

4.1.1加快《民法》的颁布进程

民法在维护公民权利、经济运行和国家与人民利益平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许多国家(或地区)颁布的民法典中可以看出民法的重要性,以确保民法能够真正发挥其实际作用。

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内容简单,有些条款与时俱进。加快民法典的推进进程,对于改善各种市场的交易行为,为法院处理民事案件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意义。虽然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但中国民法的前进道路并不像想象的那么简单。漫长的前进道路,专业立法者的匮乏,各方利益的冲突,十年后,经过几次艰难困苦,中国尚未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民法体系。不用说,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得以颁布,必将成为一部极具参考价值的民法典,必将为市场经济的实施和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最好的保障。

4.1.2监管私人贷款的特别立法

中国的私人贷款已经从“地下”转向“地上”。为了使其进入正常的金融监管,限制其特别立法就显得尤为迫切。特别立法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保障合法借款人的权益,限制民间借贷的发展。专项立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践可操作性,更符合我国民间借贷领域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避免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无法确定适用哪部法律的问题。当前,如何使我国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是我国关注的焦点。如何使其标准化和合法化?学术界倾向于建议立法者颁布“私人借贷法”。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在许多地方开展探索性工作或调查相关数据,以积累经验,为今后的正式立法奠定基础。在立法过程中,首先要正确处理正规金融和民间借贷的关系,充分考虑中国的具体国情。二是严格限制民间贷款的目标、融资渠道和管理范围,制定虚假诉讼侵权赔偿制度,将其纳入侵权责任范畴,使虚假诉讼人员在承担物质赔偿的同时,能够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避免社会风险和财务风险。第三,应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如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虚假诉讼被害人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第五章结论

民间借贷问题由来已久。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它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对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它的使用是否良好,直接关系到国家金融业和民间借贷市场的顺利发展。鉴于国家在法律法规上对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机构的不公平,我们应该创新监管体制,转变观念,给予正规金融之外的合法民间借贷更多的自由空,在法律和制度上尽最大努力“平等对待正规金融机构”,使它们能够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同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造福全社会。由于笔者的研究水平有限,民间借贷民法体系的完善还存在一些不足,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探索和寻找民法规制的正确途径。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