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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70字硕士毕业论文如何规范我国广播电视娱乐节目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470字
论点:广播电视,规制,行政
论文概述:

在制定关于广播电视产业的专门法的基础上,再由广电总局以法律为依据,以发展我国广电事业为出发点,制定相对于现阶段较为稳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广播电视中的娱乐节目

论文正文:

介绍
目前,中国还没有完善的广播电视法律体系,一部专门针对广播电视行业的法律仍在制定之中。因此,除了宪法对言论自由权的普遍保护之外,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条例》已经成为中国调整广播电视行业最有效的专门条例。此外,广电总局作为规范广播电视行业活动的专门行政机构,也发布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中国广播电视行业现行的监管法律体系。因此,我国广播电视行业的法律监管体系具有深刻的行政烙印,缺乏法治精神的体现。
第一章论述广播电视娱乐节目行政监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目前,中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日益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广播电视媒体经济体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此外,在民主法治和管理体制创新的要求下,广播电视系统在运行机制、媒体主导地位、法律管理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特色的广播电视经济体制正在逐步成熟。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广播电视娱乐节目已经成为中国广播电视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自身的媒体、娱乐和商业性质,决定对广播电视娱乐节目有自己独特的行政监管方式。随着近年来交通、铁路、金融等垄断行业行政监管体制改革的实施,建立现代广播电视行政监管体系,特别是娱乐节目行政监管体系,也将成为我国未来新的有效行政监管形式和新的制度选择。第一节行政法规的内涵和主要类型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广播电视行业一直是政府监管的产业部门,参与了大量活动。针对我国广播电视监管的现状,中国政府对广播电视行业的活动进行了一系列更加明显的行业监管和全面深入的管理。一些新闻、经济和行政法学者将规制理论引入到广播电视娱乐节目内容的研究中。本文将总结广播电视娱乐节目监管的含义和行政监管的必要性。
一、行政规制的内涵
1992年,日本竹本经济学家植草益撰写、经济学家朱绍文等学者翻译的《微观规制经济学》一词首次进入我国。在“微观规制经济学”中,作者将规制的概念定义为“根据一定的规则限制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的行为”,强调政府根据规则来规制和限制这些活动。(1)笔者认为,所谓广播电视行政规制,是指政府行政部门(主要是广电总局及其在中国的地方广播电视部门)根据具体规则,以行政手段对广播电视行业进行规制。由于我国广播电视行业与其他国家对其广播电视行业有不同的管理方法,且没有独立的监管机构,而我国目前对监管的研究仅限于政府作为监管机构,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广播电视行业监管仅指政府对广播电视行业的行政监管,不涉及其他监管手段。
第二,行政调控的主要类型政府调控行为主要分为社会调控和经济调控。经济管制是政府根据行业自身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的纵向限制的机制。(3)在自然垄断和信息不对称的行业和部门,为了防止资源的低效配置,确保需求者公平获取资源,政府通过行政许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退出、服务质量、产品价格和投资等经营活动进行行政干预。经济调控主要体现在电力、航空空、媒体等地方。广播电视行业的经济规制主要表现在对媒体所有权的规制和对广播电视媒体企业准入的规制。
第二节广播电视娱乐节目行政管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妥善管理广播电视娱乐节目,首先要以广播电视的协调、平衡和可持续健康发展为根本目标,同时要符合政府的公共事业管理目标和公共服务目标。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法律的基础上建立了一般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广播电视特别法或相关法律构成了重要的法律来源,成为政府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在中国,中国特色的广播电视经济体制正在逐步成熟。结合我国独特的国情,分析广播电视娱乐节目行政监管的必要性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广播电视娱乐节目行政监管的合理性
从各国的普遍做法来看,世界各国政府一直在对广播电视行业实施必要的行政管理和限制。无论人们是否认同这种广播电视媒体行政监管的必要性,就广播电视行业行政监管而言,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法治传统和法律基础等问题。
言论自由权的适当限制
近代以来,随着人类宪政文明的进步,人们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和传播观点和意见的自由逐渐在国际人权文件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得到普遍承认,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人类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表达他们的思想、感情和观点,不仅通过他们听到的语言,也通过他们看到的语言。他们也可以使用音频、视频、图像等。本文讨论的对象——娱乐节目是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表达方式。提交人在本条中讨论的言论自由权的定义是指《宪法》和法律明确宣布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他们通过声音、文字和图像等进行交流和沟通。享有在社会活动中自由交流、获取信息和表达内容的自主权利,不受限制和强制干涉。(1)广播电视娱乐节目作为表达自由的表现形式之一,在主体、内容和表达自主性方面也符合上述定义。尽管言论自由是明确宣布受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任何自由和权利都是有限度的。无限制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言论自由也不例外。在社会生活中可以自由地看到言论自由。如果我们想更好地保护言论自由,就需要法律进行合理的权利规制。
(二)广播电视娱乐节目行政管理的其他理论依据
在规制经济学中,政府行政规制是指政府为了纠正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而对经济主体活动的干预和介入。(3)根据广播电视无线电波资源稀缺理论和“基于公共利益、便利性和必要性”;(4)管理和规范广播电视行业,从而提出“公正原则”。随着高新科技特别是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正义原则”逐渐受到挑战。现阶段发展起来的“无所不在理论”已成为主流观点。此外,广播电视行业的行政规制是以“影响力大论”和“社会能力弱者保护论”为基础的。
二、广播电视娱乐节目行政监管的必要性
制度政府的行政规制源于市场失灵,即用来纠正市场经济中不完全竞争和垄断造成的各种缺陷,防止经济危机的爆发,从而避免市场经济运行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弊端。经过多年政府规制理论的发展,政府行政规制仍然是市场失灵情况下的较好选择。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虽然资源配置主要依靠市场机制,但市场本身的一些固有缺陷是市场本身无法消除的障碍。此外,市场机制不能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保证公平正义等社会效益的实现。由于广播电视业是利用无线电波和频谱等有限的媒体资源发展起来的,政府需要实施行政许可制度,以有效管理广播电视业。广播电视行业的自然垄断很可能导致广播电视行业的集中化成为寡头垄断的媒体市场。垄断竞争和寡头经济都将导致多元化的言论自由受到少数资源所有者的控制和限制。在自然垄断的市场经济中,市场的“看不见的手”在调整广播电视行业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无力的尴尬。具体来说,现阶段中国广播电视行业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特殊时期。政府的行政法规更有必要引导广播电视行业实现结构性变革和产业化。
第二章是我国广播电视娱乐节目行政监管的现状及制度缺失。
第一部分是我国广播电视娱乐节目行政监管的现状
一,当前中国广播电视娱乐节目体系模式分析
(一)当前中国广播电视娱乐节目体系模式
对于目前中国广播电视及其娱乐节目的体制模式,可以从中国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中得出结论。2005年3月,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从《通知》中可以看出,北京的广播电视管理体制已经回到了以前广电总局领导广播电视台的模式。广播电视集团的模式已经被放弃,该模式是广播电视台与广电总局和韩国国家广播电台之间的中间环节。北京的变化触动了全国广播电视管理模式的神经,引发了全国广播电视管理模式的变革。这种变化趋势也让业内许多人关注并分析了中国广播电视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
(二)中国广播电视娱乐节目体系的特点
从广播电视体制来看,我国的广播电视属于国有体制,但也具有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的一些特点。在这一点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明确界定了中国广播电视体制的特点:国有制是基本特征,既有公益性又有商业性。由此可见,我国宪法和法律将我国广播电视行业界定为国有制。结合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的实践,我国广播电视产业体系从政策和法律制度上明显强调发展公共服务的社会属性。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广播电视传媒行业作为中国的大众传媒组织,在社会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商业服务属性是中国广播电视传媒产业持续发展的生存需要和发展支撑。
二、我国广播电视娱乐节目行政监管的现状
中国娱乐节目管理条例主要关注广电总局和地方广播电视部门对地方电视台的娱乐节目,关注娱乐节目中是否出现“低俗现象”。在讨论娱乐节目是否低俗时,必须明确:在这种背景下,“低俗”有特定的内涵,“低俗”的定义需要明确。2006年至2010年的四年间,广电总局坚持不懈地开展反低俗娱乐节目的行动,重点监管媒体娱乐、综艺娱乐节目、性相关娱乐节目、才艺表演节目等。所谓庸俗现象的管理也主要体现在大众参与娱乐节目、性相关娱乐节目、涉入节目等的管理上。②
第二部分是我国广播电视娱乐节目行政监管制度的缺失
一是我国广播电视娱乐节目行政监管立法的缺失
经过多年广播电视行政管理的具体实践,政府依法行政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概念。在广播电视政府监管领域,使用法律手段也成为一种普遍做法。然而,随着行业的发展,韩国国民健康保险的许多学者和管理者发现了现行行政法规的缺陷和不足,并做出了一些概括。一方面,源于计划经济的广播电视行政监管法律制度存在固有缺陷——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手段不完备。另一方面,《广播电视法》的缺失使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缺乏适当的“法律依据”。法规和政策缺乏系统性。西方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的特点非常明显,即根据社会现实设计法律制度,表现出较强的计划性。相比之下,中国法制的完善是由政府发起的,并逐步推进到基层。尽管这种自上而下的变革可以更快地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但它无法实现完整的规划和变革。法制发展的特点是不平衡和松散。缺乏系统性已成为我国广播电视行政法规法律制度的一大特点。这就是为什么我国的法律制度表面上和形式上都有“积极促进”的现象,但实际上却是消极的、分散的和不平衡的。
第二章是关于我国广播电视娱乐节目管理的现状。……16
第一节我国广播电视娱乐节目行政监管现状……16
一,当前中国广播电视娱乐节目系统模式分析……18
(一)当前我国广播电视娱乐节目体系……18
第三章分析了国外广播电视娱乐节目行政监管制度。……27
第一节国外广播电视娱乐节目监管的主要实践……27
一、外国政府规范娱乐节目的主要做法……27
(一)外国政府规范娱乐节目的内容……27
1.竞争管理……33
第四章是关于完善我国娱乐节目行政管理体制的思考。……35
第一节我国广播电视娱乐节目行政规制的立法完善……35
一是完善我国广播电视行业立法的价值取向……35
(一)从应急立法到规划立法的突破……35
结论
就中国的广播电视系统而言,必须承认法制落后了。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广播电视娱乐节目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许多新问题、新情况迫使相关部门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实施紧急立法。这种情况表明,我国广播电视系统的立法分散、随意,立法质量有待提高。尽管法律法规由于其普遍的有效性和稳定性要求而不可避免地滞后,但立法思路应立足于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使其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和前瞻性,尽快从应急立法走向计划立法和系统立法。
参考
1.瞿陶珍、杨凯军:《微观规制经济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
2.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
3.魏永正:《被告席上的记者》,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4.张军:《制度、组织与中国经济改革》,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
5、吴胡雯:《新闻业务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6.许常波:《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
7.肖万龙、俞传峰、关铁峰、徐光发:“中国广电监管体系建设发展方向分析”,《2008年国际传输与覆盖研讨会论文集》,2008年版。8.陈晓宁主编:《广播电视新媒体政策法规研究》,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
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发达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和手段研究》,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第1版,2007年7月。
10.刘发成:《中美广播电视传播经济法律制度比较研究》,重庆出版集团重庆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