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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0字硕士毕业论文我国农村银行法律问题综述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000字
论点:村镇,银行,农村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研究村镇银行这样的新生事物,可切入的角度很多。本文从村镇银行运行中法律问题角度着重进行分析。首先探讨村镇银行的法律定位及其发展的现实需要。

论文正文:

介绍

(1)主题的背景和意义
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农业文明史的国家,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动摇的基础地位。农村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全局,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三农”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从2004年到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六年锁定“三农”问题。从2012年到2014年,中央政府第一号文件连续三年关注“三农”问题。“三农”问题已经成为中央一号文件关注的焦点。一方面,这表明中央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坚决解决“三农”问题。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三农”领域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大力解决。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阶段,具有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在技术落后、人力资本相对短缺的不利条件下,资本因素对发展农村经济尤为重要。(1)金融支持是充分发挥资本要素不可或缺的。因此,要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直到“三农”问题得到解决,必须建立合理、科学、可行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营造健康、良好的农村金融运行环境。改革开放30多年来,农村金融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由于农村金融历史问题重重,农村金融体系复杂多样,农村信贷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新农村建设对信贷的需求,农村金融的整体发展仍然难以乐观。考虑到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农村金融的现状,更激进的改革必然会给农村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隐患和风险,甚至在更大程度上影响国家的稳定。因此,中国政府选择了较为温和的渐进式改革措施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改革。2006年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和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开始决定设立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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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村镇银行法律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关于村镇银行法律问题的专著。吴邵昕、徐传华、张郭亮等人撰写了《中国农村银行发展的长期机制研究》,这是第一部系统介绍农村银行的专著。笔者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介绍了我国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理论基础、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村金融面临的困难和原因。然后阐述了村镇银行的发展背景和经营环境。重点是分析我国农村银行发展的金融生态、金融政策和金融监管的长效机制。丁钟鸣的《农村金融市场增长机制与模式研究》在前人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理论框架。实证分析了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研究了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成长机制和模式,构建了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框架。李家勋和李凤菊的《村镇银行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阐述了银监会颁布的村镇银行相关法律政策和国外村镇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分析了村镇银行在发展过程中的优势和劣势。他们认为,农村银行作为“基层银行”,在增加农业信贷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短缺方面确实起到了解渴的作用。然而,作为一种新型的银行金融机构,其自身的问题仍然会成为其发展的障碍。因此,村镇银行应根据各地区金融市场的特点,加强自身建设,创新金融产品。这些措施可以使银行在优化自身结构的同时获利,从而实现双赢为最终目标,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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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镇银行的法律定位及其发展的现实需要

(一)村镇银行的法律地位
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设立的主要为当地“三农”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金融机构。农村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行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票据承兑和贴现,开展同业拆借,开展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兑付和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资金,以及其他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村镇银行还可以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准确定位村镇银行法律性质的意义在于,可以将村镇银行纳入特定法律规范的保护范畴,从而在法律规范的保护目的与规范之间找到一个契合点,使村镇银行从法律层面得到规范和健康发展。《辞海》对“自然”一词的解释是:事物的特征。根据银行的性质,银行分为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Policy bank)是指由政府建立、共享或担保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特殊金融机构,专门从事特定业务领域的直接或间接政策融资活动,目的是执行和配合政府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是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特殊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指以盈利、吸收存款、提供资本和信贷为主要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法律限制了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市场自由,这赋予了它们一些政策性银行的色彩。因此,人们对村镇银行是商业银行还是政策性银行有些怀疑。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农村银行不得从其他地方发放贷款。”第三十九条规定:“村镇银行足额缴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应首先充分满足农户、农业和县域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如果当地农村资金需求得到满足,剩余资金可以投资于当地其他行业,购买农业债券或从其他金融机构筹集。”这项规定的初衷是防止农村资金大量外流,最大限度地扩大农村地区的金融供给。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是否盈利,而政策性银行不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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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银行发展的现实需要
经过30多年的农村金融改革,中国农村金融体系逐步形成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三大体系。随着三大体系的逐步形成,农村金融市场化程度也有了显著提高,发展逐步走上正轨。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加大努力,农村金融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农村金融供给渠道狭窄,金融机构的落后组织行为没有发生很大变化,长期存在的农民贷款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农民可以享受的金融服务与他们的需求之间的差距仍然很大。农村银行作为农村金融渐进式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合理性是基于银行金融机构覆盖率低、农村金融服务市场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笔者通过对农村金融市场供求的分析,说明发展农村银行的现实必要性。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是中国最大的农业商业银行。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Central Financial Work Conference)决定“所有国家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或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战略后,农行的资本投资不再以农业为重点,竞争的焦点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1999年,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9127.28亿元,占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总额的58.69%。2005年,这一比例骤降至16.45%。与此同时,农行将其业务从县市撤出。从1996年到2002年,中国农业银行合并了26,584家机构,占机构总数的40.36%。目前,农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相同,对农村金融的支持不够明显。
……。

3。村镇银行风险控制法律体系的构建.......21
(一)优化村镇银行的政策环境.........21
1。实施适当的财政补贴支持政策.......22
2。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22
3。建立支持农业和再融资的长期机制.......22
(2)社会信用报告体系建设......23
(3)完善农业保险制度......24
1。坚持多元化农业保险发展模式.........24
2。加快农业保险立法......24
3。增加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供给.......25
(4)引入存款保险制度....25
1。实行以有限还款为基础的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25
2。加快存款保险法制建设.......25
(5)完善农村金融担保体系.......26
1。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信用担保机制.......26
2。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改革.........27
4。构建农村银行监管法律体系.......28
(1)农村银行监管原则.......28
1。农村银行监管应当遵循灵活的原则.......28
2。农村银行监管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匹配的原则.......29[/溴/]3。村镇银行监管应遵循多元化原则.......29
(二)村镇银行监管的具体制度设计.......29

四。建立农村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一)《农村银行监管原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了银行业监督机构监管的四项原则,即法律、公开、公平和效率。这四项原则是在考虑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监管主流原则的基础上确定的。它们对中国银行业监管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对村镇银行的监管自然是在这四项原则的框架内进行的。然而,由于村镇银行与普通商业银行在业务范围和业务领域上存在较大差异,监管原则的设定也应体现符合其特点和有利于其发展的不同要求。农村银行位于农村地区,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其组织规模小、基础薄弱、服务范围小,决定了其应遵循灵活监管的原则。在今后的实践中,监管部门应避免对村镇银行制定太多太详细的监管规则,否则随着时间的推移,监管规则会变得越来越复杂。正如荷兰国际集团(ING)首席执行官米歇尔蒂尔曼(Michel Tilmant)所说,“如果规则太多,监管就会疲劳。”正如警告中指出的,过于详细的监管往往会抑制金融机构创新的动力。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应更加重视指导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并在出现问题时逐步转变发布命令和规章的观念。
……

结论

村镇银行的成立为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带来了可喜的进展。它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整个新农村建设引入了新的突破性金融要素。农村银行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模式还不成熟。未来,农村银行能否给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带来实质性甚至重大的时代积极影响,仍难以定论。如果村镇银行的发展能够进入健康轨道,保持健康和可持续,那么相对沉默的农村金融市场的现状将得到极大的改善和优化,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必将得到更加直接和有效的金融支持。如果村镇银行发展不利,将给已经脆弱的农村金融带来更沉重的负担,并造成进一步的负面影响。作为一家在农村金融领域进行金融创新的村镇银行,我们在研究其法律问题时需要谨慎,试图梳理出当前村镇银行经营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供一个完整、合理、有序的法律框架,特别是在银行经营风险控制和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方面。从政策支持、改善银行信贷法律环境、建立和完善相关保险制度、改革农村金融担保机制、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统筹村镇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等方面,构建适合村镇银行的法律体系环境,为村镇银行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和合法有序的运行路径。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进程正在逐步加快,这对新的市场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法律层面。村镇银行作为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力量,发展初期应努力以高度市场化和法制化的标准运作,吸取农村信用社发展中强调依法行政的经验教训,实现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同时,由于市场本身对市场参与者具有自发筛选功能,在制定法律框架和提供政策支持时,应充分尊重农村金融市场的内在规律,在法律制度的干预和市场自身法律的作用之间找到契合点和平衡点,为农村银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符合现代市场要求的法律环境。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