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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89字硕士毕业论文我国非商业性自助旅游民事责任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589字
论点:自助游,商业模式,民事责任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的完成充实了我国非商业模式自助游的研究,有利于对于组织者应负义务及参与者应负义务的认定,有利于健全我国非商业模式自助游民事责任的分配与承担。

论文正文:

1导言

1.1研究目的和意义
目前,我国非商业性自助旅游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不确定自助旅游的组织者是否具备专业素质,是否能够预见可能的风险,是否能够应对意外事故。一旦事故发生,往往很难有效自救和营救。自助旅游参与者的风险防范意识非常薄弱,在户外旅游时,他们的保险观念也非常薄弱。因此,一旦发生事故,受伤的参与者和自助旅游的赞助者之间很容易发生纠纷。笔者发现,目前中国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依据。非商业性自助旅游法的理论研究也很薄弱,专业人才也很匮乏。法律发展速度落后,户外自助旅游发展速度缓慢。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范自助旅游引起的民事纠纷。由于我国立法者没有认识到非商业性自助旅行所有参与者分担责任的重要性,或者虽然他们认识到他们没有进行深入研究,但他们只是笼统地提出了问题和想法,因此我国非商业性自助旅行纠纷的民事法律责任中存在大量空白。因此,本研究的目的是分析我国非商业性自助旅游的发展现状,找出我国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希望能尽快明确自助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责任依据,为非商业性自助旅游的纠纷解决发挥积极作用。首先,本文具有理论意义。首先,本文的完成丰富了我国对非商业性自助旅游的研究,有利于组织者和参与者义务的认定,有利于完善我国非商业性自助旅游民事责任的分配和承担。本文可以作为我国非商业性自助旅游纠纷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希望能为今后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一些有益的信息,也可以为自助旅游纠纷的解决提供理论依据,从而全面、深入地保护自助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其次,完善旅游立法,填补立法缺陷,为我国非商业模式下自助旅游纠纷法律责任机制的立法提供理论依据,有利于立法者在总结整理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助旅游纠纷的法律规定,使其适应当前形式,更好地调整自助游客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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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现状
与中国相比,其他国家已经研究自助旅游有一段时间了,研究范围很广,不仅包括自助旅游本身的成长过程,还包括相关行业以及与之一起发展起来的一些安全保护和预防体系,以确保自助游客得到最大程度的安全保护。发达国家对自助旅游的研究远远早于中国。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力发展旅游业的国家并没有没有颁布专门的法律来调整旅游业。例如,法国制定了非常完善的《法国旅游法典》(French Tourism Code),该法典分为四卷,有非常严格的逻辑体系,即旅游活动和旅游职业、旅游的一般组织、度假费用和旅游税、旅游设施和管理。《守则》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旅游税收、旅游管理活动和国家旅游促进政策和条例(1)“例如,日本现行的旅游法律法规包括《旅游法》、其他规范旅游活动关系的法律和《旅游基本法》。《旅游法》内容详细完整,涵盖旅游活动的类型、旅游交易形式、旅游业务、旅游业务部门的设立、合同条款的达成方式和旅游合同的效力等(2)\"西班牙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实行分权治理制度。其国家立法主要包括《旅游饭店标准条例》、《旅行社经营活动条例》和《私人导游活动条例》。自治区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制定了一些相关法律。”(3)德国主要运用民法调整旅游活动,南斯拉夫则在债权关系中规定旅游关系。此外,英国、美国、法国、瑞士、菲律宾、埃及等国也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旅游市场。虽然并非所有国家都颁布了特别立法,但旅游活动也不例外,以便对其进行调整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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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非商业性自助旅游民事责任概述

2.1中国非商业性自助旅游概述
自助旅游是一种由人组织、由人设计、受游客限制的自组织旅游活动。从现有的学术著作来看,自助旅游的概念没有绝对的定义。一些学者认为,“自助旅游是一种高度参与的旅游模式,游客根据自己的意愿安排自己的旅行,目的是‘张扬个性,亲近自然,放松身心’,注重体验和休闲,不涉及整个领队或导游”;(1)一些学者认为,“自助旅游应该是指旅游者组织和实施自己的旅游计划的行为;(2)其他学者认为,“自助旅游(self-help tourism)一般被认为是游客根据对目的地的了解选择自己的旅游路线的一种旅游活动。“(3)虽然不同的学者对自助旅游有不同的定义,但不难看出,他们都把自主性作为自助旅游的核心行为特征。在传统旅游中,旅行社预先设定费用、安排路线和路线,而自助旅游则是制定旅游计划、自由选择旅游路线、自发组织旅游团队、自行制定旅游预算。商业模式自助旅游是一些社会组织组织的一种自助旅游形式。一般参与者和组织者有明确的合同关系。自助旅游组织者的商业模式一般收取一定的费用,除了活动所需的公共开支外,组织者还将获得一定的利益。因此,商业模式自助旅游具有一定的利润,组织者明确,具有一定的职业素质。法律纠纷发生后,权利义务相对明确,可以通过签订合同进行调整,容易解决。因此,本文将不对此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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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中国非商业性自助旅游民事责任概述
学术界对中国非商业性自助旅游民事责任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理论界有两种观点:积极理论(契约关系理论)和消极理论(友谊关系理论)。一种认为非商业性自助旅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认为侵权责任应当适用。必须指出,以契约行为和民事合伙行为为特征的自助旅游属于法律行为,组织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学者们认为,自助旅游的启动过程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口头合同,其中包括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系列过程,如邀请要约、要约和承诺,是自助旅游所有参与者表达相同意向而确立的法律行为(1)“一些学者认为自助旅游发起者活动计划的发起是针对不明群体的,属于要约邀请。徒步旅行者表示愿意参与的行为被视为要约,发起者同意并通知具体活动步骤的行为被视为接受,从而达成民事合同。”(1)“一些学者认为自助旅游的发起人的倡议是无偿的。其他旅行者的反应以及他们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参与活动可被视为接受该提议。自助旅游的赞助商和参与者之间已经签订了匿名合同。具体到合同的内容,它可以被视为一个无偿的任命合同。”(2)“其他学者认为,游客发起的AA制自助旅游本质上是一种临时性的民间伙伴关系。游客共同出资,一起旅行,分享风险和利益。游客和游客都是伙伴。自助旅游的参与者是为了共同的旅游利益而聚集在一起的民事法律活动。”(3)契约关系理论的理论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即他们都表现出受法律约束的意愿。在非商业性自助旅游活动中,组织者在网络上发出信息,要求旅行者加入旅游,并以其行为发出要约,表示愿意受到这种行为的限制;与会者回答说,他们必须参加这项活动。该法案接受了要约,并接受了合同要约。他们的行为符合要约邀请、要约和接受订立合同的三个基本要素。本合同在组织者和参与者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会面后成立并生效,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双方需要根据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事故造成参与者伤亡,受害者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决定组织者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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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商业性自助出国旅游民事责任的认定及其启示.......10
3.1非商业性自助出国旅行民事责任的确定……10
3.1.1注意安全的义务.......10
3.1.2自愿冒险原则.......11
3.2国外先进经验对中国的启示......12
4我国非商业性自助旅游民事责任认定的现状与缺陷......13
4.1我国非商业性自助旅游民事责任认定现状......13
4.2我国非商业性自助旅游民事责任认定的缺陷...................14[/ Br/]5我国非商业性自助旅游民事责任认定的完善....18
5.1在旅游法中明确界定非商业性自助旅游的法律属性........18
5.2明确界定非商业性自助游客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0
5.2.1澄清组织者的安全义务……21
5.2.2澄清参与者的互助义务……21
5.3明确非商业模式自助旅游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22
5.4明确自我风险原则在非商业模式自助旅游侵权责任中的作用....23

5我国非商业性自助旅游民事责任的完善

尽管自助旅游很有吸引力,但风险无处不在。\"仅在2009年,中国报道的山地灾害伤亡人数就达到44人.\"①自助旅游造成的伤亡人数呈上升趋势,仅次于非商业性自助旅游。在发生事故和导致人员伤亡的危险情况下,谁应该对伤亡人员的家属承担责任,如何确定同路人的责任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法院对类似案件的不同判决使得这些问题的答案不明确。所有这些现实都给非商业性自助旅游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完善我国非商业性自助旅游的民事责任认定十分必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旅游法中没有自助旅游的规定。目前,《侵权责任法》和《旅游法》是调整非商业性自助旅游民事责任的主要法律规范。但是,对于自助旅游引起的法律纠纷,这些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不能完全调整和解决。此外,关于非商业性自助旅游民事责任的规定分散和分散,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无法依赖。涉及自助旅游的民事纠纷,不能依法审理,审判费时费力,当事人无法信服。
其次,完善我国非商业性自助旅游民事责任认定是自助旅游的必然趋势。在过去的十年里,随着人们生活观念的不断变化,人们,特别是年轻人,逐渐放弃了传统的旅行方式,选择了自由灵活的旅行方式——自助旅行,这种方式逐渐流行起来。随着自助旅游的兴起,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类似于“深圳游客意外死亡”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政府、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迫切需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尽快完善我国自助旅游的民事责任。这是由我们社会的实际需要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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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新近流行的旅游活动来说,非商业性自助旅游仍然是一种不完善的旅游形式,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在友好行为的定义、民事责任和非商业性自助旅游的分配等问题上存在争议。这些问题对民事责任的研究非常重要。我国的立法有许多不足之处。事实上,自助旅游事故发生后,责任的认定和承担不明确,受害者及其亲属身心受到极大打击。因此,应及时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明确该活动的民事责任适用侵权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组织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参与者应承担互助义务,并确定自愿冒险原则的有效性,从而使非商业性自助旅游民事责任的认定清晰明确,为自助游客创造安全的旅游环境。由于非商业性自助旅游的民事责任涉及复杂而琐碎的问题,很难用2万多字来阐述本文。此外,作者的能力有限,本文有许多不足之处。许多意见和建议只是简单的观点,没有深入的研究,也不详细和完善。但是,笔者将在未来继续努力和研究,希望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能够更加关注和研究我国非商业性自助旅游的民事责任,也希望学术界的前辈们能够给出更多的建议,指出本文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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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