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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58字硕士毕业论文浮动抵押与固定担保在中国的竞争性生存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258字
论点:担保,抵押,浮动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通过对国外先进立法的研究,探寻解决浮动抵押固定担保竞存的方法,希望能解决我国浮动抵押与固定担保竞存优先顺位理解与适用上的分歧与争议,以使浮动抵押制度

论文正文:

第一章是浮动抵押和固定抵押的竞争概况。

一、浮动抵押和固定担保的识别
浮动抵押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抵押,建立在抵押人的全部或部分现有财产上,直至将其固定在特定对象上的事件或行为完成。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悬浮在不时变化的财产上,标的物也不时变化。固定担保是指未经担保人特别同意,担保人不得处分被担保财产。浮动抵押和固定抵押的区别可以概括如下:第一,标的是否具体。浮动电荷的主体不是特定的,也就是说,浮动电荷在结晶之前没有固定在特定的性质上。浮动抵押权人在正常经营中不能行使收回抵押人处分的抵押财产的权利。同时,抵押人新取得的财产自动纳入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担保的固定标的是具体的,要求被担保财产的范围必须明确准确地界定。如果担保标的物的范围不明确,只能在双方明确约定的标的物范围内批准。其次,浮动抵押人可以在正常运作中自由处分担保财产,而固定担保人只能在获得担保权人特别同意的情况下处分担保财产。浮动抵押制度的本质特征是抵押人可以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管理和处分抵押财产,而固定担保是担保合同双方对特定资产或特定类型资产设立的担保,担保人不能在担保合同的约束下任意处分被担保财产。因此,浮动抵押和固定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担保人是否有权在正常经营中自由处分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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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浮动抵押与固定证券竞争的含义
担保权益竞争是指同一财产上存在指数担保权益,且其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这一概念表明,同一标的物上有多个担保权,每个担保权都相互冲突。它具有以下含义:第一,同一标的物上有若干担保权益。也就是说,竞合担保权益必须存在于同一财产上,该财产可以是单一财产,也可以是多个财产的集合。竞合担保权益的类型包括抵押权等相同类型担保权益之间的竞合权益;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权益之间的竞争,如抵押和质押。其次,几种担保物权在期限上相互交叉。当担保权人实现担保权益时,同一财产上必须有若干担保权益。如果担保物权是在担保物权被消灭后确立的,被消灭的担保物权将不与新确立的担保物权竞争。即使在相互竞争的担保物权中,只要消除其中一项担保物权,这种相互竞争的关系就会被解除。第三,担保权益的竞合存在是由几种不同的法律事实造成的。一个法律事实只能产生一项担保物权,因此几项担保物权之间不会有竞争。第四,竞合担保权益之间必须有独立的法律关系。由于担保物权从属于并附属于有担保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关系,同一有担保财产必须担保不同的债权人权利。如果担保是同一债权,就是双重担保,担保物权就没有竞争。第五,竞合担保权益之间的冲突可能或必须按照担保权益赔偿的优先顺序发生。担保物权的存在表明,在标的物上有几种担保物权。由于权利的主体不同,选择行使这些权利是没有问题的。每个人都希望优先实现自己的担保权益,特别是当抵押品的价值不足以保证偿还所有担保债务时。因为优先实现其他担保权益将损害后一种顺序的债权人的担保权益,甚至使后一种顺序的担保权益无法实现。因此,为了保障交易安全,法律必须事先安排一定顺序的竞合权利的行使,以解决纠纷,实现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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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正常运行中的浮动抵押和固定担保竞争

1。典型案例及法律问题分析
贵州永兴公司开发了一种新型环保建材,市场前景广阔。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永兴公司与银行协商设立浮动抵押,以公司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财产为抵押,获得贷款资金1000万元,约定贷款期限为三年。永兴公司在获得银行贷款后增加了几套生产设备,但因污染问题严重而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永兴公司将公司的一套设备抵押给乙方,从乙方处获得贷款300万元,用贷款金额购买污水处理设备。甲行认为该设备属于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未经其同意不得处置,包括设立担保。否则,它要求提前偿还贷款。乙行意识到这种情况,担心债权得不到保证,也要求永兴公司偿还贷款,并要求优先于甲行。双方发生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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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常业务范围的界定
浮动抵押是在抵押人现有和已有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担保权。浮动抵押未固定前,其效力处于休眠期,即浮动抵押未固定前,浮动抵押权人不能对特定抵押物行使权利。这一设计的目的是使债务人即抵押人能够自由决定企业的经营活动,但同时也将使浮动抵押权人的担保权得不到保护。因此,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必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即必须限于正常的经营活动。浮动抵押设立后、固定前,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可以任意处分抵押财产。然而,英国法官认为,浮动抵押的自由处置权应被定义为“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交易”,并基于公司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浮动抵押正常经营活动范围的界定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但对浮动抵押正常经营活动范围的解释相对宽泛,所有旨在继续经营的交易,而不是旨在破坏或终止经营活动的行为,都在正常经营活动范围之内。此外,有学者建议,是否属于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应分别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角度进行分析。从抵押人的角度来看,根据公司成立的目的,抵押人的正常经营包括继续经营和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的所有行为。从抵押权人的角度来看,它着眼于他的担保权益是否受到威胁,并界定了“危险状态”的概念。如果浮动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危及抵押权人的担保权益,浮动抵押人的行为将不再属于正常经营范围,法官也可以根据自己对危险状态的理解作出解除令。总之,英国对流动抵押人的正常业务范围仍采用非常宽泛的解释。根据公司的宗旨,所有旨在继续经营而不是摧毁或终止企业的行为都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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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正常运营之外浮动抵押和固定担保的竞争........24
一、比较法下正常经营以外的浮动抵押和固定担保........24
(一)英国法律........24
(二)美国法律........25
二、我国浮动抵押和非经营性定期担保竞争性存款........27
(一)浮动抵押和非经营性正常抵押竞争性存款........27
(二)浮动抵押和非经营性正常抵押竞争性存款........31
(三)浮动抵押和非经营性正常留置权竞争性存款........33
三,摘要……34

第三章正常经营以外产生的固定担保浮动抵押和竞争性存款

一、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浮动抵押是在浮动抵押与正常经营之外产生的固定担保之间的竞争中结晶出来的,浮动抵押在抵押财产上为第三方设立了固定担保。此时,浮动抵押在正常运行中丧失了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因此,此时设立的固定担保属于浮动抵押正常运行之外的行为。同时,固定担保设立较早,因为浮动抵押在此时并未设立,所以此时设立固定担保的行为与浮动抵押的正常经营权无关。笔者认为,这属于抵押正常运行之外设立固定担保的行为。虽然公司担保的优先权不是由登记时间决定的,但登记时间的顺序仍然与担保的优先权密切相关。1985年《英国公司法》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担保协议订立之日起21天内按要求登记,担保可以对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有效,并对特定人,主要是担保权人具有推定知识的效力。如果已注册或未注册超过21天,担保对第三方没有约束力。但是,浮动抵押的当事人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浮动抵押登记。如果两年以上后再次进行登记,登记可能无效,并且不能对第三方生效。联合王国1985年《公司法》规定,即使公司担保没有登记,它仍然对债务人有约束力。注册不是公司担保的有效要求,而只是针对其他第三方的一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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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中国《物权法》于2007年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其目的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然而,在过去几年浮动抵押生效时,它们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浮动抵押在我国仍然是一个火花,并没有引起草原火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不够具体和明确,担保权益的优先性是浮动抵押制度的核心。本文主要讨论浮动抵押和固定抵押竞争生存时的补偿顺序。浮动抵押与固定担保争夺存款时,应区分设立固定担保的行为是否属于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如果是在正常经营中设立的固定担保,固定担保优先于浮动抵押。此外,还需要区分例外情况:存在限制性条款,而竞合担保是购买价格担保的竞合订单规则。另一方面,如果浮动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之外设立固定担保,则与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无关。此时,应适用一般抵押和固定担保的竞争规则。浮动抵押制度应以担保权益的优先受偿权为重点,而我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相关担保权益的优先受偿权缺乏明确规定,甚至整个担保权益编篡都缺乏统一明确的担保权益优先受偿权规则。通过对国外先进立法的研究,探索解决浮动抵押与固定担保竞争的方法,希望能解决我国在浮动抵押与固定担保竞争优先权的理解和适用上的分歧和争议,从而使浮动抵押制度发挥其巨大的融资功能,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