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658字硕士毕业论文网络失范言论的刑法规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658字
论点:言论,网络,刑法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言论自由是宪法保障下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体现着社会民主的程度。网络平台的出现带来了自媒体的繁荣,普通人可以借此更加自由地表达诉求。
论文正文:
1.网络失范言语的定义
1.1网络失范言语特征描述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人们获取信息和表达情感的方式多样化。互联网在联合国新闻委员会年会上被称为“第四媒体”,是继报纸、广播和电视之后的新媒体。与传统方式相比,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的语音具有四个主要特征:隐蔽性、即时性、普遍性和交互性。网络失范作为网络言语的异化形式,受众广泛,社会危害性较大,不仅给网络环境带来越来越明显的负面影响,也给刑事司法的应用带来困难。传统的言语交际是通过语言和写作进行的,这通常需要言语主体之间的积极接触和互动。即使在传统的印刷媒体中,文字的获取、编辑和传播也需要经过层层审查,整个过程是相对确定的。然而,互联网的兴起改变了信息的传输方式。它已经建立了一个巨大的虚拟世界。在这样的交流模式下,公众只有通过网络接入才能实现“天地对话”,不用出门就能了解各种实时动态和新闻信息。网络昵称的出现,也就是网络名字,将人们从身份和地位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并完全摆脱了传统表达方式的束缚。人机对话逐渐取代了每个人的交流,赋予了言论自由新的含义。美国杂志《纽约客》上的形象声明: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只狗。互联网给人们蒙上了一层面纱,网络语言的隐蔽性表现在日益发展的社交软件中。人们对在线演讲的热情被点燃,互联网空变得活跃起来。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担忧在互联网的掩护下消失了。人们持有自己的观点,气氛充满曲折。这种隐蔽性积极推动了民主政治的建设。人们通过互联网参与政治生活,表达他们对权利的要求和对自由的渴望。然而,与此同时,匿名言论也导致了互联网的猖獗滥用。演员的匿名身份可以在互联网的保护伞下逃避责任。如果该行为人违法,执法人员将很难找到该行为人的真实信息。因此,互联网已经成为犯罪的温床,给刑事证据的鉴定制造了障碍,使得调查和打击犯罪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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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互联网失范言论的刑法边界
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受到国际人权公约和区域国际人权公约的保护和承认。早在1948年,联合国大会就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成为国际法中第一份系统提出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的法律文件。第19条规定:\"每个人都有见解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不受干涉地持有意见的自由,以及通过任何媒体和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9随后,为了进一步澄清基本人权的保护规则,1966年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1款和第2款详细规定了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人人持有意见,不受干涉。每个人都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这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口头、书面、印刷、艺术或通过他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此后,区域人权公约也承认和保护言论自由,如《欧洲人权公约》关于言论自由的第10条、《美洲人权公约》关于思想和言论自由的第13条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9条。中国还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时,言论作为公民表达观点、交流思想和传播信息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工具,也是形成人民意志的基础。因此,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往往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宪法水平。大多数国家经常在宪法中规定,以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实现。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此外,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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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行刑法对网络失范言论的分析
2.1关于侵犯个人权利的刑法条例
人格体现了公民应有的最基本尊严和社会评价。因此,人格权是人类的基本权利,是保护公民其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对人的尊严的法律保护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人权意识和法治程度。鉴于网络失范言论的现状,笔者认为首当其冲的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这主要体现在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上。《牛津法律词典》将“名誉”一词解释为“对一个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他的名誉、荣誉、名誉或身份)的总体评价”声誉直接关系到个人声誉、尊严和社会评价。因此,作为一种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赋予公民名誉权以法律保护:“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或者屈尊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侵犯网络失范言论所侵犯的法律利益大多是公民的名誉权,这体现在现行刑法有效规制范围内的诽谤罪和侮辱罪中。网络诽谤往往借助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故意制造事实,传播虚假事实诽谤他人,具有情节严重的特点。与传统的屈尊行为相比,虽然传播的载体和空被转移到网络空,但其本质没有改变,仍然是对公民名誉权的损害。然而,刑法中的诽谤罪恰恰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家庭成员不受侵犯而设立的。一旦网上对个人的诽谤达到严重程度,将对个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巨大的现实威胁,这种威胁极其有害,难以消除。因此,此类行为应包括在诽谤的监管范围内。2013年9月9日,针对利用互联网进行诽谤消除的现象,两所高中专门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消除等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治理网络诽谤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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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破坏公共秩序的刑法规制
网络失范言论不仅侵犯个人权利,更重要的是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根据相关学者的观点,社会公共秩序的含义可以概括为一种正常有序的社会运行状态,包括社会生产、管理、经营和生活,是依靠法律制度、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和习俗建立和维持的。在网络社会中,网络用户受到网络匿名性的影响,容易滋生违背社会秩序的消极心理。现实社会中的公共道德和法律规范在网络的掩护下已经失去了控制。失范言论频繁发生,导致网络秩序陷入混乱,严重威胁人们的正常生活。犯罪构成时,定罪量刑主要通过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进行。鉴于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色情言论罪,笔者认为可以利用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罪对其进行规制。中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本罪中的淫秽物品是指专门描述性行为或者明显宣扬色情的淫秽书籍、期刊、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和其他淫秽物品。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排除了关于人体生理学和医学知识的科学作品以及含有色情内容的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和艺术作品。学术界普遍认为,这些淫秽物品的本质是淫秽的,可以无缘无故地刺激或激起人们的性欲,损害人们正常的性行为观念或羞耻感。在识别具体作品时,不能仅仅从性描述中得出结论,而应该始终坚持完整性、客观性和相关性的统一。首先,我们应该看看作品中性描写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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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失范言论司法适用的难点.........18
3.1现行司法适用标准.........18
3.2特殊主体网络失范言论的司法适用难点.........21
3.2.1记者.........21
3.2。2名律师.........23
3.2.3社会知名人士.........26
3.3总体评论.........28
4。治外法权视角下的改进建议.........29
4.1网络失范言论刑事规制的比较分析.........29
4.2完善网络失范言论刑事规制的思考.........32
4.2.1对刑事立法的思考.........32
4.2.2对刑事司法的思考.........34
4。治外法权视角下的改进建议
4.1互联网失范言论刑事法规的比较分析
世界各国赋予人们广泛的言论自由。然而,随着网络失范现象的日益严重和社会危害性的增强,迫切需要刑法对一些已经构成严重犯罪的网络失范言论进行有效规制。因此,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已经开始积极探索相关的监管措施和对策,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国还应学习、借鉴和吸收域外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中国网络失范言论的现状进行合理的防控。德国是西方国家中第一个计划对网络失范言论实施特殊立法限制的国家。尽管德国基本法在宪法上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允许其他普通法限制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1997年6月,通过了《信息和通信服务管理法》(ICSA),又称《多媒体法》。它明确了在线语音内容制作者和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还将制作或传播对儿童有害的在线语音定为犯罪。德国《刑法》第131条规定,任何人对18岁以下的人发表或广播暴力和不人道的言论,都应受到刑事处罚。在此之前,德国议会还于1994年通过了反纳粹和反刑法。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互联网上,对纳粹罪行的支持、纳粹意识形态的传播以及使用与纳粹有关的标志和其他激进的政治言论或图片标志都构成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显然,德国注重保护公共利益,因此对网上言论施加了严格的立法限制。目前,德国的网络言论立法体系主要以《多媒体法》为基础,辅以其他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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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言论自由是《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反映了社会民主的程度。网络平台的出现给自媒体带来了繁荣,普通人可以更自由地表达自己的需求。信息通过网络语言的传播和传播促进了时代和社会交流的发展。目前,互联网也已成为中国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阵地,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随着网络自由化程度的提高,网络言语失范现象日益普遍,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秩序,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甚至社会公共秩序。言论自由不是无限的;它必须以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为前提。因此,在网络失范言论造成日益严重的社会危害的今天,特别是当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时,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刑法进行适当的干预。在我国社会转型和法治进程中,用刑法规范网络失范言论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我国已经认识到网络失范的危害,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应对网络失范言论。然而,由于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在具体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很难适用于记者、律师和公众知识等特殊主体。因此,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网络失范言论刑事立法的建议,希望通过刑法修正和法律解释的双重路径为其制定合理的规则。同时,笔者建议在司法适用中要有针对性,尽量避免因主观和无意的个人言论而适用刑法,加大对群体性犯罪和公众知识的处罚力度,必要时适用刑法。简而言之,在线语音秩序需要进一步改善。刑法干预的最终目的不是限制言论自由,而是确保更好地实现言论自由。我相信,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中国的互联网立法委员会将会更加完善,互联网失范言论将会得到有效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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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