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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69字硕士毕业论文论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公共政策

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569字
论点:公共政策,商事,仲裁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以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对“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承认执行中的公共政策”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资料调查和系统理论研究。

论文正文:

介绍

1.1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在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灵活性、简易性和效率等诸多优势,已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将国际商事争议提交仲裁员或仲裁庭审理,仲裁员或仲裁庭应做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1)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涉外商事仲裁案件也越来越多。各国大力推进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统一进程,适用于仲裁的程序法和实体法日益国际化。常设仲裁机构的数量逐渐增加,权利范围扩大。对仲裁的认识也越来越高。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国际化的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国家间缔结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所代表的国家身份。这些司法协助条约包括承认和执行与外国有关的或国际商业仲裁裁决,这表明主权国家已经开始认识到民族主义的狭隘弊端和国际合作的重要作用。在第二阶段,大多数国家相互签署了合同,这导致了多边合作模式的形成,包括由1889年《蒙得维的亚公约》、1961年《日内瓦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和由八个社会主义国家签署的1972年《关于解决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引起的民事法律纠纷的仲裁公约》所代表的区域特征。在第三阶段,1923年《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仲裁协议和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已经正式进入国际化的道路。(2)在第四阶段,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是最具代表性的公约,形成了全球对国际商事仲裁的高度承认。《纽约公约》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最成功的公约。它极大地促进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为国际商事仲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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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公共政策作为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体系,涵盖在李双源的《国际私法(冲突法)》和肖永平的《肖永平的冲突法》等国内国际私法基础理论著作中。本文系统阐述了公共政策的概念、使用标准、理论来源和发展趋势。高小丽的《公共政策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是一本关于公共政策的专著。该书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研究方法,总结和概括了国际私法中公共政策适用的普遍问题,并对公共秩序中的法律适用和国际司法协助进行了专门研究。20世纪90年代,秦煌写了《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金振宝写了《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比较研究》,赵秀文写了《国际商事仲裁现代化研究》,裴文瑞写了《实事求是:中国仲裁裁决执行实证研究》等文章,都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探讨了公共政策。1995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仲裁和涉外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内部报告制度正式形成。根据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请求时,在准备裁定反对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必须按照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逐级报告。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并批准了答复之后,它才能最终裁定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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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公共政策理论分析

2.1公共政策的概念和类型
公共政策是各国国内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以英美法系为主体的国家,它被称为“公共政策”,在大陆法系国家,它被称为“公共秩序”或“排除条款”。在国际私法立法中,公共政策的立法条款因国而异,包括:日本、希腊、埃及、约旦、泰国等。被称为“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乌拉圭、加蓬、塞内加尔和土耳其称之为“公共秩序”。葡萄牙和秘鲁称之为“国际公共秩序”;德国称之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国际司法中的公共政策主要是指一种保留制度,在这种制度中,法院应根据自己的冲突规范,将其他国家的法律作为适用法律加以适用。如果适用外国法律的结果违反法院所在国的主要利益、国家政策和一般道德观念,法院可以拒绝适用外国法律。(1)公共政策条款是各国国内法中普遍采用的灵活条款,任何国家都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时间采用。由于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历史文化、习俗和价值观,不同国家对公共政策的理解和使用有许多不同。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和实践中,《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规定,所有缔约国的法院在接受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时,均可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这违反了法院所在国的公共政策。由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并由世界几十个国家的国内立法机构通过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4条和第36条规定的法院撤销或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还包括仲裁裁决与法院公共政策相冲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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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公共政策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业仲裁裁决中的价值
公共政策作为各国国内法中常用的制度,其核心目的是限制外国法律的适用,保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不受侵犯。它被视为保护国家公共秩序在国际贸易往来中不受侵犯的“警戒线”,并已被广泛用于外国商业仲裁实践。国际商事仲裁案件通常涉及大量的经济和贸易案件。双方当事人都选择仲裁作为基于公平和最大利益目标的争议解决方法。每当裁决的执行结果与法院所在国的主要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政策将迅速有效地确保该国的利益不会受到外国仲裁裁决的损害。因此,公共政策在保护国家主要经济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仲裁是一种独特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非政府性和终局性的特点。民间性使政党充分发挥了政党自治的重要作用。虽然最终裁决有利于商事仲裁解决问题的效率,但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司法监督才能保证仲裁的公平运作,才能保证仲裁程序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否则当事人将失去一切救济途径。公共政策体系在维护社会公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它是国家公共权力对私有权利领域的干预和介入,它为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确立了基本的司法防线。当外国法律的适用违反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定或基本利益时,如果没有明确和具体的法律规定来防止损害发生,公共政策将成为拒绝或排除外国法律适用的总括条款。该政策充分承认法院法律中具有绝对效力的法律规则,并在确认国内法的绝对效力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

3公共政策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中的适用........11
3.1《纽约公约》中的公共政策辩护........11
3.1.1拒绝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中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11
3.1.2《纽约公约》中公共政策的适用范围.........11
3.2公共政策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业仲裁裁决中的适用.......12
3.3探索公共政策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业仲裁裁决中的合理适用.......13
3.3.1 \"国际公共政策\"概念的适用...13
3.3.2引入客观标准……14
3.3.3严格的正当程序……14
4公共政策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中的应用........15
4.1我国公共政策的法律规定和理解........15
4.2我国法院判决中涉及公共政策的案件........16
4.2.1香港男子公司案........16
4.2.2中国旅行社案例........17
4.2.3永宁公司案......18
5公共政策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中的应用……20
5.1中国公共政策应用中的问题……20
5.2改善中国公共政策应用的建议……22

5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中公共政策应用的问题与改进

5.1公共政策在中国的适用问题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流的密切和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增多,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同时该领域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为了顺应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共政策适用的约束性、严格性、确定性和国际性趋势,我们还应该从发展的角度审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的影响,客观地分析和处理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出现的问题。首先,公共政策在我国法律中的表达是不一致的。民法的一般原则称之为“社会公共利益”。1991年,《民事诉讼法》涵盖了“我国法律或主权、社会和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相对而言,公共政策的内涵显然要宽泛得多。它不仅包括国家内部公共利益和外国商业主体的正当利益,还涉及“法律基本原则”、“主权”和“安全”。它也是公共政策的一项规定,但其内涵却大相径庭,这不仅会给法院的适用带来不便,还会严重影响公众对公共政策的理解。其次,我国立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内层面的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它不同于国际上追求的利益。这种仅违反国内公共利益的审查标准做法显然违背了《纽约公约》中基于“国际公共政策”的“公共政策”的含义和解释。这不利于中国国际商贸交流和仲裁的发展。最后,没有关于公共政策使用标准的明确立法。在我国对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审判和执行中,是否以结果或程序为最终标准来判断其是否明显违背了我国社会的公共利益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我国在国际法下的义务,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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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共政策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它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也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不仅可以维护国家的个人公共利益,还可以维护整个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它的存在不仅是公共政策自身价值的体现,也是外国商事仲裁制度本身的客观要求。同时,弥补了仲裁活动的局限性和主观倾向性。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在涉外商事仲裁过程中,公共政策本身存在许多弱点,仲裁员作为仲裁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和主持人,具有不同的文化素养、专业能力和社会价值取向。因此,各国还应在未来的司法培训活动中加强仲裁员国际公平价值观的培养,增强仲裁员的涉外能力和职业素养,使其在仲裁活动中做出更加公平、公正的决定,从而更有效地促进中国乃至世界的国际商业活动和商业仲裁活动。目前,我国公共政策立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先进性,但在许多地方也存在一些松散、不规范的情况。我国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公共政策体系,从法律理念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努力实现统一完善的立法和严格的司法公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公共政策在我国司法审查和仲裁中的作用,更好地理解和发挥公共政策的法律价值,更好地体现我国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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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