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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58字硕士毕业论文国有股东自由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958字
论点:转让,股权,公司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结论从整个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看,涉及到调整经济的管理的关系、维护相互之间的公平竞争的关系、进行组织管理的流转以及相互协作的关系。

论文正文:

1.国有股东无偿转让股份行为的特征

1.1国有股东转让股份
股份转让是通过将股份持有人转让给他人实现其主要权益的重要方式。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股份转让的主体可以是公司股东之间,也可以是股东与他人之间,但如果发生在股东与他人之间,则需要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投票赞成。当然,被转让股份的持有人可以转让他们所有的股份或只转让他们的所有权。股权独立于其他权利,是股东相应投资行为的结果。股东通过转让自己的财产权获得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和相应的财产权。这两种权利也有相应的权利属性。利润最大化是股东投资时追求的目标,相应的利润最大化是公司成立之初想要实现的目标。当公司进行相应的业务活动分析时,公司利润大多作为基本的计算标准,建立相应的公司股权最核心的目的是实现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同时,股权的资本性质决定了它不代表单一股东,也可以实现公司股权的转让。在法律上,股东应该得到支持,因为他们可以通过转让股权获得更多的利益。这是一个理性的选择,由股权的独立性决定,不会对公司资产造成损失。相反,股权转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公司资本的稳定。因此,股权转让是由股权的资本性质决定的。对于国有股东来说,转让本身也是一种以资本流通为基础的权利实现和相关利益获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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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有股自由转让
股份自由转让是指其他人接受公司原股东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份,但不支付相应的价格。受让方可以是公司的原股东,也可以是原股东以外的人。在某些特殊原因的引导下,公司以外的其他人也可以不支付相应的价格而获得公司相应的股份。因此,这也是自由转移分为内部转移和外部转移的原因。相应地,如果在公司内部发生,自由转让相对不受限制,因为这种做法对公司利益的影响甚至可以说是最小的。因此,即使市政公司的一些内部章程或相应的规章制度中限制较少,这种自由度也远远高于公司内部的有偿转让。股份的自由转让,以及目前各国公司立法中的规章制度都没有做出非常明确和系统的固定,相对而言,只有在现行法律中有多少规定的一些更具体的情况下。例如,在法国现行《商法》中,第223条规定:“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或夫妻共同财产清算自由转让,并在夫妻之间以及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后代之间自由转让。”然而,一些国家的现行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在继承、遗赠等情况下股权的自由转让。相比之下,股权的自由转让具有以下显著特征:第一,股权转让是一种自由和无价行为的结合,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时,任何其他人不得作为转让方未经协商而共同参与股权的现有定价。这并不意味着受让人必须支付相应的绝对对价,也不意味着相应转让股份的实际价值无法计量。换句话说,持有不同意见的股东必须以每股出售的净值或当前相应的市场估值作为转让价格,以进一步行使其优先购买权。这样,就有可能违反公平市场交易原则,避免对强制交易的怀疑,或者给股权转让的一方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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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由转让中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定义

2.1关联方
各国立法文件中关于关联方的规定可归纳为两类:一类是“广泛”立法,其重点是界定关联方的“定性”特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理念。它的具体范围可以参照法律诠释学中的一些相关方法来界定。这样做,可以避免由于枚举引起的遗漏而导致的可避免的错误。但是,这种立法方法的缺点是人们对关联方的理解有不同的意见,这将影响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例如,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中,它被定义为“在财务和运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他们被视为关联方”此外,在美国现行证券立法中,其定义是“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或由发行人控制的任何人,或与发行人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的任何人”另一种可以称为“封闭枚举”。这种方法使所有人都避免了对关联方相关范围的一些争议。同时,它可能更实用,但很难穷尽关联方概念的某些扩展。例如,在1940年颁布的美国投资公司法中,它被定义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一个人发行的5%或更多有表决权股份的人;或其5%或以上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由某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他人或被他人控制的人;一个人的官员、董事、合伙人、合伙人或雇员;投资顾问或其他顾问;投资。公司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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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关联交易
从企业所有权的性质来看,中国企业大致可以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基于我国法人团体的现状,笔者认为对关联交易进行研究是有意义的,关联交易可以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三种类型,分别研究关联交易的特点和法律规制的不同重点。发展跨越地域、行业、所有制和国界的大型企业集团,是我国现有大中型国有企业进行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目标。1991年12月初,国务院已确定57个企业集团进行第一批试点。虽然经历了许多摸索性的路径选择,但通过法律手段、市场力量而不是行政手段、政府手来建设企业集团已经成为国有企业集团改革的最终选择,主要是通过资本债券的联结来形成具有多企业法人资格的国有控股公司,而不是通过商业债券的联结来形成具有多企业法人资格的财团。特别是在1997年以来的法规和政策安排中,以股权为主要环节的母子公司被设计为国有企业集团的标准组织结构。在这些制度被迫推广的几十年中,许多大型分散的集团企业形成了核心企业结构,即相应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各种形式的控制关系,通过投资于新建筑、收购和兼并、转让、内部剥离和基于公司股权的其他形式的联系,并通过相互协议加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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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由转让中的利益平衡和冲突.........11
3.1自由转让中的利益平衡.........11
3.2冲突——公司利益至上原则.........13
3.3少数股东的利润.........14
3.4冲突——债权人的利益.........14
4国有资产自由转让与监管.........16
4.1监督制度的历史演变.........16
4.2中国监管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7
4.2.1相关法律规则等级低或不完整.........17
4.2.2相关法律规则缺乏公平原则.........18
4.2.3监管规则中的问责方式是单一的.........18
4.2.4职能部门的监督存在冲突.........19
4.3比较分析和参考.........19

4国有资产自由转让与监管

4.1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
早在2001年,国务院就正式发布了《逐步减少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这开始,它标志着中国国有股逐步减持的正式开始。《办法》明确规定,在中国,相应的国有股需要减持,而这些措施主要是发行过多的主要股票,然后将获得的部分收入上缴。同时,这些措施也考虑到了一些上市公司国有股的配股,在一些试点工作中,采取了定向回购的减持方式。原则上,价格是通过市场设定的,然后国有股的持有量逐渐降低到相对较低的范围。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配一直不合理。为了改善相应的局面,只有通过清理工作,才能更好地管理上市公司,进一步推动国有股减持。国务院《办法》颁布后。一些大中型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的同时开始响应国家的号召,进一步降低了国有股的比重。这样做,中国的股票市场和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开始有了一个转折点。然而,总的来说,从一些后续反应来看,这种还原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国务院关于国有股减持的初步举措引发了沪深股市的巨大震荡,市场中长期走势变得非常危险。[19]与此同时,在采取相应行动后,被要求这样做的上市公司的股价开始大幅下跌。其中一些甚至低于股票的原始发行价格。还有一点需要提及的是,这些上市公司通常在第一次宣布增发股票时就占据了各个股票市场的最高位置,引起了市场的极大恐慌。绝大多数股市投资者担心他们购买的下一只股票将面临同样的情况,因此相应的投资热情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一直低迷。因此,国有股减持虽然不是影响股市调整的唯一因素,但在许多方面都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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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从整个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来看,它涉及到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相互之间的公平竞争关系、实行组织管理的循环和相互合作的关系。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不同于民商法,后者主要考虑意志自治和个人本位。界定关联方,加强对国有股自由转让问题的监管,平衡更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化解冲突,对企业债权人和员工都有很大好处。从国有资产甚至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问题来看,它们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有着重要影响。在上市公司国有股自由转让问题上,安全价值应该高于效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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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