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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69字硕士毕业论文恶意诉讼中的侵权责任

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569字
论点:诉讼,恶意,行为人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为了保证正常的司法秩序,我国法律决不能纵容恶意诉讼侵权行为,对追究恶意诉讼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决不能手软。

论文正文:

一、恶意诉讼的内涵

(1)恶意起诉概念的定义
目前,在法学理论界,虽然有些学者对恶意起诉的侵权行为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但恶意起诉的概念并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如滥用诉讼、权力、滥用诉讼权利、诉讼欺诈等。只是一些概念,其含义类似于恶意诉讼。为了研究恶意诉讼,国内许多学者都有自己的定义,主要有以下观点:
1。恶意诉讼是指主观上恶意提起民事诉讼,客观上进行起诉,但最终起诉的事实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给被告造成损失的现象。
2。恶意诉讼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主观上故意、客观上无合理理由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作出违法犯罪报告,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行为。
3。恶意诉讼是指在客观上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对方因主观故意和起诉而造成损失的现象。
4。恶意诉讼是指主观上恶意,客观上利用诉讼程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5。恶意诉讼是指当被害人清楚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理的诉讼目的时,提起诉讼并试图使被害人遭受损失的现象。
总之,对于恶意诉讼概念的定义,学者们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罪,并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然而,没有更明确的统一意见。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恶意诉讼行为是否仅仅是滥用诉权。第二,恶意诉讼的实施者是否仅仅是检察官。第三,恶意诉讼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人是否仅仅是被告。
……。

(2)恶意诉讼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在讨论恶意诉讼中侵权的相关问题之前,必须充分解释恶意诉讼的内涵和外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一些类似恶意诉讼的概念。主要有滥用诉权、滥用诉权和诉讼欺诈三个概念。这些概念有一些相似之处,容易混淆,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它们之间的区别。作者将在下面逐一讨论。诉权滥用不是一个明确的概念,因为诉权的概念在程序法理论中没有得到承认,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目前,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上诉权由实体上诉权和程序上诉权两部分组成。实质性上诉权包括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期待胜利的权利。另一方面,程序上的上诉权包括申请再审权、上诉权、上诉权和起诉权。滥用上诉权是指恶意行使法律赋予的上述权利。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一般是不适当的,他清楚地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上诉权的条件,但仍想行使上诉权。(2)恶意诉讼不同于滥用诉权。首先,他们的权利是不同的。恶意诉讼行为人的目的是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客观上,恶意诉讼行为人行使了诉讼权利,但不包括实体权利。滥用上诉权既包括实体上诉权,也包括程序上诉权。因此,恶意诉讼与滥用诉讼权利重叠,即当恶意诉讼行为人非法行使诉讼权利时,既符合恶意诉讼的要求,又符合滥用诉讼权利的要求。这时,恶意诉讼可以说是滥用诉讼权利的表现。其次,恶意诉讼和滥用诉权的主观内容不同。恶意诉讼的主观内容必须是故意的,而滥用诉权的主观内容也包括过失。最后,恶意诉讼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民事诉讼,其他两大诉讼领域也可以适用。但是,滥用上诉权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而仅适用于民事诉讼。
……

二。恶意诉讼侵权的构成要件

(1)主观必须是直接故意
一些学者认为恶意诉讼中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应该是恶意,而另一些学者认为应该是故意。学术界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恶意虽然更接近恶意诉讼中侵权人主观动机的范畴,逻辑在概念上也相对严格,但如果主观上要求侵权人是恶意的,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就会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受害人对侵权人主观内容的举证责任过于严格,侵权人能够以各种理由为其辩护, 这不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恶意诉讼中侵权人民事责任的追究。 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意图和恶意之间只有细微的区别。如果行为者的主观因素是在有意的层面上确定的,这个问题可以适当地避免。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可以用客观标准来判断,这有助于有效遏制恶意诉讼侵权行为,追究恶意诉讼侵权人的责任。意向性是指清楚地知道或应该知道一个人的行为会导致某些有害的结果,但希望或允许这样的结果发生。根据主观内容可分为直接意图和间接意图。恶意诉讼侵权的主观要件是否包括间接故意?梁彗星老师在书中指出,恶意诉讼的主观内容指的是故意心态下的更糟糕的情况,这显然是希望一方受到伤害或自己的利益得到好处。这种心理可以通过恶意行为者来确定,如捏造证据、隐瞒事实、相互勾结等。张新宝先生在文章中也提到恶意是指严重的故意情况。这种意图不仅要符合意图的一般要求,还要符合意图的特殊要求。恶意诉讼的主观内容不应包括间接故意,而应包括直接故意。(2)笔者还认为恶意诉讼的主观内容只包括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在诉讼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诉讼主体都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当然,也不能要求他们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法律应该宽容诉讼过程中的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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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是指加害人侵害被侵害人权益的违法行为。简单的内在活动不能成为伤害行为,必须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外在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恶意诉讼侵权是指行为人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获取非法利益而以有害方式实施的行为。在恶意诉讼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上诉权的条件,如诉讼主体不当、不符合诉讼变更要求等。2.诉讼是在知道他们会败诉的情况下提起的。在这些案件中,恶意诉讼人没有理由胜诉,但仍会提起民事诉讼,因为他知道自己将因非法目的而败诉。3.通过编造案件事实、伪造或者变造证据等非法手段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骗取法院的胜诉判决,以达到其非法目的。恶意诉讼的侵权人以非法目的启动诉讼程序,侵犯权利和义务的行使,故意滥用司法资源,侵犯诉讼本身的作用和意义,其所造成的损害必须违反诚信原则。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帝王条款,适用于程序法领域。它要求所有涉案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做到诚实无害,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引用了一起恶意侵权诉讼案件:2009年6月10日,科健公司与华泰公司共同签署了“委托加工合作合同”。合同规定华泰公司将为科健公司加工生产一批产品。华泰公司提供的产品必须合格。否则,华泰公司将承担损害赔偿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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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恶意诉讼侵权的比较法研究……16
(1)大陆法系恶意诉讼侵权立法……16
(2)英美法系恶意诉讼侵权立法……19
(3)我国恶意诉讼侵权立法……21 [/溴/] (4)对中国的启示……22
(4)恶意诉讼侵权责任……23
(1)侵权责任法中恶意诉讼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24
(2)民事诉讼法的完善……31

四。恶意诉讼侵权责任

如上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承认恶意诉讼的非法性,而英美法系采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的调整方法可供我国借鉴。我国现行恶意诉讼法律主要遵循大陆法系的特点,即通过程序法进行规定。在大陆法系,法国、日本和葡萄牙的法律都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对恶意诉讼人处以罚款。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完全相同,但仅这一条款不足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恶意诉讼侵权的相关程序法规定。同时,我国也应在实体法上构建恶意诉讼侵权责任制度。英美法系主要采用两种方法来遏制实体法中恶意诉讼的发生:第一种方法是确定恶意诉讼的侵权主体所犯的侵权行为无效。根据英国最高法院《程序规则》第18条,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没有法律效力、无意义、威胁或骚扰他人,法院应认定该诉讼材料无效。[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如果诉讼过程中提交案件诉讼材料的目的是滥用诉讼程序,法院可以认定提交的诉讼材料无效,并可以允许行为人承担诉讼费用。(2)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关于侵权行为作为事实行为之一的有效或无效陈述,这种方法不适合我国法律的借鉴。二是建立恶意诉讼侵权责任制度。例如,在英美法律体系中,英国和美国都将恶意诉讼纳入侵权行为法中作了详细规定。为了合理追究恶意诉讼侵权主体的责任,有效遏制恶意诉讼侵权的发生,我国可以基于当前的基本国情,借鉴现行法律制度下侵权责任法中限制恶意诉讼侵权的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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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正常的司法秩序,我们的法律决不能宽恕恶意诉讼侵权行为,也决不能对恶意诉讼侵权者的责任手软。在司法实践中,关键在于厘清恶意诉讼与非恶意诉讼的界限,以妥善处理恶意诉讼侵权纠纷,确保当事人合法行使权利。如果恶意诉讼侵权的范围过于宽泛,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合法行使。如果恶意诉讼侵权的范围过于狭窄,就无法弥补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笔者认为,恶意诉讼与非恶意诉讼的界限应该明确。恶意诉讼侵权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客观上进行主动诉讼和滥用诉讼程序,并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有相当大的因果关系。关于恶意诉讼中侵权责任的承担,责任主体不仅应当是检察官,还应当包括诉讼活动中涉及的所有主体,包括具有合法权益的外人。特别指出律师和司法人员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成为恶意诉讼的侵权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作者认为没有必要过于宽泛。至于律师费和惩罚性赔偿,不包括在赔偿范围内是适当的。关于恶意诉讼的制度建设,笔者认为应当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我国法律发展的有益经验,如采取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的模式来限制恶意诉讼侵权,对恶意诉讼侵权进行分类,完善审前准备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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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