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硕士毕业论文 > 39658字硕士毕业论文交通肇事罪自首之争

39658字硕士毕业论文交通肇事罪自首之争

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658字
论点:自首,交通,投案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交通肇事罪设定的定罪起点过高,把该罪中“特别恶劣情节”的范围认定过窄,因此导致对交通肇事致人伤亡的犯罪所判处的刑罚比较轻.

论文正文:

一、交通肇事罪自首的理论基础

(-)交通肇事罪不适用自首的理论基础
持有“消极理论”的学者从交通肇事罪的特殊性出发,认为自首制度不应适用于该罪。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如下:第一,主观上说,过失犯罪是由过失或过度自信造成的,这导致了有害的结果。交通肇事罪犯罪人的主观要件是过失,因为他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所以犯罪人的人身伤害小,主观恶性小。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往往可以主动承担责任,主动提供协助,在犯罪和危及结果后报告和协助司法机关调查案件。第二,交通事故罪是建立在危害结果实际发生的基础上的,一般容易发现。大多数病例发生在公共场所,如公共道路。有害的结果很容易公之于众,所以原因很容易查明。因此,一些学者提出自首制度不应适用于交通肇事罪,即“建立自首制度没有现实意义”。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向值班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根据这一规定,事故发生后造成事故的人的报警行为应被定性为行政义务,如果此时被确定为自愿自首,将导致一种行为和两种评价的后果。第四,交通肇事罪中的“三级”处罚是相联系的。如果加上自首的情节,在许多罪犯适用缓刑的情况下,对这一罪行空的处罚将被阻止,这被怀疑对罪犯宽大。笔者认为,反对这一结论的理由在于,在交通肇事罪中,自首制度是不必要的、非法的、不合理的。但是,其论据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虽然交通肇事罪容易被发现,肇事人可以主动承担责任,主动提供协助、举报和协助司法机关在犯罪和危害结果发生后调查案件,但我们仍然应该看到,交通肇事罪中仍然存在大量逃逸行为。否认说,很难说服人们基于这一交通事故罪的容易发现和发现而排除自首制度的适用。第二,刑法总则中规定的自首制度当然可以适用于刑法的具体规定,不能因行政义务而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第三,交通肇事罪的确存在第三级刑罚空,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也有对交通肇事罪适用第一级刑罚的情况,因此不可能通过减少第一级刑罚来排除量刑中的自首情节。总之,将交通肇事罪自首情节排除在交通肇事罪的共同发生和定罪之外的消极观点是正确的。
………。

(2)交通肇事罪自首的理论基础
我国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首是犯罪后主动自首,如实坦白犯罪的行为。”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服刑罪犯,如实供认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的,视为自首。”根据这些规定,所谓自首,是指罪犯在犯罪后自首,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受到强制措施,如实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行为。这也揭示了我国刑法中自首的适用条件是自动自首和如实坦白犯罪事实,而不是逃避(退后,自首)。同时,应该强调的是,在不逃跑的情况下,有许多情况,如拒绝承认事实、捏造事实、伪造和毁灭证据、毁灭现场等。,虽然没有逃脱,这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例如,李某和黄某是夫妻。2005年6月12日,黄某驾车回家时,没有驾照,一时兴起开车送李某回家,经过十字路口时,丁某受了重伤。这两个人吓坏了。为了逃避罪责,李很快要求黄换座位,并向司法当局坚称事故是他造成的。在本案中,虽然两人没有逃离现场,但他们显然不符合我国自首的构成要件,很难被认定为自首。从上面可以看出,交通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治疗的行为只能表明该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跑,而不是自动等同于自首。换句话说,“逃跑”的反义词不是“投降”。这两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有一种在现场等待但不投降的情况。这两者之间有一个空档案,其中保留空的基本刑事责任。
……..

二。交通肇事罪自首纠纷

(1)那些积极救援但未能报告
的人,由于在事故发生时救援了伤者或财产,未能及时向警方报告或委托他人向警方报告。然而,那些在事故发生后自愿自首并如实供认罪行的人可以被视为自首。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不同情况:第一,在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的义务后,肇事者没有逃离现场,而是等待交警部门处理,然后才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第二,当犯罪行为人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的职责时,如果公安人员已经到达或被公安人员发现,犯罪行为人立即向他说明情况,并如实供认罪行。第三,犯罪人在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的义务后,因逃避其他责任(不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并自愿自首,从而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理论界对前两种类型能否确立自首有不同的看法。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他们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不符合必须满足的“自首”条件。同时,他们认为自首和从宽处罚并不一定联系在一起,根据当事人的表现和人身危险,可以认为是供认,因此可以对行为实行从宽处罚。”申明称,在履行保护现场和营救伤员和财产的义务后,尽管肇事者没有报警,但他知道其他人已经报警,没有逃离现场。相反,他被发现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或者在警察可以报警之前。然而,他积极与司法当局合作。这实际上是一种自首,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视为自首。
………。

(2)肇事者被迫“留在”现场
。实际上,许多交通事故发生在人口稠密地区。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交通肇事人往往被迫留下来,因为他们向警方报案后无法离开现场,或者肇事人投降寻求救援和保护。这算是自愿投降吗?对于这种情况也有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如果罪犯因为被人民群众包围而无法逃脱,此时,即使罪犯求助于有关当局,也不能认为他是自愿投降的,因为罪犯是在暴力的支持下被迫投降的,没有主动投降的意思。该申明称,\"无论是自愿留在现场,还是出于众多证人和拦截受害者等强迫原因,都不影响自愿移交的成立\"。无论自首的动机是真心悔悟还是被迫无奈,都不会影响自动自首的成立。”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无法逃逸”的情形,而这种情形刚刚回到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范围问题上。类似于妥协的观点,自首的认定条件实际上已经改变,并增加了\"是否逃跑\"的附加要求。这显然依赖于我国刑法的规定,增加了司法操作的难度。例如,出租车司机张在日出时疲劳驾驶,在市中心的十字路口意外撞死了骆琳。张立即报警,由于人群拥挤,他无法离开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当警察询问时,张如实地描述了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人承认自己无法逃脱,那么他就不认为自己自首,那么在确定张某是否自首时,司法机关也必须调查取证。事件发生时,张艺谋是否能够逃脱,是因为人群控制,他无法逃脱并留在现场,还是人群在等待警察时聚集在一起。这将不可避免地增加司法机关的难度,并改变自首的构成要件。
………。

三。交通肇事罪自首中的几个问题.........13
(1)一般投降中未能逃脱并不意味着投降.........13
(2)逃跑后全面投降的确立.........15
br/] (3)越狱后准自首的成立.........16
四、交通肇事罪自首从宽处理的缺陷及改进措施.........18
(1)对交通肇事罪自首从宽处理的法律依据.........18
(2)交通肇事罪自首从宽处理的缺陷.........20
(3)根据刑事责任和惩罚相适应的原则增加罪行.........21

四。交通肇事罪自首从宽处理的缺陷及改进措施

(1)交通肇事罪自首从宽处理的法律基础
理论界对自首从宽处理的理论基础有四种主要观点,即社会危害持续性理论、减少人身危险理论、刑事政策理论和主客体统一理论。作者同意减少人身危险的小说。由于有许多相关的作品,本文不再重复。报应与预防的辩证统一是我国刑罚的目的。惩罚的报应和惩罚是基于有害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考虑到犯罪者的个人危险。是否自首是衡量罪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因素之一。自首的实质是犯罪人在犯罪行为未被发现或者未被公安、司法机关控制的情况下,自愿向国家自首。供认的实质是供认罪犯被捕后所犯罪行,以寻求刑法的宽恕。因此,自首和坦白是有本质区别的。正是由于这种差异,赵秉志教授认为自愿投降的个人危险相对较小。我国刑法确立的自首从宽原则是基于自首的性质和自首危险性的特点,是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罚个别化原则而确立的。这一理论也适用于交通肇事罪,并已成为交通肇事罪自首从宽处理的基础。学术界将自首从宽处罚原则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绝对从宽原则。法律用“应当”和“必须”这两个词来规定自首的情况。当罪犯有自首情节时,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从宽量刑。第二,相对宽大原则。法律从“可以”和“可以”两个方面对自首的情形进行了立法。当罪犯有自首情节时,法官将根据案件情况酌情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相对宽大和绝对宽大原则。目前,中国的刑法就是这样。《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表明,中国刑法采用相对宽大和绝对宽大的原则。对于交通肇事罪,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首情节等综合因素考虑是否从轻处罚,并选择适用从轻处罚。换句话说,自首给了交通事故罪从宽处理的可能性,而不是从宽处理的必要性。
………。

结论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对专业过失犯罪规定了比普通过失更重的刑罚。在英国,交通事故罪是一系列犯罪,包括危险驾驶、危险驾驶致死、鲁莽驾驶、鲁莽驾驶致死、酒后驾驶等。确立一系列指控是为了防止一项指控难以涵盖各种类型的做法,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在一项指控下使用自愿自首后发生轻微犯罪的可能性。美国对交通肇事罪的法律处罚相对严厉。超速、闯红灯、酒后驾车和吸毒被视为故意犯罪。前两项的最高刑罚为一年监禁,后两项的刑罚为一至七年不等。可以说,美国刑法通过改进法定刑罚的形式,解决了交通肇事罪中自首造成的刑罚过轻的问题。在日本,对专业过失的处罚比对普通过失的处罚更重。日本刑法将交通事故罪分为因商业过失致人伤亡罪和危险驾驶致人损害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对任何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肯定比我国整体轻。综上所述,对于较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来说,由于几年前车辆数量激增,面对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行为,各国通过完善罪名和加大法律处罚力度,解决了交通事故罪适用自首所带来的诸多问题。然而,在我国,规范交通事故的法律却远远落后于汽车数量急剧增加所导致的交通事故行为,从而引发了本文对交通事故罪自首的相关研究。
……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