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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58字硕士毕业论文网络谣言的刑法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658字
论点:谣言,网络,相关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针对网络谣言所产生危害,我国的很多网络专家和学者对网络谣言的形成原因、传播特征和途径以及网络谣言所产生的危害方面等方面都有所研究,其研究的重点在于如何治

论文正文:

介绍

选择这个话题的原因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人们越来越离不开信息网络。我们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与朋友交流,娱乐等等。它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严重,尤其是网上发布各种信息散布谣言和诽谤他人的现象更加严重。一些人在信息网络上编造和传播各种谣言,诽谤他人,损害自己的名誉,以获取某些利益。有些人利用互联网通过社会上的一些焦点事件发布各种虚假信息,引起公众不满,造成严重的公众混乱。有些人为了钱威胁要在网上传播一些负面信息或删除一些负面信息,以获取他人的财产。此外,社会上还有一些在线公关公司、营销组织和在线推广人员。他们专门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谣言、炒作、删除帖子等活动,以谋取巨额非法利益,使得网络谣言的传播和炒作活动越来越激烈,规模越来越大。社会对此反应强烈。利用互联网编造和传播各种虚假信息传播谣言、诽谤、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依法严惩。

研究意义
本文是对网络谣言刑法的相关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从理论上讲,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从“秦牟某微博谣言”案、“李二杰思微博谣言”案和“桂民微博谣言”案的角度,探讨和分析了由此引发的争议焦点,并提出了控制网络谣言的相关对策,深化了这方面对控制网络谣言的研究。
其次,本文从刑法的角度对网络谣言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通过对“秦牟某微博谣言传播案”、“李二杰思微博谣言传播案”和“桂民微博谣言传播案”的讨论和分析,了解我国刑法中存在哪些刑事规定和定罪标准,以及对网络谣言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也发现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控制网络谣言方面存在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可为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其次,从司法角度出发,以“秦某微博谣言”、“李二杰思微博谣言”和“桂敏微博谣言”等案例为例,提出了应对网络谣言的相关对策,可为司法部门应对网络谣言提供决策参考,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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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案例概述

1。行动原因
随着网络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各种非法和犯罪活动的手段变得更加多样化和科学化。利用互联网在网络上实施各种犯罪越来越严重,尤其是利用相关网站、微博等犯罪活动实施相关的网络谣言。网络的虚拟空并不意味着它不受我国法律的控制。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谣言相关犯罪的区别,以及对编造网络谣言主体的处罚也必须依赖刑法。2013年9月“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Judicial Interpretation)为严厉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在互联网上犯下的诽谤、敲诈勒索等各种罪行设定了标准,并对网络言论进行了定义。在司法实践中,以北京警方为首的北京警方开始运用刑法控制网上谣言,各地也开始运用刑法控制网上谣言。这些行动表明,我国已经开始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网络谣言的犯罪行为,但是网络谣言相关犯罪的适用却引起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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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件简介
秦霍霍,原名秦志辉,曾被网民称为“造谣中国”。自2011年以来,秦志辉利用信息网络制造和传播各种虚假信息,散布谣言和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例如,雷锋的谣言,网上关于雷锋拥有奢侈品并在那个时代过着奢华生活的谣言,破坏了雷锋的模范形象,误导了不知名的网民。网上也有一些关于张海迪移民腐败、李天一非生物性、杨澜逃税等的谣言。所有这些炒作事件都是他的行为。此外,在2011年7月23日子弹头列车事故之后,政府机构通过信息网络编造和传播事故后赔偿工作的虚假信息。一旦虚假信息在微博上发布,它立即引起了大量网民和许多人的关注。一旦虚假信息在网上发布,就引起了巨大的轰动。新闻被反复点击、访问和转发。同时,它也引起了人们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怀疑,引起了人们对社会的不满。该信息已被转发超过10,000次,评论超过3,000次。因此,秦霍霍吸引了大量网民的注意力。“李二杰思”是杨秀玉的网名,是尔玛依娜互动和尔玛依娜天仙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从公司成立到被警方刑事拘留期间,公司利用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或删除信息进行炒作以获取利润。其相关的猜测事件,如“米歇尔普拉蒂尼包机向我展示奥运会”、“和尚船休克”和“郭美美事件”赚取了53万多元。2013年8月,北京警方对杨秀玉进行了刑事拘留。警方认为该公司是一家互联网推广公司,即“利用信息网络炒作一些热门社交事件或发布侵犯他人名誉的谣言,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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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案例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9
1。网络谣言行为分析.......9
2。网络谣言行为犯罪分析.......13
(1)网络谣言行为是否为单独犯罪分析……13
(二)网络谣言与相关特定犯罪认定分析……14
三。本案例研究的结论……17
第三章对策……19
一、关于完善网络谣言犯罪认定的建议........19
二。完善网络谣言刑事定罪立法的建议........20 [/br/ ] (1)网络谣言指控的合并或分离........20
(2)定期对网络谣言进行具体指控的建议........20

第三章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网上谣言刑事定罪的建议
司法解释确立了网上谣言刑事定罪的相关标准。然而,在判断该信息是否为网上谣言、谣言传播者是否知道该信息、该信息是否扰乱公共秩序时,没有明确的识别标准,在实践中难以识别。例如,司法解释确定诽谤在点击次数和浏览转发诽谤信息方面是严重的。达到相关数量的,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网络谣言诽谤他人有一个量化标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诽谤他人,虚假信息的定义标准是什么,以及谁将其定义为虚假信息。这些相关决定应具有相关的明确规定,以防止司法人员做出主观和武断的决定。其次,谣言传播者点击5000次,诽谤他人的虚假信息或转发500次诽谤信息。这些数字是如何量化的?如果诽谤信息的点击次数少于5000次,或少于转发次数500次,如何具体说明?应该为此制定更严格的标准。第三,诽谤信息被转发了500多次。如果不转发而是再次转发,将不会定罪。如果确定了定罪的相关标准,就应该有更加严格和详细的标准。网络谣言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相关责任能否得到适当追究,不仅关系到公民权利能否行使,还关系到群众对相关司法机关能否正确执法的信任。因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网络谣言是否是犯罪。一方面,当公共当局决定网上言论和行为时,特别是在确定网上谣言和辨别行为人编造的信息是否属实时,应该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进行调查,客观判断,不要主观臆断,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不要追逐行为人。另一方面,应设立评估机构,利用信息编造和传播虚假事实,开展实际社会调查,做出客观判断,协助司法机关开展相关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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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治理网络谣言是一项必要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本文从刑法的角度对网络谣言进行治理。在判断网络谣言是否构成犯罪时,应严格按照相关定罪标准和犯罪构成要求进行判断。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本罪及其他犯罪的认定应严格按照对特定犯罪的法定处罚规则和刑法对网络谣言进行治理,因为犯罪手段比其他手段更加严厉,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可以在网络谣言治理中取得相对突出的效果。我国刑法规定了治理网络谣言的相关罪名,包括诽谤、敲诈勒索等。如果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谣言实施犯罪,将分析行为人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和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判断行为人适用何种具体罪名。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刑法还可以通过扩大对某些犯罪中个别犯罪的解释,对某些网络谣言进行特殊的严惩。本文论述了利用信息网络制造、传播虚假信息,制造纠纷、制造麻烦,造成严重公共秩序混乱的犯罪。本文主要关注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确定网上谣言的指控,以及确定其相关要素和定罪标准。第二个问题主要表现在网上谣言是否被单独定罪。文章主要分析了《刑法修正案(草案)》第九条规定的制造麻烦和诽谤三项罪名以及捏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罪。制造麻烦和制造麻烦罪也适用于其指控,从制造麻烦和在真正的公共秩序中制造混乱到在网络环境中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诽谤进一步界定了确定将自诉移交公诉的标准;第三个问题主要是对上述相关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并从网络谣言相关行为的定罪和完善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同时对网络谣言相关立法提出相关建议。总的来说,从更广的范围打击网络谣言犯罪,遏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网络谣言犯罪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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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