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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24字硕士毕业论文司法宽容的法律解释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924字
论点:宽容,司法,社会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笔者认为处于转型时期中国社会转型的目标在于具有活力、安定团结的和谐社会,在某种意义上讲,亦是一个宽容的社会,那么这样的转型时期更加需要相应的司法宽容.

论文正文:

导言问题提出近年来,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注意。首先,随着社会转型,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其次,媒体经常听到几年前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的“不公正、虚假和错案”。 两个看似不相关的问题和事件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取向,即社会宽容 可以说,群体性事件反映了社会层面的不宽容,而“不公正、虚假、错案”反映了中国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过去一段时间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的轻率。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轻率与司法不容忍密切相关。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这两个问题中提炼出“司法宽容”问题,并将其置于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大背景下,辅以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进行一些调查。 此外,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构建充满活力、稳定统一的和谐社会是我们的共同目标,但这样的社会建设本质上离不开社会的整体包容。 试想,如果一个社会不宽容,每个人都斤斤计较,那么这样的社会肯定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 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宽容是社会宽容的重要体现。此外,司法宽容能够有效引导和回馈社会宽容,从而形成一个充满活力、稳定统一的和谐社会秩序。 虽然司法宽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但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此问题给予了一定的关注,但仍停留在“纯理论”层面。唯一的研究大多给人“坐着讨论事实”和“纸上谈兵”的感觉。与此同时,它还未能结合转型期中国社会的特殊性,对司法宽容问题进行相对有问题意识的专题研究。 借用谢海丁对中国公法研究的判断,可以说,目前中国学术界对司法宽容的研究符合“不管有没有证据,没有理论讨论,没有逻辑方法,没有材料分析,没有答案,没有问题”的评价 在我看来,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司法宽容没有与转型期中国社会背景相结合,这使得研究目标不明确,缺乏针对性,研究结论只是空稀疏而正式。 同时,以往的学术研究过于混乱,因为它没有明确阐明“司法宽容”研究属于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还是制度主义。 对先前研究的反思性评估将在以下段落中进行,暂时不做过多解释。 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提出了“司法宽容”问题,并将其置于中国社会转型期的背景下,主要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进行考察。 在论文的发展过程中,作者试图将司法宽容的本体论与系统论区分开来:前者指出什么是司法宽容;后者指出了司法宽容作为一种制度能否存在、如何存在以及存在的限度的问题。 探索性回答:为什么我们在当今中国社会迫切需要司法宽容?……二.国内研究现状的反思性评价问题不能在没有对相关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评价的情况下提出。这种反思性评价将为作者研究这一问题奠定理论前提和基础。 结合近年来国内学者对此问题的相关研究,可以发现中国学者对司法宽容的关注主要停留在本体论层面。 所谓司法宽容的本体论研究,是指基于本体论的问题意识,旨在回答“什么是司法宽容”和司法宽容的哲学基础是什么的问题 坚持这一研究趋势的学者通常遵循以下研究方法:通过界定“什么是宽容”和“什么是正义”,然后回答“什么是司法宽容” 例如,张善贤博士的博士论文《论司法宽容》(On Judicial Tolerance)追溯了宽容的历史演变,提取了宽容的一般概念。然后,通过提出“宽容如何进入司法系统”的问题,从理论上将“宽容”与“正义”联系起来,形成“司法宽容”的概念,并指出“司法宽容是对司法参与人在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过程中的一种宽容”。 具体而言,司法宽容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检察官和法官的司法态度,即平等对待当事人,无论他们是否有过错(民事和刑事),并通过检察院(检察官)起诉和法院(法官)审判过程中的某种机制,包括、理解和影响案件中有过错的当事人(包括民事和刑事) 另一个例子是王志飞在他的研究中对司法宽容的理解:“在当事人不向自己道歉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允许当事人通过不干预或最低限度的干预从事未经某种司法当局批准或支持的行为。必要时,它甚至为当事方提供适当的便利,以便当事方和司法当局的主张共存,从而努力在司法当局的主张基础上达成共识。 “应该说,司法宽容研究的本体论层面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什么是司法宽容。 然而,这种基于本体论的司法宽容研究往往不得不求助于概念的语义分析方法,即通过结合“宽容”和“正义”两个概念的历史或现实内涵,可以拼凑出一个相对完整的“司法宽容”抽象定义。 由于本体论研究固有的抽象性,这种研究趋势下学术研究的实用价值大大降低。此外,现有的关于司法宽容的本体论研究并没有很好地区分司法宽容是作为个体存在的宽容还是作为制度化存在的宽容,这使得这一研究只能成为纸上独白,但极大地限制了司法宽容应有的丰富理论内涵。 第一章……公差作为一个系统是基于本体的。当我们讨论司法宽容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是宽容?” 在这里,我们将把自己与以往的学术研究区分开来,并将“宽容”理解为一种制度性的存在。 因为只有制度的存在才能在地球上广泛传播“宽容”的雨露 本章有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第一,个体宽容的概念分析;第二,宽容个性化的缺陷和不足;第三,宽容必须制度化 首先,个体宽容的概念内涵分析宽容,在通常意义上,被视为一种个人特征(或“美德”),在汉语中,也可以理解为“大度”或“大度”等 在这里,我们不妨遵循通常的含义,首先简要分析个性意义上的宽容概念 本文主要探讨三个问题:“宽容的起源背景”、“宽容的思想基础”和“个体宽容的内涵” (一)宽容的起源背景所谓的起源背景是指宽容在什么意义上被人们广泛接受,这种特殊意义反过来又对“宽容”的内涵形成什么样的影响 这些将是本节的主要内容 总的来说,回顾关于“容忍”一词的相关研究,可以得出结论,“容忍”的概念源于“信仰容忍”(或“宗教容忍”) 根据徐贲教授的研究,托马斯·阿奎那可能是第一个讨论“宽容”问题的神学家 虽然有些学者认为宽容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但作者仍然认为宽容成为一种共同关注的主要诱因在于不同宗教信仰引起的宗教宽容。 例如,伏尔泰在一本致力于宽容的书中提到:“我不需要谈论其他教派。这些教派都违反了造物主赋予的神圣思想,但它们是被允许的。” 因为我们的主题是“司法宽容”,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宽容,我们接下来必须探究的是,这种个性化宽容的改良结构在应用于制度化宽容时会出现什么样的缺陷和不足。 具体而言,作者认为,这种个体化的宽容在遭遇制度化宽容时会出现三个缺陷或不足:第一,缺乏普遍性;第二,“个性化”和非标准化;第三,很容易退化为主观任意性,这将在下文中通过修订的个性化容忍结构进行简要解释。 无论我们如何理解个体化的宽容,毫无疑问,这种宽容存在于不同的个体之间。即使我们把这种个体化的宽容看作是“个人美德”,它也不能自然地应用到制度层面并加以推广 换句话说,宽容作为一个个体而存在,因为它没有一个强制的激励机制来促进,所以这种个体宽容只是作为一个个体的自由选择而存在的。 换句话说,一个人是否容忍他人的过错行为完全是他自由意志的结果,不能被他人干涉。即使公众舆论也不能施加干涉。 原因很简单,因为个体化宽容是个人的一种自由选择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想象这样一种情况:一个肮脏的乞丐为了乞讨,把手伸进一个穿着西装打着领带的高个子男人的裤子里,弄脏了他的裤子。 这时,高个子男人可能不会“关心”这个,微笑着丢下几枚硬币。然而,也有可能是因为那个肮脏的乞丐弄脏了他的裤子,那个高个子男人骂了他,甚至揍了他一拳。 ……第三章司法宽容的可能性和限度……35 1.司法宽容与社会宽容的辩证关系.......35 (1)社会宽容是司法宽容的基础和前提……35 (2)司法宽容是对社会宽容的反映和反馈……362、我们生活的社会需要更多的司法宽容...37 (1)一个充满“暴力”的社会37 (2)一个公众舆论绑架正义的社会...38 3、司法宽容的可能性.......40 (1)正义的谦逊.......40 (2)司法的可恢复性.......41 (3)正义的启示.......42 4,司法宽容的可能限度.........43 (1)司法自由裁量权:司法宽容的范围限制.......44 (2)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原则:司法宽容的社会影响限度.......45 (3)基本权利和法律规定:司法宽容的法律限制……46第三章司法宽容的可能实现及其限度以上,我们简要分析了司法宽容的结构化概念的内涵,分析了其法哲学基础,并论证了为什么司法宽容是最重要的制度宽容。 作为司法宽容本体论的必要延伸,司法宽容的实现可能性和限度将会有一场重要的讨论。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考虑司法宽容和社会宽容之间的辩证关系 首先,司法宽容与社会宽容的辩证关系是在讨论实现司法宽容的可能性之前,先考虑司法宽容与社会宽容的辩证关系,因为人是社会中的人,正义也是建立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的。 如果我们不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就不会深入讨论司法宽容的实现。 笔者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宽容是司法宽容的基础和前提;第二,司法宽容是社会宽容的反映和反馈 在两者关系的第一个层面上,社会宽容是司法宽容的基础和前提 这一判断主要基于以下三个考虑:第一,作为一种社会存在,人类不能暂时脱离社会关系对人性的规定。马克思不是也说过人性是所有社会关系的总和吗?事实的确如此。 人们的日常食物、衣服、住房、交通和使用不能脱离社会的提供,社会应该说是人类行为最重要的活动场所,或者说社会构成了人类行动的领域和资源空 同时,人类行为的影响通过某种特定的方式传递给社会,并对社会形成相应的影响,或者是好的积极影响,或者是坏的消极影响。 总而言之,社会可以被视为人类活动的最大整体。 第二,司法系统是这个人最大整体活动的一个重要子系统。 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把整个社会分解成不同的子系统,如政治系统、文化系统和经济系统等。司法系统是政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司法系统是整个社会的重要子系统。 司法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现代社会对人类所有行为最终水平的否定决定不能脱离司法制度的最终裁决,否则社会就不会是法治社会。 ......结论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大致完成了司法宽容的本体论和法律解释。为了在读者面前更清楚地展示上述文字,我们将简要梳理本文的核心论点,并说明作者研究的创新和未完成的问题。 虽然司法宽容在转型时期对中国社会极其重要,甚至应该成为中国未来司法改革的目标方向,但出于简单的原因,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应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从现有的研究文献来看,与司法宽容研究成果相关的专题很少,目前仍处于本体论论证阶段。 本文从法律社会出发,以转型期中国社会为背景,对司法宽容本体论进行法理诠释,可以作为对这一问题的一种补充,当然有许多不同于现有研究成果的内容,这可能是本文的创新之处。 如上所述,这里只是对核心论点的简要解释:首先,明确区分了“作为个人层面的容忍”和“作为机构层面的容忍” 现有的研究,主要是张善贤博士关于司法宽容的博士论文,并没有区分两者,从文本论证的角度来看,两者甚至没有区别 作者认为,虽然宽容作为个体层面是重要的,但由于其自身的个性化、非普遍性和容易退化为主观随意性等缺陷,其在系统层面的应用将受到限制。因此,提出了“容忍作为一种制度层面”。 同时,将司法宽容视为最重要的制度宽容,并进行相应的论证 其次,明确提出了个人宽容、制度宽容和司法宽容的结构内涵,弥补了现有研究成果中“词语叠加”定义的不足。 现有的研究成果,无论是张善贤的研究还是王志飞的研究,都在司法宽容概念的定义中使用了我所说的“词语叠加”的定义,即通过梳理“宽容”的内涵和“正义”的内涵,将两者简单叠加在一起形成“司法宽容”的内涵 笔者认为,这一定义明显忽视了作为制度存在的司法宽容与个人存在的内涵差异。为了弥补这一不足,笔者采用了内涵结构表达法,即按照一定的逻辑提取并列出司法宽容的核心要素。这一定义的优势在于其开放的结构,便于其他学者讨论和修改,足以清晰表达司法宽容的概念内涵。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