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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27字硕士毕业论文浮动抵押担保制度的完善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7627字
论点:抵押,浮动,制度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以英国浮动抵押为研究对象,结合美国、日本等国家类似制度,试图找出该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论文正文:

引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随着物权法的颁布,浮动抵押在我国立法中得到认可。这一制度的引入反映了产权立法的巨大进步。 虽然浮动抵押在法律上已得到承认,但这一制度的最大弱点是缺乏立法。 在整个物权法中,只有三条与浮动抵押直接相关。与国外先进立法相比,我国的规定还远远不够完善。 立法的不完善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系统的可操作性差、应用价值低等一系列缺陷。 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该系统并进行大量的研究,旨在寻找一种更具可操作性的方案。 民法中的物权制度包括所有权、担保权和用益物权 虽然各国立法中关于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但都实施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基本上能够妥善解决由此产生的冲突和纠纷。 各国立法中不仅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有很大差异,而且前者的制定和完善也比后者更为重要。 这种重要性体现在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其类型和内容是否适合国家的实际情况影响着经济增长。 因此,担保与融资联系在一起,融资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此外,担保物权的法律制度因国而异,因国而异。 因此,仅通过法律移植来完善国内担保制度是不合理的。 寻找符合我国国情的担保制度,已成为当今民商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中国物权法规定了五种类型的担保[1] 就抵押而言,虽然动产和不动产可以成立,但最大的弊端是债务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能随意处分标的物,标的物的流动价值受到一定影响 质押作为占有的保证,必须通过转让财产来确立。 与抵押人一样,出质人不能擅自处分质押物,因此出质人不能正常使用质押物。 作为一种法律保证,留置权只有在成立的必要条件得到满足时才会发生,并且双方不能事先就此达成协议。 存款和融资之间没有太多的直接联系,这显然不能算作一种融资方式。 作为一个人的担保,担保是由第三人用他的信用提供的。在实践中,大额贷款债权人不愿接受担保,因为与实物保险相比,风险更高。 可以说,我国上述传统担保方式相对单一,无法与英美丰富的担保方式相比。 企业仍然很难通过现有的单一担保方式来满足融资需求。 相反,通过考察各国的立法案例,“浮动抵押”制度至今已显示出良好的融资功能,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物权法》颁布以来,关于浮动抵押一直存在诸多学术争议。学者们做了大量的研究,发表了一些有价值的论文,但作品数量相对较少。 这一体系中影响深远的学者包括梁慧星教授、王黎明教授、彭贵博士和汪洋博士。 梁慧星教授在“中国民法建设论坛”中国政法大学第四次专题演讲中,强烈批评了中国实行浮动抵押制度的做法 他认为,这种抵押贷款在中国的引入不可避免地存在贷款欺诈和欺诈的潜在风险。 因此,引进这一制度必须谨慎,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王黎明教授在他的著作《物权法研究》中提出将浮动抵押的主体限制在动产上。这不仅是引进这一制度的重大创新,更重要的是,它在避免相关权益冲突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彭贵在《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研究》一书中提出,浮动抵押的最佳立法归属应该是公司法和破产法。 他呼吁中国建立完善的接收系统,以提高浮动抵押在实践中的实现能力。 在《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研究》一书中,王仰光认为,设立浮动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只需作一般性陈述,无需作详细解释。 ...1.浮动抵押制度概述(1)浮动抵押的概念起源于英国 作为一个有判例法的国家,英国对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书面解释,每个法官在遇到这类案件时都会给出一定的解释。 在审理浮动抵押案件的过程中,英国法官在遵循先例的基础上,对浮动抵押做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避免了对新制度下硬性的定义。 目前,在学术上已经形成了三种更具代表性的解释方法,大致如下 元素是归纳性的,这种解释是由英国法官罗默·罗默(Romer L.J .)在审理案件时提出的。他认为,如果一项抵押满足以下三个特征,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浮动抵押[2] 首先,抵押品是公司现在和将来的某种财产或所有财产 第二,担保品在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中不断变化 第三,抵押权人在结晶前可以自由处分抵押财产。 罗默法官强调,他不是想给“浮动抵押”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也不是说如果它不符合上述三个特征,就不是浮动抵押 但是,如果一个抵押有上述三个要求,我们可以把它视为浮动抵押。 应该说,罗默法官的声明明确解释了浮动抵押的概念。 特别是最后一个特征是最经典的,至今已逐渐成为学者和司法界区分固定抵押贷款和浮动抵押贷款的重要标准。 除了对浮动抵押概念的归纳解释之外,还有比较解释和隐喻描述解释等其他解释方法 比较解释的目的是通过比较浮动电荷和固定电荷来解释浮动电荷是如何被称为浮动电荷的。 例如,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在设立时具有变动性和流动性,而固定抵押则相反。 这种形象化的描述性解释是由麦克纳亨法官提出的,其总体效果与比较性解释基本相同。法官macnaghten l j .用强烈的文学色彩通过隐喻描述了浮动指控[3] ...(二)浮动抵押的特征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可以自由处分抵押财产,这是浮动抵押的本质特征[4] 一些学者将可剥夺性称为债务人的管理自主权,这并不不当,可以参考[5] 由于可处置性是一个基本特征,它明显不同于其他特征,并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一般认为,某种担保被视为浮动抵押的原因是因为债务人在管理其财产方面拥有自主权,而不是因为它是在未来财产、集团财产上设立的,或者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可以转换为固定抵押。 那么,当抵押权人设定浮动抵押时,这一权利从何而来,还是从其他来源而来?这只是一个不同的学术声明。 然而,我们对可处置性的坚定决心是浮动抵押的本质,对此学术界已达成共识。 当然,应该强调的是,这里讨论的处分不是无限制的,债务人只有在浮动抵押成立和确定之前才有权自由处分抵押财产。 浮动抵押固定后,无权像一般担保一样处分。 抵押客体的浮动性反映了浮动抵押的本质特征[6] 抵押人不享有自由处分权,与固定抵押没有区别,即抵押是在抵押成立时设定的。 此外,可漂浮性还可能导致各种形式的主题之间的相互转换和变化。 一般来说,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是建立在结晶之前的阶段,原料在被债务人加工生产后可能成为成品或半成品。 成品售出后,购买价格可用于购买新的生产设备。 当然,漂浮不是永恒的。浮动抵押具体化时,必须明确其财产范围,否则不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担保权益。 因此,我们在这里讨论的可浮性仅指浮动电荷被建立以结晶之前的阶段。 ……三.借鉴国外浮动抵押制度——以英、美、日为例12 (1)浮动抵押设立主体和财产范围……13 (2)浮动抵押合同和登记的有效性14 (3)浮动抵押优先权规则15 (4)浮动抵押实施机制17 4、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18 (1)扩大浮动抵押财产范围18 (2)完善浮动抵押登记制度……19 (3)进一步完善浮动抵押合同内容……19 (4)澄清浮动抵押和相关权利之间的优先权规则201。结晶前的优先级212。结论水晶优先后...22 (5)完善浮动电荷实现机制...22 4、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一)扩大了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如上所述,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只能设立四种浮动抵押财产,而且法律没有增加“等”一词就列出了四种动产 增加“等”字是否会对抵押财产范围的确定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增加“等”字,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就变得不确定。 在我看来,在法律中不加“等”字是合理的。 因为一旦“等”一词出现,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就变得模糊了 作为一个刚刚引入浮动抵押制度的国家,一个普通公民或法官法律素质普遍较低的社会,法官在适用浮动抵押制度时不应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过度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法官在同一案件中制定法律和做出不同判决的情况,这必然保证了浮动抵押的健康发展。 因此,立法上最好对浮动抵押的相关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以避免分歧。 根据物权法,浮动抵押可以设立四种财产。笔者认为,除了这四种财产外,所有动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基金份额和股权都应是浮动抵押的客体。 原因是,首先,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基金份额和股权是物权法规定的权利质押的客体。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它们在债务人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上述财产可以设定质押。为什么不能建立浮动抵押贷款?在我看来,只要利益冲突之间的优先权安排得当,它们也可以成为浮动抵押的标的。 第二,就应收账款而言,成为浮动抵押的对象既必要又迫切。 因为在现实中,出售个人财产并将其变成应收账款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来看,有必要成为浮动抵押的标的物。 第三,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动产也占浮动抵押资产的较大比例,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 此外,扩大担保物的范围已成为现代国家证券法的新趋势,这也符合引入浮动抵押的立法目的。 但是,这种做法带来的弊端之一可能是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然而,是否向债务人提供融资并接受其担保反映了有关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债权人可能面临的交易风险,更适合当事人自行评估。 法律不应该施加太多的限制。法律应该做的是给他们提供更多的选择。 ...结论我国引入浮动抵押制度是一项立法进步。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工具,它旨在解决企业和农业生产者的贷款困难问题。 我们还可以看到,这一制度的实施确实给企业和农民的融资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由于立法中的某些疏漏和对该制度的认识不足,浮动抵押的价值大大降低。 浮动抵押是一项完整的制度,物权法中仅有的三条不足以对该制度进行完善的规范。 当然,物权法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亮点,立法并没有不假思索地照搬英国的做法。 例如,不能在房地产上设立浮动抵押贷款,也没有盲目引入接收系统。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成就。 然而,立法的不完善是不可否认的。 因此,中国目前的浮动抵押不能与发达国家的一些类似制度相提并论。 浮动抵押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需要在各个方面进行调整。它在立法和实践方面有了很大改进空 在理性看待其利弊的同时,也应该找到一个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完整的浮动抵押制度。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发展提供一些建议和帮助。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