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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25字硕士毕业论文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625字
论点:土地,股份,合作经营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本文从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当中的土地为切入点,探讨在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的性质以及入股实现方式等问题。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1.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在刚刚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政府提出了“转变模式,调整结构,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封建社会使农民摆脱了剥削。农民已经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报酬与产出挂钩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使他们在生产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变得更加多元化和多样化。在这种经济背景下,土地股份合作制应运而生。 在新形势下,仍然有我们不能忽视的新问题。中国粮食产量连续12年增长,粮食库存创历史新高,但粮食进口也有所增加。相对罕见的是三次增长。原因在于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成本高,因此我国粮食价格不具备国际市场竞争力。 然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目前的土地利用和生产条件,从而将土地共享合作经营的双赢模式延伸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中,这种模式可以集约利用土地,提高效率。 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实际生产和推广中存在具体操作问题。例如,首先,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组织管理不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股份合作制之间的权利界限不清,导致了“政府与社会不分”,甚至“政府与社会统一”的问题 然而,对于股份合作社来说,由于存在股份化的因素,它们自然应该不同于简单的合作社。 然而,在现阶段,许多股份合作社仍然没有自己独立的制度。合作社的内部成员,甚至是村里的村委会,已经成为一组同时共享的领导团队,为了工作的方便而共同工作。 特别是当股份合作社在资金周转上遇到困难,或者当村民之间的利益冲突无法协调时,他们往往求助于村委会,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两者之间的界限更加难以区分。 其次,在土地产权合作中,如何设立股权和处理相应的收益存在不协调的矛盾。 虽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具有某些股份制的独特特征,但它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制有着根本的不同。 其股票制度属于教条式的股票制度。随着合作社的不断扩大,这种股份制本身的弊端越来越明显。 ......1.2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方法:通过不同学科前辈对土地股份合作管理的研究,我们从不同角度对选题有了宏观的理解和认识。 2.案例分析:找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分析和探讨案例,分析土地股份合作制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概述2.1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概念和特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资源配置的作用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可以根据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行分类 决定将农村集体土地分为生态用地、农用地、宅基地和商业用地。 本文所讨论的农村承包地是农业用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占有权。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管理本质上是对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一种规范,即在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按照补偿和自愿的基本原则,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为股权,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管理和流转。 在获得利润并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利润将按照土地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其土地份额的范围和面积可以由村民小组作为单位,或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协会、村民小组或分支机构确定。它还可以打破团队边界和村庄边界,根据土地的区域分布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目前,不同地区的土地共享合作已被划分为不同的模式,并呈现出不同的制度特征。 在收购和消灭现有股权的具体操作中,基本上采取了自主自愿的原则,但在退出问题上的通常做法往往是采取不可操作的态度。 例如,南京市颁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合作社建设和巩固集体经济发展的决定》(Decision on force Construction and consoliding Development of集体经济):“农村集体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中往往享有自由地位,但退出合作社时,必须保留土地,不能转让或保留参加集体合作社时获得的经济收入。” \";\"对于新认定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通过现金等方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申请认购新股。股本标准为每股6万元。认购新股的资格与参与分红的资格相同。新购股份可以通过捐赠、转让、继承等方式在村内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转让,但不得退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股权在社区和村级组织中确认后,可以作为向股东分配股利的依据,股权不能收回。\" ......2.2土地性质的界定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化管理根据我国《土地法》等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利用主要包括三种性质:一是建设用地、宅基地、道路、水利设施、学校等公益事业。 二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如耕地和林地。 第三是未利用土地,如果用于建设,则被归类为建设用地。 因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上述三类土地中,在取得规划许可和使用控制的条件下,可以转让、出租或投资的土地。 这种土地与国有土地一起进入市场,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价格。 然而,根据中国《土地法》,在开展上述活动之前,上述土地必须转为国有土地。 然而,本研究的主要对象是耕地、林地和其他工业用地,通常称为农业用地 股份合作制与合作制相结合形成的独特经济组织形式是股份合作制 它是指特定的社区或乡镇与其他主体相结合,共同形成生产经营的股份合作组织的现代经济组织形式。 经济组织模式的转变具有以下特点:就股权享受而言,股权是根据投资者对企业投资的资产折价计算的。同时,股东的身份是特殊的,即企业的员工是企业股份的所有者,他们当然也可以吸收外部投资形成股份,但企业内部员工持有的股份占据控制地位;在组织形式上,它往往采取独立企业法人的形式。投票方式是一人两票一股一票相结合。在分配模式下,每股股利与按劳分配相结合。 股份合作制结合了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的一些特点,但也有其独立的存在价值。从开放性、筹资程度、规模和激励程度来看,股份合作制介于股份制和合作制之间。 在本文主要探讨的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模式下,股份合作制比股份制和合作制更有优势,更能充分发挥组织形式的特点。 它能适应我国现行土地政策的特殊管理模式,符合农民与土地密不可分的现实。 同时,股份合作制可以刺激资金和人员的吸收。 由于其组织结构的特殊性,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明确的股权分置,可以促进农地更好的管理。 第三章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管理的法律问题........183.1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法律地位不明确........183.2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与现行公司法的冲突.........193.2.1参与股东人数的法律冲突……19 3.2.2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现股东足额出资义务存在的问题…… 193.2.3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与公司存续期限的矛盾…… 203.3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法律保障机制…… 203.3.1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缺乏法律保障……203.3.2土地流转市场主体不完善.........21第四章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管理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224.1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管理相关立法修正案........224.2完善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产权结构……254.3规范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25第四章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管理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 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保证这种商业模式的顺利运行。 具体来说,法律制度的创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有效地很好地结合了不同组织形式的优点和缺点来弥补不足,并能在其自身价值中发挥巨大作用。作为一种工业化的新型组织生态结构,它不仅具有很强的区域实用性,而且能够激发农村村民自助管理的积极性和民主参与的普遍性。 这种新型的经济生态结构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其进行有效界定,这就导致了这种组织形式在建立、运行和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不可抗拒的障碍。 由此可见,解决这一问题的当务之急是赋予这种新型组织明确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依法可循的主体资格,能够在相应的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同时也应该明确界定其权责管理和组织结构建立的标准要求,这也是保证其健康有序发展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 ......结论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具有一次性和有限性的特点。其土地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必须保护农业用地面积,严格遵守农业用地红线边界。 然而,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使用了大量的粮食。最大限度地满足粮食需求是保持社会经济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环节。 基于这一国情,中国将耕地保护作为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在土地流转机制上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在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让的同时,土地使用方式不随土地经营权的转让而改变,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然而,在实现土地流转模式运行的过程中,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往往需要土地的多元化利用。一些企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将购买的土地出租给非农业企业或其他行业以获取高额回报,从而损害了农民的权益。 只要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要求进行,就可以普遍遵循国家土地利用规划,避免土地特别是农用地的流失。 因此,我们应该追求胜利,更全面地改进土地管理模式,采用科学的标准和合理的条件来规划土地利用范围。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加强对农业土地监察机构的监督,使之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者必究。 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