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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47字硕士毕业论文我国企业刑事责任实现路径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147字
论点:企业,犯罪,刑事责任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的形成是建立在对学者们的研究成果的归纳总结的基础之上的。要真正理解企业刑事责任,需要对各学说进行认真分析和系统总结。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1.1研究背景和意义近年来,“公司刑事责任”的概念自我国首次提出以来,逐渐成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新的热点话题。 实现企业刑事责任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刑事处罚。 承担公司刑事责任通常以企业中存在犯罪行为为前提。 本研究的关键是通过构建公司犯罪的刑罚体系和刑罚体系来实现公司刑事责任。 公司刑事责任源于公司犯罪。 在我国,企业刑事责任是相对于自然人刑事责任而言的一个新的法律维度。 鉴于企业犯罪司法调查案件相对较少,暴露出的问题是企业自身采取的处罚措施过于单一,只对其处以罚款。 当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对自由的惩罚仍然是主要的惩罚。 出现上述司法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刑法没有建立独立的法人犯罪处罚制度。 然而,我国企业刑事责任的实现途径主要在于完善企业犯罪的刑罚制度和裁量制度。 在现阶段,双重处罚制度不能被视为公司犯罪的整体处罚制度。 完善的企业犯罪处罚制度应以企业为重点,建立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处罚措施,如资格处罚、行为处罚、罚款处罚等。 理论界对公司犯罪的理论研究大多基于单位犯罪替代刑罚、转移刑罚和双重刑罚的原则。但是,法人犯罪类型中的独立人格企业和非法人所犯罪行不能完全照搬单位犯罪模式定罪处罚,同时也不能完全按照自然人所犯罪行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公司犯罪的理论研究对于丰富相关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本文写作过程中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归纳总结法 一、比较分析法 即通过比较发现特征和差异的方法 通过对两大法系企业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比较研究,分析各自的优缺点,为探索我国企业刑事责任的实现路径提供参考。 二、总结方法 本文的形成是基于对学者研究成果的总结。 要真正理解企业的刑事责任,需要认真分析和系统总结各种理论。 本文在对相关文献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仔细分析和总结了各学者的理论观点,这是本文的一个有力论据。 三、文献研究方法 通过各种渠道,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收集、识别和整理相关文献,了解现有研究成果和研究趋势,通过分析和提炼,吸收借鉴内容,努力取得突破。 ......第二章企业刑事责任的称谓认为,企业刑事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与单位犯罪密切相关 本章主要将公司刑事责任与单位犯罪区分开来,明确了公司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如故意和过失的判断,并从公司意志的角度将其与单位犯罪区分开来。 同时,从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角度,对企业刑事责任进行了分类和总结 2.1企业刑事责任和单位犯罪概念分析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组织对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企业是单位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 因此,法人犯罪在我国被视为单位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单位犯罪双重处罚制度的背景下,企业刑事责任一般符合双重处罚制度的要求。 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犯罪企业分别进行处罚。 从《刑法》第三十条的表述可以看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组织。 就利润而言,它可以分为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 提出了企业刑事责任的概念。首先,公司犯罪与单位犯罪相分离,并进行讨论。讨论的内容不仅是企业可以被评价为犯罪主体,还包括企业刑事责任的类型,并以此为契机探索企业刑事责任刑罚体系的构建。 相比之下,单位犯罪成立的初衷主要是从单位能够确立犯罪主体的角度出发。 换句话说,当单位和自然人独立进行犯罪活动时,应当对他们进行平等评估,并调查他们的刑事责任。 然而,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只是“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至于应承担何种形式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确定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仍有不清楚的描述有待进一步讨论,这是本节的主要内容。 企业刑事责任的概念可以从刑事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角度来理解。 这是判断企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逻辑起点。 也就是说,在判断行为者行为的性质之后,判断行为者的行为是否代表了企业的意志,然后在确定行为是企业的意志之后,对企业和相关行为者进行处罚。 企业是否有犯罪的意愿是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 那么,用什么标准来判断企业有犯罪意愿呢?......2.2企业刑事责任主体的类型承担了以上内容,提出了企业刑事责任的概念,首先,将企业犯罪与单位犯罪分开来讨论,讨论的内容不仅是企业可以被评价为犯罪主体,更重要的是讨论企业刑事责任的类型,并以此为契机探索企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体系的构建 相比之下,单位犯罪成立的初衷主要是从单位能够确立犯罪主体的角度出发。 在1978年版的《辞海》中,“企业”的定义是“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的独立会计经济单位”。更常见的用法是指各种独立的营利组织(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法人),可以进一步分为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后者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法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中国企业根据法律性质可以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在承担刑事责任方面,公司企业的独立性可以完美地适用于双重处罚制度的刑法模式。 但是,非法企业只能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因为它们不能保持企业的独立性。 如合伙企业的刑事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合伙企业的名称作为合伙企业民事责任的被告。 同时,所有合伙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在我国刑事立法领域,本文认为个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国,单位犯罪的犯罪背景大多针对企业的特点。 然而,这种伙伴关系过于色情,很容易被视为个人拥有的非法收入。 因此,本文重点探讨企业类型 ...第三章我国企业刑事责任实现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73.1我国企业刑事责任实现过程中面临的问题.........733.2罚款的执行……8第四章国内外企业刑事责任实施路径的比较分析........104.1国内外企业对工业犯罪的处罚原则.........104.1.1传输系统……104.1.2代罚制……104.1.3混合系统……114.2对外国企业犯罪的处罚........114.3中外企业犯罪处罚比较........14第五章完善公司刑事责任实现路径的刑罚设置构想165.1建立独立的公司犯罪刑罚体系165.2完善公司犯罪刑罚方法165.3。建立完善的公司犯罪量刑制度……22第五章完善公司刑事责任实现路径的刑罚设置构想责任的设置应以主刑和附加刑为主,以各种刑罚方式为目标。本章主要从增加资格刑、罚金刑改革、企业强制解散制度、不利信息披露、社会服务五个方面进行论述。 同时,本章还试图从量刑制度建设的角度探讨缓刑制度和自首制度在公司犯罪中的应用。 5.1建立独立的公司刑罚体系探索刑罚体系的构建。中国刑法对自然人实行自由刑,而公司刑罚模式是双重刑罚体系。 然而,我国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只有罚金刑,这导致了相对单一的刑罚效果,仍然回到了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旧方式,未能体现建立单位犯罪制度的目的。 单位犯罪的刑法模式最终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这也超出了罚金刑的满足程度。 一个合理的惩罚制度应该是主刑与附加刑并重,重刑与轻刑相辅相成。 资格刑是指通过刑法剥夺犯罪主体从事某些活动的资格。 中国现行处罚制度规定的资格处罚类别包括“剥夺政治权利、驱逐犯罪外国人、剥夺奖牌、奖章、荣誉称号等措施” 上述措施仅适用于自然人。现行的处罚制度仅缺乏对企业犯罪的资格处罚,但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中缺乏对企业资格的限制措施。 本文试图探讨限制企业资格的措施能否从民商法、经济法和行政法领域转移到刑法体系。 探讨资格刑能否纳入单位犯罪的刑罚体系 一些学者认为,限制企业资格的措施不应由刑法专门规定。原因是,从刑法的谦抑性来看,惩罚作为确保社会秩序安全的最后措施,只能在所有法律措施在其排名前不能解决社会纠纷时使用。 为了避免处罚措施的滥用,制定相应的墙上法律法规 此外,即使企业的相应资格受到限制,其背后的实际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寻找名义上的代表来建立新的公司。 一些学者认为有必要将这种非惩罚性处罚提升为惩罚性措施,理由如下:“虽然这种处罚在内容和形式上与停业整顿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基本相似,但毕竟有很大不同。” 也就是说,前者是一种惩罚手段,而后者是一种行政惩罚手段。 ......结论关于公司犯罪自首问题,目前学术界的研究视角主要从自首主体的确立、公司犯罪中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的区别、公司犯罪自首与公司成员自首的关系等方面展开。 关于企业能否确立自首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企业犯罪的主体不应是我国刑法中自首条款的适用对象。 他的观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主体有“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无论如何,单位不能被称为“罪犯”或“嫌疑人、被告人”①支持他观点的法律理由是,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首,如实坦白犯罪就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轻罪的人可以免于处罚。 被强制执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罪犯,如果如实供认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即视为自首。\" 由此得出结论,自首条款的适用对象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身份仅限于自然人 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作为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扩大对上述法律的解释,将企业作为上述法律的适用对象是不合适的。 然而,与上述观点大相径庭的是,一些学者认为企业可以成为我国刑法中自首制度的适用主体。 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来看,有人认为公司犯罪的自首应侧重于其内部程序。 作为企业,应当有独立的决策机构作出自首决定,以区别代表自首制度。 虽然企业与其成员之间存在内部团结,但决策必须有独立的程序。 同时,中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不排斥企业作为自首的主体。 由于将企业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表明定罪阶段承认企业的身份,企业也必须纳入量刑阶段。 企业有可能投降 因此,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基本符合预防犯罪的刑事目的,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