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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54字硕士毕业论文非法口供排除法律制度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954字
论点:口供,证据,犯罪嫌疑人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取得口供,这一行为本身涉及重大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而对其进行排除毫无非议。然而法条中如何对“等”字进行理解。

论文正文:

引言1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口供作为刑事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中有其特殊性。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非法口供的存在也导致了许多不公正、虚假和错案的发生。 也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其目的是有效规范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 2012年,中国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以确保其具有较强的实际可操作性 同年,为了确保新的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实施,最高法院和最高法院相继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发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然而,尽管我国对《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进行了修改,但非法口供的范围仍然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界定什么是非法口供。 因此,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同地区的法官都是以法律为依据,根据自己的理解来解释法律。因此,如何识别非法口供的定义标准因地区而异。 因此,很难保证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在适用上的一致性。 在这种背景下,必须通过立法明确界定非法口供的定义和排除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坚实的基础。 根据作者的观点,在认定非法口供时,可以考虑两个重要问题:第一,如何界定非法行为的范围;第二是如何衡量非法行为的程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立刑事诉讼程序。 然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改变了这一说法。 客观事实不会因为获得证据的方式而改变。然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存在将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排除在案件证据链之外,否认了原本通过法律虚构技术存在的客观事实。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这种具有关键证明力的证据,作为确定案件性质的依据呢?本文的重点是如何识别非法证据中的“非法”一词。 ......2国内外研究趋势目前,学术界对非法获取口供有多种分类。虽然分类结果不同,但分类标准基于非法行为侵犯的对象也不例外 由此获得的分类结果更加注重违法行为的内部划分,明确违法行为之间的区别。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首当其冲的是确定该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获取口供的范畴,而不是该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口供的范畴。 从寻找界定标准的角度来看,各种“非法获取口供”行为的共性是决定该行为是否合法的最重要因素。 非法获取口供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的根本原因在于该行为的实施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当然,还有其他因素。 从排除和规范非法口供的角度来看,从表面上看,侦查机关在非法获取口供的过程中侵犯了嫌疑人的健康和自由等一系列权利。然而,从深层来看,这种行为是对他自由意志的侵犯。 因此,无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以何种形式受到侵犯甚至被剥夺,目的都是迫使犯罪嫌疑人招供。 然而,这些嫌疑人自由选择是否认罪的权利被打破,这导致一些不愿开口的嫌疑人最终违背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决定。 站在这个立场上,据说任何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点: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 ……第一章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及其价值选择第一节口供与口供的证据能力一般来说,所谓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口供,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换言之,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整个案件的相关情况向调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所作的陈述 (1)一般来说,口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行为的口供;第二种是无罪声明或轻罪抗辩;第三是举报他人犯罪。 在澄清证据类型的过程中,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采用口供的表述方式,而是采用了更详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和解释” 因此,从法律规定的精神角度来看,这两个表达具有相同的含义。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整个案件的焦点。它不仅作为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而存在,而且处于强制诉讼的地位。因此,案件的最终处理方式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审判方式有着直接的联系。 正是这种特殊性的存在决定了他们的口供不仅具有其余证据的共同特征,而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许多学者和司法实践者已经做了总结,可以归纳如下:1 .直接 所谓口供的直接性,是指口供在确定案件事实时无需推理就能独立反映事实的事实。 “口供在被证实为真实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这是口供最明显的优势,不同于其他证据。 (二)物证、书证和其他物证难以单独证明案件事实证明有罪,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 2.复杂性 由于口供的内容可以是真的也可以是假的,所以它具有复杂性的特点。 口供的真实性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提供口供过程中的口供内容与案件事实完全或者基本一致。 然而,供词的真实性不能100%得到保证 因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那些因刑事责任而受到调查的人,他们通常为了自己的利益选择详细阐述案件事实,这可能导致陈述不完整。 不仅如此,为了逃避或减轻法律的惩罚,他们甚至编造了一些案件的情节。 因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案件的陈述往往是高度虚假的,这不同于第三方证人提供的证据。 (3)重复性 所谓口供重复,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时根据案件的发展作出不同内容的陈述,目的是在案件调查和诉讼的不同阶段保护自己。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通常先坦白,然后撤回供词,再次坦白。 所谓口供制度,是指立法在口供收集、审查和判决、非法取得效力、口供提供者权利等方面规定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全称。 口供与其他证据一致,是刑事诉讼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与此同时,它们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如相关性和可受理性。因此,它们必须得到相应系统的保证。 口供作为反映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本身。口供的内容是否符合真实、全面的条件,具有一定的证明价值。 第二节非法口供(证人)排除规则中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概念,是指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有权调查取证的侦查机关突破法律赋予的权限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采用刑讯逼供等一系列非法手段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里获取口供的规则。 导致一系列材料,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的供词和证人证词没有被用作本案的证据 根据以上推论,我们可以总结出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概念 非法口供排除规则(Exclusion rule of invalid cofference)是指有权依法调查取证的侦查机关突破法律赋予的权限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刑讯逼供为代表的一系列非法手段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里获取口供材料,在案件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则。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认为,通过非法手段或方法获得的供词没有能力证明。 从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他们使用的非任意口供排除规则是口供规则。 非任意性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暴力、威胁、引诱等一系列不正当行为取得的口供,或者通过长期不当羁押取得的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不自由状态的口供。 所谓非任意口供排除规则是指不允许将属于非任意口供范畴的所有材料用作证据的规则。这条规则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了更好的应用和发展。 在历史阶段的口供排除规则之初,根据这一原则排除的非任意性口供都是在非法行为驱动下获得的证据。由于这种供认与非法取证有直接联系,将其排除在外的目的是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并进一步确保证据能够真正证明案件的实际情况。这一概念是虚假排除理论的典型观点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问题,这一理论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排除非任意口供的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转向了人权保护理论。 因此,非法排除理论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论相结合,发展成为混合理论。 在美国,口供的任意性已经被口供的合法性所取代。 目前,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通过立法明确了这一重要的证据标准,充分显示了该制度的强大生命力。不仅如此,它还代表了该制度背后的民主、法治、人权和正义的法律概念。 第三章非法口供的举证责任第一节非法口供的举证责任第一节举证责任的界定……第二节非法口供的举证责任第二节证据标准.......301、证据标准的定义……第302节,非法口供的证明标准.......31第四章排除非法口供的经验证据........33第1节案例选择和问题.......33第2节案例分析.......38第3节重复口供的司法认定.......41第四节防止非法口供.........43第四章非法翻供排除的实证第一节案件选择与问题为把握非法翻供排除规则的运作,以下是对12起典型的非法翻供排除司法案件的个案分析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案件的原因以及被告在申请时提供的线索或材料;二是证据方面的起诉情况。三是排除口供的原因,以及排除口供对定罪的影响等。 这12起案件分四个部分:第一,陈卓浩故意杀人案附带民事判决书(2014年)和高月法兴钟毅字第351号;秦某单位受贿案,(2014)江苏兴初字第2号0198号刑事判决书 二是《刑事审判参考》部分,即刘晓鹏等贩毒案件(第869号、第92号)、邢育等故意杀人案件(第926号、第95号)、李刚等贩毒案件(第971号、第97号)、王致宇等卖淫案件(第972号、第97号)、温某等非法藏毒案件(第1038号、第101号)、李志洲贩毒案件(第1039号、第101号) 第三部分是“2014年中国法院案例”,即周、葛盗窃案 第四部分是“2015年中国法院案例”,即吴昆迪贩毒案、吴双贩毒案和曾Xxx盗窃案。 选择这些案件的原因是,它们在实践中是常见的罪行,具有普遍性。第二,这些案件大多具有很大的地方影响和高度的社会关注。第三,它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方面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四,已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参考》或年度案件选编,其观点对全国刑事审判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自由证明原则一般适用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因此对进入法院调查的证据没有严格的资格限制。 与其他程序问题不同,口供可采性证明程序适用“宽松和严格证明”原则,对证据可采性也有特殊要求。 一方面,对于控方否认非法获得的主要证据,如警方证词、录音录像等。,应规定严格的证据要求,以检查其证据能力,反映限制国家保护被告权力的概念。另一方面,辩护证据适用自由证明原则,使更多有利于被告的信息可以作为程序性判决的参考,充分照顾被告的利益。 在证据合法性证明中,常用的证据形式主要包括讯问笔录、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制作不刑讯逼供的解释性材料、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的庭内陈述和被告的庭内陈述。 其中,有关法律法规对讯问笔录、录音录像和“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更加突出。 建立明确的规则来限制涉及排除非法口供的程序性判决中的证据能力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目前,仍有许多观点值得探讨,其中,在证明机制方面,虽然相关规定已成为最终结论,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争议。 被告是否应承担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法官何时能质疑调查的合法性,控方应如何承担举证责任,控方最高举证标准的要求是否合理,都是信中要解决的难题。 中的引用……(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