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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75字硕士毕业论文魏泽西案的法律分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475字
论点:推广,搜索引擎,竞价排名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硕士论文,本文通过“魏则西案”引出相关的法律问题,即百度推广是否为广告、百度推广违法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百度竞价排名规则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论文正文:

介绍
1.1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互联网作为当今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其信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判断和选择。百度,作为一个中国搜索巨头,一直被中国人在国有企业的光环下追捧。自2001年以来,它通过使用竞争性排名业务推广模式获得了巨额利润,但这种业务模式一直存在争议。一些互联网公司利用竞争排名的推广模式推广虚假医疗信息,导致部分患者被虚假医疗信息误导,在延误最佳治疗时间的同时花费大量医疗费用,导致患者个人财富被骗2空。2016年4月12日的“魏泽西案”将百度推入舆论漩涡。同时,它也引发了司法界对百度推广营销盈利模式的法律问题:百度推广是广告吗?百度推广对非法广告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百度有审查义务吗?百度推广的竞价排名规则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反垄断法监管范围?虽然“魏泽西”案将百度推广和竞争排名业务推入了舆论漩涡,但现有法律法规的漏洞和网络监管体系的滞后使得“魏泽西”案的处理非常困难。为有效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保护合法权益的职能。因此,本文从界定百度推广竞争排名的性质入手,对百度推广中非法行为的法律适用以及百度竞争排名规则是否属于滥用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法律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依法界定百度推广的性质,完善搜索引擎推广非法广告行为的法律机制,完善竞争排名引发的垄断行为的法律制度。简而言之,在当今发达的信息产业中,搜索引擎可以使人们快速便捷地获取信息资源。作为搜索引擎商家的主要盈利模式,搜索引擎推广是网络市场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此外,作为商家宣传和推广的平台,搜索引擎给商家和搜索引擎商家带来了经济效益和便利,同时也存在许多法律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它不利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它无法应对推广搜索引擎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搜索引擎的推广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展网络市场,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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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第一部分,绪论,具体介绍了本案例的背景、意义、方法、内容和创新点。本文以魏泽西案为出发点,运用比较分析、文献研究和案例研究等方法对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针对此类案件提出建议,以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第二部分总结了魏泽西的案例,并简要介绍了由此引发的三个争议焦点。魏泽西于2016年4月不幸去世,原因是魏泽西患有滑膜肉瘤。这种疾病的治愈率很低,但死亡率很高。魏泽西在百度搜索滑膜肉瘤,发现北京武警总队第二医院治疗方法有效,医院排名较高。他去医院接受治疗。然而,花了20多万元后,情况并没有好转,结果两个空。最后,人们发现医院使用的治疗方法是一种在2000年被美国淘汰的技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北京有关部门成立了一个联合调查组,对百度进行整改。然而,这一案件的处理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通过对案件的梳理,发现百度推广的性质是否属于广告、百度推广对违法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百度的竞价排名规则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的法律界定。相对模糊,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明确研究内容。第三部分是百度推广行为的法律分析。简要介绍了百度推广的概念和特点,比较研究了百度推广的性质属于广告服务、百度推广定义为信息检索服务的观点,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分析百度推广在这种情况下应对违法行为承担何种责任时,从《广告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分析了百度推广的责任方式,进而界定了百度推广在这种情况下应对违法行为承担的责任。最后,从百度相关市场的定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正当理由”的豁免出发,具体分析了百度的竞争排名规则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四部分阐述了本案相关问题的对策研究,并提出以下建议:在法律上明确搜索引擎推广的商业性质,确定其广告性质;完善搜索引擎推广违法行为的法律机制,完善《广告法》中关于搜索引擎推广的法律规定和责任承担方式,借助《侵权责任法》完善“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完善竞争排名法律制度,将搜索引擎竞争排名垄断纳入垄断法律法规的行列,完善解决此类问题的诉讼机制。此外,它将开展行业自律,搜索引擎将严格检查标准,发挥行业协会的力量,并结合自律和监督,以实现积极的互动。从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法律体系,促进互联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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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泽西案简介
2.1病例介绍和治疗结果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生魏泽西(Wei Zexi)发现,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以下简称武警第二医院)在因滑膜肉瘤疾病就医过程中,处于关键词搜索的首位。因此,魏泽西的父母首先去医院询问情况,并被医院一位部门负责人告知,医院的“生物免疫疗法”是与美国相关机构合作的一种先进治疗方法。它对滑膜肉瘤疾病的治疗非常有效。治疗效率可达80%-90%,确保“魏泽西20年”无问题。该医院在宣传中表示,武警第二医院是中国第一家引进肿瘤生物治疗的3A医院。自成立以来,生物疗法已被用于抑制肿瘤的扩散和生长,效果显著。有效率从78%提高到89.8%,惠及近4万名肿瘤患者,标志着武警第二医院肿瘤中心的生物治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然而,魏泽西和他的家人在医疗费用上花费了20多万元,他们的状况并没有改善。他们最终于2016年4月12日去世。后来发现,该医院的“生物免疫疗法”是2000年在美国淘汰的一项技术。取消这项技术的原因是它的临床试验没有发现治疗效果。针对这一事件,百度已经回应了三次。2016年4月28日,百度官方微博“百度推广”首次对此事件做出回应。百度推广在回复中写道,我们立即联系了魏泽西的家人,并对“魏泽西之死”表示深切哀悼和歉意。此外,我们立即查看了泽西死前通过电视媒体和百度搜索结果获得的第二宪兵医院的消息,发现该医院是一家完全合格的公立三级医院。后来百度补充说,它正在向发证机关和主管机关提交调查申请信,希望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如果调查结果证明搜索结果是虚假宣传,百度将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百度在第三份声明中表示:百度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并接受监督,不允许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违法行为。据相关报道,生物治疗中心是武警第二医院的外包部门。上海科利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是其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不具备相应的医学证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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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争议焦点在案件上
魏泽西事件引起了我们的深思。在这种情况下,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此案再次将百度推广的争议推向高潮,比如百度推广属于什么性质。本文分析了本案的以下争议焦点:我国法律界对百度推广的性质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因此对其性质存在诸多争议,意见不一,司法实践也不尽相同。首先,百度推广不属于广告,因为百度的竞争排名不符合广告的一般特征。在“北京沃利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黑客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中,(2)法院的判决确定,搜索引擎推广服务是由商家自己在竞争排名中注册的,并且是由他们设计来通过关键词搜索和推广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只提供一个平台,这是一种信息检索服务,不在《广告法》的范围之内。第二,百度推广的本质属于广告。在台山易刚电器有限公司诉北京古翔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判决认为,虽然这种推广模式不同于传统的广告模式,但仍然是一种广告,符合广告的特点。(3)第三,百度推广的性质没有界定。它回避了百度推广性质的定义,并根据事实进行了回顾和判断。“北京市三坝医疗美容医院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院判决认为,“虽然竞争性排名服务在技术上是一种搜索服务,但竞争性排名服务作为一种互联网增值服务,可以直接给运营商带来商业利益,同时,它给搜索结果增加了人为干预因素,因此这种服务不能完全等同于自然搜索。……百度有义务在竞争性排名服务中审查网络关键词。”(1)是这种观点的一个实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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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百度推广行为的法律分析.........9
3.1百度推广性质的定义.........9
3.1.1百度推广的概念.........9
3.1.2百度推广的特点.......10
3.1.3关于百度推广性质的理论争议.........10
3.1.4百度推广性质的确定........11
3.2基于百度推广中非法广告的责任分析…… 12
3.3百度竞价排名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分析15
3.3.1百度相关市场的定义........15
3.3.2豁免……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正当理由”16
3.3.3百度竞价排名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7
4魏泽西案的启示.........19
4.1法律法规.........19
4.1.1澄清搜索引擎法律推广的性质......19
4.1.2完善搜索引擎促进非法行为的法律机制……19
4.1.3完善竞价排名垄断法律制度........20
4.2搜索引擎行业自律……21
4.3监督与自律的积极互动……22
4魏泽西案的启示
4.1法律法规
鉴于本案的相关问题,即百度推广是否为广告,百度推广对违法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百度的竞价排名规则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文提出以下建议: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搜索引擎推广的性质,只有部门规章,即2016年9月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搜索引擎推广认定为商业广告,以及2016年6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第十一条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分为“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和“商业广告信息服务”。该条例将搜索引擎的推广确定为信息搜索服务,而不是广告。由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法》与《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条例》相抵触,人们有不同意见。法律界对此也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搜索引擎的推广属于广告,另一种不属于广告。虽然《办法》是互联网社会新广告法的重要支撑体系,但《暂行办法》的命名也表明主管部门认为这一规则并不特别成熟,需要不断完善和升级。因此,笔者认为应该通过法律明确搜索引擎推广的性质定义:搜索引擎的推广应该在法律上定义为广告,应该纳入《广告法》的范畴,使其与不断发展的网络市场相匹配。此外,只有当推广搜索引擎的性质在法律上被界定为广告时,《广告法》中关于推广搜索引擎的其他规定才能得到修正,其监管当局和责任形式才能确定。同时,明确界定搜索引擎推广的性质也是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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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信息作为所有活动的基本要素,是当今发达的互联网页面信息传递的重要媒介。它给公众带来了方便。同时,搜索引擎的竞争排名也产生了巨大的利润。然而,对于推广搜索引擎的性质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只有《暂行办法》和《条例》对其进行了界定。针对如何解决搜索引擎推广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本文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对本案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界定搜索引擎作为广告服务的推广性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从法律上明确其规定的性质,修改《广告法》关于搜索引擎的规定,明确界定搜索引擎的监管部门。只有通过监督他们的非法行为,它才能明确界定其责任的形式。其次,关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推广违法行为的责任,可以完善《广告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制定明确的责任方式和处罚机制,具体规范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违法推广行为。最后,鉴于搜索引擎竞争排名中涉及的垄断弊端,尽管根据现行《反垄断法》,搜索引擎竞争排名并不构成滥用反垄断法中的支配地位,但其带来的实际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可以将搜索引擎竞争排名的垄断纳入《反垄断法》,并通过完善诉讼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上述问题可以通过行业自律和监管来解决,也可以通过二者的结合和良性互动来解决。虽然搜索引擎推广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但只要发挥法律和行业本身的作用,采取积极措施来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竞争性排名仍能发挥其优势作用,为企业提供便利,给搜索引擎服务商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促进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本案的法律分析对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研究具有学术意义,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类似案件具有现实意义,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搜索引擎竞价排名,让公民真正享受互联网技术带来的进步。本文在解决该案引发的相关问题上仍存在一些不足,有些被推迟进一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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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