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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行政公共财产的法律关系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5000字
论点:公物,行政,所有权
论文概述:

我们研究公物(或行政公产)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基本概念的混乱,即什么是公物,这个概念和我们传统行政法学研究中出现的其他概念,诸如公有公共设施、行政公产等是什么关系,这些

论文正文:

在研究公共财产(或行政公共财产)时,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基本概念的混淆,即什么是公共财产,这个概念与我们传统行政法研究中出现的其他概念(如公共设施和行政公共财产)有什么关系,这些概念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在上文中,笔者澄清了公共财产和行政公共财产概念的结合可能引起的误解,因此在这一部分,笔者将对此进行分析,明确界定公共财产的概念、特征以及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以期为明确界定公共财产的基本概念做出一些贡献。

(一)公共财产的基本概念

我们第一次接触到公共财产和王明阳先生的《法国行政法》中的相关概念,该法称公共财产为“行政公共财产”。具体概念是行政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手段,包括直接和间接提供的行政主体的财产。然而,在日本学者严亚宏看来,公共财产是日本行政法中一直保持的一个一般概念,具体指“公共财产是指国家或公共组织直接为公共目的提供的有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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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产仅限于行政主体直接提供的财产,是有形的东西。然而,在我国台湾地区继承了日本行政法研究理念的行政法学者看来,公共财产概念是一个非系统的概念。它被划分为公共财产的“最广义”,指国家或自治组织为实现行政目的而直接或间接需要的所有财产。就金融财产、行政财产和公共财产而言,“最广义的公共财产”是指行政主体直接用于行政目的的财产,包括上述行政财产和公共财产。三是“狭义的公共财产”(public property in狭义),是指行政机关为执行行政任务而提供的公共财产,包括一般人直接使用或专门使用的公共财产,一般指的公共财产是狭义的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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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公共财产一般是从行政主体的角度来阐述的。其本质是提供公众使用的公共产品,其属性是对象(一般指物理对象)。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行政法中,公共财产可以定义为:公共财产是行政主体为提供公共服务而持有的客体。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财产在行政主体手中。具体而言,这意味着行政主体必须控制公共财产。这项权利的具体属性是什么?笔者将在下文阐述公共财产的法律特征,但行政主体必须对公共财产有控制权。

2.公共财产是为了提供公共用途。公共财产是公共财产的本质属性。如果公共财产离开它的公共财产,它将不被称为“公共”财产。这是市场经济中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自由流通的最大区别。

3.公共财产本身就是一种东西。如上所述,在法国行政法中,行政公共财产仅限于行政主体持有的财产,这并没有界定该财产必须具有何种属性,因此它也包括财产权。然而,在日本学者看来,公共财产仅指行政主体提供的公共有形财产,不包括无形财产,也不是财产权。台湾学者认为,公共财产实际上是财产,所以它应该包括无形财产,甚至财产权。

笔者认为,行政主体提供的主要公用事业是道路、河流等实物,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如

无线电信号等已经逐渐进入物质公共财产的范畴,因此强调公共财产只属于物质事物已不再合适。因此,对公共财产的理解应该是一个广义的事物概念,包括有形和无形的事物。

(二)公共财产的法律特征

关于公共财产的特征,各种学者从区分公共财产的法律特征和公共财产本身的特征的角度进行了阐述。他们也没有区别,只是从公共财产的基本性质来阐述。然而,关于其基本内容几乎没有争论。一般来说,公共财产的基本性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主体对公共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管理权。早期行政法学者普遍否认行政主体对公共财产拥有独立的所有权,但他们的分析视角是所有权是一个具有独立完整权力的概念,不受自身的限制,公共财产本身受公共目的的限制,因此行政主体的公共财产所有权概念是站不住脚的。这是19世纪法国行政法关于行政主体能否拥有公共财产所有权的观点。20世纪,法国行政法学者拉迪奇(L. Diji)和格特兹(G. Gertz)认为,公共财产的概念将民法所有权的概念转移到行政法上。这种转移既不合理也没有必要,因此他们也否认了行政主体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的观点。然而,随着对公共财产认识的发展,行政主体不能拥有公共财产所有权的观点逐渐得到纠正。20世纪以欧瑞欧为代表的公法学者认为行政主体拥有公共财产所有权,而反对行政主体拥有公共财产所有权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在德国、日本等采纳公共财产概念的国家,对行政主体是否拥有公共财产所有权的理解也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此外,人们逐渐认识到,没有必要就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进行争论,但对于公共财产来说,更重要的是公共财产的管理权。如果一个人认为“行政主体在将其提供给公众使用时需要有控制该事物的权利,它需要有一个权利基础,这不一定是所有权。”

这种理解逐渐成为当前的共识。

笔者认为,行政主体对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关于行政主体的所有权问题。在《物权法》颁布的当前形势下,无论对“国家所有权”的概念仍存在多大争议,事物的国家所有权毕竟是在法律中规定的,而所有权主体在《权利法》中被规定为“私人、集体和国家”。虽然私有制包括法人的所有权,行政机关也是机关法人,但行政机关是否对其控制的事物拥有所有权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从目前的理解来看,这些财产应该属于国家(即全体人民)。虽然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为了代表国家行使投资者对国有企业的权利(事实上,在笔者看来,投资者的权利和所有者的权利几乎可以等同,或者也可以称之为集体所有制),但目前还没有独立的机构在公共财产问题上行使“集体所有制”。当然,对于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财产的性质以及它是否拥有该财产的所有权仍有争议。然而,从普遍理解的角度来看,人们仍然认为它不同于SASAC行使的拥有财产的权利。

(2)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如上所述,在法国行政法学中,对这一问题的理解逐渐从单一所有权的角度过渡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角度。然而,在德国、日本和台湾行政法学者看来,公有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并不重要。关键是它对公共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权。一些学者甚至认为没有必要再讨论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现在应该讨论的是行政主体对公共财产享有的管理权。

笔者认为,从对公共财产本身的理解来看,公共财产的本质是行政主体提供公共物品,同时强调行政主体单方对其拥有绝对所有权。在我看来,本质不是公共财产研究的重点。第二,提交人认为,虽然公共财产提供者通常被视为行政主体,但事实上也存在\"私人主体\"提供公共财产的事实。从当前行政法学发展的现实来看,随着公用事业民营化浪潮的到来,我国行政法学几乎已经就公用事业私营化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达成共识,因此片面强调行政主体对公共财产的绝对所有权不符合当前现实和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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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产法律关系初探

3-4
摘要4
前言7-8
一、公共财产介绍8-19
(一)公共财产的基本概念8-9
(二)公共财产的法律特征9-19
(二)公共财产法律关系概述19-33
(一)传统公共财产法律关系的界定19-22
(二)本条界定了公共财产的法律关系20

Iii .公共财产法律关系的司法救济41-48
(一)公共财产提供的法律关系救济41-44
(二)公共财产使用的法律关系救济44-48
结论:公共财产法律关系研究方向48-49
参考49-53
后记54-55
详细摘要5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