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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的法律规制探析,美国总统的哪些行政命令不受宪法审查

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的法律规制探析

美国总统的哪些行政命令不受宪法审查应该是宪法审查权。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一种监督,但不是你想的那样。理论上,当宪法审查程序由最高法院启动时,并非每一项行政命令都必须经过这一程序。只有当最高法院通过自我审查或其他调查提出违反行政命令或行为时,它才能这样做。

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的法律规制探析

美国总统为何不用行政命令治国

总统的行政命令有时会受到法律的质疑,甚至被推翻。 1952年,杜鲁门总统命令商务部长将一些钢铁企业置于联邦政府的控制之下,以防止劳资纠纷导致罢工,从而影响当时极其重要的军事生产。 最高法院裁定杜鲁门发布的第10340号行政命令违宪,因为它不是,一般行政命令可以直接发布,但如果要求国会辩论国会的反对意见,总统有权提名,最后国会辩论军事命令。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海军陆战队直接隶属于参谋长联席会议,由白宫总统直接领导。美国总统在美国宪法政府框架内的角色是行政部门的首脑。他的职责如下:1 .总司令;2.主管行政当局 作为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美国总统是美国军队的最高领导人。通过国防部和参谋长联席会议,

美国总统的哪些行政命令不受宪法审查

美国总统的哪些行政命令不受宪法审查应该是宪法审查权。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一种监督,但不是你想的那样。理论上,当宪法审查程序由最高法院启动时,并非每一项行政命令都必须经过这一程序。只有当最高法院通过自我审查或其他调查提出违反行政命令或行为时,它才能这样做。

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的法律规制探析

美国总统为何不用行政命令治国

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的法律规制探析范文

摘要

一、导言

行政立法领域一直是学术界引进和研究美国行政法的焦点。学术界对美国行政立法的关注焦点是《联邦行政程序法》中规定的正式程序(听证程序)和公告与评论程序及其衍生的成本效益分析、电子规则制定和其他系统。

近年来,关于这一问题的学术研究已经扩展到各种形式和名称的非立法规则,这些规则不适用于通知和评论程序。

立法和非立法规则都是由行政机构制定的。美国总统在每个行政机构之上也通过发布“行政命令”行使类似于立法的职能,但这并没有引起国内学者的足够重视。

行政命令是总统行使行政权的重要方式。一方面,它本身创造行为规则,从而发挥类似于行政立法的作用;另一方面,它还为整个行政系统提供指导方针,从而总体上领导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和立法活动。与立法一样,行政命令可以对公众施加法律限制,为联邦政府创造新的权力,并可能与法律相冲突。然而,对行政命令的体制限制非常宽松,法院也没有为审查行政命令提供非常明确的指导方针。由于其在法律体系中相对“隐蔽”的地位和较低的法律调整程度,即使在美国,行政命令也常常被学术界忽视。最近,一些学者指出,与正式立法相比,对行政命令的理论研究非常有限,导致理论上的“不平衡状态”

研究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有助于全面掌握美国的行政和立法制度,丰富对美国行政和立法状况的了解,并以此为媒介来理解总统权力的运作,总统权力是美国最高的行政权力。因此,本文试图对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的历史发展和实际情况做一个系统的介绍,并提供一个理论分析框架,希望为今后进一步细化研究提供依据。

应该指出的是,在比较法中,有些学者指的是总统签署的各种文件——如总统令、行政协议等。-作为“总统行政命令”。本文只讨论最狭义的“行政命令”,即那些被称为“行政命令”的文件。

二。行政命令的产生和发展

(a)初始阶段

尽管当时没有“行政命令”,但自美国建国以来,华盛顿总统开始创建和使用各种指令来履行他的职责。1789年6月8日,华盛顿总统曾要求政府官员准备一份书面报告,详细描述当时的州情。这可以被视为行政命令的雏形。自华盛顿以来,每一位总统都发布过各种类型和形式的命令和指示。然而,直到林肯时代,“行政命令”才正式确定下来。林肯上台时面临内战。1862年,他下令在路易斯安那州设立军事法庭。从那以后,“行政命令”成了专有名词。林肯时期发布的行政命令涉及直接军事指挥、扩大军事预算和限制公民在特定领域的合法权利。其中最著名的是1862年9月22日发布的《解放宣言》。在行政命令正式化之前,没有具体的形式和程序,因此很难计算在美国建国初期发布了多少行政命令。

一般来说,从美国建国到20世纪初,总统很少使用行政命令的形式。在此期间,发布了大约数百项行政命令和各种总统指示,其范围主要限于关于行政系统内部管理事项的指示。

(2)发展阶段

进入20世纪后,随着美国总统制的发展,行政命令所涉及的职能和领域也开始发生变化。这一变化始于西奥多·罗斯福政府。他认为,除特殊情况外,行政权集中在总统身上,并将这一观点应用于总统的日常政府事务,依靠行政机构获得议会和政党以外的一些权力。

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开创了频繁使用行政命令的先河。尽管他的继任者塔夫脱总统在总统行政权的概念上更加保守,但他继续了罗斯福对行政命令的使用。在此期间发布的总统行政命令数量大幅增加,其背后的目的也变得更加多样化(例如,反对国会)。行政命令被用来建立环境保护区、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改善劳动条件、建立行政机构等。,并开始承担政策制定的职能。

(三)扩张期

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随着战时总统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数量增加了。特别是,富兰克林·罗斯福政府期间发布了3522项行政命令,远远超过了前任总统。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总统办公厅的设立、为应对大萧条而设立的一系列行政机构以及在美国拘留11万多名日本国民都采取了行政命令的形式。富兰克林·罗斯福时期颁布了大量行政命令,这刺激了《联邦登记法》的颁布以及政府对行政命令的统计和清理。下图是二战前一些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数量的统计图表。

(4)战争后期

二战结束以来,美国总统实现了从传统总统政治向现代总统制度乃至后现代总统制度的转变。

这一时期最引人注目的事情是最高法院决定撤销杜鲁门接管钢铁工业的行政命令,从而有效地限制了总统的权力。此后,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数量与两次世界大战相比大幅下降,发展趋势相对稳定。

到目前为止,行政命令仍然是总统实现自己政策目标的重要工具,所涉事项的广度、深度和精细程度都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下图是二战后一些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数量的统计图表。

总统行政命令数量的减少并不意味着行政权的严重下降。近几十年来总统行政指示的多样性可能是行政命令数量减少的原因之一。例如,奥巴马签署了大量备忘录来取代行政命令,因为它可以免除程序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行政命令法律分析框架

(1)配方力的来源

总统发布行政命令的权力主要来自三个来源:第一,宪法条款;第二是立法和议会授权。第三,它来自总统的实际运作和总统本身的“固有权力”。这三者之间有一定的重叠,它们相互影响,共同支持总统行政命令的合法性。

1.宪法条款。

美国宪法没有直接规定总统发布“行政命令”。《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第2条第3款规定,总统应“监督所有法律的有效实施,并任命美国的所有官员”

2.立法和国会授权。

总统负有监督法律执行的宪法责任,并可发布执行具体法律的行政命令。此外,总统可以在国会特别授权和法律授权条款的范围内发布行政命令。例如,1949年颁布的《联邦财产和行政服务法》授权总统自行决定政府管理和财产处置等事项。1978年,卡特总统发布行政命令,要求与行政机构签订合同的对应方提交超过500万美元的存款,以确保某些政府准则的执行。法院支持行政命令,认为根据法律,总统有权制定监管政策,只要这些政策与立法目的密切相关。

总统隐含的权力或固有的权力。

当总统没有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来支持行政命令,或者仅仅声称符合《宪法》时,行政命令的合法性及其局限性就成了一个问题。结果,美国发展了所谓的“默示权力”和“固有权力”理论。

这两个概念有所不同:默示权力是一种可以从宪法条款中合理推断的权力,而固有权力是一种不需要基于其他权力而独立存在的权力。

有些人认为美国宪法第1条在规定国会权力时使用了“此处授予”的修改,但第2条只是笼统地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这意味着国会权力显然受到宪法的限制,总统享有宪法明确列出的范围之外的隐性权力,或者“行政权”本身是独立于宪法规定的总统权力的“权力来源”。在某些情况下,法院还支持总统可以在没有国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采取立法措施的观点。

尽管在理论上仍然存在争议,但总统的行政命令缺乏国会的明确授权,或者只是宣布它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2)制定程序

1.缺乏法律控制。

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Federal administra tive Procedure Law),行政机关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来制定立法规则,包括正式的听证程序以及公告和评论程序。法律中“行政权力”的定义既没有明确包括也没有明确排除总统。一系列判例认为,总统不是法律中提到的“行政机关”,因此总统不遵守法律的行为不受司法审查。

因此,《联邦行政诉讼法》不适用于总统,行政命令的制定不需要执行公告、听证、公众意见等环节。行政命令草案有时允许公众和国会发表意见,但要由总统自由决定。例如,卡特总统当时的行政命令是在联邦公报上公布草案,并在四个月后公布正式的行政命令之前听取公众意见。

其他美国法律也很少涉及调整总统行政命令的内容,只有分散的披露要求。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效力的总统声明和行政命令应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但是,出于国家安全和其他特殊考虑,它可能被豁免出版。仅具有行政系统内部效力的行政命令也不得公布。

此外,一些法律要求总统在授权时行使权力时发布具体的行政命令。除这些规定外,总统可以自由决定发布总统指示的适当方式。

2.开发一个过程。

总统本人早已规定了发布行政命令的程序。1873年,格兰特总统对行政命令的形式做出了统一的规定。自那时以来,各国总统发布了几项行政命令,以规范行政命令的形式和制定过程。其中,肯尼迪1962年发布的第11030号行政命令为当代行政命令的制定奠定了基础。④行政命令已修订多次,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4年。

目前,行政命令的形式、起草、提交、审查、公布等事项在修订后的第11030号行政命令中有规定。

行政命令可以由政府部门起草,也可以由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或总统(白宫)起草。根据抽样统计,政府部门草拟的行政命令在1947-1987年占65.2%。

3.表格。

根据规定,行政命令必须说明其制定的依据。一些行政命令将解释具体的法律依据,例如,在奥巴马于2014年6月13日发布的行政命令中,美国法典(40

行政命令的主体形式相当灵活。它可以模仿立法形式分为条款,也可以不加任何条款直接写成。

最后,将做出以下声明:“本命令无意或不会为美国部门、行政机构、单位及其公务员、雇员、代理人和任何其他人创造任何实质性或程序性权利或利益,也不会具有法定或公平的强制力。”这强调了其性质与议会立法的不同,即行政命令不能创造法律权利或义务,其内容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3)涉及的领域

美国总统拥有广泛的宪法权力,扮演多种角色,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军队总司令、首席外交官和首席立法者。(2)行政命令与总统权力齐头并进。总统可以根据上述角色在不同领域发布行政命令。

总统签署的大部分行政命令涉及日常行政管理,包括:(1)行政组织的组建或重组。例如,为行政当局制定行为守则,从白宫和其他行政当局中挑选官员,在行政系统内授权,建立或终止各种咨询会议、委员会或调整其职能等。(2)人事事务。包括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政府假期、政府关闭等。从民法体系来看,这些行政命令只涉及内部行政领域,没有外部效力。

除了行政系统内部的命令限制之外,一些行政命令还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外部影响,有些学者称之为“实体命令”。此类行政命令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五类:外交和国防政策;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监管审查;劳动政策;民权问题。

一些行政命令对公众的生活有相当大的影响。然而,正如行政命令本身所强调的,很难依法对其进行审查,因为它没有正式立法的效力,也没有改变现有的立法框架。在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中,最有影响力和争议的是通过行政命令建立的监管审查制度。

1981年,李根总统签署了第12291号总统令,授权白宫信息和监管办公室审查行政当局制定的所有主要行政规则,以确保监管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平衡。自那时以来,这一政策一直在不断扩展和调整,对行政当局监管行动的审查似乎已成为一个常设系统。在法律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不同的总统在各自的任期内通过发布行政命令,在审查监管政策的方式上做出了相当大的改变。通过这一制度,总统可以控制下级行政机关的制定规则行为,保护自己不受法律的评价。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合法性评价,以制定法的规定为准。例如,判例法认为,由于监管审查而推迟最后期限也是非法的,这导致规则制定超时。⑤1相应法规的颁布显然是行政命令的结果,但这一事实不会影响对法规合法性的分析。简而言之,除了法律规定之外,总统仍然通过行政命令拥有相当大的指挥权和行动权空。

四。

法院的司法审查

1.难以启动的司法审查。

对总统行政命令的司法审查需要多个门槛。一些行政命令避免审查,因为它们涉及“政治问题”。总统在行政系统中的授权属于总统的酌处权范围,一般不会改变公共权利的状况,因此不可质疑。

许多总统令难以启动司法审查,因为它们仅对公众产生间接影响,并要求下级行政机构制定法规或采取其他措施来执行这些法规。在本案中,许多原告转向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定或其他行为提起诉讼,这显然比直接对行政命令本身提出争议容易。

对于那些对政府系统外群体的权利有直接和可预见影响的行政命令,提起诉讼还必须通过原告资格测试,只有在一定利益范围内的群体才有资格提起诉讼。即使行政命令直接影响公共利益,只要没有合格的原告,该命令就不能提交法院。例如,在1999年对行政命令提起的诉讼中,法院认为,行政命令造成的损害是“完全抽象和广泛分散的”,因此直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而没有触及案件的实质性问题。

总之,启动对行政命令的司法审查相当困难,通过法院裁决推翻总统行政命令更为罕见。截至2015年,美国有13,000多项行政命令存档。在联邦最高法院和巡回法院审理的案件中,700多起案件涉及总统行政命令(包括总统政策声明和备忘录)。然而,只有两项行政命令被法院完全推翻。这两种情况描述如下。

2.扬斯敦案件。

扬斯敦钢铁公司诉索耶(扬斯敦薄板和管材公司诉索耶)④也许是最著名的总统权力案件。

1952年,美国钢铁工人因劳资纠纷决定罢工。当时,美国卷入了朝鲜战争。为了保障战时经济,杜鲁门总统于1952年4月8日发布了第10340号行政命令,命令商务部接管该国主要钢铁公司,这些公司将控制该国80%的钢铁生产。该行政命令引起了主要钢铁公司的强烈反应,因此他们提起诉讼,并向最高法院上诉。

政府认为总统接管各钢铁公司的权力有宪法和法律依据。在战时紧急情况下,总统绝对有必要根据他作为军事总司令的地位来控制国内钢铁工业。此外,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有许多通过总统行政命令接管和征用国内企业的先例。

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裁定杜鲁门总统无权接管大型钢铁公司的资产。布莱克法官代表大多数人写了判决书。他指出,总统必须根据联邦宪法或国会颁布的法律发布命令。法律没有授权总统接管钢铁企业,宪法文本也没有表达这种权力。布莱克驳斥了“总统的默示权力可以从宪法条款中推断出来”的观点。他认为政府拥有私有财产是一种立法权,这种权力只能属于议会。当宪法赋予总统行政权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时,总统作为立法者的角色就被排除在外了。无论总统是以首席执行官还是军队总司令的身份发布接管令,都无法证明该命令的合法性。至于总统在没有国会授权的情况下接管国内企业的先例,布莱克认为,即使上述情况成立,也不意味着国会失去了其专属立法权。简而言之,行政命令是违宪和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分权原则,并行使了\"实质性立法权\"。

在这种情况下,杰克逊法官在他的合作意见中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他认为总统的权力“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与国会的同意或不同意而波动的”。当总统根据国会明示或暗示的授权行事时,他拥有的权力等于总统自己的权力和国会可以授予的所有权力的总和。当总统违背国会的明示或暗示意图时,他的权力处于最低点,他只有总统自己的权力减去国会在这一领域的权力。最难判断的情况是国会既没有授权也没有反对。此时,在国会的寂静区域有一个“暮光之城”。总统可以行使这部分权力,这取决于对具体情况的分析,而不是抽象的法律理论。

扬斯敦案明确了总统行政命令的可撤销性,法院的判决特别强调,总统的行动需要宪法、法律或国会授权基础。这为总统在两次世界大战中不断扩大的权力划定了界限,也是分权原则的一个重要宪法先例。杰克逊法官一致意见提出的分析框架在后来涉及总统和国会之间权力纠纷的案件中经常被用作参考,并在法院系统和行政系统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3.赖克案件。

扬斯敦案后,法院仅在一个案件中推翻了行政命令,即1996年赖克案。(3)1996年,克林顿总统签署了第12954号行政命令,其中规定,当某一职位因合法罢工而暂时空缺时,禁止雇主雇用其他人员代替参加罢工的工人,否则雇主将失去与政府签署采购合同的资格。商会认为行政命令侵犯了雇主的利益,并提起了诉讼。政府认为,行政命令是根据《联邦财产和行政服务法》做出的,根据该法,政府可以不受《国家劳资关系法》的限制。法院在其判决中首先解释了两项法律优先适用的原则。一是当《劳动关系法》已经对劳动问题做出规定时,禁止联邦和州做出不同的规定。(4)第二个领域是国会认为应该保持自由市场的领域。即使在这一领域没有立法,联邦和州政府也不能独立监管。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性行政命令的调整范围与《劳动关系法》及上述两项原则直接冲突,应优先适用《劳动关系法》。

法院还提到行政命令与国会立法和前总统行政命令的一致性。法院的解释是,《劳资关系法》承认私营雇主解雇罢工工人的权利,并且不要求为罢工工人保留工作。行政命令是试图通过扩张解释一些立法规定,以试图取代立法程序和推翻司法先例。法院最终裁定该命令无效,因为它违反了《劳动关系法》。该案强调,只有议会,而不是总统,有权通过正式立法程序推翻司法判例。

总的来说,上述两个先例确立的最重要的原则是,除非得到宪法明确授权,否则总统无权代替国会的意愿自行行事。行政命令只有在不违反法律和国会意图的情况下才具有立法效力。从上述先例中还可以看出,尽管法院撤销行政命令的情况非常罕见,但独立的司法审查在监督总统的行政权、维护宪法权力分享制度和确保法律在行政权上的优越地位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国会的制约

如前所述,法院主要对总统行政命令采取回避或支持的态度。与法院的消极态度相比,国会与总统之间的互动是塑造行政命令权力的“主战场”。总统行为的先例为界定行政命令的范围提供了重要参考。前总统如何使用行政命令权力将影响后总统的权力限制。同样,国会当时的反应也为即将上任的总统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如果总统的行为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解释,国会可能会对总统的行为保持沉默。这时,国会的默许变成了对行使行政权力的认可。

如果总统的行政命令违反了国会的意图或超过了国会可以接受的限度,国会本身可以采取补救措施:

首先,通过新的法律或法律修正案,可以通过立法更清楚、更仔细地表达国会对总统行动的意图和期望。或者直接修改行政命令中涉及的法律,使行政命令因与修改后的法律直接冲突而无效。据统计,到1999年,议会已经修订和撤销了239项行政命令。

第二,我们应该控制预算,拒绝分配执行行政命令所需的财政资金,以便迫使总统与国会沟通。最后,可以诉诸司法手段,依靠具有原告资格的受影响群体提起诉讼,质疑行政命令。此外,早在2000年左右,国会就计划颁布《总统令限制法》和《分权恢复法》。然而,尚未颁布正式立法。国会对总统权力的限制涉及更多的政治互动和游戏。考虑到政党问题,可以想象很难通过特别立法来规范总统的权力。

五.行政法关注的问题

在现代行政国家的背景下,行政机关除了议会立法之外,还进行大量的行政立法已经成为一种客观的行政法现象。

除了根据议会授权制定法律规范之外,行政当局还不断制定各种没有正式立法形式、不受严格立法程序约束的行政规则。这些管理规则具有程序简单、方法灵活的优点。它们对于克服成文法的缺陷、缓和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变化之间的紧张关系、减少自由裁量权具有积极意义。

除上述职能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章也具有明显的政策形成职能和强烈的政治影响,因此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

美国总统经常在国会立法之外发布行政命令。同样,我国国务院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也以“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形式发布了大量行政法规。⑤它们不仅在国家行政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广泛的影响。如果以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为参照标准,可以比较以下几个方面,并作进一步考虑。

(一)行政法规制定的依据

在缺乏明确宪法基础的情况下,美国总统发布行政命令的权力首先来自美国宪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一些批评家试图从美国宪法关于总统权力的模糊性中获得总统制定行政命令的“固有权力”。另一种观点不承认“固有权力”,而只承认从《宪法》的明确规定中可以推断出的“默示权力”。现实是,在行政权力扩张的过程中,行政命令的“原始”色彩越来越浓,成为总统执行自己政策的工具。然而,由于其制定权的不明确和坚实基础,它经常面临被国会和法院拒绝的风险。

同样,关于中国行政立法的权力来源,历来有“授权立法”和“授权立法”。前者认为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立法必须得到上级法律的授权,而后者认为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行政立法活动是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不需要上级法律的依据。

1982年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议和命令”。该条明确承认国务院有权规范和制定法律。然而,国务院是否有权“根据宪法”直接执行独立的行政立法仍有待进一步解释。目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仍有很大分歧。②认真对待,进一步分析论证。

(2)路径标准化

无论是总统的行政命令还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国内法律体系中都处于相对隐蔽的位置,缺乏法律规范,由行政机关自行调整。

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是根据早期的总统指示逐渐形成的。它不受《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则制定程序的约束,而是由总统本人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规定。

中国的《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都没有规范和规范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长期以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一直受到公文处理系统的制约。无论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还是美国总统关于制定行政命令程序的行政命令,其规定的重点都是行政组织内各个环节的连续运作和由此形成的过程。其目的和功能是加强行政组织在相应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缺乏与外部效果规范相适应的程序手段。

从法治的角度来看,以内部工作流程为主要视角的公文管理系统是控制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程序性工具,为公众提供了表达利益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化渠道。

(三)监督机制

在美国,总统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实施法律并完成国会授权,也可以暂时在国会沉默的“阴影区”发布行政命令。行政命令经常被用作总统绕过议会并执行自己政策的工具,这是总统与议会玩政治游戏的手段之一。

一般来说,在发布行政命令时,美国总统需要考虑甚至理解国会的意图。在法律规定空为白色的地区发布行政命令需要特别小心。否则,他们可能会受到国会的反击或被法院撤销。

在中国,由于党的领导,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更加相辅相成。这也导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更具任意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缺乏有效的限制,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进行审查。

2015年《立法法》的修订进一步扩大了“法律保留”的范围,从而限制了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的权力。但是,关于NPC对国务院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的规定仍然非常简短,国务院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之间的区别、可能涉及的事项和效力水平仍有模糊之处,需要进一步澄清。

从国务院的角度来看,行政法规始终是与行政法规并行的国家治理手段。只有通过“法律”和“文件”的结合,国务院才能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调控。《立法法》修订后,如何在法治原则下充分发挥行政法规的独特价值,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行政法规,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理解和研究美国总统行政命令的适用,无疑可以为此目的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