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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字职称论文总会计师的基本职责范围

论文类型:职称论文
论文字数:3200字
论点:职权,总会计师,参谋
论文概述:

总会计师办公室与财务科的关系,不是业务领导关系。在职能制的企业组织形式中,总会计师的直线职权和参谋职权,应以其职能职权的范围为限,总会计师不能超越职能职权去行使直线和参谋

论文正文:

一、总会计师

我国企业总会计师的直线职权在职位和职能上与美国公司财务副总经理相似。《总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单位有总会计师的,单位行政领导中不得有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显然,这是要用总会计师取代原来的副手制度。在美国的大中型企业中,财务副总经理直接负责财务、会计、内部审计等职能部门,他对这些部门有直接的权力。
此时,总会计师不是分厂或业务部的直接行政主管,而只是职能顾问。他的权力是指导和建议,而不是命令和指示。因此,在后一种情况下,总会计师的直线组织只是专门从事经济会计和财务会计的企业(工厂部门)的职能部门和“总会计师办公室”。直线权力的本质是直线或上下级权力关系。总会计师领导和指导某些下属。在总会计师的直线权力中,适当的权力下放也是必要的。权力下放的方式是通过授权。例如,在财务收支审批权方面,总会计师只能保留对重大财务收支的审批权,并授权其所属会计机构负责人行使一般财务收支审批权。总会计师在授权时必须有明确的权限。如主要和一般数量和质量限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定义。

二。总会计师

的职能和权力应通过\"参谋人员\"来实现。
1。总会计师办公室总会计师。人们普遍认为总会计师办公室是主任的助手。是财务部的业务领导,是工厂主管财务的一个具体实施部门;总会计师办公室和财务部之间的分工,侧重于传统会计和财务管理,而总会计师办公室侧重于规划和决策控制。这种观点不仅限制了财务部门职能的转变,而且对总会计师事务所的地位和职能也没有科学的认识。笔者认为总会计师事务所只是总会计师的助理,而不是厂长的助理。办公室应该对总会计师负责。《条例》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厂长、经理)的助手,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总会计师办公室作为总会计师的总职员或智囊团,应在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内提供全面的建议,而不仅仅是在规划和决策方面。据此,总会计师办公室和财务部之间的关系不是业务领导关系。财务部在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总会计师办公室关于改进财务会计的意见和建议必须通过总会计师提出并执行。总会计师办公室无权指挥财务部。

2。总会计师的员工权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员工对厂长和经理的权力。总会计师可以被视为企业财务、会计、审计等部门的直线领导,但当他就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向厂长和经理提出建议时,他的权力就变成了咨询。对厂长来说,总会计师是厂长的助理或参谋。
第二,“两位总统”的人事权。总会计师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总经济师和总工程师直接管辖的部门和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核算工作时,这种指导应当是参数性的,而不是线性的。换句话说,他的责任是提建议,而不是发号施令。如果总会计师忽视这一点,结果将导致侵权,这不便于正确处理总会计师与其他“两个总会计师”的关系。
第三,相对独立的基层单位的咨询职能和权力。在分权制的领导下,企业内相对独立的基层单位(如分厂、事业部)的总经理赋予单位负责人相对独立、完整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总会计师还应是各基层单位经济核算和会计工作的顾问。例如,当公司总会计师就分公司财务会计机构和人员的设立、任命、培训、任免提出建议时,分公司财务会计机构和人员必须在与分公司厂长及其直接主管达成协议后作出决定并采取行动。未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和任命,总会计师对分厂会计人员及其日常业务活动没有直接权力。

3。总会计师的咨询权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总会计师的法定权力。总会计师必须行使这一权力。总会计师必须注意两点,才能有效发挥其咨询权威的作用。首先,他必须澄清直线权威和咨询权威之间的关系。总会计师应明确指出,l线关系意味着决策和采取行动,而员工关系仅意味着协助和建议的权利。直线权力机构可以指挥,而职员权力机构只提供建议,而不是命令。第二,总会计师的建议应该是全面的,可以给直线经理最大和最有效的帮助,使他们有可能在此基础上做出积极或消极的决定。员工总体工作包括:在充分考虑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明确的建议,向与建议主要相关的人员澄清问题,提出消除相关困难的建议,如果建议被采纳,向直线经理提出实施建议的方法。参谋直属线负责人应认识到主管总会计师提出协助工作的建议,而不是破坏或指出,并应随时向总会计师提供相关信息。

三。总会计师的职权

总会计师的直接职权和参谋的职权应限于其职权范围。总会计师不得超越其职权行使参谋直线职权。
《条例》规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分为两级。第一层次,基本职权。主要包括:编制和实施财务预算,制定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开放财政资源,有效利用资金,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评估,降低成本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健全经济核算体系,利用财务会计数据分析经济活动;提出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置、会计专业岗位设置和聘任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完成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二个层次是援助和参与。主要包括: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等问题做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工资和奖金方案等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协议的研究和审查。以上内容仅界定了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总会计师享有多大的权力取决于单位行政领导的授权。
主要行政领导根据会计的性质和职能授予总会计师职权。在西方国家,关于会计本质的流行观点是“信息系统理论”。根据这种观点,总经理授予总会计师的职权仅仅是“负责企业信息系统的重要行政人员”,并受财务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在我国,规定总会计师职权的理论基础是流行的“会计管理活动理论”。根据这一理论,总会计师的职权相当于西方企业的财务副总经理,并不限于“负责企业信息系统的重要行政人员”。事实上,这也是西方用总会计师取代相应副总经理的理论基础。
总会计师的职能和权力有某些限制。主要限制因素有两个:一是会计职能本身的范围,二是厂长和经理的授权限制。为了使总会计师更好地行使其职能和权力,主任和经理的授权采取了国家法律的形式。《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总会计师的职权。
在本文结束之前,还有两点需要解释:第一,总会计师的基本职权不等同于直线的职权,协助租赁和参与的职权不等同于参谋的职权。基本职能和权力的实施可以是线性的或咨询性的。这同样适用于参与。第二,总会计师的职权应该是独立的。如果厂长和经理认为总会计师是顾问,甚至无权规定会计制度的形式和特点,那么总会计师就不能履行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