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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字职称论文为了提高执法检查的有效性,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对三类行政处罚案件的思考

论文类型:职称论文
论文字数:1011字
论点:检验检疫,企业,案件
论文概述:

本文是发表职称论文,本文选取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性三类案件,结合检验检疫工作实际,从法律和业务的角度进行解读,进一步明确区域化执法重点,正向引导企业合法诚信经营。

论文正文:

一、出口货物检验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情况:近三年行政处罚案件中,因出口货物检验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有33起,占案件总数的55% 其中,根据对涉案产品的类别分析,出口32起(占96.97%),均为检验检疫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线索。 1起出口食品案件(占3.03%)是检验检疫人员在企业日常监督管理中通过抽查生产记录等企业档案发现的非法线索。 非法活动的主要类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在生产和包装完成前开始申请检验(占69.67%);二是货物实际使用的原辅材料不符合检验申请信息(占24.24%)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在对此类案件的调查中,发现了下三个特点:第一,一些企业缺乏法律知识 作为此类案件的主要违法者,木、草、柳产品出口企业大多是中小型微型企业,大多是从家庭作坊起步,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学历不高,对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不全面掌握,认识不正确,当事人不了解法律或法律,造成不知道违法的现象。 第二,法治意识薄弱。 目前,电子监管模式以检验检疫为基础 一些不诚实的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忽视检验检疫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主观上有侥幸心理,故意不申报,蒙混过关,突出了自身缺乏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第三,对相关检验检疫政策法规认识不足。 由于对相关政策和服务措施缺乏了解,一些企业意识形态上担心检验检疫过程耗时长,影响通关,因此在生产时采取了检验检疫的方法,无意中造成了违法行为。 行业提示:出口企业应主动学习相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知法、知法、守法,以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为行为准则进行自我规范 否则,不仅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一旦违法,他们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还要面临信用管理中的信用扣款,减少企业类别,加强监督管理,提高采样率,影响企业通关速度。 二.未经检验擅自使用进口商品案件介绍:查处案件中涉及进口羊毛、食品等产品 此类案件的非法主体无需向检验检疫部门登记。 违法类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在检验后开始使用,另一种是企业等检验检疫部门在现场检验取样后开始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列入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第一,企业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不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的“检验”是指从检验到最终检验结论的整个检验过程的完成 这种违法行为的部分原因是企业曲解了法律法规中“被检验”的含义,在检验检疫部门完成所有检验之前就开始使用,导致检验检疫结果毫无意义。 第二,诚信守法意识有待提高 企业对进口法定检验商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才能使用的规定重视不够。他们没有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伤害。在一定程度上,他们仍在冒险,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进行非法行为。 如果非法成本低,企业宁愿受到惩罚。 这种漠不关心的感觉也为我们的检验检疫人员敲响了警钟。 行业提示:列入法定检验目录的进口货物必须进行检验。未经检验,不得出售或使用。必须检验的进口货物销售或者使用未报检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擅自使用的进口货物一旦检验不合格,将直接导致企业的经济损失,不利于后续的国外索赔,甚至导致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的严重后果。 相关企业应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训,不得以生产急需为由擅自使用这些案例。 三.采用木质包装但未提交检验的进口货物案例介绍:采用木质包装但未提交检验的进口货物案例所占比例较小,但较为典型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搬运、包装、铺垫、支撑和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它被广泛应用于国际物流,是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重要途径。 中国对进口木质包装实施严格的检疫监督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前或者入境时申请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动植物包装材料和床上用品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申报,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进一步说明”...动植物包装材料和床上用品是指直接用作包装材料和床上用品的动物产品、植物和植物产品。” 未申报的木质包装如未通过检验发现,将不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管,带来更大的疫情风险。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实施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据报道,进口货物的木质包装没有如实申报。主要原因是:第一,缺乏检疫意识和对木质包装申报缺乏重视 木质包装被用作法定检验对象,但与商品相比,它是一种低价值的包装,这使得企业在申报时随意填写“包装类型和数量”一栏。 有些检查人员也没有报告或报告不正确,没有认真检查企业提供的信息,导致报告错误。 第二是贸易各方之间缺乏沟通 进口企业缺乏与国外供应商的有效沟通,忽略了确认包装类型的环节,尤其是在运输环节中增加的加固支撑木质包装的沟通盲区。 三是主观上热衷于冒险,懂得法律,触犯法律 有些企业认为违法成本小,忽视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存在故意隐瞒和逃避检疫的可能性。 行业提示:进口企业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签订贸易合同时,应明确提出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和消毒杀虫处理要求,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另外,我们应该及时了解木质包装的相关规定。如果我们不清楚有关规定,我们应该及时咨询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在使用木质包装时,我们应该注意检查进口货物,以免无意中违法,给我们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实施行政处罚,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目的之一。 但是,从根本上说,这项工作的最终目标是充分发挥区域服务管理功能,降低违法案件发生的概率,预防和减少进出境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是不断加强企业的法制宣传和培训 这就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向进出口外贸企业、生产加工企业等宣传检验检疫法律法规。通过各种形式,并遵守检验检疫法规所获得的便利和优惠待遇。 重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相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典型案例,避免因企业认识不足而无意违法。 二是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加强内部合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部门间的联合监督 加强海关与检查之间的合作,实现有效的信息和资源共享,尤其有利于提高检查的有效性。 充分发挥专业质量监督等专项工作的作用,进一步丰富违法案件举报方式,扩大违法线索来源 第三,合理运用行政处罚,增强检验检疫监管的有效性 检验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自觉将行政处罚工作纳入各自的实际工作,切实做好检验检疫监督工作 在企业日常监管中,增强发现违法行为的敏感性,积极寻找案件源头。 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绝不姑息,维护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第四,运用服务手段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检验检疫服务不仅可以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效率,还可以鼓励企业更加自觉地增强守法意识,为行政执法形成更好的思想认识基础和社会环境。 应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和检疫程序时限管理等服务措施的宣传,防止企业因不了解相关服务政策而无意违法。 同时,积极帮助企业开展对外索赔,支持企业因出口商过错违法向责任方索赔。 第五,要逐步发挥诚信管理的作用。 检验检疫作为行政机构,应逐步完善相关诚信管理制度,营造诚信环境,培养企业诚信意识,从源头上有效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具体的日常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采取多种措施,使诚信的人受到表扬和奖励,并充分享受检验检疫的优惠措施 让不诚实的人受到严厉的惩罚,甚至在检验检疫系统中失去他们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省略)